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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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以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为例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以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为例

二 、 体 实务 操 作 具
1 陈 秀 霞 诉 珲 春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不 予 认 定 .
职权 。因此 , 院在对 具体行政 行 为进 行 审查时原 则 工 伤 案 一 法 。 … 。
上仅 限于合法 性 审查 , 从 以上 五 个方 面进 行分 析 。 并
案 情 简介 : 0 5年 7月 1日 , 20 吉林 森 林 王 木 业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当时在 制定《 行政 诉讼 法 》 时为什 么要将行 政处
《 行政诉 讼法 》 5条规定“ 民法 院 审理行政 案 罚行 为的合 理 性 纳 入 司 法 审 查 的 范 围值 得 我 们 深 第 人 行 其 件 , 具体行政行 为是否合法 进行 审查” 形 成 了区别 思 : 政处罚 具有 制裁 性 , 制裁 的严厉 程度仅 次 于 对 , 可 于 民事诉讼 和刑 事诉 讼 的行 政诉 讼 特有 原 则—— 合 刑 事处 罚 , 以说 对 公 民 的权 益 影 响 不 可小 觑 。在 处 法性 审查原则 , 立 了行政诉讼 中司法权 与行政权 的 我 国享有行 政处 罚权 的行 政 机关 颇 多 , 罚 种 类 比 确 处罚 数量 比较 巨大 , 得 行政处 罚成 为对我 使 基本界 限 。“ 合法 性审查原则 明确 了人 民法 院在行 政 较 繁 杂 , 社 审判 中的权 限范围 , 划清 了司法权与行 政权 的作用 领 国公 民权利 影 响最 大 、 会关 注 最 多 的行 政 领 域 之 加 域, 确立 了它作 为行政审判基 本原 则 的地 位 。C 全 国 一 ; 之 当时的大 多 法 律对 行 政 处 罚 的规 定 过 于原 ”1 ] 抽 导 极 人 大常委会 当年 在《 于 (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诉 讼 则 、 象 , 致行 政机 关 自由裁 量过 多 , 易 滥 用 行 因此无 论是 行政 机 关 还 是 法 院都 应 加 强 法( 草案 ) 的说 明》 > 对该 原则 的说 明是 :人 民法 院审 政处 罚权 , “ 对 这 一具体 行政 行 为 的控 制 , 来 作 为首 部 直 接 规 后 理行 政案件 , 对 具体 行政 行 为是 否合 法 进 行 审查 。 是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思考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思考
法律的滞后性及不周延性带来的冲突。为调和法律滞后性与政策先进性的矛盾,
弥补行政法规模糊性和不周延性带来的不足,法律授权行政执法者较大的自由裁
量权就成了必然。
(二)社会关系复杂化决定
面对一个日-复杂的社会,要求立法详尽地规定权力行使的一切方面是不切实际
的。因为、即使法律规定得再详细也无法涵盖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
据具体情况和具体对象做出不逾越法律的,合理而迅速的选择与判断。“行政自
由栽量权必须以忠诚于人民的理念加以行使,必须是为了它们被批准的那种目的,
并且在授予该权力的法令和其他法律文件的限度内行使。”但由于行政自由栽
量权的行使有一定自由度的存在,加之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判断的加入,使得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常常偏离或背离它被授予时的目的指向,导致授权的滥用,从
大和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的不断增强,立法者面对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
行政管理往往束手无策,从而使越来越多的行政事务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
自由选择政策取向和具体决定。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槛用在实际运作中的负效应
行政自由裁量权由于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人为因素比重大、主观性强等特点,
在实际运行中有其消极影响,容易造成权力滥用和显失公正的的现象。而在实践
过程中,行政人员个人判断的加入、主观色彩的浓厚、人际关系的介入都使自由
栽量权在具体落实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可见,行政自由栽量权的存在有其消极
影响,为了更好的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在实际运作中的负效应,本文从以下
三个方面来阐释: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总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其根本目的是要行政机关根

