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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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工作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法律工作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法律工作管理规定《国有企业法律工作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文件。

为了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企业的法律工作,提高国有企业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国务院制定了该规定。

该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总则国有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授权和监督下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济行为,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法律素养,健全法律制度,推动法治实践。

二、组织体系国有企业应当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法律人员。

法律事务部门应当研究和制定法律工作制度和规定,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内部的法律活动,保障企业的法律权益。

三、职责和权利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是:起草、审核、修订企业合同、协议、制度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监督企业内部的法律活动;解决纠纷和涉诉事务;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等。

同时,法律事务部门还有权力委托律师、法律顾问、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协助完成法律事务;开展各类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知识和素养;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促进国有企业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的改善。

四、监管和考核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监管和内部考核制度,监督企业内部的法律活动。

同时,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应当报告企业领导层和有关部门其工作情况、目标达成情况等相关信息,并接受领导层和监管部门的考核和评价。

以上是《国有企业法律工作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该规定的发布,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纠正企业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减少企业的法律风险和侵权纠纷,保障国有企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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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资法规字[2006]186号各出资监管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国资监管机构:《江西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江西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其中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企业总法律顾问;不设总法律顾问的大中型企业中,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为专职企业法律顾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助理是指由企业聘任、未取得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有较丰富法律事务工作实践经验的专职法律事务人员。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其中,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依照本办法,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

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对公司选聘、考核评价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企业发展部开展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强化管理,严格考核。

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选聘外聘法律顾问,落实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要求,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第五条公司从集团备选库中选聘律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等方式。

如遇事项保密、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可在备选库内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六条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均应签署书面法律服务合同。

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企业发展部作为主办部门。

签订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合同,由提出需求的职能部室作为合同签订的主办部室。

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一)提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法律咨询,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二)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章程、合同、规章制度以及日常业务中有关的法律文件;(三)提供法律专题讲座或专题培训;(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五)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应对措施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六)参与商务谈判,并负责谈判中有关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款的起草、审核;(七)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八)协助公司进行有关的资信调查;(九)代理或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动产及不动产的登记、担保手续等;(十)及时告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变化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十一)公司日常法律文件的中英文翻译。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将法律事务纳入企业整体管理体系,实现法律工作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

第四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服务大局、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具备相应法律专业背景,负责为国有企业提供法律咨询、风险防控、合规审查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企业,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第三章执业资格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法律职业资格,如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定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职责与权利第九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二)负责合同审查、谈判、履行等法律事务;(三)监督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四)协助处理企业涉及的法律纠纷和诉讼案件;(五)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企业重要会议,了解企业经营情况;(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三)根据工作需要,获取必要的工作支持和资源;(四)接受企业提供的必要培训和学习机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考核,确保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内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确保依法履职。

第六章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

第十五条建立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发布日期】2004-05-11【生效日期】2004-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

中央企业出台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律管理

中央企业出台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律管理

中央企业出台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律管理2023年,中国中央企业推出了总法律顾问制度,此举旨在加强企业法律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这项制度的推出,将为中央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和高效的法律服务,使中央企业在法律环节上更加的规范化,成为社会负责任的企业。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指指派一位专职律师,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与服务,并对公司内部合规制度的制定、实施与执行进行全程监管。

此项制度的推出将使企业法律管理更加规范化、规范化、专业化和民主化,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法律咨询、法律风险评估、合规检查及处置、诉讼仲裁等。

他们不仅要在日常工作中解答企业法律问题,还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企业与客户、供应商等建立互信关系,协助企业做好对外合作等方面的法律事宜。

借助总法律顾问的专业服务,中央企业将对合法合规的意识和实践更加重视,构建起以法治企的积极和稳健的内部运营环境。

总法律顾问制度对中央企业的法律管理带来了许多优点。

首先,它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专业、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能够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问题,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其次,总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了企业内部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过程,推动了企业法律管理水平的提高。

此外,总法律顾问还将与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密切合作,为企业的决策和发展提供具有法律意义的建议和建议。

总体来说,中央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为企业落实法治经营提供了重要的保障,进一步强化了法治意识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

只有遵循法律,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企业才能拥有可持续的发展。

因此,我们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中央企业和各法律顾问共同努力,让法治在企业管理中真正落到实处,为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5篇)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5篇)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加强企业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企业办公室内设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

企业办公室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由企业法制办代表企业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企业办公室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由企业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

企业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企业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为企业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根据需要对企业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协助企业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根据需要参加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

