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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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丁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勇、丁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勇、丁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31【案件字号】(2022)鲁11民终8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红张卫华刘丽艳【审理法官】李红张卫华刘丽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勇;丁彩;日照市福海抽纱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勇丁彩日照市福海抽纱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勇丁彩【当事人-公司】日照市福海抽纱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吕丽丽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陈宏祥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韩念壮山东韩念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丽丽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陈宏祥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韩念壮山东韩念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丽丽陈宏祥韩念壮【代理律所】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山东韩念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勇;丁彩【被告】日照市福海抽纱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福海公司与中医骨伤门诊部签订的《房屋和土地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刘勇、丁彩依据(2020)鲁1102执541号之二执行裁定于2021年5月6日取得鲁(2021)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7号不动产权证书。

对于涉案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关费用”,应理解为包含税费在内的变更登记所需缴纳的各项费用,“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费用”或“相关变更登记费用”,只是措辞上的区别,不影响对约定中“相关费用”含义的理解。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反诉维持原判执行异议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福海公司与中医骨伤门诊部签订的《房屋和土地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刘勇、丁彩依据(2020)鲁1102执541号之二执行裁定于2021年5月6日取得鲁(2021)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7号不动产权证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7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7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7篇篇1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某处的房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过审理,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某处的房屋,房屋总价为XXX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及部分房款。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被告提出增加房款的要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出现纠纷。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有权要求增加房款,以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四、法院判决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作出以下判决:1. 被告无权要求增加房款。

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已经明确约定,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增加房款的要求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拒绝。

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3. 双方应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如被告未按时履行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5.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的判决书

买卖合同的判决书

买卖合同的判决书判决书双方基本信息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合同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买卖合同:一、买卖标的物甲方同意出售,乙方同意购买以下物品:名称: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价值:_______________二、交付时间和地点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该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将款项支付给甲方,并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将标的物取走。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三、价款和支付方式标的物的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_元,其中乙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_______________元,剩余款项在交货时一次性付清。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标的物交付给乙方。

(2)如乙方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款项或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取走标的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标的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数量、使用性能、保证期限等事项。

如果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甲方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预付款和全款,并到约定地点接收标的物。

(2)在交付标的物前,乙方应当对标的物的数量、品质及是否存在瑕疵等进行检验,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5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5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六初字第1234号申请执行人:张三被执行人:李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法》(以下简称《执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北京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下列裁定:一、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张三在本案中请求予以履行的义务较多,应履行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承诺的销售房屋的义务。

二、被执行人应当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三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张三,否则按日计算给付迟延履行期间逾期还款利息,采取变卖等方式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定日期:2021年6月29日审判长:张三书记员:李四本裁定送达后,若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抗诉。

超过上述期限未提出抗诉的,本裁定即告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律顾问)审判长(签名):书记员(签名):时间:getFullYear()复制到剪贴板篇2民事判决书(2019)浙0148民初1327号原告:李某某代理人:李律师被告:王某某代理人:无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因拟购买被告王某某名下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的一栋房屋,双方经协商后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支付房屋总价100万元,其中首付款30万元,余款于房屋过户时一次性支付。

但是至截止日期,原告尚未一次性支付余款,因此被告通过书面通知要求原告支付尾款,原告却拒不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房屋交付过户后未能一次性支付余款的,被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金。

经法庭审核,证明原告拒绝支付房屋余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鉴于被告的解除合同请求与事实依据相符合,本院认为被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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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名称)(201X)X民初字第XX号原告:XXX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委托代理人:XXX,性别:XXX,民族:XXX,住址:XXX,职业:XXX,律师事务所名称:XXX被告:XXX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委托代理人:XXX,性别:XXX,民族:XXX,住址:XXX,职业:XXX,律师事务所名称:XXX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X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于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X公司委托代理人XXX、被告XXX公司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情概述原告XXX公司诉称,其与被告XXX公司于X年X月X日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XXX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XXX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产品的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仍未履行。

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XX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XXX公司辩称,其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原告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被告拒绝支付货款。

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不应支持。

二、审理结果经审理,本院认为: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产品的义务,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 被告虽提出原告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向原告XXX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XXX元。

二、被告XXX公司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XXX元。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当事人甲:(卖方)姓名/名称:住所/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署人):电话:当事人乙:(买方)姓名/名称:住所/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署人):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经审理查明如下:一、事实经过1. 甲方于xxxx年xx月xx日将车辆xxxx出售给乙方,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

2. 合同约定车辆款项为xxxx元,乙方于同日全额交清。

3. 合同约定车辆质量及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可正常行驶,经过鉴定和检查无欺诈行为和重大缺陷。

4. 自买车之日起30日内,合同双方对车辆逾期未发现任何隐藏问题。

5. 自买车之日起45天内,乙方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出现车辆发动机异响、转向困难等问题,修理费用高达¥xxxx元。

