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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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5篇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5篇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5篇篇1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种合同关系。

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一种合同形式,其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内容、产品或服务的交付标准、价格等相关约定。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如交货不符合协议、缺货、商品质量问题等。

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往往需要借助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在这个过程中,证据与举证将成为关键。

一、买卖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时,首先需要证明自己的主张,即证明对方违反合同协议。

在举证过程中,举证责任分为举证责任转移和举证责任倒置两种情形。

1. 举证责任转移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作为主张权利方,需要承担证据证明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买方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买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卖方的行为确实构成违约。

这是一种正常的证据责任转移情形。

2. 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即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被告承担证明事实的责任,即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违约。

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于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由商家承担证明责任。

这种情况下,商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否则将被认定为存在违约。

二、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据的种类证据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法院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最基本的证据形式,主要包括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通知书等书面文件。

这些文件可以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内容,以及实际执行情况。

例如,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票可以证明交易产品及价格,付款凭证可以证明交易款项是否到账。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口头陈述的证人。

买卖合同纠纷质证意见模板

买卖合同纠纷质证意见模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接受原告/被告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就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如下质证意见:一、关于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 《买卖合同》质证意见:原告/被告提交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定。

该证据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事实相关,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

2. 货物交付证明质证意见:原告/被告提交的货物交付证明包括货物清单、收货确认单等,能够证明货物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对方。

该证据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事实相关,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

3. 付款凭证质证意见:原告/被告提交的付款凭证能够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该证据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事实相关,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

4. 对账单/对账确认函质证意见:原告/被告提交的对账单/对账确认函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就货款支付及应收账款达成一致。

该证据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事实相关,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

5. 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表质证意见:原告/被告提交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逾期付款利息。

该证据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事实相关,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

6. 其他证据质证意见:原告/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事实相关,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

二、关于被告/原告提出的反驳意见:1. 关于合同效力质证意见:被告/原告提出的关于合同效力的反驳意见,若涉及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形式、合同内容等方面,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若证据不足,其反驳意见不予采信。

2. 关于合同履行质证意见:被告/原告提出的关于合同履行的反驳意见,若涉及货物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等方面,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若证据不足,其反驳意见不予采信。

3. 关于违约责任质证意见:被告/原告提出的关于违约责任的反驳意见,若涉及违约金的计算、违约金的支付等,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合同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合同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合同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合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不仅因为合同种类繁多;而且因为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也非常之多,有民法通则、三大合同法、国务院有关经济合同的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因此,只有按照合同的不同类别,运用分担举证责任的原理,具体分析相关的法律条文,才能正确地解决合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

(一)因合同订立或有效与否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在原告根据合同请求被告履行义务的诉讼中,如果被告否认双方曾订立合同,应由原告对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即与被告订立合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由于合向的性质不同,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不同,原眚负举证责任的范围也会有所不同。

对于诺成性合同,原告应对他与被告已就该合同最基本的条款协商一致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合同最基本的条款与合同主要条款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它比主要条款的范围更小,是指成立某种合同必不可少的条款。

合同法中规定的主要条款是一个条款齐全的合同应具备的条款,而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合同条款并不那么齐备,但双方只要就足以引起合同权利义务发生的最基本条款协商一致,仍不失为该合同已经成立。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和价金是合同最基本的条款;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与租金是合同最基本的条款。

至于其他条款,如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和地点、违约责任,虽然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它们的欠缺,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对于实践性合同,原,告除证明双方已就最基本条款协商一致外,还应证明交付合同标的物的事实。

对非要式合同,原告只需证明与被告就最基本条款协声二致的事实;对于要式合同,则应当证明协商一致(要约与承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的,有的还需要进一步证明已履行了法律要求的审批或登记手续。

以上只粗略分析订立合同时的举证责任问题,还未触及到订约过程中发生争执的具体情形,因此须作进-步分析。

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最基本条款协商一致的过程在法律上表现为要约与承诺。

买卖合同产品质量问题由谁举证

买卖合同产品质量问题由谁举证

买卖合同产品质量问题由谁举证买卖合同产品质量问题由谁举证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乙方:(购方)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将以下货物出售给乙方,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买卖合同:一、产品信息1.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2.数量:_______________3.单价:_______________4.总金额:_______________5.交货方式及时间:_______________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货物送达乙方处。

2.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及乙方的合同要求。

3.如因甲方原因迟延交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日万分之5的比例进行赔偿。

三、乙方的权利1.乙方在货物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2.甲方应当配合乙方的质量检查工作,包括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等。

四、质量问题及举证责任1.在货物验收和交付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举证责任。

2.如果是货物在有效期内内部质量故障造成,由甲方承担举证责任。

3.由于运输、操作不当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产品问题,由乙方承担举证责任。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决争议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3.如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需要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买卖合同案件法律评析(3篇)

买卖合同案件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买卖合同作为我国《民法典》中最为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买卖合同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较为常见,其法律评析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买卖合同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

