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政策法规研究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行为。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一般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以上是一般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当然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
但是,鉴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另行作出了专门规定,应当引起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高度重视。
一、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条件。
只要承包人具有了上述情形之一,发包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实践中认定“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多是以承包人的停工行为为依据的。
对于承包人的停工行为,应视具体情况来认定其是不是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如果因为发包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致使承包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则不能认为是承包人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如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发包方的预付款义务、支付进度款的义务以及其他实现开工条件等义务,但发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承包人开工或施工重大困难的,承包人可以停工。
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为了完成一定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享有一定的解除权,但这种解除权并非无限制的任意解除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一、任意解除权的定义与性质任意解除权,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需对方同意,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独立性、单方性和无因性等特点。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行使该权利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规定1. 《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应当适用该规定。
因此,发包人在承包人完成工程前享有任意解除权。
2. 《民法典》第808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这意味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了专门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外,其他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也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
3.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同样享有任意解除权。
三、任意解除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限制虽然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这种权利并非无限制的。
在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遵守以下限制:1. 解除权行使的时间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意味着,在承包人完成工程前,发包人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
但一旦承包人完成工程,发包人即丧失了解除权。
2. 解除权行使的条件限制。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要求。
例如,发包人行使解除权应当有正当理由,如承包人严重违约、无法履行合同等。
3. 解除权行使的后果限制。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完成特定建筑工程的目标、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达成的明确协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权就成为了一种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入手,分析其法律依据、解除条件以及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主要依据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解释》则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条件进行了特殊规定。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条件1. 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例如,承包人擅自停工,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
(2)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人已经完成工程,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经发包人催告后,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
2. 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1)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例如,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
(2)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3)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导致工程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完成。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1. 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清理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包括支付工程款、退还已收取的预付款、赔偿损失等。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权限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权限规定一、合同解除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3.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时;4.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解除的程序在确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成立后,解除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1. 提出解除请求:一方认为解除条件已成就时,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2. 协商一致:双方应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解除合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已完成工作的结算、违约责任的承担等;3. 书面确认:解除合同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双方签字盖章;4. 履行后续义务:解除合同后,双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后续义务。
三、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如下处理:1. 工程移交:承包方应将未完成的工程及相关资料、设备等移交给发包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2. 财务结算: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3. 违约责任:如解除合同是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引起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 争议解决:对于解除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四、注意事项在制定和执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权限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解除的合法性;2. 保持沟通透明,及时准确地传达解除合同的意愿和理由;3. 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4. 考虑到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解除合同前应评估可能对工程进度、质量以及第三方权益的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解除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解除权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对于项目的顺利推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可能会在特定情况下拥有解除权。
这一权利的行使对于项目的走向以及各方的利益分配都有着重大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解除权。
简单来说,就是承包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依法终止合同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赋予,旨在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公平与秩序。
承包人行使解除权的情形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其一,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是承包人付出劳动和投入资源的回报,如果发包人长期拖欠或者拒绝支付,这将严重影响承包人的资金周转和经营运作。
比如,在某个大型商业楼盘的建设中,发包人因资金链断裂,多次拖延支付承包人的进度款,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采购建筑材料和支付工人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其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这可能会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想象一下,如果发包人提供的钢材强度不达标,那么建造出来的建筑物就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承包人无法在这样的条件下保证工程质量,因此有权解除合同。
其三,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比如,发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许可证,导致工程无法正常开工;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未能协调好与周边居民或其他相关方的关系,造成施工频繁受阻。
其四,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
这会给承包人带来额外的成本和损失,如设备闲置、人员窝工等。
比如某市政道路工程,由于发包人规划调整,突然要求工程停建,承包人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经济压力。
当承包人决定行使解除权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通常,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通知中说明解除的理由。
通知的形式和送达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此外,承包人还需要做好相关的证据保留工作,以证明自己行使解除权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解除权建设工程合同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法律依据,其中,发包方的解除权是合同中的关键内容之一。
该权利允许发包方在承包方严重违约或项目出现不可预见情况时,合法终止合同。
以下为发包方解除权范本条款:一、合同解除权的前提条件发包方行使解除权需基于以下情形之一:1. 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施工,经整改仍不符合标准。
2. 承包方迟延工程进度,且逾期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
3. 承包方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
5. 其他依法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二、通知与解除程序发包方欲行使解除权时,应遵循以下程序:1. 发出书面通知,列明解除原因及事实依据。
2. 给予承包方合理的整改期限。
3. 若承包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达成解决方案,发包方有权宣布解除合同。
三、解除合同后的处理1. 双方应立即停止履行合同,并进行清算。
2. 发包方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费用,扣除必要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3. 承包方须在指定时间内退出工地,并移交所有相关资料和文件。
4. 如有必要,双方可就剩余事宜进行协商或依法解决。
四、法律后果与赔偿责任1. 合同解除后,承包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2. 发包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方赔偿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额外成本支出。
