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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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法/2)440-2014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公司代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公司各级单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案件、协助调查(执行)案件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控、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集中管控原则,即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控;(二)分级负责原则,即各级单位实行案发单位负责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处理本单位案件,并确保案件处理效果。

第五条公司实行典型案例分析制度。

各级单位应对一定时期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法律问题、处理结果进行分析研讨,提出应对策略和管理建议。

第六条公司实行案件年度分析报告制度。

省公司级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案件情况分析及管理工作书面报告公司总部。

书面报告中的案件数据应与案件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当使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案件管理模块”平台(以下简称“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信息录入、报送与审查、统计分析、典型案例发布等。

县公司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作为涉案单位的,其案件信息由地市公司级单位统一录入、报送。

各级单位案件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名单和权限应报请省公司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国网法律部确认、授权。

第八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人员、涉案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案件信息。

如因对外宣传需要披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宣传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九条各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6•【文号】国资发法规[2011]196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196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二五”时期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改革发展总体目标,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为打造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实法律支撑和保障,国资委在2011年9月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即:力争再通过2012年-2014年的三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加快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

为进一步指导和推进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按照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按照“建立机制、发挥作用、完善提高”的总体思路,在中央企业连续实施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是国资委大力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着力打造企业竞争“软实力”、依法保障企业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通过实施前两个三年目标,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体系机制基本建立,作用成效进一步显现。

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是,在前两个三年目标全面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提高。

要紧紧围绕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核心目标,突出“五个融合”,即加强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国际化经营、精细化管理、和谐发展的有效融合;着力“三个完善”,继续以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以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以完善法律工作体系为支撑,推动企业法制工作不断深化;加快“两个提高”,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全面提高依法治企能力,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制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处理第三章备案第四章协调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和所出资企业(以下称中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企业建⽴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中央企业重⼤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政法规(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研究中央企业改⾰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中央企业重⼤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国资委其他厅局职能的,由政策法规局商其他厅局协调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案件:(⼀)涉案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企业⼦企业发⽣的涉及出资⼈重⼤权益的;(三)对中央企业改⾰发展可能产⽣重⼤影响的;(四)具有⼀定国际影响的。

第四条中央企业重⼤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企业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作坚持统⼀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中央企业之间发⽣法律纠纷案件,由双⽅充分沟通,友好协商,妥善解决。

第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型中央企业应当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法律纠纷案件的发⽣。

第⼆章处理第⼋条国资委⿎励、促进中央企业依法独⽴处理重⼤法律纠纷案件。

第九条中央企业发⽣重⼤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组织处理。

第⼗条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和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具体协调处理重⼤法律纠纷案件。

未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中央企业,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负责⼈的统⼀组织下,配合有关业务机构具体协调处理重⼤法律纠纷案件。

第⼗⼀条中央企业处理重⼤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组织发挥企业有关业务机构和法律事务机构及其法律顾问的作⽤。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明确案件管理职责,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各下属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具体负责。

(二)及时性原则。

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及时备案、及时总结,实现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高效性。

(三)依法维权原则。

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采取协商等方式积极处理,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案件处理后应当总结分析,发现和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同类法律纠纷案件的重复发生。

(四)与绩效考评挂钩原则。

集团公司将各下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实绩,作为各下属单位年度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率、案件发生原因、处理结果、责任等进行综合评定,并与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六条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处理集团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或根据案件情况,办理授权下属单位代理集团公司参与具体法律纠纷案件的委托手续;(三)对各下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指导、协调;(四)负责选聘和管理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协调相关中介机构;(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统计、总结和备案等工作;(六)整理、分析典型法律纠纷案例,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库;(七)负责组织法律纠纷业务培训和交流;(八)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对下属单位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九)根据集团的相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对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十)其他相关法律纠纷管理职责。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考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论(多选)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考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论(多选)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考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论(多选)1.(2008,31)企业法律顾问不同于律师的特征有()。

