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移民搬迁实施办法
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办法

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移民(脱贫)搬迁步伐,根据《X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X政办发〔X〕6X 号)《X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办法》(X政发〔X〕4X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期间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避灾生态搬迁及其他类搬迁,“X”期间实施的移民搬迁执行原X移民搬迁相关规定。
第三条“X”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坚持“遵循规律、系统谋划、四化同步、统筹推进、一举多赢”的总体思路,把移民(脱贫)搬迁作为治本性的民生工程、全局性的发展工程、关键性的生态工程,实现脱贫搬迁、生态搬迁、旅游搬迁协同推进。
第四条“X”移民(脱贫)搬迁以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为主,同步实施避灾、生态搬迁,统筹推进其他类搬迁。
X年全面完成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任务;X年基本完成其他类移民搬迁任务。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X”移民(脱贫)搬迁专项规划编制要依据X县“X”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纵向贯通、横向衔接的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融合交通、水务、住建、电力等部门专项规划,坚持搬迁安置建设规划、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脱贫致富规划“三规合一”。
第六条县移民办要会同发改、国土、扶贫等相关部门,依据“X”移民(脱贫)搬迁总体规划和省市下达年度搬迁安置任务,编制年度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经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县政府同意后,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执行,作为资金拨付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集中安置小区建设规划编制严格按照省国土厅和省住建厅《关于规范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X 国土资〔X〕5X号)执行,坚持“四避开”,即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做到“四靠近”,即靠近城镇、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和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实现“四达到”,即达到房产能保值、增收有保障、基础配套强、公共服务好的要求。
磐安县下山移民工作实施细则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机关各部门,金磐开发区,大盘山管理局,新城区,磐安工业园区:《磐安县下山移民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磐安县委办公室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7月1日磐安县下山移民工作实施细则(2008年6月修订)为扎实有效推进我县下山移民工作,结合我县下山搬迁工作实际,特修改完善下山移民工作实施细则。
一、规划与安置(一)规划时间。
新一轮下山搬迁规划时间为五年,即2008年-2012年。
(二)列入下山搬迁村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可以纳入下山搬迁规划范围:1.地处高山远山、未通机耕路的村;2.人口规模在50户以下,按要求需搬迁到行政村或其他安置地落户的自然村;3.因严重地质灾害隐患需搬迁的村;4.县重点工程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内需整体搬迁或实现萎缩性管理的村;5.生产生活条件较差,80%以上农户要求搬迁的"低收入农户集中村"。
(三)搬迁方式。
整体搬迁和零星搬迁相结合。
(四)下山搬迁农户实行"一户一宅"安置,单独立户条件和用地限额标准按照《磐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进小区农户允许以户为单位直接报批。
(五)整村搬迁的新村命名、户籍变更由民政、公安部门按程序办理。
二、审批程序(六)下山移民小区分县级、乡镇级和村级三个层次,分别按下列程序审批:1.县级下山移民小区,由县人民政府审批设立。
2.乡镇下山移民小区,经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扶贫办和县国土局审批。
3、村级下山移民小区,在行政村作合理规划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县扶贫办、县国土局备案。
(七)农户下山移民实现年初申报、年终验收制度。
年初由各乡镇按照群众意愿和工作需要申报当年下山移民计划,经县扶贫办批准后实施,年终按批准方案进行验收,确定当年下山移民补助对象。
具体按下列程序审批:1.本乡镇范围内实施整村搬迁的,须经该村80%以上农户户主联名向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报县扶贫办备案。
移民搬迁工作方案

移民搬迁工作方案一:北社乡地处平顺县西部台地,周边北依潞城,西邻郊区,西南与壶关结界。
全乡辖25个行政村,36个自然庄,国土总面积102986亩,耕地面积27414亩,5081户,16085口人。
其中:秦家后等7个村地处西岭沟两侧,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十年九旱,自然条件相当恶劣,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为低下,农民主要靠种植业、养殖业、劳务输出为生。
根据上级有关易地扶贫搬迁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经充分调研,现秦家后等7个村,13个自然庄,117户,417口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详细情况如下:北社乡共有秦家后等7个村涉及申请移民搬迁,其中秦家后(2个自然庄)整村搬迁42户,125人;西北坡村东头自然庄5户,25人;庄上村北岸自然庄22户,82人;牛家后村西麦、东边2个自然庄8户,38人;东河村新农村、常家后、南岸上、东河4个自然庄19户,71人;集林村后沟自然庄3户,13人;北社村西南沟自然庄18户,63人。
通过对秦家后等7村的实地调查,实行易地搬迁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交通条件。