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7、根据需要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8、协助清理企业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9、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企业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10、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11、在企业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12、接受企业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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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法律实务操作 (一)合同的订立 1.主要条款 2.注意事项 (二)合同的履行 1.质量异议操作 2.结算方式
(一)合同的订立 1.主要条款:(合同法第12条) (1)当事人的姓名或住所;(2)标的;(3)数量 (4)质量;(5)价款或酬金; (6)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除争议合同的履行 1.质量异议操作: [案 例] 2001春天,木材厂与经销部签订了一份购销 合同,约定由经销部供给木材厂一台天车,交货期限为 2001年6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天车安装调试合同,约 定由经销部负责安装调试。同年10月22日,经销部将天车 安装调试完毕,木材厂遂投入使用。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 限内,木材厂对天车的质量问题用电话提出,但未向经销 部提出过书面异议,并且支付了货款10万元,安装费3万 元。后来木材厂以该天车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退回该台天车,并要求经销部赔偿经济损失。 [问 题] 木材厂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2.注意事项: (1)时间和地点:工作日、办公室等正式场合;禁止: 休息日、夜晚,休息场所。 (2)笔墨:用自己的笔签字,禁用私章,禁用园珠笔、 铅笔、纯蓝墨水。 (3)起草:亲自起起草,若他人代写,一定要写上 “情况属实”再签字。 (4)形式:签字与正文之间不要有空白处,以防变造新 的债权文书。 (5)字词:禁用错笔字、形近字、多音字。 [案 例] (6)表见代理
(一)竞业禁止 [案 例] 庄某和尚某均为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 事。1995年10月6日,庄某和尚某又与公司外人员陈某合 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微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 与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996年2月7日, 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董事庄某和尚某的这一行为, 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免去庄某和尚某的董事职务, 并要求庄某和尚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无线电厂期间所得 收入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二人当场拒绝。A市某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董事将32万 元所得交予公司。 [问 题] 公司的要求对不对?为什么?
得做保证人; ②学校或企业法人对无效保证不得口头或书面追认 [投 影] 华东船院诉镇江建设银行润江支行、润州乳 脂食品厂保证案
2.保证时间: (1)合同约定: (2)法律规定: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内。 逾期后果: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注 意](1)保证人对超过保证期限的不要履行。 (2)债权人不能逾期后主张保证责任。 [案 例] 南方供销社于1998年9月6日与诚信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 款合同,约定供销社向信用社贷款100万元,期限6个月,由白云服装 厂进行连带责任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由于南方供销社经营不善 未能偿还到期贷款,但在诚信信用社于2001年3月8日送达的催款通知 单上加盖了单位公章。同时,信用社也派人到白云服装厂要求其履行 担保义务,白云服装厂在信用社于2001年3月28日送来的贷款催收通 知单保证人一栏处加盖了单位财务专用章。2001年9月8日诚信信用社 诉至法院,要求南方供销社还款、白云服装厂履行担保义务。 [问 题] 原告的要求对不对?为什么?
[法律链接] 1.竞业禁止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即不得从事相同的职业,以时间为标准,分为 (1)员工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 ①法定禁止:《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②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适用于高经管理人员、合伙人之外的员工 (2) 员工离职以后的竞业禁止:只能用合同约定,适用于所有员工. 2.违反竞业禁止的处理 (1)《公司法》的规定:①没收违法所得;②赔偿损失;③纪律处分。 (2)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审理结果]
(6)表见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案 例] 岗山土产公司于2000年派业务员张庆,随带盖好公章公 司介绍信和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纸一份去某市联系业务。临行前,公 司经理王芹吩咐张庆:这次派某市主要为了土产公司订购干果,干果 的品种可由张庆自行决定,张庆到达某市后,发现当地香蕉特别便宜 而且质量很好,就找到该市果品公司商洽,双方订立香蕉和芒果干合 同一份,其中香蕉5吨,每公斤0.6元,芒果干1.5吨,每公斤5元,共 计价款人民币10500元。合同订立后,张庆即随同果品公司的送货车 回到土产公司。货到土产公司后,公司以张庆自作主张,不承认其所 订合同为由拒收,果品公司的送货人则将货卸在土产公司门口后将车 开走。香蕉堆在门口,经太阳暴晒,即发生腐烂。当地工商局闻讯赶 来及时将香蕉作了处理但已造成一定损失。土产公司坚持不承认合同 拒付全部货款:果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支付全部货 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 题] (1)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该合同纠纷应如何 处理?为什么?
