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当事人因为合同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此时如果向法院起诉,要想获得有利判决的,都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然后进行质证。那么大家知道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提交什么证据吗?

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a、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

b、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的工商信息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

c、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a、买卖合同书;

b、订货单;

c、证明违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d、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

证等;

e、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a、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b、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c、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d、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

a、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是否准许同法院决定。

c、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

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d、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法院书面申请;

e、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书面提出;

f、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g、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

限届满前提出;

h、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i、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j、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k、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据收集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据收集 【信息时间:2012/5/7 阅读次数: 298】【我要打印】【关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分六大块:第一,施工合同主体纠纷;第二,施工合同工期纠纷;第三,施工合同工程款的纠纷;第四,施工合同质量纠纷;第五,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第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一、招标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单方出具的承诺书 招标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单方出具的承诺书等文件,一个招投标的合同纠纷要找招标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单方出具承诺书,这很重要。我国招投标不规范,因市场门槛低了,很多施工单位竞争很激烈,一些建筑承包商为了承揽工程,想出各种各样的办法,有的未招先定,提前将合同签下来,这个合同将来是可以利用的。招标前签订的合同、承诺,严格来说,都是无效的,因为只有经过招投标专家评审过滤下来的,最后签中标合同,这些文件才是有效的,但这些文件有什么好处? 我们做的建设工程案件,头两年所遇到的案件中,70%—80%在招标前都会签乱七八糟的合同、单方承诺。为什么要将这些收集下来?有两个好处:第一,如果代表发包人,可用来威慑承包商。第二,对成规模的发包商、大发包商也有威慑力。将这套东西提交仲裁庭或者法院时,就不断地跟仲裁庭或者法院说,我们之间实际履行的是这个合同,是招投标前签订的合同。为什么?因为招投标最后中标的价格,往往是比较高的,如果能举出这个证据来证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这个过程中,在招投标前或招投标后,是串通投标的过程,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有6项中标无效的情形,这是其中一项。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为串通投标,一般不会将合同认定为有效,因这很难经得住二审的检验。 二、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要注意招标图纸、答疑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招标过程中的甲方通知,承包前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现场勘探记录。 招标图纸很重要,因为招标图纸将来是工程结算价款是否发生了变更洽商的重要基础文件。我在做实务施工过程中,有招标图纸丢掉的,有招标图纸不全的问题,这给我们带来很大的麻烦,我们试图通过其他的程序解决招标图纸缺陷的问题。 答疑文件。我在某一个案子中,其中就援引了答疑文件中对我们有利的地方,不断地向仲裁庭灌输我的观点,答疑文件很重要,相当于补充文件。 招标补充文件有的会直接发。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当事人因为合同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此时如果向法院起诉,要想获得有利判决的,都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然后进行质证。 那么大家知道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提交什么证据吗? 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的工商信息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 、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买卖合同书; 、订货单; 、证明违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提要:因XX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无法进行调解,贵司需在立案之日2011年XX月XX日起七日内缴纳预交案件受理费 来自物业管理资料下载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A有限公司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颜宇丹律师,作为贵司与深圳市B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程序的代理人。 贵司已向本所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有关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现根据相关资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建议: 一、本所代理律师代理贵司于2011年X月X日向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深圳市B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XX万元的财产。XX 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X月X日作出(2011)深X法立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XX万元的财产。本所代理律师代理贵司于2011年X月

X日向X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联调,法院于当日作出(2011)深宝诉前联调第XX号《诉前联调受理通知书》。由于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于2011年X月X日作出《诉讼建议函》,将有关材料移交法院。本所代理律师于2011年X月X日代理贵司向XX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有关材料,XX区人民法院作出No 《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审理,案号为(2012)深(X)法(民二初)字第(X)号。 二、综上所述,本所代理律师认为:除劳动债权、欠国家的税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优先受偿外,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一定条件下的优先受偿权,但必须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即通过法院调解取得生效调解书,或通过诉讼取得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债权。否则,即使对被执行人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也无权参与财产分配。 三、因XX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无法进行调解,贵司需在立案之日2011年XX月XX日起七日内缴纳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贵司将无权参与深圳市B公司的财产分配。 本意见书仅供贵司决策时参考。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