6. 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欺诈行为,申请撤销合同和返还车款。

二、争议的核心问题1.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有效性问题。

2. 车辆的交付及质量问题。

3. 乙方提出要求撤销合同和返还车款是否成立。

三、法院判决1.《二手车买卖合同》有效。

2. 甲方卖出车辆,应当交付车辆及相关手续,但逾期交付的,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3. 合同约定车辆质量及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可正常行驶,并无欺诈行为和重大缺陷。

乙方在车辆交付后30日内并未对车辆发现任何隐藏问题,乙方在车辆交付后45天内发现车辆发动机异响、转向困难等问题。

4. 对于车辆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车辆的修理或改装应由生产厂家或者经销商负责。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甲方是车辆的个人卖家,对于车辆的质量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5. 乙方提出的要求撤销合同和返还车款不成立。

四、裁判结果1. 驳回乙方的诉讼请求。

2. 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已经审理终结。

审判长(签名):审判员(签名):二〇xx年xx月xx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8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8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8篇篇1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某地的房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办理了相关贷款手续。

被告在收到购房款项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存在隐瞒房屋存在纠纷的情况。

原告在多次催促下,被告仍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无法顺利入住。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诚实履行合同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欺诈行为。

四、法院判决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判决如下:1. 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 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项;3. 被告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诉讼费等;4.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理由阐述1. 合同无效:由于被告存在隐瞒房屋纠纷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

2. 返还购房款项: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项。

3. 赔偿损失: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顺利入住,产生了实际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诉讼费等。

4. 诉讼费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败诉方应当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1. 原告在收到判决书后,有权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并赔偿损失;2. 被告应当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履行返还购房款项、赔偿损失等义务;3. 双方应遵守法律程序,不得再就此事进行纠缠或采取其他不当行为。

七、后续事宜1. 双方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2. 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3.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如有其他争议,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范本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范本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范本人民法院裁定书(2021)XX民初XXX号原告:被告: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与被告X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应当纠纷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经过庭审,对本案如下判决:一、认定事实1.原告XXX与被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并生效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定下房屋的基本信息、价格、付款方式和双方的履行义务等内容。

2.合同生效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原告XXX应在XXXX 年XX月XX日前支付全款,被告XXX应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房屋交付后,原告XXX发现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造成房屋使用价值减少,于是要求被告XXX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或替换,并退还部分购房款项,但被告XXX未予理会。

4.原告XXX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XXX维修漏水问题,退还部分购房款项并承担违约金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XXX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应如何承担责任。

三、法律适用1.本案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合同为当事人自愿签订,合法有效。

3.原告XXX与被告XXX的言行、陈述、证据等,经查,情节属实,证据合法、证明力充分,应予采信。

4.被告XXX未按约定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存在违约行为。

四、裁判结果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裁定:1.判决被告XXX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或替换,并退还部分购房款项共XXX元给原告XXX。

2.判决被告XXX承担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责任共XXX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全部审理终结。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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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判决书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嘉秀商初字第333号
原告:申达亿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市场商城×区×号。

法定代表人: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代:嘉创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达亿公司诉被告嘉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
院于20XX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瑞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法定代表人沈××及其委托代理人葛××、被告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达亿公司起诉称:20XX年6月至10月间,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提供了共计3159米、价值33801.3元的纬向鹿皮绒布料。

20XX年10月20日,被告经对账确认了上述款项并出具对账单一份。

但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801.3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嘉创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诉讼的事实不存在,原、被告之间没有发生过业务关系,被告没有收到过律师催告函,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
证据一,财务对账单一份(原件),时间为20XX年10
月20日,系由被告单位当时做财务(后来到仓库做进出)的王××出具给原告。

用以证明20XX年6月至10月间,原告向被告供货三次,总计金额为33801.3元,并记载了数量、单价、规格等。

被告质证认为,该证据没有对账单名称、欠款单位名称、只是电脑的打印件,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业务往来的事实。

上面手写的字应是诉讼以后写上去的。

王××不是财务人员,是被告仓库里做后勤的。

证据二,催讨函资料一组,用以证明原告在20XX年10
月及20XX年10月先后两次向被告催讨相应的货款。

被告质证认为,被告并未收到律师函,上面也没有邮局的盖章,不能说明原告的催讨事实。

经审查,本院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
证据一对账单系由被告公司的王××签字确认,且对账单中明确记载了数量、单价、规格,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送货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二与证据一可以相互印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应是真实、有效的,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确认有效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关系。

对账单中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而被告不能解释既无业务关系又为何签字的原因,结合原告对交易过程的陈述,从保护交易的角度出发,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应能够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及被告结欠原告
货款的事实,被告以否定对账单签字人王××的身份为由进行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二、原告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认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证据一的对账单是在20XX年10月20日进行结算,但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期限,故原告主张被告付款的权利并不受到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被告的辩称不成立。

综上,原告的证据优于被告,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嘉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申
达亿公司货款3380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3元(已减半),由被告嘉创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审判员袁瑞江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洁
篇二:殷树梅与郭金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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