2015-17行政允诺司法审查路径之反思_基于黄银友案展开的分析_郭兵

2015-17行政允诺司法审查路径之反思_基于黄银友案展开的分析_郭兵

度 査 证 属实 后 举 报 人 可 得


10

元 至 5 00 元 不 等 的 奖励

2 00 9








伟 向 当 地交警 提 供 了 由 他 拍摄 涉嫌 交 通 安 全违 法 照 片

5819
张 要 求兑 现 奖金



万 余元

未果



2 01

年 8 月 李宏 伟 将 广 安 市 交 警 支 队 告 到 法 院 要 求 兑现 行政允诺
这 类 新 型 行政 案 件 时 司 法 审 査 路 径 的 拓展 方 向

出 台 招商引 资 文 件 结 果 不仅 不 仅没 给 当 地政 府 带 来 巨 大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效 益 反 而 引 来 上 级 领 导 批 示 20 ②

例如

9 92

年 湖南 省 南 岳 区 政府 为 了 兴 建 南 岳 小 商 品 批 发 市场



但 结 合 该案 案 情 更 宜 将 洛 阳 市 政 府 与 谷

西村 委 会 之 间 的 关 系 定 性 为

种 行 政合 同



个案聚 焦 黄银 友案 中 的 行 政允 诺审 查

与 华 侨 陶 瓷 厂 案 张 炽 脉案 郭 伟 明 案 谷 西 村 委 会 案 等 典 型 案 例 相


简 称 黄银 友 案

” )

论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

论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
国的 行政 处 罚 法 上 , ■者 表 现 为 : 先 , “ 失 公正 ” 显 仅适 用 于行 政 处 罚 ,而 “ 用 职权 ”适 用 于具 体 行政 行 滥 为 ;其次 ,在 判决 结 果上 , “ 显失 公 正 一 可以 下 “ 予以 变更 ” 的判 决 ,而 对 “ 用 职 权 ”只 能 下 “ 以撤 销 ” 滥 予 的判决 。 三 、司法 审查 自由裁 量行 为的 内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为 当然 无效 。
四、审查结果 我 国的 行 政 诉 讼法 把 司法 审 查 后 的行 政 案 件 判 决结果分成五类: ()判决维持 。在确认行政 自由裁量 1 行为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正确 ,程序合法,没有滥用 自 由裁 量权 ,行 为合 法时 ,司法机 关 作 出这 种 判决 。 () 2 判决撤销 ,如果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 误 ,违 反法 律规 定 ,超越 职 权 或滥 用 职 权 , 司法 机关 才 作出这种判决。 ()判决重新作 出行政行为 ,在司法机 3
作者单位 :郑 州广播 电视 大学
参 考 文献 :
[] 1余凌 云.《 行政 自由裁量论》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0 5 2 0 年版 . [ 怀德.《 2 冯 中国行政法》 . 中国政法 人学出版社,9 7 19 年版 .
[】 卫东. 法律程序的意义 . 3季 载 中国牡会科学》 ,9 3 1 9 年第 l
先 ,对 行 为 根 据 的 审 查 。 这 又 分 为 两 个 部 分 : ( )授权审查,也就是通过认定行政主体是否具备行政 1 法 律关 系的 主体 资 格 ,从 而 确认 行 政 主 体是 否拥 有 自 由 裁 量权 。在 行政 案 件 的审 判 实践 中 ,判断 是 否具 有 主 体 资 格 ,要 依据 行 政 诉讼 法 的 被告 举 证 原 则 ,审查 行 政 主 体递 交 的 证据 ,来 确认 其 是 否有 经 法律 、法 规授 权 的 裁 量 权 。 ( )越 权 审 杏 ,即审 查 行 政 行 为 是 否 逾越 了行 2 政 自由裁量权范 围之外 ,如果行政主体行使权力时超越 法律的规定范 围和界限 ,就是没有授权 的无效行为。其 次,对行为 目的审查。行政 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 , 必须正确理解授权立法的意图,若与法律精神相背离 , 则是滥用 自由裁量权。判断标准,具体如下三条: () 1 出于善意的动机 ; ()符合法律规定的 目的 ; ()符 2 3 合人 民 利 益和 国家根 本 利 益 ;其 行 为 的 目的 若不 是 为 了 实现 法 律授 权 的 目的 ,掺 杂 了个 人 非法 动 机 ,就 是 背离 这三点 ,就构成滥权 。第三 ,行为内容的审查 。 ( ) 1 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授权的明示条件 。法律法规授予 行政 自由裁量权时,肯定规定 了前提 条件 ,行政主体 只 有 具 备 法 定条 件 时 ,才 能 行使 裁 量 权 ,实 施 裁量 行为 ; ()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授权的暗示条件 。因为有时 2 法 律 没 有 明确 提 }前 提 条件 ,但 司法 者 可 以根 据 法理 或 } { 法条推导出其前提 条件 ,如果行政主体不遵守此种条件 也就是违法 。第四,审查裁量行为程序上是 否违法。行 政 程 序是 作 出行政 行 为 的 必经 程 序 ,也 就是 行 政 行为 应 遵守的义务,如果裁 量行为不履行相关的程序 ,就是侵 害 了对方的权利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裁量行