合同纠纷案例清单

一、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号】(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222号裁判日期:2015-06-16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请求】上诉人美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垦鑫达公司向美拜公司支付货款计618079.03元;2、判令垦鑫达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初二字第40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初二字第40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2474.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3日起计至被上诉人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 二、好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好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 【案号】(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030号裁判日期:2015-10-12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请求】好威公司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好威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2、判令美拜公司承担因自行更改产品设计,造成证书更改并由好威公司垫付的证书更改费用1500元,赔偿因美拜公司违约造成双方无法合作,证书无法使用,产品认证证书取得费用23000元。 美拜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好威公司向美拜公司支付拖欠货款计265720.16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迟延支付货款利息。好威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一、美拜公司向好威公司支付由于延迟支付产品认证证书增加的海空联运费用39384.29美元(折合246151.81元)、码头堆存费、吊柜费等6150元;二、美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过程中因好威公司证据公证产生的费用(具体以公证后提交的票据金额为准)。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好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美拜公司货款265720.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12月1日起计至判决支付之日止)。 三、深圳市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当事人因为合同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此时如果向法院起诉,要想获得有利判决的,都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然后进行质证。那么大家知道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提交什么证据吗? 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a、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 b、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的工商信息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 c、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a、买卖合同书; b、订货单; c、证明违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d、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

证等; e、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a、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b、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c、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d、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 a、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是否准许同法院决定。 c、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

购销合同纠纷案例

购销合同纠纷案例 人民网乌鲁木齐11月12日电(韩婷)随着新疆的各类市场交易活动更加频繁和活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八个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力求以通俗直观的典型案例形式进行普法,进而引导市场行为,规范交易秩序。 附:八个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1 江苏虞梦圆家纺有限公司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根据收货单的内容、交易方式等可以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一、基本案情 江苏虞梦圆家纺有限公司(下称虞梦圆公司)起诉称其与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要求张某支付价款1529682元。虞梦圆公司提供一份《虞梦圆家纺发货清单》。该《虞梦圆家纺发货清单》对于标的物名称、单价(原价、折扣价)、数量、合计金额均有明确记载,张某在"收货人"处签字。标的物是由张某到虞梦圆公司自行提货并拉运,运费由张某自行支付。张某称自己是为虞梦圆公司代销标的物,而与虞梦圆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二、裁判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从此类买卖行为交易习惯来看,多以书面合同

进行;双方在本案发生争议之前,从未发生过买卖关系,更无以此方式完成过此类交易的事实;《虞梦圆家纺发货清单》只能证明张某收到标的物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张树明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收到标的物的事实;虞梦圆公司又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遂以虞梦圆公司不能证明其与张树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判决驳回虞梦圆梦圆公司诉讼请求。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虞梦圆公司提供的《虞梦圆家纺发货清单》明确记载标的物名称、单价(原价、折扣价)、数量、合计金额,标的物由张某自行提取,张某为运输标的物又自行负担费用,上述事实可以证明虞梦圆公司与张某之间就涉案标的物存在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张某在本案中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虞梦圆公司之间就涉案标的物存在委托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因此,虞梦圆公司以其与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为由要求张某支付1529682元的上诉请求成立,原审人民法院认定虞梦圆公司不能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错误。遂判决张某向虞梦圆公司支付价款1529682元。 严某与新疆华电吐鲁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 沿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实际提供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要求买受人直接向其支付价款。 一、基本案情

浙江高院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浙商提字第9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奉化市××涂料厂。住所地:浙江省××××村。 代表人:毛××。 委托代理人:陈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同××团××司。住所地:浙江省××龙街道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严××。 委托代理人:许××。 申请再审人奉化市××涂料厂(以下简称宏达××)为与被申请人宁波同××团××司(以下简称同××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商终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浙民申字第44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于2 013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宏达××的委托代理人陈甲、被申请人同××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宏达××于2012年2月27日以同××司未支付货款为由向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同××司立即支付货款176815元,案件受理费由同××司负担。