欲搬迁的村民中有117户地处残垣沟壑区,居住地方坡陡、路窄、弯多,天晴尘土飞扬,下雨道路泥泞,大中型货车无法进入村内,造成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农产品运销难,群众出行难,与外界的经济往来和信息沟通严重滞后。
2、吃水困难。
由于地域偏僻,村民们吃水条件十分恶劣,大部分村民吃水仍靠降水,遇到天气干旱经常缺水,且水源较差,平安用水无保障。
3、居住条件简陋,存在很大平安隐患。
需搬迁群众大多住在六七十年代土窑洞或土坯房中,由于年久失修,大部分群众房屋存在窑洞裂缝,房顶梁、掾朽烂,墙体掉土,时常漏雨。
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存在很大平安隐患。
4、上学就医难,通讯网络难以覆盖。
所搬迁7个村中距周边学校都在3公里以上,远的在6公里以上,孩子上学困难,致使个别孩子因故辍学。
大部分另迁他处觅学。
在医疗方面,群众看病很不方便,缺医少药,有些病常常被耽误,错过最正确治疗时间,增加了群众负担,群众身体安康得不到保障。
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安排部署,确保全县**年移民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县**移民搬迁工作**年规划》,结合实际,特制订**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县委十八届四次全委会议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陕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通知》,坚持移民搬迁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同步原则要求,围绕城镇建设、产业支撑、移民搬迁“三位一体”目标,以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全面提升工作水平为主线,解放思想、创新机制、探索示范、突破难点,统筹规划,推动移民搬迁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迈进,全力促进全县城乡一体化进程,努力创建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管理到位的移民示范新区。
二、基本原则1、规划先行,科学选址。
坚持“三为主”原则,积极引导搬迁群众向城镇聚集,着力推动城镇化安置、引导搬迁农民向市民转化,提高全县城镇化率。
集中安置点要选择在经济、文化、教育、交通、卫生条件较好、有发展潜力的城镇规划区,在住房建设规划上,要严格控制平房建设,鼓励楼房化安置。
2、突出重点,稳步实施。
在统筹兼顾**移民搬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依据搬迁安置分类型,区别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分期分批搬迁,优先搬迁受各种灾害影响严重和生存条件恶劣的群众。
3、有业安置,突出特色。
坚持城镇安置原则,突出移民搬迁与城镇建设结合,实现移民户资产向资本的转化。
坚持与旅游产业发展结合,以秦岭最美乡村建设为载体,建设与景区环境、民俗、历史底蕴完全融合统一的特色移民示范工程,增强景区民居的观赏性,从而提升景区品位、聚集景区人气,通过旅游实现移民户的有业安置。
4、城乡一体,进城优先。
坚持以“两房结合”、“两证发放”工作为切入点,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引导,认真落实优惠政策,扎实推进移民进城入镇上楼安置步伐,全力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三、目标任务**年**移民搬迁计划任务3000户12000人。
最新移民搬迁方案

移民搬迁方案移民搬迁方案【1】为了切实做好xx乡困难群众移民搬迁工作,科学合理实施移民搬迁,使搬迁群众告别土窑洞,告别茅草房、危漏房,告别不宜居住环境,告别贫困,按照县上安排,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针对贫困人口,因地制宜,整合资源,集中投入,建设移民新村,压滤机滤布确保搬迁人口尽快脱贫致富,居住环境有所改善。
(二)指导原则按照“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户建房、规范管理”的原则,由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标准规划实施。
搬迁建房群众原有庄基,将严格按照“节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要求实施庄基复垦。
二、工作任务及时限要求1、移民搬迁涉及两个村:二坪村移民搬迁采取整村搬迁的方式,共涉及全村69户中的59户,其中14户为特困户(其余10户在县城或当地建有新房,不予考虑)。
工程占地约30亩,涉损果树640株,滤布厂搬迁地点选为村庄主干道路两侧。
消水村三组移民搬迁涉及三组58户中的48户,其中6户为特困户(其余10户已新建新居,不需搬迁)。
工程占地约30亩。
2、阶段工作任务(1)、3月30日前全面完成移民搬迁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建房征地、青苗赔付、收取押金、签订乡村、村户之间搬迁协议、解决耕地调整等问题。
(2)、4月11日前开工建设,成立乡村建设管理小组,分村包抓,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移民搬迁工作顺利进行。
(3)、8月30日前全面完成移民搬迁各项建设任务,迎接县上验收。
三、工作步骤本文来自第一阶段:工作准备阶段(09年3月1日—09年3月10日)1、乡、村成立移民搬迁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强有力的人员主抓移民搬迁工作。
2、召开移民搬迁动员大会。
第二阶段:宣传调查摸底阶段(09年3月11日—09年3月20日)1、乡村工作组进村宣传,调查摸底,统计搬迁人口,做好群众思想动员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移民安置实施办法(3)

移民安置实施办法(3)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为加快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对按规定日期提前一个月搬迁的移民每户奖励500元。
第三十五条对依法给予补偿后,拖延办理拆迁手续,拒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执行费用由被拆迁户承担。
第三十六条对辱骂、殴打移民工作人员、阻碍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县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新邵县筱溪水电站库区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补偿表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篇2]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471号令)和《国务院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17〕17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移民安置工作按照省政府统一领导,市级政府统一组织,县级政府具体实施,项目法人单位紧密配合的机制运行。
