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摘要:一、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二、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三、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举证内容四、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举证标准五、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举证后果正文:一、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条款,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划分主要依据以下原则:1.当事人约定优先。
即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进行约定,只要该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执行。
2.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
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那么就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当事人就有关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那么就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那么就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如下:1.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由卖方承担。
也就是说,如果买方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那么卖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产品质量没有问题。
2.如果卖方认为产品质量没有问题,那么卖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行业标准。
三、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举证内容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举证责任的举证内容主要包括:1.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2.产品质量问题的照片、视频等证据。
3.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通常标准。
4.当事人之间的通讯记录、协商记录等。
四、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的举证标准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举证责任的举证标准主要包括:1.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需要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2.举证责任的承担方提供的证据需要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3.如果举证责任的承担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对方可以提出反证,反证的标准同样适用。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5篇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5篇篇1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种合同关系。
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一种合同形式,其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内容、产品或服务的交付标准、价格等相关约定。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如交货不符合协议、缺货、商品质量问题等。
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往往需要借助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在这个过程中,证据与举证将成为关键。
一、买卖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时,首先需要证明自己的主张,即证明对方违反合同协议。
在举证过程中,举证责任分为举证责任转移和举证责任倒置两种情形。
1. 举证责任转移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作为主张权利方,需要承担证据证明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买方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买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卖方的行为确实构成违约。
这是一种正常的证据责任转移情形。
2. 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即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被告承担证明事实的责任,即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违约。
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于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由商家承担证明责任。
这种情况下,商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否则将被认定为存在违约。
二、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据的种类证据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法院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最基本的证据形式,主要包括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通知书等书面文件。
这些文件可以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内容,以及实际执行情况。
例如,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票可以证明交易产品及价格,付款凭证可以证明交易款项是否到账。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口头陈述的证人。
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审判谈优势证据规则

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审判谈优势证据规则刘辉明[案情]原告江西永惠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两张提货单,一张8000元,上面注明已付1125元;另一张10350元,上面注明已付。
原告凭这两张提货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付欠款17225元。
庭审中,被告表示10350元货款已全部付清,当时因为原告的代办员胡义金要做账,我没有撤回货单,仅在货单上批注了“已付”两字,我只欠8000元货单上的6875元货款。
对此,原告的代办员胡义金解析,被告在付1125元货款时,在10350元的货单上刚批注“已付”二字时,我觉得写“已付”不妥,应写“已还”,因此由被告撕掉“已付”二字(未注意当时没有撕掉),然后再在8000元的货单上注明已还欠款1125元。
原告主张10350元货单上批注的“已付”二字,只说明还了部份欠款,如果已全部付清应标明“全部付清”的字样。
被告即主张欠条上“已付”二字表明已全部付清,如部份付款的话,应注明具体付款金额。
[审判]法院认为,10350元欠条上所批注“已付”的含义不明确,原告是提货单的持有者和提交者,对该货单的瑕疵负有合理解释和举证证明的义务,根据优势证据规则,推定被告已全部付清货单上的10350元货款。
最后,法院判决由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剩余欠款6875元。
[析法]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和学理上坚持“客观真实”这一证明标准模式,我国在诉讼上的证明要求,是要求法官以客观真实断案。
在这种模式下,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就使得在审判实务中,当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凿程度时,经常使很多审判人员感到困惑,审判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主动为当事人调查取证,或者以证据不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的审判人员甚至以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为由回避裁判,违反了“法官不得借口无从发现证据而拒绝裁判”的司法理念。
2002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我国证明标准模式,即优势证据规则。
合同诉讼案件举证质证(一)

合同诉讼案件举证质证(一)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注意的事项。
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
一个案件拿到我们面前,总会有或多或少的遗憾。
因为,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说就是一个历史片段。
而我们要用一系列的证据去还原事实的真相。
在还原事实真相的过程中,由于主观上的,还是客观上的原因,总是不能完全真实的反应出当时的情况。
这个也是我们的无奈。
但是,我们还是要尽我们所能,搜集我们能搜集到的一切证据,去尽量还原案件事实。
这里,应当注意不要为了还原案件事实真相而做些画蛇添足的事情,以免破坏证据,造成证据不能使用。
第一证据类型:一、合同。
1、合同原件递交合同时,应当注意递交的合同能否证明想要证明的事实。
因为有的合同不仅对你一方有利,同时合同所载内容对对方也是有利的。
这时,你就要做出判断,做出取舍。
有的合同(协议书)在第三方处保管,而且该合同对你方特别有利,可以证明你方的主张。
这时,可以申请法院去调取。
这里,稍微多做一些工作,等法院调取合同来以后,最好看一看合同的内容。
如果有合同条款的意思不是很明确时,再请求法院向有关人员了解合同签订的背景和当时的含义。
2、作用等同于合同的证据。
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要帮助当事人获取其他可以证明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据。
比如:买卖合同当中的送货单、收货单以及对欠款的确认单等。
客运合同当中的车票。
货物运输当中的承运单、签收单。
二、合同履行方面的证据。
实际生活当中大部分的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双方都有合同义务的合同)。
在这些合同当中发生争议的多集中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履行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有无违约情况发生等等一系列合同履行问题。
这些问题如何证明,要靠证据。
尤其是履行期限较长、履行过程涉及主体较多的合同,更应当注意保留证据。
试想,如果你的证据保管的特别全面,对方就是想赖账都难。
这就叫做“不战而屈人之兵”。
1、买卖合同的履行(买方)。
买方的义务主要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数额给付货款。
买卖合同纠纷举证证明

