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 试行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发文字号】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发布部门】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31【实施日期】202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于2021年1月14日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21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布。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31日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21年1月14日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与合理利用,维护传统风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与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并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具体包括:国庆乡么等村博别寨组,整董镇曼滩村曼滩组,整董镇整董村城子三寨(曼贺组曼贺井组曼景寨组)、曼宽组、曼坡组、曼畔组、曼稼组、曼景湾组等村落。
第四条传统村落内文物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与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主导、村民自治、社会参与的原则。
最新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资料

附件3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为切实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适用于各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一、规划任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特色风貌,维护传统村落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村落风貌保护的关系。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必须完成以下任务:(一)调查村落传统资源、建立传统村落档案;(二)分析村落历史文化、人文地理与产业特色;(三)确定保护对象、划定保护范围;(四)提出产业发展目标和内容,规划发展项目;(五)制订保护和发展管理规定;(六)提出传统资源保护、村落发展及人居环境改善的措施。
二、总体要求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要坚持保护为主、兼顾发展,尊重传统、活态传承,符合实际、村民主体的原则,注重多专业结合的科学决策,广泛征求政府、专家和村民的意见,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保证规划成果的整体质量。
有条件的村落,要在满足本细则的基础上,根据村落实际需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进一步拓展深化规划的内容和深度。
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基本内容包括:(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村落特色格局和风貌保护要求;(四)特色街区、特色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传统村落规划期限应符合所处镇、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原则上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鉴于村庄规划的实际操作情况,可进行调整)。
三、传统资源调查与档案建立保护发展规划应对传统村落有保护价值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资源进行系统而详尽的调查,并建立传统村落档案。
云南典型民族传统村落保护更新研究

云南典型民族传统村落保护更新研究云南是26个少数民族聚居的中国西南边疆省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数量众多的少数民族传统村落。
这些村落多位于偏远山区,分布较分散。
尽管近年来政府大力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但是保护思路并不清晰,甚至造成保护性破坏。
文章以不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佤族翁丁村、怒族翁里村和彝族乐居村三个典型少数民族传统村落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研测绘现状村落总平面和民居建筑,分别分析三个村落物质和精神文化遗产的特征和价值,基于价值判断,以活态保护理论为指导,提出保护更新规划内容。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有:原始社会村落翁丁村中古老的干栏式木掌房民居建筑和与氏族社会组织相关的村落空间结构,明确村落佤族历史文化价值,提出按“原材料、原形态、原工艺”原则保存民居建筑形式、聚落形态和限制旅游开发等保护措施及以完善基础设施为主的更新措施;农业社会村落翁里村中的干栏式木楞房民居建筑和体现民居与耕地空间临近性的村落空间格局,明确村落的怒族农耕文化价值和审美价值,提出村落环境空间格局整体性保护、传统建筑保护和提升原住民文化“自珍”意识等保护措施及以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为主的更新措施;“空心化”村落乐居村中典型的彝族“一颗印”民居建筑和彝族传统文化,明确村落建筑的科学价值,提出村落空间格局修复和重续文化传承等保护措施及创新经营方式以吸引村民回流的更新措施。
通过对三个不同民族,不同发展阶段的典型民族传统村落保护更新的研究,结合云南其余民族传统村落的保护更新调研结果,总结归纳出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村落的共性特征及共性保护更新策略,提出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村落保护更新主要研究结论:(1)对传统村落空间格局、民居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2)建立健全文化传承机制,强化民族文化传承;(3)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存续物质与精神文化遗产的联系纽带;(4)尊重原住民发展诉求,科学引导村落发展,对传统村落进行活态的保护。
研究成果可作为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村落保护、更新和发展的参考和借鉴。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质量,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编制云南省域范围内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村庄,包括农场、林场、工矿区居民点等(以下统称为村庄),组织编制规划,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原则)编制村庄规划,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城乡统筹原则,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村庄发展目标和战略,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指导思想)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立足于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以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保护历史文化,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保障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村庄定义)行政村(也称建制村)是指村民委员会所管辖的行政区划范围;中心村一般是指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也包括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对周围地区具有一定服务功能的村庄;基层村(也称自然村)一般是指由村民经过长时间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
第六条(编制内容)村庄规划一般分为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行政村总体规划、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
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作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重要内容,一并编制,也可以先行单独编制。
编制行政村总体规划应一并编制所辖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条件有限的地方必须包含中心村和重点基层村的建设与整治规划。