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负责本辖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移民机构建设,保证移民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支付移民资金,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有关的移民安置工作。
村移民搬迁实施方案

村移民搬迁实施方案
为了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我县决定实施村移民搬迁工作,以下是搬迁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搬迁对象确定。
根据国家政策和县内实际情况,我们将确定搬迁对象为那些生活在交通不便、资源匮乏、环境恶劣、生产生活条件较差的村民。
通过政府统一规划,将这些村民搬迁至新的居住地,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二、搬迁地点选择。
在确定搬迁对象的基础上,我们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搬迁地点。
新的居住地应当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满足搬迁村民的生活需求。
同时,要考虑新居住地的产业发展潜力,为搬迁村民提供就业机会。
三、搬迁补偿安置。
在搬迁过程中,政府将给予搬迁村民一定的补偿和安置。
补偿方面,将根据搬迁村民的房屋、耕地、果园等财产进行合理评估,并进行相应的补偿。
安置方面,将统一规划新的居住区和生产生活区,确保搬迁村民有稳定的居住和生产条件。
四、搬迁后续保障。
搬迁工作完成后,政府将继续提供搬迁村民所需的帮扶政策和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就业培训、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帮助搬迁村民尽快融入新的生活环境,实现稳定就业和增收致富。
五、搬迁工作监督。
为确保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搬迁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对于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将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搬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合法。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我们将有序推进村移民搬迁工作,为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提供有力支持,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房分配方案(最新)

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房分配方案根据《X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及《X县存量商品房安置移民脱贫搬迁人口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在农户自愿搬迁的前提下,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摇号选房的形式进行搬迁安置房分配。
二、分配对象1、扶贫部门认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2、相关部门认定的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搬迁户。
三、分配房源(一)委托开发商代建的X一期、X安置点。
(二)通过竞价回购的X花园、X小区、X小区等。
(三)新建的10个安置点房源。
四、安置面积严格执行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红线要求,以60、80、100平方米为主导户型,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五、工作程序(一)分配方式。
县移民办负责分配进城安置房。
各镇(办)负责进镇、中心村安置房的分配,并将进镇、进中心村分配方案报移民办备案后实施。
1、进城分配指标由各镇(办)根据移民办提供房源确定搬迁花名册,上报移民办备案后参与摇号分房。
2、审核分房名册:各镇(办)将选定的进城、进镇、进中心村搬迁户花名册报县移民办,经移民办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列为分房摇号候选户。
3、分房摇号代表:一般为搬迁户户主,应具有民事能力。
4、委托摇号代理:搬迁户确因特殊原因不能现场参与摇号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代为摇号,委托书须经村镇审核同意盖章,并在移民办备案后方可参与,否则视为自愿放弃本次分房权利。
5、摇号资格放弃:已参与镇(办)筛选活动取得资格,但因各种理由未按时参加摇号分房的,按自动放弃本次摇号资格对待。
后期重新分房时,安排在其他户之后。
已参与分房摇号并分到安置房,之后放弃或不愿搬迁的,安排在后期分房其他户之后。
(二)摇号分配。
安置房采取“两次摇号”的办法分别确定。
第一次摇号采取打乱搬迁户名单顺序的办法确定选房次序。
摇号完毕后发放《选房顺序通知单》,搬迁户凭通知单摇号选房。
第二次摇号,依照搬迁户第一次摇号名单顺序,摇号确定各自的安置房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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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移民搬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扶贫移民搬迁工作,确保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省政府《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黄河沿岸土石山区(洛河峡谷地带)扶贫移民搬迁规划》、《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市政府《市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移民搬迁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坚持以城带乡,统筹发展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坚持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原则;坚持资源整合,联合共建原则。