[法律链接] (1)异议时间: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4条的规定:一 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 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10天内(约定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 自提后,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二、产品内在 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还是需方自提,需方应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异议期或国家规定办检验、试验期内提出书面异议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 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6个月以内提 出书面异议。 (2)异议方式: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5条的规定: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供方应对提供产品的质量负责。需方在验收中, 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一 面妥为保管,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 。 逾期后果: 如果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 符合合同规定。 [审理结果]
[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综合案例] 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综合案例]
广州渔轮厂诉阳江市江城阳兴渔业有限责任 公司、冯祖兴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公司、 原告:广州渔轮厂。住所地:广州市新港东路 原告:广州渔轮厂。住所地:广州市新港东路100号。 号 被告:阳江市江城阳兴渔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阳江市江城阳兴渔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冯祖兴, 汉族, 日出生, 被告:冯祖兴,男,汉族,1946年9月10日出生,该公司经理 。 年 月 日出生
2.结算方式 (1) 票据签章的有效条件 ①书写上:书写工整、清楚(不得涂改)、一致(金额大小 写,户头、账号开户行,日期,受款人);要用碳素墨水。 ②自然人:签名用身份证上的本名,不能用笔名。 ③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执照户名为准;要用在银行和工商局 预留的公章和财务章以及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签章。 无效签章:印章周边不全、签字或印章故意盖得字迹不清楚 作废的或非本单位的章。 [案 例] (2) 空白发票和收据的使用
[案 例] (多音字,难辩是非) 某个代理商为某啤 酒生产厂家代销啤酒,向厂家赊欠啤酒价值12万元,并立 下了欠条,欠条上注明欠款数额和日期。到了约定的时间, 厂方来催款,代理商还了部分款项后,又在欠条上写上了 “还欠款捌万元两月后归还”。后隔两个月,厂方又来催 款,代理商给了4万元,可厂家却讨要8万元。双方发生了 纠纷,遂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厂家出示了欠条。对欠条上 写的“还欠款捌万元”双方各有解释:代理商说已偿还 “huan”8万元;而厂家说还hai欠款8万元。究竟是“hai” 还是“huan”,双方都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法院只得给 予调解,双方同意,代理商再还给厂家6万元。虽然了结 了官司,可双方都觉得付了一笔冤枉钱。
(二)定金 指为了保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在订立合同时预先支 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其构成条件为:1.必须实际已经支付;2.数额不得超过主合 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案 例] 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 同规定,乙方在1个月内向甲方提供1000吨螺纹钢,价款共 600万元,甲方要支付200万元订金。后甲方按约支付了200 万元订金,乙方因为货源价格不合理,1个月内未能供给甲 方钢材,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双倍返还订金。双方为此发生 纠纷,甲方诉至法院。 [问 题] 甲方能否胜诉?为什么?
[审理结果] 判决南方供销社归还诚信信用社贷款本息 驳回原告要求白云服装厂履行担保义务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本案中,诚信信用社对南方供销社的贷款是 1998年9月6日,期限6个月,即1999年3月7日,并开始起算 2年的诉讼时效,到2001年3月7日以后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人已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 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 知单,债务人南方供销社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 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 护。故法院依法判决南方供销社归还诚信信用社贷款本息
(二)商业秘密保护 1.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价值 指具有商业价值、已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技术信息包括专有技术、配方等,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销 售渠道、客户名单资料、价格策略等。 商业秘密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具有知识价值。 2.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和处理 (1)侵权行为的方式有:①擅自使用、泄露;②擅自给他人使用; ③盗窃。 (2)处理:①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②行政责任:1-20万元罚款。 [投 影] 华东船院工厂诉程金才、常州常通内燃机有限公司侵 犯商业秘密案。
四、担保法律实务处理
(一)保证 1. 保证人的禁止范围 2.保证时间 (二)定金
(一)保证 保证就是用人的信用担保债。[投影] 1. 保证人的禁止范围: (1)学校及其职能部门;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违反后果:保证无效,承担责任。
[注 意] ①未经企业法人同意个人和下属单位职能部门不
[法律链接] 表见代理本来属于无权代理,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但是 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的是,相对人有充分的理 由认为代理是有权代理,从而与之订立合同。出于对善意 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法律特别规定表见代理有效, 它不需要经过追认就产生效力,被代理人不得拒绝履行代 理行为对自己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表见代理与一 般的无权代理有绝然不同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加重了被 代理人的责任,让他更加谨慎的行使自己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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