行政村与基层村重叠的直接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遵循标准)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云南省村庄建设与整治技术导则》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标准规范。
同时,要以上层次和同级法定相关规划为依据。
第八条(成果要求)村庄规划必须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ab7c5e6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1f.png)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现发布《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九日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和生产设施、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集镇为重点,全面组织实施。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当突出地方民族风格。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具体管理措施;(二)组织编制、实施村镇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村镇各项建设活动,核发选址意见书,审批村镇工业、民用建筑设计,审核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监督、检查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四)指导并监督检查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五)组织开发、推广村镇建设新技术,组织村镇建设人才培训;(六)安排并监督使用村镇建设各项经费;(七)查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云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根据《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央农村环境保护资金、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审查、储备、实施、验收、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四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遵循“突出重点,示范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整合资源,逐步深化”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报备制、项目法人制、公示制、目标责任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县级财政报账制、公众参与制。
第五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区域是三峡库区上游、“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及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要通道沿线、沿边改革开放试验示范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国家扶贫集中连片开发重点地区、统筹城乡示范区、生态建设示范区、国家传统村落、“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点。
第六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优先支持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重点区域内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地方政府重视、配套资金有保障、村集体领导管理能力强、基础条件较好(包括制定村庄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成等)的村庄。
第七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内容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以及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第八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以建制村为基本实施单元,原则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实施单位;县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组织申报、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正文:----------------------------------------------------------------------------------------------------------------------------------------------------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科学、文化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城市、镇、村、街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申报和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护工作。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云南传统村落空间分布及发展路径探究

云南传统村落空间分布及发展路径探究云南传统村落空间分布及发展路径探究摘要:云南传统村落在州市分布上主要集中于大理、红河、保山、丽江、玉溪等地;在区际分布上主要分布在滇西北和滇南地区;在族际分布上有六层以上的传统村落分布在少数民族区域。
运用空间分析法对云南已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615个传统村落进行分析,得出民族文化、自然地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政府重视程度等四个方面是影响其空间分布的主要因素。
结合云南的区域文化和社會发展背景,得出古村落的保护与发展需通过科学的空间布局物质基础保障模式和“政府主导+村民参与+专家指导+社会共享与监督”四位一体的社会经济模式两个维度来支撑。
关键词:传统村落;空间分布;发展路径;云南引言:我国传统村落盘点工作启动后,已有4153个村落(四个批次)从现存的11567个村落中脱颖而出,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入选率为35.9%。
传统村落的确立对中国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华夏千年农耕文化及地域文化及民风民情有着重要意义。
国内外学者对传统村落的研究,主要从传统村落保护与开发、规划与景观、形态分布等角度开展个案研究的甚多,从空间分布的视角对传统村落进行系统性研究只包含前两批传统村落名录,而对传统村落数量遥遥领先的云南省传统村落的空间分布及发展路径的研究成果尚少。
鉴于此,本研究运用空间分析法,对云南传统村落的空间分布进行研究,并提出云南传统村落发展的对策,以期为云南省乃至其他省份传统村落的宏观把控、合理开发与保护、科学规划与利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1.云南传统村落空间分布在四批全国传统村落中,云南有615个,位居全国榜首,这些村落涵盖了历史、民族、地区等多元特色要素,建筑形态与样式多且保存较完整。
1.1云南传统村落的州市分布云南16个州市共入选615个国家传统村落,各州市入选传统村落的平均数为38个/州市。
大理入选村落最多有111个,占全省的18.05%,紧跟其后的有红河107个,占17.04%,保山102个,占16.58%,三个行政地区共入选320个,占全省总数的51.67%;丽江、普洱分别为52个和39个,均超过入选村落的平均数,可见,云南省超过入选村落平均数的只有大理、红河、保山、丽江和普洱5个州市,共411个村落,占总数的66.83%;而剩下的11个州市均在平均值以下,共计204个村落,占总数的33.17%,临沧、玉溪、楚雄、迪庆、昆明等5个州市入选村落≥20,文山、德宏、曲靖、版纳、昭通5个州市入选村落均超过10个,怒江地区入选村落最少仅有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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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
为切实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细则(试行)》,适用于各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一、规划任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特色风貌,维护传统村落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村落风貌保护的关系。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必须完成以下任务:
(一)调查村落传统资源、建立传统村落档案;
(二)分析村落历史文化、人文地理与产业特色;
(三)确定保护对象、划定保护范围;
(四)提出产业发展目标和内容,规划发展项目;
(五)制订保护和发展管理规定;
(六)提出传统资源保护、村落发展及人居环境改善的措施。
二、总体要求