第二章搬迁对象和任务第三条户籍在县洛河峡谷地带(含吴家河、仙姑河、黄连河、两水河、史家河流域)有移民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均属于移民搬迁范围。
第四条“十二五”期间,全县规划搬迁洛河峡谷地带农村人口2679户10994人。
第五条年度实施任务按照省市计划分配指标,由扶贫部门分别下达到乡镇,按照搬迁户提出申请,村组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扶贫办审批的程序确定当年搬迁对象。
相关部门根据确定的搬迁规模,分别申报建房补助资金、基础设施与公益设施配套项目。
第六条移民搬迁按照全县城乡统筹发展总体规划,以集中安置为主,主要向县城和重点镇安置,分散安置从严审批。
搬迁安置规模在100户以上的属于集中安置,其它方式的搬迁安置属于分散安置。
第三章搬迁资金第七条集中安置点建房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农民自筹、整合资金等办法解决。
(一)财政补助资金。
每搬迁一户省财政补助1.5万元,市财政补助3万元,县财政补助1.5万元。
(二)搬迁户自筹资金。
集中安置小区住房按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三种户型面积建设,搬迁户按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选定户型,分别承担1万元、2.5万元、4万元建房资金,超出选定户型面积,建房资金由搬迁户自筹解决。
经审核批准,集中安置点建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住户,超出面积费用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由搬迁户自筹,最大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
依据住房的楼层、采光和安置区域,可向搬迁户收取调节费。
(三)建房资金不足部分捆绑农村危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洪涝灾害倒塌危窑建房补助、地质灾害治理和土地治理等项目资金解决。
安置小区商业用房拍卖所得用于住房建设补助和基础设施建设。
(四)扶贫移民搬迁户转为城镇户口的,在享受搬迁建房补助政策的同时,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享受城镇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政策。
第八条分散安置搬迁户建房资金,每户省财政补助1.5万元,市财政补助2万元,县财政补助1.5万元。
不足部分由搬迁户自筹。
分散安置户要向扶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迁移证明、自购住房房产证,经审定公示后,方可兑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对在搬迁安置中的智障、残疾、五保户和孤寡老人纳入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不再重复建房。
第十条各相关部门根据扶贫部门确定的年度移民对象,按照各自的行业管理要求兑付资金到户,或按工程建设进度兑付施工单位。
分散搬迁户入住后,通过“惠农卡”直付资金到户。
第十一条搬迁户申领补助资金需提供移民户搬迁申请书、搬迁审批表、搬迁协议书、宅基地复垦协议书、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购(建)房证明,户主惠农卡号等资料。
第四章安置地与搬迁用地第十二条集中移民搬迁安置地为县城、交口河、旧县、石头、老庙、槐柏、土基六个建制镇,交(口河)杨(舒)化工园、畜牧科技园、苹果产业园、相思川生态观光园四个园区,王家村、冯家村、桥西、谷咀、南安善、北谷、太夫塬、石泉街、秦关街、百益街十个社区(简称“一城四园六镇十社区”)。
年度安置点依据省市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县政府负责征收、划拨安置点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主要用于扶贫移民搬迁。
第十四条集中和分散安置用地,要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等手续。
集中安置点用地项目可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参照保障房用地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移民搬迁占用林地、宜林地要按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现行的土地确权登记政策,为移民搬迁户免费登记发证。
第十七条移民户搬迁后六个月内退出旧宅基地,由国土部门组织复垦。
复垦后土地权属不变。
第五章住房建设第十八条移民建房安置点选址须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移民搬迁安置点的规划编制工作须聘请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规划要按照拟建设规模,对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配置。
规划编制完成后,由住建部门依据安置户规模按照既定权限负责技术审查和审批工作。
第二十条移民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和建设,要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实施项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分散安置的搬迁户可参照集中建房图纸,实行分户自建。
第二十一条搬迁户住房设计和建设执行《住宅建筑规范》标准,在较小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六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二条移民搬迁安置点的基础设施与公益设施按照安置点的建设规划布局,各相关部门根据搬迁计划分别进行项目申报,并同步跟进实施。
第二十三条移民安置点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污、防洪堤防等基础设施由交通、水利、电力、住建等部门负责建设;学校、幼儿园、通信、卫生室、警务室、文化室、村级活动阵地、活动广场、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由组织、民政、教育、卫生、公安、电信等部门负责建设。
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围绕搬迁安置点规划,在安排项目时对搬迁安置点给予倾斜。
第七章能力建设第二十四条依据搬迁户的自身能力,农业、苹果、畜牧、农机、交通、能源、科技、林业、扶贫等部门要采取贴息、直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互助资金组织等方式,扶持搬迁户发展种养业、加工业、运输业,拓宽搬迁户增收渠道,增加搬迁户收入。