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成立且生效。

2. 合同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而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评析1. 合同效力认定在买卖合同案件中,合同效力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本案中,合同成立且生效,为后续的违约责任认定奠定了基础。

2. 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合同是一种最为常见且重要的合同形式。

买卖合同纠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涉及双方合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当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法律依据将发挥关键作用,帮助解决纠纷并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下面将介绍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基本的合同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合同的成立、有效性、履行义务等问题,法院通常会依据该法进行判断和裁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现行有效的基础法律文件,对合同中的民事关系有着重要的规定。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该法通常用于解决合同的解释、合同条款的效力和合同违约等问题。

根据该法,法院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等进行判断,并对买卖合同的纠纷作出合理的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律解释,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该解释规定了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一些具体细则,如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债权人的选择权以及证据的举证责任等。

法院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将参考该解释的相关规定,并据此判决。

4. 买卖合同书面文件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书面文件也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通常会以书面形式展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意见、约定事项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当买卖双方存在争议时,法院将参考合同书面文件,了解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根据书面文件,法院可以判断合同的有效性、解释争议条款等。

5. 证据材料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时,法院除了参考相关法律文件外,还会根据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理。

证据材料可以包括书面证据、物证、电子数据、见证人证言等。

双方当事人可以凭借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和权益。

法院将综合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作出裁决。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8篇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8篇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8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妥善解决争议,特订立本证据与举证协议。

一、协议目的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旨在规范双方买卖合同的证据收集、整理、提交及举证过程,以确保纠纷处理过程中的证据真实、充分、合法。

二、证据范围1. 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副本。

2. 买卖双方的交易记录、账本、发票、收据等交易文件。

3. 货物运输单据、物流记录、交付证明等。

4.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5. 双方业务人员的沟通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短信、电话录音等。

6. 相关行业惯例、交易习惯及市场行情的证据。

7. 其他与买卖合同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证据收集1. 甲方应收集和整理涉及买卖合同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支付凭证、货物交接单等。

2. 乙方应提供与买卖合同相关的必要证据,如发货记录、产品合格证明等。

3. 双方应确保所收集的证据真实、完整,不得伪造或篡改。

四、举证责任1. 甲方有责任证明其已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

2. 乙方有责任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

3. 若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证明其产品质量的责任。

4. 双方均有责任配合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五、证据提交1. 双方应按照法院或调解机构的要求,按时提交证据。

2. 提交的证据应附有清单,并按照时间顺序或重要性排序。

3. 如有补充证据,应及时提交并说明理由。

六、证据评估与采信1. 法院或调解机构将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对证据进行评估。

2. 若一方提交的证据被认定为伪造或篡改,该方将承担法律责任。

3. 法院或调解机构将根据证据规则,决定是否采信双方提交的证据。

七、争议解决1. 若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纠纷,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3篇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3篇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3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妥善解决争议,特订立本证据与举证协议。

一、协议目的双方同意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内容,就买卖合同纠纷的证据收集、举证责任分配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达成一致。

二、纠纷概述双方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事项存在争议: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

三、证据收集1. 甲方应提供的证据:(1)买卖合同文本及其相关附件;(2)货款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3)货物验收单据;(4)与买卖合同履行有关的所有通讯记录(邮件、短信、电话录音等);(5)其他相关证据。

2. 乙方应提供的证据:(1)货物的生产、质检报告;(2)发货记录及物流凭证;(3)货物交付时的状况说明;(4)乙方履约过程中的相关证据材料;(5)其他相关证据。

四、举证责任分配1. 甲方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

2. 乙方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

3. 若双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应当根据民事证据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五、争议解决方式1. 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纠纷,并尽量达成和解协议。

2. 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按照本协议提供的证据进行举证。

3. 双方亦可选择仲裁解决争议,提交至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证据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若因一方提供的证据虚假导致纠纷恶化或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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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买卖合同举证责任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买卖合同举证责任篇一: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就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诉讼主体的审查(一)一般性审查1、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应注意对当事人身份真实性、姓名或名称的准确性,以及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审查。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身份证明资料;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档案、社团资格登记证等登记资料;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发生变更的,应以变更登记资料为依据。

3、通过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除应确定各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外,还应查明是否存在诉状中所列诉讼主体与实际参加诉讼的主体不一致、诉状中所载明的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与其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与其公章使用的名称不符的情况,以及因诉状中载明的当事人出生日期不准确而影响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认定的情况。

4、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发现原告诉状中所写的被告姓名或名称与被告身份证、工商登记材料登记、公章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称不一致的,应征求原告是否更正的意见,原告同意更正的,应准许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告送达诉状后,被告也认为原告起诉的名称与其实际名称不一致的,裁定驳回起诉。