试论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

试论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
机关仍 然保 留最终 裁决 权 ,这 是 为 了充 分发 挥行 政专 门性特 长 ,及时 解决 当事 人 之 间技 术性 较强 的 民事 、经 济纠纷 ,提 高效 率 。此外 ,预先 消 除

都是 为 了解决 民事 、经济争 议 。如 果 司法审 查只 裁决 行政 争议 ,那么 当事人 的民事 、经 济 纠纷并 未 真正解 决 ,当事 人请 求行 政 裁决 以及 提起 行政 诉 讼 除 了增加 讼 累 、浪费 时间 和精 力外 ,没有 什 么作 用 。与行 政 裁决设 立 的 目的 即利用其 专 业性
( 罗豪 才 《 中国 司法审 查 制度 》 ,北 京 大学 出版 社 第 2 4页 ) 1 。这 三种学 说 的 内涵 和外延 相差 很 大 , 但 是 目前 能够 完 全进 入司 法审 查 的就 只有 狭 义说 ( 见最 高人 民 法 院 关 于 《 政 诉 讼 法 》 的 司 法 解 行

收稿 1期 :2 0 3 0 2—0 4—2 8
作者 简介 :敖双红 ( 9 6 16 一
) ,男 ,湖南 长沙人 ,中南 大学 法学 院讲师 ;彭旭辉 ( 9 4 16 一
) ,男 。湖南
湘乡人 ,中南 大学法学 院讲师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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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是民 间仲裁 ,甚 至与 同样具 有 准 司法 性质 的行
行 政 裁 决的 司法审 查 同样 具 有特 殊 性 。 由于 目前 法律 的 疏 漏 , 司法 审 查行 政
裁 决的 形式 、标 准及 法律依 据 尚存 在 争议 。
【 关 键 词】行政裁决;司法审查;附带民事诉讼 ;合法性 ;合理性 【 中图分类号】D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 — 1 ( 0 )0 — 00 0 09 44 2 2 4 07 — 3 8 0

