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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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排除权《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政策法例研究室合同法定排除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排除合同的行为。

《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了一般合同的法定排除条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能够排除合同:1.因不行抗力以致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2.在执行限期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许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执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执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限期内仍未执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执行债务或许有其余违约行为以致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余情况。

法律针对某些详细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排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以上是一般合同的法定排除条件,自然合用于建设工程合同。

可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别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葛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排除,另行作出了特意规定,应该惹起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高度重视。

一、发包人排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司法解说》第8 条规定,承包人拥有以下情况之一,发包人恳求排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许以行为表示不执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商定的限期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限期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达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纪分包的。

本条是对于发包人履行合同排除权的法定条件。

只需承包人拥有了上述情况之一,发包人即可依照法律规定排除合同。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执行合同主要义务。

实践中认定“以行为表示将不执行合同主要义务” ,多是以承包人的歇工行为为依照的。

对于承包人的歇工行为,应视详细状况来认定其能否是拒绝执行合同主要义务。

如果由于发包方未能执行其合同义务以致承包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则不可以以为是承包人以行为表示不执行合同主要义务。

如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商定了发包方的预支款义务、支付进度款的义务以及其余实现动工条件等义务,但发包方未执行上述义务以致承包人动工或施工重要困难的,承包人能够歇工。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解除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因承包人违约或者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保护发包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但在行使该权利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确保双方合法权益的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例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合同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这些行为均属于违约行为,发包人可以据此行使解除权。

二、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诺人拒绝修复的。

如果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承包人仍拒绝修复,导致发包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经催告后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六、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行使解除权时,发包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遵守法律程序。

发包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确保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书面通知。

发包人在解除合同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解除的事实和理由,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三、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退还预付款项、承担违约责任等。

建设工程合同任意解除

建设工程合同任意解除

建设工程合同任意解除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解除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任意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须对方同意,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任意解除的概念、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建设工程合同任意解除的概念及条件1. 任意解除的概念任意解除,即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须对方同意,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任意解除主要是指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终止合同的权利。

2. 任意解除的条件(1)合同约定解除条件。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约定解除条件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关系。

(2)法律规定解除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合同履行情况。

合同履行情况是判断是否解除合同的重要依据。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当合同履行出现重大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

三、建设工程合同任意解除的法律后果1. 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不再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再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2. 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解除后,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因行使解除权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解除权行使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质量仍然承担保修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完成特定建筑工程的目标、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达成的明确协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权就成为了一种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入手,分析其法律依据、解除条件以及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主要依据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解释》则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条件进行了特殊规定。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条件1. 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例如,承包人擅自停工,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

(2)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人已经完成工程,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经发包人催告后,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

2. 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1)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例如,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

(2)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3)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导致工程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完成。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1. 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清理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包括支付工程款、退还已收取的预付款、赔偿损失等。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解除权我们需要明确解除权的法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质量或成本完成工程,发包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解除权条款范本:第X条解除权的行使1. 如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且逾期时间超过Y天,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

2. 如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成本超出合同约定的预算,超出部分达到Z%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 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完成部分的工程价值、重新招标的成本以及因延误导致的其他损失。

5. 发包人在行使解除权前,应当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给予合理的整改期限。

承包人在收到警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发包人方可解除合同。

在这个范本中,我们可以看到几个关键点:- 解除权的行使条件被明确列出,包括工期延误、质量问题和成本超支三种常见情形。

- 发包人在行使解除权前需要给予承包人书面警告和整改的机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合同解除的慎重态度。

- 解除合同后,承包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不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还可能包括间接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发包人在考虑解除合同之前,应当评估解除的必要性和可能带来的后果。

解除合同可能会导致项目延期,增加重新招标的成本,甚至影响项目的最终质量和投资回报。

因此,发包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应权衡利弊,确保决策的合理性。

同时,发包人在解除合同后,应当及时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后续问题,如已完成工程的价值评估、未支付款项的处理等,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解除权(详细解读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解除权(详细解读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解除权(详细解读版)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发包人):_______乙方(承包人):_______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解除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背景1.2根据主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完成该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条解除权的行使条件(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逾期超过______ _日的;(2)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存在严重错误,导致无法正常施工的;(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水、电等施工条件,影响工程进度,且逾期超过_______日的;(4)甲方要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施工的;(5)甲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2乙方在行使解除权时,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解除合同的事由。

第三条解除权的行使后果3.1乙方行使解除权后,主合同自乙方通知甲方之日起终止。

3.2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后_______日内,与乙方共同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对应的款项、退还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等。