买卖合同纠纷举证证明买卖合同纠纷举证证明甲方(以下简称“买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简称“卖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_______________(货物/房屋/土地等)的买卖达成以下协议:一、货物的基本信息1.名称:_______________2.数量:_______________3.质量:_______________4.单价:_______________5.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6.交货日期:_______________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买方身份、权利、义务(1)买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数量购买货物,并按时支付货款。
(2)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接受货物。
(3)买方应当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协商解决办法。
(4)买方未能按时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2.卖方身份、权利、义务(1)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出售货物,并按时交付货物。
(2)卖方应当对货物的质量负责。
(3)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货物。
(4)货物的交付以出卖人将货物交由承运人或其他指定人员接收为准。
3.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货物的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2)货物的交付期限:_______________(3)买方违约责任:如买方未能按时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4)卖方违约责任:如卖方未能按时出售并交付货物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买卖合同法庭辩论意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买卖合同法庭辩论意见篇一:法庭辩论意见(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尊敬的法官:法庭辩论意见综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情况,发表以下辩论意见:一、原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原告显然没有尽到举证义务,因为本人的确对购房合同的事情一无所知,而原告也的确未在诉讼时效内向本人提出主张,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这样的证据。
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起诉。
二、从今天庭审情况看,原告提交的证据无非证明了其与本案另一被告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给另一被告8万元购房款,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本人知晓、授权或追认该份合同的效力,这些证据恰恰证明了无权代理行为的存在,严格来讲,原告应当以另一被告为起诉对象,本人同购房合同以及系争事实并无法律上的关系,不是适格的当事人。
因此,请求法院按照无权代理有关规定,判决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原告举证不力,无法证明诉请事项的存在,而本人有离婚协议关于房产的约定,以及房产证书,能够证明自己是产权人,依法不受他人侵害,特别是产权证书系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具有公信力,证据效力明显大于原告的口头说法,请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全案实际,维护本人合法权益,依法判决。
被告:年月日篇二:法庭辩论稿法庭辩论词尊敬的法官及各位审判员:针对原告的诉求和我方的应诉主张,在今天的法庭辩论环节我方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说明,同时也有以下几种观点需要明确:一、谢潘义夫妇死亡后的遗产继承和幼女谢潘盼的抚养问题。
2000年后季,多病多灾的谢潘义夫妇先后离世,留下哇哇啼哭不谙人事的5岁孤女谢潘盼,因无任何直系血亲抚养而事成难题,为及时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当时的吴塬村委会会同小湾村长就谢潘义夫妇的遗产继承和谢潘盼的抚养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基于社会管理的职责和人性关怀的目的,出于对亡人魂灵的抚慰和对亡人遗亲妥善安置的心愿,才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到此事中来的,他们先后找过谢潘义夫妇的几位旁系血亲商量此事,但都没有结果,最后才找到邻村居住的谢潘义妻子潘粉梅的旁系亲属侄子潘治家,经过磋商,潘愿意接受谢潘盼的抚养事务,至此谢潘盼的抚养问题总算有了一个明确的结果。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

买卖合同纠纷质量举证责任划分摘要:一、买卖合同纠纷概述二、质量举证责任划分1.卖方举证责任2.买方举证责任3.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三、应对策略和建议正文:买卖合同纠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是一种常见的争议类型。
其中,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尤为突出。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质量举证责任的划分至关重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双方在质量纠纷中均需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将分析质量举证责任的划分,并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一、买卖合同纠纷概述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标的物、价款、履行期限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是其中一种类型,常常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受损。
在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划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二、质量举证责任划分1.卖方举证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对以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卖方需证明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是明确的、合理的,以便为买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
(2)质量保证:卖方需证明已采取措施确保标的物的质量,如提供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
(3)标的物的实际质量:当买方提出质量问题时,卖方需提供证据证明标的物的实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买方举证责任买方在质量纠纷中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1)发现质量问题的时间:买方需证明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内发现了质量问题。
(2)质量问题的具体描述:买方应详细描述质量问题的表现,以便卖方了解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3)损失的证明:买方需证明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实际损失,如退货、换货、维修等费用。
3.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当买卖双方发生质量纠纷时,可以根据以下方式处理:(1)协商解决:双方积极沟通,寻求共识,达成解决方案。
(2)调解: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如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等,协助双方解决纠纷。
(3)仲裁或诉讼:当协商和调解无果时,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应对策略和建议1.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应详细规定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售后服务等事项,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所依据。
买卖合同的举证责任

买卖合同的举证责任买卖合同的举证责任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 [法人/自然人],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__,税务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 [法人/自然人],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__,税务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一、双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将商品交付乙方。
2. 乙方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并接收商品。
3. 商品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等应当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
4.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商品无法交付或无法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程序交付的,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程序接收商品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 买卖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_____________,如未约定,应当按照市场惯例执行。
7.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买卖合同履行的,各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
8. 如因各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的,各方应当协商解决。
二、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 本买卖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2. 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各方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三、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甲方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但商品的所有权在交付给乙方之前不会转移给乙方。
2. 乙方有权检查商品的质量、数量、规格、包装等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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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当事人因为合同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此时如果向法院起诉,要想获得有利判决的,都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然后进行质证。
那么大家知道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提交什么证据吗?
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a、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
b、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的工商信息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
c、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a、买卖合同书;
b、订货单;
c、证明违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d、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
证等;
e、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a、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b、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c、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d、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
a、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是否准许同法院决定。
c、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
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d、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法院书面申请;
e、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书面提出;
f、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g、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
限届满前提出;
h、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i、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j、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k、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