行政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

行政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
是行 政机关 的裁 量权 ,对 于行政 相对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并不 产生 直接 的影 响 。虽然 ,通过 行政 机
关 的个案裁 量行 为 ,裁量基 准对 相对人 的权 利义 务能够 产 生事实 上 的影 响力 ,但并 不 能构 成行 政
裁量 的法律 效果 。且 从现 实 的情 况来看 ,多数行 政裁量 基 准在制 定后 仅在 行政 机关 内部下 发 ,并
第2 5卷第 1 期
2 0 1 3年 2月
广 东行政 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G u a n g d o n g I n s t i t u t e o f P u b l i c Ad mi n i s t r a t i o n
Vo 1 . 2 5 No .1
收 稿 日期 :2 0 1 2 —0 9 —2 7
基金项 目: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 《 行政裁量基 准制度研究》 ( 编号 : 0 8 B F X 0 2 0 ) 。 作者简介 :王传干 ( 1 9 8 6 一) ,男 ,山东金乡人 ,东南 大学法学 院博士研究生。
5 4
点 ,“ 裁量性行政规则是确定行政机关如何行使法定裁量权 的行政规则 ,其 目的是确保裁量权行 使的统一性和平等性 。 ” _ 4 舛 这在某种程度上与解释性行政规范确实难以截然分开 ,但从上述两者
F e b . 2 01 3
行 政 裁 量基 准 的 司法 审 查
王 传 干
( 东南大学 法 学院 ,江 苏 南京 2 1 1 1 8 9 )
摘要 :行政裁量基准能否 司法审 查,取 决 于裁 量基 准的 法律 性 质及其 效 力。“宪法至上 ” 理论 和 “ 司法最终” 原则决定 了裁量基准不能游 离于 司法审查之 外。就我 国现行 法制体 系而言 ,司法 审查应 扩 大其受案 范围,采取依 申请 和依 职权相 结合、 附带审查与直接 审查并 存的 审查方式 ,秉持 “ 合 法性 审 查” 的标准与 “ 合理性 尊重” 的 态度。 关键词 :行政裁量基 准 ;司法审查 ;合 法性 审查 ;合理性审查 ;合 理性 尊重

行政立法司法审查制度讨论

行政立法司法审查制度讨论

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讨论摘要:我国的立法机关在立法技术和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便赋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立法权限,就此产生了大量的行政立法问题,因此需要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和控制,而司法系统对其监督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从国际上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入手,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现有制度,讨论我国如何建立并完善行政立法司法审查制度,以保证对行政立法行为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关键词:行政立法司法审查监督现代社会中需要大量的立法来规范公民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益,作为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立法在现行立法中占有非常高的比重(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 80%以上涉及行政关系的调整)。

在此基础上围绕行政立法的争议也在不断的增加。

有权力就要有约束,如何监督和控制行政立法行为便成了一个焦点的话题。

一、建立行政立法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广义的司法审查包括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和其他行政行为的全面审查,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又包括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也涵盖了对授权法和授权立法的审查。

虽然我国《宪法》、《立法法》已经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有所规定,但是在我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依旧有很大的必要性。

(一)现行机制对行政立法监督的无效性我国目前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寄全部希望于全国人大上。

全国人大是一个会议机关,而非常设机关,无法履行宪法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职责。

作为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其人员组成的实际状况而缺乏专业性和技术性,同样不能履行相应的职责。

立法机关因为精力和能力有限才授权行政机关立法,同因,立法机关也不可能很好的监督行政立法。

我国尚无一个全国人大对行政立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实例已经充分的证明了这一点。

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法对与行政立法相关授权法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自己监督自己也违反了监督的本意。

而行政机关的监督是系统内部的监督,这种自我监督机制的作用很小。

而司法机关恰恰具备了专业性、经常性、超然性的优势,其严格的程序性是立法监督和行政监督所无法取代的。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规制构想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规制构想

t a d ma d r b yn ain l u i a rg lt n . rtert n l e dc l e i o i l e n sf e ig rt a jdc l e uai s c o o o i o Asf h ai a zdj i a rve t— o o i u i w
w. e i D o e a d t e f u d to s b a d f r t e r ai a i n o a u d i it a i n wih 1 b m r v d, n h o n a i n e l i o h e l to f l wf la m n s r to t l z
Di c e i n r m i s r tv t s r to a y Ad nit a i e Ac s
LICh n ha , U a g— o X Xueyi — n。
(1 W a ginL w S h o ,o c o ies y S z o ,in s 1 0 6 Chn ; . n j a c o lS o h w Unv ri ,u h u Ja gu2 5 0 , ia a t
自由裁量 行政 行 为的合 理性 司法审查 , 在基 本 原则 上应 当 坚持 审查 裁量 是 否具 备“ 合理 性 内核” 与 “ 基本性 ’ ’ 最低要 求 , 具体标 准 上应 当建 立起 要 素 比较 的 审 查视 角 , 司 法 审查 配 套 制度 建设 上 在 在 应 当构 建起 必要 的制度 支持机 制 , 而提 升 审查 的 便 利性 和有 效性 , 法 治行 政 的 顺利 实现 奠 定 从 为
p r n ytm f u iiln p cin T u ,t ee p de c n f cii f u iiln p cin ot gs se o dca is et . h s h x e in ya d ef t t o dca is et i j o e vy j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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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之思考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只进行合法性审查,而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既涉及合法性问题,还涉及合理性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能否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审查仍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也仅仅是由法院出具书面材料建议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其裁量权。