A.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人员B.企业法律顾问是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人员C.企业法律顾问只从事与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D.企业法律顾问实行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真题解析】企业法律顾问具有如下特征:(1)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人员。

(2)企业法律顾问是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人员。

(3)企业法律顾问只从事与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

至于D项,其错在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同样适用于律师。

因此,正确答案是ABC.【答案】AB2.(2008,32)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A.企业自主规范原则B.从严约束国有企业原则C.规范管理、守法经营原则D.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则【真题解析】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1)企业自主规范的原则;(2)从严约束国有企业的原则;(3)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则。

因此。

正确答案是ABD.【答案】ABD3.(2008,33)下列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地位的有()。

A.《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B.《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C.《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D.《关于企业经济法律规律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实施意见》【真题解析】原国家经贸委制定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

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国家七部委《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

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负责。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项目部、**、**:为了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现予印发,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二○**年**月**日**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各类事件。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项目部、**、**的法律纠纷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的管理、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法律事务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各单位应当重视法律事务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防范法律风险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管理体制第七条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由总法律顾问在其职责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统一领导;诉讼(仲裁)案件由法律事务部统一管理并协助配合,由项目、分公司经理具体实施并全权负责;非诉讼(仲裁)案件由法律事务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处理,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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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法律参谋工作总结范文每日一练(11月22日)2023年企业法律参谋工作总结范文每日一练〔11月22日〕一、单项选择题(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1、根据《法》,公司机构或人员中,可以代表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有〔〕。

p27A.股东〔大〕会B.〔执行董事〕C.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D.法定代表人:BC2、张某承受甲公司委托,开发一款游戏软件,以下关于该软件著作权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p58A.由张某与甲公司通过合同约定B.无约定的,由张某享有C.无约定的,由甲公司享有D.不管是否有约定,均由张某与甲公司共同享有答案:AB3、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份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通过。

p25A.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B.全体董事的过半数C.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D.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答案:B4、甲市A公司,乙市B公司在丙市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大米,后因交货地点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

以下地点中,不属于B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地点的有〔〕。

p36A.甲市B.乙市C.丙市D.人民法院指定地答案:ACD5、以下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应实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说法中,符合有关规定的有〔〕。

p12A.改制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B.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不得执行C.改制时经确认拖欠的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那么上应一次付清D.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的,留用职工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答案:BCD6、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有〔〕。

国有企业损失问责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损失问责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损失问责相关法律、法规直接问责类1、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其他散见于下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综合类1.企业国有资产法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3.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投融资管理类1.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6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企业改革改制改组类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兼并破产类1.企业破产法2.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1994]59号)3.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号)产权管理类1.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1993]68号)2.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局令第2号)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4.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7.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8.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9.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10.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95号)11.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12.证监会、国资委关于作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5-5-30)13.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管字[1999]311号)资产评估类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3.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5.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清产核资类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2.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3.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统计评价类1.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2.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4号)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4.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统[2002]16号)5.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经营预算和收益收缴类1.国务院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2.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监事会类1.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3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监办发[2006]4号)其他2、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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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
【发布日期】2005-01-20
【生效日期】2005-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中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中央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
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六条中央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中央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
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处理
第八条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
律顾问或者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
构予以配合。

第九条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聘请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以下简称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的,应当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
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中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负责选聘法律中介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根据企业选聘的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业绩,统一建立中央企业选聘法律中介机
构的数据库,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备案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涉及诉讼或
者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中央企业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报中央企业备案。

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将子企业
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的汇总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二)处理措施和效果;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本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完善防范措施。

第四章协调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中央企业依法自主处理。

国务院国资委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予以协调:
(一)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二)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三)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中央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四)国务院国资委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国务院国资委协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
(二)依法维护出资人和中央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三)保守中央企业商业秘密;
(四)依法办事,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事前应当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协调。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情况;
(二)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三)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五)需要国务院国资委协调处理的重点问题。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需要协调的,应当由中央企业负责协调;协调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备案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有关业务机构及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备案的,由国务院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按照人事管理的分工和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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