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要坚持保护为主、兼顾发展,尊重
传统、活态传承,符合实际、村民主体的原则,注重多专业结合的科学决策,广泛征求政府、专家和村民的意见,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保证规划成果的整体质量。
有条件的村落,要在满足本细则的基础上,根据村落实际需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进一步拓展深化规划的内容和深度。
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基本内容包括: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村落特色格局和风貌保护要求;
(四)特色街区、特色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传统村落规划期限应符合所处镇、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原则上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鉴于村庄规划的实际操作情况,可进行调整)。
三、传统资源调查与档案建立
保护发展规划应对传统村落有保护价值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资源进行系统而详尽的调查,并建立传统村落档案。
具体调查内容包括:村域环境、传统村落选址与格局、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文献资料、保护发展基础资料等方面。
调查范围包括村落及其周边与村落有较为紧密的历史、视觉、文化、产业关联的区域。
调查内容、调查要求以及档案制作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102号)执行。
有一定历史文化的村落,还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稀有程度等的描述与评价;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传统村落特征分析与价值评价
对村落选址与自然景观环境特征、村落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特征、传统建筑特征、历史环境要素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进行分析。
通过与较大区域范围(地理区域、文化区域、民族区域)以及邻近区域内其他村落的比较,综合分析传统村落的特征,评估其历史、艺术、科学、社会等价值。
对各种不利于传统资源保护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评估这些因素威胁传统村落的程度。
重点强调对整体风貌、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的保护。
特别是对于山地环境中的云南传统村落,应强调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五、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基本要求
(一)明确保护对象
依据传统村落调查与特征分析结果,明确传统资源保护对象,对各类各项传统资源分类分级保护。
(二)划定保护区划
传统村落应整体进行保护,将村落及与其有重要的自然、文化关联的区域整体划为保护区加以保护;村域范围内的其他传统资源亦应划定相应的保护区;要针对不同范围的保护要求制订相应的保护管理规定。
保护区划的划定方法与
保护管理规定可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三)明确保护措施
明确村落自然景观环境保护要求,提出景观和生态修复措施,以及整改办法。
明确村落传统格局与整体风貌保护要求,保护村落传统空间形态、空间肌理、公共开放空间和景观视廊等,并提出整治措施。
保护有价值的传统建(构)筑物,参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提出传统建(构)筑物分类及相应的保护措施。
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场所与线路、有关实物与相关原材料的保护要求与措施,以及管理与扶持、研究与宣教等的规定与措施。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强调对整体风貌、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2)合理控制人口数量,并为未来发展留有空间;(3)改善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4)确定保护发展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网络等;(5)保护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控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6)按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规划完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
(四)提出规划实施建议
提出保障保护规划实施的各项建议。
(五)确定保护项目
明确3年内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估算。
提出远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
六、传统村落发展规划基本要求
(一)发展定位分析及建议
分析传统村落的发展环境、保护与发展条件的优劣势,提出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时序的建议。
(二)人居环境规划
在保护原则下,逐步改善居住条件,提出传统建筑在提升其安全性、生态性、适用性、舒适性等方面的引导措施。
完善道路交通组织,在不改变街道空间尺度和风貌的情况下,提出村落的路网规划、交通组织及管理、停车设施规划、公交车站设置、可能的旅游线路组织。
提升人居环境,在不改变街道空间尺度和风貌的情况下,提出村落基础设施改善、公共服务提升措施,安排防灾设施。
(三)提出产业发展目标和内容
根据传统产业内涵,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和本土产业发展趋势,明确产业发展目标与内容。
(四)规划发展项目
明确3年内拟实施的发展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估算。
提出远期实施的发展项目、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
(五)制定实施发展规划的保障措施
从政策、人才、财经、产业等方面提出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实现保护与发展同步,保护促进发展,发展支撑保护的目标。
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成果基本要求
保护发展规划成果至少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书、传统村落档案四个部分。
其中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书的具体要求参照《历史文化名
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保护发展规划图纸要求如下:
(一)现状分析图
1. 村域环境分析图。
标明村域范围内的山川水系、地质地貌等自然环境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
2.土地使用规划图。
标明村落现状的土地性质及各类用地规模。
3.村落传统资源分布图。
标明村落现状总平面,村落内各类有形传统资源的位置、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场所与线路,村落各主要视觉控制点上的整体风貌等。
4.格局风貌和历史街巷现状图。
标明与村落的选址、发展紧密关联的地形地貌以及山川水系、村落形状、建筑肌理,主要街巷(道路)格局肌理、重要公共空间等。
5.反映传统建筑年代、质量、风貌、高度等的现状图。
6.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现状图。
(二)保护规划图
7.村落保护区划总图。
标绘保护范围及各类保护区和控制界线。
明确各级保护区规模及相应保护措施。
8.建筑分类保护规划图。
标绘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其他建筑的分类保护措施。
其中其他建筑要根据对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进行细分。
9.建筑高度及视廊控制图。
标绘各类建筑限高控制区及控制界线,标明村落的制高点、重点视觉廊道及景观视线控制区。
10.生态保护规划图。
明确村域范围内的山体、水体、田园等各类生态保护区,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发展规划图
11.土地使用规划图。
标明村落的规划土地性质及各类用地的规模。
12.发展结构规划图,标绘村落各类轴线,明确村落功能区及功能区界线。
13.道路交通规划图。
提出村落路网、交通组织及管理、停车设施规划、公交车站设置、可能的旅游线路组织等。
14.市政设施规划图。
绘制给水排水工程规划图及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
明确布局形式、管道管径、排污方式及污水处理方式,提出改善整治措施。
15.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活动空间规划图。
16.防灾减灾规划图。
标明物资运输通道、主次要疏散通道及逃生方向。
明确主要物资集散地、临时避难场所、应急医疗中心及应急指挥中心。
17.建筑导则。
明确民居建筑风格与形式,提出建筑整治措施,包括异化建筑改造、传统建筑传承和农村危房改造方案。
18.分期实施规划图。
各项图纸比例一般不低于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