一审被告同××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宏达××与同××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宏达××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发生了买卖合同关系。宏达××主张其送货到同××司承建的奉化市宝源艺术幼儿园(以下简称宝源幼儿园)工地,唯一可以作为依据的是戴某某签字的送货单,但戴某某不仅否认其系同××司员工,又否认其与宏达××电话联系材料买卖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使戴某某签收了货物,因其不是同××司员工,其签收货物的行为也与同××司无关。因此,同××司与宏达××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宏达××不能以货送到同××司承建工程的工地为由要求同××司承担付款责任。同××司在承包甲幼儿园建设工程后,宝源幼儿园将油漆等分项工程抽回,另行以包工包料方式将该部分工程发包给徐甲,徐甲将油漆工程转包给戴某某。戴某某是油漆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根据宏达××及戴某某的陈述,以及宝源幼儿园的证明、工人工资名册,能够印证与宏达××发生买卖关系的是戴某某,同××司与宏达××无任何法律关系。要求驳回宏达××的诉请。 宁海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1月、2010年6月,同××司与宝源幼儿园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某某同》,合同约定由同××司承建宝源幼儿园第一、二期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同××司将宝源幼儿园建设工程整体分包给案外人徐甲,并由徐甲实际施工。2010年4月7日至2011年9月20日期间,宏达××根据与徐甲的约定,先后36次运送老粉、白水泥、涂料、胶水等材料至宝源幼儿园建设工地,价款合计177775元,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近些年,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从滨海新区塘沽审判区了解到,2011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3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通过这些年我在房地产领域的关注和学习,结合在地产公司工作时接触的一些案例,和在塘沽法院民二庭(房地产庭)参与的一些案件陪审,现总结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部分的一些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研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也就是常说的“一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这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售房广告引发的纠纷众所周知,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为了推销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楼广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也对购房人进行诸多说明及允诺,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的陈述;(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的陈述;(4)对商品房环境性的陈述;(5)售后承诺,比如“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而这些往往在购房人签订合同后或入往后统统不

见踪影。案例一,天津某开发商在对外预售房屋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前后间距有6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在预售房屋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该小区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楼房前后的间距由原来的60缩小成了40.2平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开发商违约。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开发商是自行提出变更规划的,并未征得业主同意,政府有关部门也没有强制要求变更,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维权业主承担总房价款3%的违约金。案例二,北京某高档小区在售楼时在宣传资料中承诺,”小区内综合绿化面积达总占地面 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积的31%,拥有6800的绿地和中心花园,环境宜人,5000平米的地下超大停车库,原装高档现代电梯,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保安,房屋共用部分精美装修等等”。同样业主入住以上承诺纷纷不能兑现,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对于绿地、花园面积、车库、原装现代电梯以及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装饰装修标准的说明和允诺,影响到了商品房的档次及居住质量,也会对买受人购房,订立购房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上述几项开发公司说明和允诺的内容应当

合同纠纷的违约责任认定

合同纠纷的违约责任认定 合同纠纷的违约责任认定合同违约是导致合同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合同纠纷怎么认定违约责任?一份合同里面的条款都有约定违约条款,如果出现里面的违约情形,则属于违约,违约的一方,需要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又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损失的,根绝合同法第107条规定来处理。 合同纠纷的违约责任是怎么认定的 (一)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形 合同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合同约定内容来履行违约赔偿责任。在合同法实务中,确定合同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查明当事人确没有履行合同的事实,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认定当事人的违约成立。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