3. 若承包方的行为构成违法,发包方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因解除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政策法规研究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行为。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一般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以上是一般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当然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
但是,鉴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另行作出了专门规定,应当引起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高度重视。
一、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条件。
只要承包人具有了上述情形之一,发包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实践中认定“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多是以承包人的停工行为为依据的。
对于承包人的停工行为,应视具体情况来认定其是不是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如果因为发包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致使承包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则不能认为是承包人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如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发包方的预付款义务、支付进度款的义务以及其他实现开工条件等义务,但发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承包人开工或施工重大困难的,承包人可以停工。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排除权《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政策法例研究室合同法定排除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排除合同的行为。
《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了一般合同的法定排除条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能够排除合同:1.因不行抗力以致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2.在执行限期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许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执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执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限期内仍未执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执行债务或许有其余违约行为以致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余情况。
法律针对某些详细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排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以上是一般合同的法定排除条件,自然合用于建设工程合同。
可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别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葛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排除,另行作出了特意规定,应该惹起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高度重视。
一、发包人排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司法解说》第8 条规定,承包人拥有以下情况之一,发包人恳求排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许以行为表示不执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商定的限期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限期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达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纪分包的。
本条是对于发包人履行合同排除权的法定条件。
只需承包人拥有了上述情况之一,发包人即可依照法律规定排除合同。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执行合同主要义务。
实践中认定“以行为表示将不执行合同主要义务” ,多是以承包人的歇工行为为依照的。
对于承包人的歇工行为,应视详细状况来认定其能否是拒绝执行合同主要义务。
如果由于发包方未能执行其合同义务以致承包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则不可以以为是承包人以行为表示不执行合同主要义务。
如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商定了发包方的预支款义务、支付进度款的义务以及其余实现动工条件等义务,但发包方未执行上述义务以致承包人动工或施工重要困难的,承包人能够歇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政策法规研究室
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行为。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一般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以上是一般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当然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
但是,鉴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另行作出了专门规定,应当引起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高度重视。
一、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条件。
只要承包人具有了上述情形之一,发包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实践中认定“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多是以承包人的停工行为为依据的。
对于承包人的停工行为,应视具体情况来认定其是不是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如果因为发包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致使承包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则不能认为是承包人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如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发包方的预付款义务、支付进度款的义务以及其他实现开工条件等义务,但发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承包人开工或施工重大困难的,承包人可以停工。
这里承包人的停工可认为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行为。
实践中,经常见到的情况是,承包方为了承揽到工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将工程价款压得很低。
在签订合同后或者在履行合同中,发现继续履行合同将不能有任何盈利,甚至赔本。
在与发包方协商无果后,擅自停工或者中途退场,这时则可以认定为,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工期延误,是承包方的违约行为。
如施工者组织能力的因素、发包方在施工合同中压缩工期、发生工期迟延时未能及时签证,致使产生合同纠纷时,承包人无法有效举证。
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则不能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一般而言,当事人会在合同中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不可抗力等。
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在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集和固定这些证据并及时签证确认。
否则纠纷产生后,承包人将会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违约责任。
是否支持发包人解除合同的主张时,还应适当考虑合同工期对发包人的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及工程延误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大小。
如果发包方为生产经营性
的企业,合同的标的为厂房或经营用房,则可认为工期延误对发包方合同目的实现有重大影响;反之,若为办公用房或生活用房,则可认为工期延误非重大影响发包人的合同目的实现,此时,应不支持发包人的合同解除主张,但承包人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质量不合格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工程就不能投入使用,发包方的合同目的就会落空。
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当然应允许发包人解除合同。
这里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只能是限于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只有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才可能认定为发包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对于非主体结构的质量瑕疵,则应当以减少价款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救济方式解决,而不能解除合同。
4、发包方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
对于转包行为和分包行为应区别对待。
对于分包,则不宜一刀切认为发包方都可以行使解除权。
如果分包单位是具有分包工程相应资质,且其资质等级或施工能力和总承包人相当甚至高于总承包人,则不一定一律支持发包人的主张。
对于转包,如果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发包方也可以主张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
不一定非要提出解除合同。
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可以看出,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条件要严于发包人。
承包人只要具备了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的4种情形之一,发包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发包人具备了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的情形,还必须达到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条件,承包人才能解除合同。
那么,合理期限是几天呢。
建设工程中一般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一般为28天。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可以以28天为限。
因此,承包方催告以后,28天发包方还不履行义务的,承包方才有权解除合同。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合同若没有约定承包人的垫资义务,则发包人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然而,司法解释中,则限定该不履行主要义务的违约行为还要达到了承包人无法施工程度,即履行困难。
所以,承包方以发包方拒付工程款为由解除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时。
第一、有拒付工程款的事实;第二、达到了承包方无法继续施工的程度;第三、承包方要催告;第四、催告以后28天内,发包方还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方才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解除合同要通知到发包方。
否则,承包方要对逾期完工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了承包人对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有检验的义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见解释第12条、合同法第256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
这一义务的设定,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
若违反这一义务,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瑕疵,承包人被推定为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承包人要提供相应的反证则是相当困难的。
因此,此时,赋予承包人合同法定解除权具有一定的制度意义。
但实践操作中,承包人是否会援引该条行使合同解除权则不无疑问。
为合理有效规避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
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更换的,承包人可自行更换,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人不履行其他协助义务
发包人的协助义务视施工工程的内容不同而不同,一般包括提供甲供建筑材料、提供施工场地、办理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提供施工图纸等等。
三、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原则
《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由施工方整改,整改以后合格的,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发包方要求减少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方承担整改费用、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整改以后不能达到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已经支付的部分,按照不当得利返还。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