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罪名解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或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并规定了两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再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原来的两个罪名,确定了本罪名。
(一)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所谓个人信息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个人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以及由此带来的财产权利、限制他人非法收集、转让和出售的权利。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三是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
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学历、民族情况、婚姻状况、专业资格及特长、工作经历、家庭背景及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教育、医疗、经济活动等的记录,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所谓窃取,就是指偷取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公民个人信息;所谓其他方法,就是指通过采取类似于偷窃等秘密的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张玉华温春玲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
虽然该修正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遇到执法上的困难。
本文围绕该规定进行解析。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我们认为,应当从广义上对其进行界定。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其外延十分广泛,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一个相对较抽象的概念,但不是所有的可公开或半公开的信息都由刑法来保护,应从立法本义和法益保护的初衷相对确定由刑法保护的对象。
通常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可以理解为任何生物的、物理的和其他用于识别个人的信息,具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血型、医疗记录、书写的签名、电子签名、网上登录的帐号和密码、信用卡号码、账号、护照号码、驾驶证号码、指纹、DNA亲子鉴定结论等。
刑法保护的应该是那些能给他人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提供便利且泄露后将给公民本人合法利益带来严重侵害的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保护的犯罪对象主要应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与公民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信息,如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上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往往会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等犯罪带来便利,从而给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
二是与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公民在购买房屋和私家车等財产时,一般都必须在销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留下详细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经常被相关单位出售或非法提供给单位或个人,导致众多公民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甚至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
三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如公民个人的医疗记录、DNA亲子鉴定结论等,这些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在条文中明确地限制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罪的对象,[1]对象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保存、管理的公民个人信息,即利用公权力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11.09•【文号】高检发侦监字〔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高检发侦监字〔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已经2018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9日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窃取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以下简称《解释》),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查认定;二是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查认定;三是对“非法获取”的审查认定;四是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审查认定;五是对关联犯罪的审查认定。
一、审查证据的基本要求(一)审查逮捕1.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1)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发生主要证据包括: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被害人提供的短信、微信或QQ截图等电子数据。
(2)证明被侵犯对象系公民个人信息主要证据包括:扣押物品清单、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公民信息查询结果说明、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提供的原始信息资料和对比资料等。
2. 有证据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1)证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关于所从事的职业的供述、其所在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公司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说明、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公司领导、同事关于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的证言等。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行踪轨迹信息的认定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行踪轨迹信息的认定作者:雷澜珺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0年第01期摘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行踪轨迹信息的保护是在民事、行政法律未对该信息作调整的基础上创造性展开的。
行踪轨迹信息是指与人身安全紧密相关的自然人实时活动的地理位置信息。
行踪轨迹信息应可识别自然人身份。
行踪轨迹信息的载体应具有现代性与技术性。
计量信息数量时,应考虑被追踪人的人数、信息内容变化等因素,计算主动获取的实时地理位置信息的数量。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踪轨迹信息形态可识别性载体数量计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行踪轨迹信息。
《两高司法解释》第5条第1项、第3项将“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不仅弱化了“对行为人故意、过失等主观上情况的责任判断”要求,[1]加重了个体的注意义务,强调危害预防,而且规定极低的入罪信息条数。
而民事、行政法律尚未将行踪轨迹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缺乏司法实践的先验经验。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行踪轨迹信息的具体认定面临诸多问题。
一、行踪轨迹信息概念的界定与司法实践价值“行踪轨迹”一词没有悠久的词源。
《网络安全法》及《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GB/Z 28828-2012)中均未使用“行踪轨迹”一词。
2017年6月起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釋》早于民、行法律规定和国家标准首次使用了该词。
随后在2017年12月发布的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17)中多次使用“行踪轨迹”一词,但均未释明行踪轨迹的概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安立案标准研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安立案标准研究作者:苏志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7期摘要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生活模式较之以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身份证件、联系方式、房产、保险信息等各类特定的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也相继出现,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各类信息泄露的案件也层出不求,尤其是在当前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与推广下,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惩戒犯罪分子,已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
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2009年开始便在《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在经过数年的司法实践后又统一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当前我国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从非法手段、情节严重等方面入手,并指出当前我国在刑事立案过程中出现的证据收集、案件管辖的不易以及对于新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无法进行准确的定性,应尽快出台统一高效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