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二)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只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即使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都适用该法律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相关链接:合同违约免责事由 并不是所有的违约都需要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法定)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 2、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注意以下问题: (1)不可抗力条款,可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条款具有强制性,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 【律师提示】 商家明知产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而故意出售给消费者,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连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且经多次修理未能排除障碍,消费者提出退货请求的,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及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虎沟2号。 法定代表人马荣汉,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诩,北京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亚明,男,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服务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德外双泉堡汽修一厂宿舍5号楼4门30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英丽,女,1960年2月9日生,汉族,北京金科宇峰技术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苑4楼902号。 委托代理人王文忠,男,1960年7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贵凤,女,1950年7月4日生,汉族,北京金科宇峰技术有限公司干部,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2号。 上诉人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博瑞祥云中心)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朝民初字第7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年2月,贾英丽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XX年7月19日在博瑞祥云中心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车型为4b31t6。购买后,认真仔细的阅读了随车文件,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中的操作要领驾驶轿车,后又按《保养手册》的要求进行了日常保养。但是在驾驶过程中,该车的质量问题凸现,转向灯、继电器、安全气囊控制单元、刹车真空泵、机油灯报警、节气门开关等不断出现问题。我认为该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博瑞祥云中心明知此车贴有”;禁止销售”;的贴条仍将此车予以销售,

个人借款合同纠纷举证责任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个人借款合同纠纷举证责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借款合同纠纷举证责任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 从履行买卖合同看举证责任的承担 作者:马志斌发布时间:20XX-12-0615:50:39 【要点提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索引】(20X为宝民初字第01110号 【案情】 原告钟某。 被告李某。 被告张某。 原告钟某诉称,20XX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的李某 超市送大袋宝中宝大米20袋,每袋116元,合计2320元; 东北大袋长粒香大米10袋,每袋126元,合计1260元;中 袋20斤大米20袋,每袋50.5元,合计1010元,共计4590 元。送货上门后,被告无钱,但出具了一张载明送粮袋数、 单价及总价4590元的条据,条据上有李某儿子张某签名, 原告多次索要粮款,被告不予支付。综上所述,被告接收大米后,未支付粮款,现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粮款

4590元,并承担 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某辩称,送货时我并不在场,我对证人所述情况也不知情。被告张某辩称,我不认识原告,我从别人那里问的电话号码,通过电话联系所要货物,原告派送货工人送到大米后,我把钱给送货工人了,送货工人叫我签名,证明货已收到。超市订货、付钱都是我负责的,欠条是原告写的,日期也是第二次要钱的时候写上去的,如果我没给钱,应该由我书写欠款数额、姓名和日期。我和送货工人互相不认识,就放心欠下货款吗? 经庭审质证,被告李某、张某对供货单的真实性和证据来源均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张某认为自己在供货单上签字说明自己收到货物,并不能说明未付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二款的规定,被告对是否履行该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货款,本院对原告提供供货单的真 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予以采信。证人张鹏是原告钟某雇佣的装卸工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该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XX年7月,原告钟某指派装卸工人张鹏 向被告的李某超市供应大袋宝中宝大米20袋,每袋116元, 合计2320元;东北大袋长粒香大米10袋,每袋126元,合计1260元;中袋20斤大米20袋,每袋50.5元,合计1010 元,以上共计4590元。张鹏将该批数虽和价款的大米送到李某超市时,被告李某不在超市,李某的儿子张某接收了该批大米,并在供货单上签名,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张某再次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就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诉讼主体的审查 (一)一般性审查 1、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应注意对当事人身份真实性、姓名或名称的准确性,以及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审查。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身份证明资料;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档案、社团资格登记证等登记资料;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发生变更的,应以变更登记资料为依据。 3、通过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除应确定各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 主体资格外,还应查明是否存在诉状中所列诉讼主体与实际参加诉讼的主体不一致、诉状中所载明的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与其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与其公章使用的名称不符的情况,以及因诉状中载明的当事人出生日期不准确而影响对其民 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认定的情况。

4、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发现原告诉状中所写的被告姓名或名称与被告身份证、工商登记材料登记、公章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称不一致的,应征求原告是否更正的意见,原告同意更正的,应准许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告送达诉状后,被告也认为原告起诉的名称与其实际名称不一致的,裁定驳回起诉。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发现上述错误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应准予其更正;原、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征求原、被告意见和进行相关更正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5、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或第三人为自然人,而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应书面通知该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参加诉讼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诉的,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应注意的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诉讼主体方面常遇到的难点是在认定有关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时的主体追加问题。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难以确认的,原告仅起诉单位或个人的,应询问原告是否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则应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对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如原告申请追加,则应依法追加被告,并全面查清事实,对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作出认定,并依法对责任人作出裁判。 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要点