本文通过分析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危害及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裁量存在的问题,对司法审查行政裁量权提出建议,从而更好的发挥司法审查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作用。

关键词:行政裁量权滥用司法审查行政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

在裁量行政执法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行政裁量权滥用。

各国纷纷采用司法审查的手段对此加以规制,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一、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及危害“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这仍是至理名言。

因此,对任何权力都应当有某种法律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这样。

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和更好地保护相对人利益。

但是如果对此权力不加以适当的控制,就不避免的产生滥用问题,从而产生负面的影响。

(一)行政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实践中行政裁量权滥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裁量行为显失公正。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相同情况不同处罚或不同情况相同处罚;(2)一个行为重复处罚;(3)不考虑相关因素或考虑不相关因素。

我国现行立法中有些条款,赋予了行政主体自由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

这对行政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要更加注意合法、合理。

同时这也容易使得行政执法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行政裁量权的滥用。

2、采取的程序和方式不正当。

由于我国行政程序规则方面还不完备,行政机关在程序上有较大的自由,实践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办事拖拉、推诿等现象,尤其是法律赋予权利的自由裁量行为,容易出现程序方式不当的问题。

其中包括:严重不当的程序,如必经的环节直接省略等;程序瑕疵普遍存在。

3、消极的不履行法定职责。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但是却未明确履行职责的期限。

法无明文规定,行政主体可以对履行职责的期限自由选择,积极不作为甚至拒绝作为的案件不断增加,这也是滥用行政裁量权的表现。

4、不规范的解释法律法规。

由于法律法规中存在较多的弹性条款,行政主体行使权力时对此有一定的解释自由。

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必须进行目的性解释,否则容易造成对法律法规的扩大或缩小解释,导致裁量权的滥用。

(二)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危害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调整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弥补法律的漏洞,实现行政的灵活性和能动性,滥用行政裁量权违背法律授权的目的和精神,干扰和破坏法律秩序,有严重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滥用行政裁量权违背执法原则。

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在执法原则的指导下开展执法活动。

合理性原则是我国执法原则之一,要求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尤其进行行政管理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平、公正,即符合立法精神和目的,有充分、客观的事实根据和正确的法律依据,不违背社会生活常理。

滥用自由裁量权往往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做到合法不合理,这与合理性原则背道而驰。

2、引发冲突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对问题处理有较大的随意性,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使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失去信赖、产生怀疑,甚至产生严重的对立情绪,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3、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现象。

行政裁量权本身就具有主观性,公务员作为一般人,也难免会追求利益最大化,行政裁量的幅度越大意味着公务人员手中的“权力”也越大,在利益诱惑的驱动下难免会出现腐败现象,这也会影响行政机关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二、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正当性权力有滥用的趋势,权力如果不加以制约,必然滥用。

相对其他权力而言,行政裁量权尤其需要规制。

因此,各国通过多种多种手段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司法规制虽然也是手段之一,但是仍存在争议。

个人认为,司法审查行政裁量权是必要的、正当的。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具有专业性、灵活性和高效性的特征,司法审查虽然具有事后性的特点,但是中立性、权威性和个案性是司法审查的特性。

首先,行政相对人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诉讼获得救济,司法审查可以准确辨析行政裁量权不当行使的各种形式,并可以有效防止行政裁量权的滥用。

同时它可以站在中立的立场合理控制行政裁量权,维护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公正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可以杜绝枉法裁判现象,保证裁判的公正合理,从而有效的解决行政争议,使得行政相对人得到及时、高效救济。

再次,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自由裁量权,对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更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从而保证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的审查。

最后,司法具有独立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作出的判决具有强制性。

三、我国对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现状在现代法治国家里,任何权利都要受到制约。

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院在一般人眼里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正如哈耶克所说:“没有司法审查,宪政就根本不可能实现。