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发现上述错误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应准予其更正;原、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征求原、被告意见和进行相关更正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5、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或第三人为自然人,而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应书面通知该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参加诉讼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诉的,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应注意的问题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诉讼主体方面常遇到的难点是在认定有关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时的主体追加I可题。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难以确认的,原告仅起诉单位或个人的,应询问原告是否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则应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对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如原告申请追加,则应依法追加被告,并全面查清事实,对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作出认定,并依法对责任人作出裁判。

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一)举证要点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1)买卖合同;(2)订(定)货单;(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4)收货方提出质虽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二)举证责任分配:买卖合同纠纷,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

1、对原始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及鉴定问题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原告已经提供了原始债权凭证,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应由被告申请鉴定,被告也最便于提供检材,不申请鉴定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这枚公章,因在此情况下,要求被告举证基本上属于客观上不能,则应由原告进一步举证,比如查被告的工商档案材料、被告对外使用该公章的证据(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欠条、文件等等);如果被告认为该枚公章是假的,与其手中公章不一致,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真实公章样本,申请鉴定。

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该枚公章,但其认可与原告间存在业务关系,也存在欠款关系,只是对数额和公章存有异议,则不能把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原告,被告应就其欠款事实进行进一步举证。

三、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买卖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2、买卖合同标的物质H对于付款的影响。

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情况:(1)出卖人是标的物的所有人,还是合法占有人或非法占有人。

(2)财产所有关系是单一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3)买卖关系发生后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情况。

4、买卖关系的形成情况:(1)双方建立买卖关系的时间、地点,有无书面协议。

(2)买卖关系的建立是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小,有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行为。

(3)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质H要求、价款支付方法、权利转移时间、标的物交付日期及违约责任是否约定明确。

(4)有无规避法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

(5)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1)出卖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方法将符合质虽要求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2)买受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接受标的物,交付价款。

(3)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原因,违约方的主观过错情况,有无不可抗力的原因。

(4)当事人有无继续履约的能力。

四、法律关系性质及效力的认定问题合同无效的情况应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下严格适用。

从当前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出发,一般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五、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一)买卖合同中职务行为的认定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有争议的,以下几种具体情况应予充分注意:1、只有业务员签字,没有注明单位名称的,或是虽然注明了单位名称,但未加盖单位公章的的情况下,如单位予以认可,则认定职务行为;如单位不予认可,则要看债权人或是业务员的举证情况,要适时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债权人或业务员有证据证明系单位欠款的,认定为职务行为,否则只由业务员个人承担责任。

2、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在离开公司后以单位名义为债权人出具欠条或帐务清单、购货清单等材料时,如单位追认,自无争议;如单位不予认可,则需债权人举证,如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则可以认定职务行为有效,如无证据证明,仅凭此条主张权利,则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

3、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未离开公司,只是调离原来的部门,虽然其所出具的欠条的可信度大于离开公司后的可信度,但在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债权人仍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

4、债权人向工地运送建筑用材料,个人给出具欠条的,如能证明债务人单位当时有该工地、材料也送至该工地、单位当时在该工地也有该职工,一般可认定为职务行为。

如向工地送的是馒头等生活用品,收到人注明某某公司但未加盖公章的,如单位不予认可,则应对该生活用品的使用时间、用虽、地点、需求人身份方面具体分析,查明相关事实,如综合情况符合工地使用的,则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5.其他职务行为的认定。

(二)被告帐面记载和发票记载的名称与主张权利人不一致时的事实认定问题实践中,时常有被告帐面记载的是欠某某单位款,业务往来时的发票也是该单位开具的,但主张权利人是个人,被告认可是与发票上记载的单位发生的业务关系,不认可与个人间的买卖法律关系。

在单位出具证明证实欠款属于个人债权的情况下,个人持有相关债权凭证,应认定个人与被告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个人有权主张欠款。

(三)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故发票应作为付款凭证。

现实生活中,发票与付款脱节的情况经常存在。

对收到发票,给对方出具了收到条,但没有注明未付款的,被告主张已给付货款或是不到庭答辩的,应考虑双方的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原告仅凭一发票收到条主张欠款事实的,对欠款事实不能认定,有其他证据的,应综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如发票收到条上注明“收到发票,款未付”字样的,则应认定欠款事实。

(四)债权转让的认定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行为中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比如转让时可能涉及诸如质虽、折扣、维修等方面时,能否将债权单独转让的问题。

互负义务的债权转让,一是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二是涉及可能侵害债务人的利益,应从严掌握。

如实务中,有的公司把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第三方现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债权债务人之间可能还存在很多如折扣、维修等问题的争议,且原债权人已经濒临破产,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仍保留其应负之债务,但债务人实现其权利已基本为客观上所不能,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单独转让权利损害了债务人利益,转让行为无效。

二是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问题1、不能把提起诉讼视为通知的一种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转让应当通知。

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自然受让人也无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就谈不上提起诉讼可视为通知的问题。

2、通知义务的履行问题。

债权人向债务人邮寄了转让通知,但债务人不承认已收到,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对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审查,不宜过于严格,一般要求有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回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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