第二十五条县民政部门要优先将搬迁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城镇公益岗位要优先安排移民户就业;人社、扶贫开发等部门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搬迁户子女参加技能培训,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第八章权益保障和税费优惠第二十六条移民户安置房屋按《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使用权,不得出租、出售或变相出售,确需转让出售的,要足额补缴各级政府补助资金,或由政府按原售出价收购后继续用于移民安置。
第二十七条进县城和重点镇的搬迁户转为城镇户口的,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原有土地承包地权、集体资产收益权、林木所有权及自留山使用权、宅基地权属不变。
移民搬迁安置地政府负责办理安置户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籍迁移登记等手续,负责解决安置户子女上学、就业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移民工程承建单位(包括县乡政府委托的移民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建设的施工企业,移民搬迁工程公司及分散安置建房的个人),按照政发《关于印发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享受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一)承建单位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列支拨付到承建单位。
具体由县财政局按缴纳的数额,全额拨付到承建单位(应由省市财政列支部分,年终通过上下财政结算办理)(二)承建单位在承建移民搬迁工程项目期间按规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承建单位占用耕地用于移民搬迁安置建设的,对原宅基地复垦且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面积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超过面积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征用的用于搬迁安置的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以及搬迁安置移民购买安置房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四)承建单位承建的移民住房安置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
(五)承建单位免征政府性基金,包括水利建设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其中需报国家审批的有关基金,采取即征即返的方式办理。
(六)承建单位免收行政性收费,包括排污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消防基础设施配套费、防震减灾技术服务费、防雷装置检测费等。
(七)承建单位免收其他部门管理的各项收费,包括土地证书费、劳保统筹费等。
(八)承建单位建设移民搬迁安置房的银行贷款,比照执行保障性住房贷款利率政策。
(九)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单位需提供政府主管移民搬迁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按移民搬迁安置建筑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免征相关税费。
(十)移民建房工程建设相关税费不能免收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十一)承建单位建设移民搬迁安置房时配建的商品房,如果商品房比例不超过其建设规模的20%,对配建商品房也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第九章组织管理第二十九条县上成立县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实行一套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负责全县移民搬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经发部门负责移民搬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评审;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其它相关部门按照行业职能各司其职。
第三十条各有搬迁任务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移民政策的宣传、年度搬迁对象的确定、搬迁工作的协调联络、信访接待、搬迁后的后续跟踪服务及建档立卡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安置小区建成后的管理工作,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搬迁安置点由扶贫部门牵头,经发、财政、住建、国土、民政、房管、消防等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合格后搬迁户方可入住。
第十章考核奖惩第三十三条移民搬迁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县政府每年与乡镇政府签订移民搬迁目标责任书;相关部门将移民搬迁工作列入年度目标任务。
第三十四条移民搬迁考核按照年度县、乡(镇)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执行,县扶贫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做好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建立督查通报机制。
县政府每季度对移民搬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对工作进展缓慢、措施不力的乡镇主要领导实施约谈问责,限期整改。
对移民搬迁工作成绩显著的乡镇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加强扶贫移民搬迁项目资金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移民搬迁资金安全、良性运行。
对于转移用途、截留挪用、贪污腐败等问题,由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省市出台新的移民搬迁政策后,以新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日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老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