”没有司法审查,就无法真正的保障行政裁量权不被滥用。

如何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司法规制本质上是国家在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配置上如何合理分工的问题,具体来讲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否应该接受司法审查以及接受司法审查的深度。

对此,各国在通过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来防止裁量权的滥用时都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即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标准多为合法性审查,排除合理性审查。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由于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仍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司法审查的功能未能完全显现出来。

我国关于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五条、第五十四条等。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首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直接规定进行合理性审查。

但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审查标准来看,我国立法已经初步认可了合理性审查原则,只是该规定过于原则,缺少更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国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司法审查的原则偏笼统。

现行规则之下,大部分学者认为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主要是进行合法性审查,只对“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进行合理性审查,即以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

我国只对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标准过于笼统。

同时,我国的合理性审查原则缺乏具体的审查标准,可操作性差。

而且,由于我国在立法与实践未重视合理性原则,从而导致司法审查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

2、司法审查范围过于窄。

我国《行政诉讼法》通过列举的方式限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法律没有列举出来的就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这从另一个限制了司法审查的范围。

3、司法审查的标准不明确。

我国现行立法只通过“滥用职权”“显失公正”等词语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进行规定,却没有相关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法律解释。

没有明确具体的司法审查标准,司法实践中法官产生不同理解,实际操作也就不一致,导致较强的随意性,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滥用行政裁量权的行为审查标准不统一,影响司法审查发挥规制行政裁量权滥用的作用。

四、完善我国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就是让行政自由裁量权“戴着镣铐跳舞”。

为了更好的发挥司法审查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促进司法审查与行政裁量之间的良性互动,完善我国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提出几点意见:(一)明确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的原则1、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在没有用尽行政机关内部存在的、最近的和简便的行政救济之前,不能申请法院裁决对他不利的决定。

”从我国具体国情来看,在一定范围内建立“穷尽行政救济原则”,首先可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关的救济功能和行政资源,不仅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且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对行政权本身进行司法监督;其次,这也保证了当事人享有足够的救济途径,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2、合法性与合理性双重审查原则单一的合法性审查已不再是司法审查的唯一要求,合理性原则已经渗入到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之中。

对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不仅需要合法性审查,也需要进行合理行审查。

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有效遏制行政裁量权的滥用。

司法实践中,因为行政裁量权的越权和滥用对行政相对人的侵害具有隐蔽性,越权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主要是根据合法性审查原则进行形式审查;而对于行政裁量权滥用,要根据合理性原则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只有将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通过立法明确下来,加大司法审查的深度和广度,使司法机关对行政裁量权的审查有法可依。

(二)扩大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范围“司法审查的范围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范围,也不可能绝对精确,司法审查的最大特点就是灵活运用。

”我国立法规定的司法审查范围过于狭窄,应当将受案范围加以修改。

首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只通过列举的方式限定八种受案范围,应把受案范围再扩大,由列举式转变为概括式,才能更有利于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其次,我国行政诉讼法只规定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应该将这个审查范围扩大至其他显失公正的具体行为。

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审查,进一步有效制约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三)确立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的标准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除了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还要确立明确的司法审查标准,才能使司法机关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时有据可依。

首先,要审查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审查行政主体是否适格,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否依法行使,是否超越法定范围。

其次,要审查行政裁量权的动机和目的。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行使裁量权。

再次,审查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公正性和适当性,需要多方面综合考虑,权衡利弊。

最后,审查行政裁量不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裁量行为而怠于作出也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因此,应当通过对行政裁量不作为进行司法审查,来规制行政裁量权的不行使。

实践证明,司法审查是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的最后防线。

虽然现阶段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随着行政裁量权的不断扩大,司法审查对控制行政裁量权滥用的手段也会不断完善。

(作者单位: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参考文献:[1][英]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70.[2]韩啸.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其控制[j].法制与社会,2006(8).[3]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73.[4][德]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235.[5]贺思源.论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司法控制[j].九江学院学报,2005(1):19.[6]黄垣.论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j].法制与经济,2008(l):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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