证据材料 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之王

证据材料诉讼之王 --通过案例谈工程资料的重要性 郝晓明/文 郝晓明,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山西省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部副主任,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业务领域:建筑工程、房地产、刑事辩护、PPP法律事务、公司治理业务。 作为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律师,在诉讼实践中通过一个个案例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承包方往往存在一个共性问题,就是施工项目部工程技术资料、结算资料、合同资料管理不善,常常出现了缺失和漏洞。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时,在法庭上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观点,导致在法庭上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所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质量检验资料、签证资料、合同资料、计量资料、结算资料等和其他项目管理资料,在法律上都是证据。 一、从代理诉讼案件中总结的教训和经验 本人从事律师职业20多年来,代理了大大小小几十件工程纠纷案件。现仅列举典型案例,来看工程资料的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2012年9月29日,由A施工单位公司承建的某电厂工程基本完工,正在进行机组整体试运行,即并网调试。按照计划,试运行从9月27日开始,至9月29日8点结束。就在试运行还有几个小时即将结束的时候,一场火灾于9月29日凌晨2时20分至2时47分之间在试运行现场发生了。这场突然发生火灾事故,经过消防队两个多小时奋力扑救才熄灭,过火面积2600平方米,导致控制间、汽轮机车间钢结构屋面等设施设备被烧毁,1#汽轮机组各系统整体报废。根据发包人(业主)在火灾后向消防部门报送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900多万元,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后调查发现,A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人,虽然在工程竣工后发包人组织了竣工验收,但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发包人便直接委托某电力技术服务公司进行联合调试工作。发包方转发了调试单位的《关于热电厂1#机启动并网试验时间安排的报告》,未将施工单位列为调试的主要参与单位。A施工单位接到发包人试运行通知后,只通过口头方式向业主方和监理方提出:“工程的分部试运行检验资料尚未经各方签字确认,在整体试运之前应当办理验收手续,验收签字前不同意进行整体调试”。但该意见未得到业主方的采纳,也未留存对整体调试表示异议的书面资料。 火灾之后,当地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几天勘察和事故调查。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排除人为放火造成火灾的可能,无法排除1#汽轮机储油泵出口法兰破裂,导致高压透平油喷溅,遇高温蒸汽管道后发生爆燃所致”。当地安监部门事故定性报告称,本起事故是一起因管理混乱、组织不力,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调试方明知未经单项验收,在不具备调试条件下违规进行联合调试导致火灾,是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火灾事故给A施工单位带来的后果是,1、竣工结算陷于停顿,施工单位还有4000多万元工程款没有拿回来。由于发生火灾造成损失,业主拒绝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结算。经过一年的谈判,业主避而不谈结算工作,反而强调施工单位如何赔偿火灾损失。 一年之后,业主就本案火灾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把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监理单位一并告上法庭,主张被告赔偿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我受施工单位委托代理应诉。 业主起诉标的额9983万元。包括火灾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3700万元和因火灾导致工厂停工的间接损失6200多万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业主起诉书称,引起火灾发生的原因不在技术上而在违规操作和施工质量原因上。把矛头主要指向施工单位。接手案件后,本律师首先是调阅工程资料。包括合同文件、质量检验批资料、验收资料,并和项目部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进行分析,我方是否存在引起火灾的原因。经分析发现,一是《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法兰破裂、螺栓没有拧紧;二是施工单位的分项验收资料证明,高温管道及设备上均有保温层,表面温度不超过摄氏50度,不会引起爆燃;三是《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没有查明是因法兰螺丝未拧紧导致漏油是起火原因,只是无法排除;四是通过资料证明在此前进行的油循环试验中没有任何油压