3.3乙方在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投入的人力、材料、设备等成本。

3.4乙方在解除合同后,应按照甲方要求,将已施工部分工程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工程安全。

第四条其他约定4.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合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往来函件等。

4.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4.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4本合同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第五条争议解决5.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为了完成一定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享有一定的解除权,但这种解除权并非无限制的任意解除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一、任意解除权的定义与性质任意解除权,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需对方同意,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独立性、单方性和无因性等特点。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行使该权利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规定1. 《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应当适用该规定。

因此,发包人在承包人完成工程前享有任意解除权。

2. 《民法典》第808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这意味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了专门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外,其他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也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

3.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同样享有任意解除权。

三、任意解除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限制虽然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这种权利并非无限制的。

在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遵守以下限制:1. 解除权行使的时间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意味着,在承包人完成工程前,发包人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

但一旦承包人完成工程,发包人即丧失了解除权。

2. 解除权行使的条件限制。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要求。

例如,发包人行使解除权应当有正当理由,如承包人严重违约、无法履行合同等。

3. 解除权行使的后果限制。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因对方违约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1. 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进度、安全防护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发包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 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提供施工场地、提供原材料等,致使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3.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

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程序1. 通知解除: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2. 证明违约: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应当证明对方违约的事实和程度。

证明对方违约的事实和程度是判断解除权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

3. 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当包括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

4. 清理合同: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清理合同项下的未履行事项,互相返还已受领的财物,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公平原则处理剩余财产。

三、法定解除权的法律后果1.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尚未完成的工程,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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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政策法规研究室
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行为。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一般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以上是一般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当然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

但是,鉴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另行作出了专门规定,应当引起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高度重视。

一、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条件。

只要承包人具有了上述情形之一,发包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实践中认定“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多是以承包人的停工行为为依据的。

对于承包人的停工行为,应视具体情况来认定其是不是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如果因为发包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致使承包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则不能认为是承包人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如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发包方的预付款义务、支付进度款的义务以及其他实现开工条件等义务,但发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承包人开工或施工重大困难的,承包人可以停工。

这里承包人的停工可认为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行为。

实践中,经常见到的情况是,承包方为了承揽到工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将工程价款压得很低。

在签订合同后或者在履行合同中,发现继续履行合同将不能有任何盈利,甚至赔本。

在与发包方协商无果后,擅自停工或者中途退场,这时则可以认定为,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工期延误,是承包方的违约行为。

如施工者组织能力的因素、发包方在施工合同中压缩工期、发生工期迟延时未能及时签证,致使产生合同纠纷时,承包人无法有效举证。

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则不能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一般而言,当事人会在合同中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不可抗力等。

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在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集和固定这些证据并及时签证确认。

否则纠纷产生后,承包人将会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违约责任。

是否支持发包人解除合同的主张时,还应适当考虑合同工期对发包人的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及工程延误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大小。

如果发包方为生产经营性的企业,合同的标的为厂房或经营用房,则可认为工期延误对发包方合同目的实现有重大影响;反之,若为办公用房或生活用房,则可认为工期延误非重大影响发包人的合同目的实现,此时,应不支持发包人的合同解除主张,但承包人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质量不合格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工程就不能投入使用,发包方的合同目的就会落空。

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当然应允许发包人解除合同。

这里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只能是限于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只有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才可能认定为发包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对于非主体结构的质量瑕疵,则应当以减少价款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救济方式解决,而不能解除合同。

4、发包方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

对于转包行为和分包行为应区别对待。

对于分包,则不宜一刀切认为发包方都可以行使解除权。

如果分包单位是具有分包工程相应资质,且其资质等级或施工能力和总承包人相当甚至高于总承包人,则不一定一律支持发包人的主张。

对于转包,如果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发包方也可以主张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

不一定非要提出解除合同。

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可以看出,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条件要严于发包人。

承包人只要具备了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的4种情形之一,发包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发包人具备了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的情形,还必须达到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条件,承包人才能解除合同。

那么,合理期限是几天呢。

建设工程中一般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一般为28天。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可以以28天为限。

因此,承包方催告以后,28天发包方还不履行义务的,承包方才有权解除合同。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合同若没有约定承包人的垫资义务,则发包人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然而,司法解释中,则限定该不履行主要义务的违约行为还要达到了承包人无法施工程度,即履行困难。

所以,承包方以发包方拒付工程款为由解除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时。

第一、有拒付工程款的事实;第二、达到了承包方无法继续施工的程度;第三、承包方要催告;第四、催告以后28天内,发包方还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方才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解除合同要通知到发包方。

否则,承包方要对逾期完工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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