关键词个人信息立案标准典型案例作者简介:苏志远,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方向: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6.223在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成为了宝贵的社会财富。
对于商家来说,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就能够扩大消费对象,提高经济效益;对于某些非法调查公司来说,掌握他人的行踪、交际状况便能增加业务量……正是在这些不良因素的诱导下,近年来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例越来越多。
各国已相继出台了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然我国至今还未制定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我国多部法典中都有涉及,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分散性、笼统性就导致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会出现法律适用不当、扩大解释以及对公民的保护不及时等问题。
为稳定社会秩序,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以及实现其预防作用,我国应不断完善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立案分歧。
一、司法现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条件近几年,随着刑九的颁布,对公民信息权的保护力度更大了,公民的维权意识也更高了,之前很多不能构成侵犯公民信息权的犯罪在刑九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下也有了立案的资格根据笔者的调查,近三年来,侵犯公民信息权的案件成直线上升的趋势。
对《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解析

对《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解析【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既是预防与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又弥补了现行刑法规定之不足,更是践行人权保障的要求。
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正确理解本条罪名、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主体范围等的含义以及在刑法中适用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公民;个人信息;概念与构成特征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第七条,将《刑法》第253条增加了一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明确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但由于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文时,迫切需要解决一些问题。
本文试对对《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进行解析,我们应正确理解本条罪名、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主体范围等的含义以及在刑法中适用的相关问题。
一、本条罪名的确定(一)个人信息的内涵及认定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尚未出台,导致学界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存在着争议,主要有“隐私说”和“识别说”两种主要观点。
“隐私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个人不愿向外透露的或是个人极为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均采用此说。
“识别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一切足以构成对个人进行识别的信息,如姓名、性别、身高、血型、住所、职业、财产及婚姻状况等都包括在内。
所谓“识别”是指信息与信息本人存在某一客观确定的可能性,此说主要存在于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立法例。
盗取他人个人信息什么罪

盗取他⼈个⼈信息什么罪侵犯公民个⼈信息罪出台于2015年11⽉1⽇,《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法提供公民个⼈信息罪”和“⾮法获取公民个⼈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信息罪”,扩⼤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信息⾏为的范围。
那么盗取他⼈个⼈信息什么罪,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盗取他⼈个⼈信息什么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盗取个⼈信息可能会定义为侵犯公民个⼈信息罪,可能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等。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三条之⼀侵犯公民个⼈信息罪规定: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③窃取或者以其他⽅法⾮法获取公民个⼈信息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信息罪及认定要件1.侵犯公民个⼈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法⾮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信息,出售或者⾮法提供给他⼈,情节严重的⾏为。
2.侵犯公民个⼈信息罪认定要件:①主体资格适格②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信息③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法提供⾏为④违反国家规定⑤情节严重⑥⾏为⼈主观上故意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盗取他⼈个⼈信息什么罪”这⼀问题进⾏的解答,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法盗取个⼈信息可能会定义为侵犯公民个⼈信息罪,可能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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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获利5000元即可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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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获利5000元即可入罪
作者:颜斐
来源:《百姓生活》2017年第08期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即可入罪,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司法解释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明确公民个人信息范围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此类犯罪作出修改完善以来,案件数量显著增
长。
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全国法院新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495件,审结464件,生效判决人数69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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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法律界2010-06-30 11:57
/1440/2010-06-30/5444.html
【关键词】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赖金锋通过发布互联网广告和发放名片等形式,以2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价格对外承揽讨债、寻人、婚外恋跟踪取证等业务。
为此,被告人赖金锋多次以人口信息每条50元、未退房的宾(旅)馆信息每条1000元的价格向上海市金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士官郑香军(另案处理)购买各类个人信息近千条,并先后支付给郑香军27万余元。
其中,2009年3月至6月,被告人赖金锋从郑香军处购得个人信息40余条,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金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律点评】
首先,公民个人信息是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不为一般人知悉、具有保护价值。
人口信息是其中一种常见形式;住宿信息作为体现公民行踪的动态信息,同样符合上述特点;相较姓名、住址等静态信息,动态信息与公民的隐私及人身安全有着更密切的联系,故也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其次,赖金锋是以非法购买的手段从郑香军处获取相关信息的,而这些信息,社会普通公众通过正常手段不可能取得,均是郑香军利用消防支队士官的身份,从公安内部网站上获取。
最后,赖金锋在刑法修正案施行后的3个月间,从郑香军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40余条,从中获利达4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
综上,被告人赖金锋的行为符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
关于公民个人信息。
从内涵上看,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
从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征:(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
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
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
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