欠款合同纠纷中需要哪些证据.doc

欠款合同纠纷中需要哪些证据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如合同、、收据、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无关系的证明人。 自古以来就是纠纷解决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东西,只有足够充分的证据对某个事实加以证明时,才能让他人信服。那么对于纠纷而言,你知道在处理的过程中需要哪些证据吗?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解答。 一、合同纠纷中需要哪些证据 欠款合同纠纷,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据:第一、原告()应提供包括: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如合同、、收据、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第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 二、欠款合同纠纷举证需要注意什么 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 2、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约定);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3、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4、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先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5、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应提供双方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原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提供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6、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原告应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以及担保人姓名、住址 通过上文的详细分析,相信此时大家已经清楚在欠款合同纠纷当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同时又有什么地方是需要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技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技巧2 袁华之 谢谢大家!我这个讲座是一系列的讲座,上次主要给大家讲了建设工程案件应收集整理的材料,讲了足足的三个小时,比较累,但还是剩下很多内容没有讲,而且建设工程是一个很复杂系统的东西,不是一节课、两节课就能讲完的,后面跟点睛网沟通了一下,把剩下的内容讲一下。 对于律师,做建设工程真正发挥专长的地方,无外乎就是索赔与反索赔,当然还有一些利息的计算,这也可能是我们能够发挥律师职业特点的地方,关于5种利息的计算,大家可能一学就会,但是里面还是有很多诀窍,比如说预付款的利息如何结算,签证款的利息如何计算,结算款利息如何计算等,这里面还是有一些规律,我在做实务过程中,我所遇到的律师,绝大部分算得不是很好,该算的不算,法院、仲裁庭的支持方面,总是让我们代理的这一方很吃亏,但这个问题,我今天肯定没有时间讲了,我今天还是想把索赔这一块给大家好好讲一下,因为索赔问题,是律师最容易打动委托人的一个地方,因为很多委托人,不管是建筑承包商还是发包商,在索赔与反索赔这一块,缺乏专业的训练,他们在这个方面,某种意义上来说,知识甚少,这样就给律师切入发挥、展开一个很好的机会,也就是说,这样充分展示自己建设工程的地方。 绝大多数人都是学文科出身,很少是学理科的,即使是学理工科的出身,也不一定是学建设工程这个领域出身,如何在这个时候,建设工程案子数量比较多,标的额比较多,容易收得上律师费的案子,建设工程领域,是比较容易获得高额

律师费的领域,如果有一个很好的机会降临在你的头上,由于自己的专业水准,不能打动委托人,让他把这个案子给你,我觉得这很可惜,更可惜的是,委托人把这个案子交给你了,而没有做好,这是一个更可惜的事,所以今天,咱们就建设工程的索赔与反索赔,这也是我这么多年做建设工程领域做所总结出来的一些经验和教训,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希望大家以后,做建设工程这一块,不管是做涉外的建设工程还是国内的建设工程,在索赔与反索赔这块,思维就很清晰了,知道在哪方面,给委托人谈,表明自己的专业优势,也知道了这个案子拿下来,从哪个领域入手。 有的律师,一个案子接下来之后,忙活几个月,案子还没有弄好,导致委托人对其失去信任。去年包括今年我接到很多二手案子,二手案子就是前面已经有别的律师做了,委托人觉得其不行,就换人,换人对委托人来说是很痛苦的事,也会带来很大损失。被换掉的律师,对他来说是心中永远的痛,案子的失去,等于是失去的挣律师费的机会、养家糊口的机会,也失去了在技术上一种提高的机会。 我经常说,一个案子拿下来,不会,没有关系,下次会了,就是进步,要知难而进,不能说不难而退。 上次,关于索赔这一块,我讲了索赔的本质特征,以及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限于时间的关系,上次讲课的内容我就不重复了,我接着上次的内容向下讲。

建设工程合同证据

篇一: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据收集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据收集 【信息时间:2012/5/7 阅读次数: 298】【我要打印】【关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分六大块:第一,施工合同主体纠纷;第二,施工合同工期纠纷;第三,施工合同工程款的纠纷;第四,施工合同质量纠纷;第五,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第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一、招标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单方出具的承诺书 招标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单方出具的承诺书等文件,一个招投标的合同纠纷要找招标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单方出具承诺书,这很重要。我国招投标不规范,因市场门槛低了,很多施工单位竞争很激烈,一些建筑承包商为了承揽工程,想出各种各样的办法,有的未招先定,提前将合同签下来,这个合同将来是可以利用的。招标前签订的合同、承诺,严格来说,都是无效的,因为只有经过招投标专家评审过滤下来的,最后签中标合同,这些文件才是有效的,但这些文件有什么好处? 我们做的建设工程案件,头两年所遇到的案件中,70%—80%在招标前都会签乱七八糟的合同、单方承诺。为什么要将这些收集下来?有两个好处:第一,如果代表发包人,可用来威慑承包商。第二,对成规模的发包商、大发包商也有威慑力。将这套东西提交仲裁庭或者法院时,就不断地跟仲裁庭或者法院说,我们之间实际履行的是这个合同,是招投标前签订的合同。为什么?因为招投标最后中标的价格,往往是比较高的,如果能举出这个证据来证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这个过程中,在招投标前或招投标后,是串通投标的过程,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有6项中标无效的情形,这是其中一项。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为串通投标,一般不会将合同认定为有效,因这很难经得住二审的检验。 二、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要注意招标图纸、答疑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招标过程中的甲方通知,承包前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现场勘探记录。 招标图纸很重要,因为招标图纸将来是工程结算价款是否发生了变更洽商的重要基础文件。我在做实务施工过程中,有招标图纸丢掉的,有招标图纸不全的问题,这给我们带来很大的麻烦,我们试图通过其他的程序解决招标图纸缺陷的问题。 答疑文件。我在某一个案子中,其中就援引了答疑文件中对我们有利的地方,不断地向仲裁庭灌输我的观点,答疑文件很重要,相当于补充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有的会直接发。承包前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现场勘探记录,在招投标办公室是没有的。前面一般都有。 三、投标及其附件 包括投标承诺书、投标预算、工程报价单、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会要求承包商单独出具投保承诺书,甚至这种投保承诺书有让利等内容,如果中了标,保证让利多少钱,这种投标承诺在实务当中比较常见。 投标预算。一旦中标后,投标预算是将来结算工程价款的锁定,投标预算很重要。 工程报价单。工程报价单类似于投标预算。 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是对承包人或者潜在的承包人,如果要干这个工程,会用多长时间,会用什么样的技术手段把这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的一个计划,所以叫施工组织设计。这个文件也很重要,但这个文件很厚,一般的律师看起来比较费劲。 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预算书、中标施工组织设计、中标承诺书原来只有中标通知书,后来为何将中标预算书、中标施工组织设计、中标承诺书放进去?大家已经做涉外工程时,这跟国内有一些差异。国外的工程在很多时候,在中标前,业主和潜在的承包人可以谈判、商量。给业主投标预算,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往往不是最后敲定下来的。国内既然做了一个投标预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鉴定问题

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运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何解决好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各方关注的问题,运用好司法鉴定手段不失为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工作。 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一起成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问题的重要依据,对于建筑业相关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司法鉴定的内容与启动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一)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以及司法鉴定的内容 依据《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能需要申请鉴定: 1、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存在争议的(第八条); 2、承包单位认为发包单位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第九条);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双方针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存在争议的(第十条); 4、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认为因对方过错而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拒绝承担过错责任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5、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单位已经使用,但是发包单位认为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第十三条); 6、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合同当事人双方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第十六条);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针对建设工程修复后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的(第二条、第三条); 8、当事人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或者成本加酬金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申请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第二十二条)。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二十七条)。 由以上9种情形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鉴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工程质量鉴定; 2、工程造价鉴定。 (二)鉴定程序的启动 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两种,一是人民法院,二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但是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鉴定,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应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 (三)法院对鉴定申请的审查及鉴定范围的确定 1、法院对鉴定申请的审查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