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8年第二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办法,我委现印发《资质认定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等15份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不发纸质版,请在认监委网站下载,网址:WWW.CNCA.GOV.CN),相关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使用要求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7:检验检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管实施意见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公示表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1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表(略)国家认监委2015年7月31日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一、为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实施,为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对资质认定工作中获得的信息依法进行保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订本要求。
二、本要求规定了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应遵循的公正性和保密性方面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的所有活动。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应充分体现和保证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性。
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无论其规模、隶属关系、经济状况如何,均可申请资质认定。
CMA评审新标准RBT214-2017发布,与ISO17025保持一致

CMA评审新标准RBT214-2017发布,与ISO17025保持一致2018年5月7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发布RB/T213-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评审员管理要求》(替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替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RB/T 216-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8-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9-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司法鉴定机构要求》(替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要求》)。
以上标准从于2018年6月1日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中开始试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
其实以上标准早在2017年10月16日即已发布,原计划于2018年5月1日实施。
RB/T220-2018为2018年3月23日发布,2018年10月1月实施。
国认实〔2018〕28号将RB/T213-2017、RB/T214-2017、RB/T216-2017、RB/T218-2017和RB/T219-2017由原来的5月1日推迟到6月1日开始试行,而RB/T215-2017、RB/T217-2017和RB/T220-2018是按原计划实施,还是另行发布实施?暂时不得而知,我们稍等认监委的通知。
预计RB/T215-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食品检验机构要求》将替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认监委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已经宣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作废)。
现将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最新变化解读如下:1.CMA评审准则修订变革此次修订的原则主要是跟ISO/IEC17025:2017把持一致。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司发通〔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质量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就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通知如下:一、范围与形式(一)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需要检测实验室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并且该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对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不是必需具备检测实验室的,可不必须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二)结合司法鉴定管理和认证认可工作实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二、工作要求(三)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要求,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国家认监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2•【文号】司发通〔2012〕114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自2008年7月25日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北京、山东、江苏、浙江、四川、重庆等六个试点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建设和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以下统称为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靠性,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设立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2年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二)本通知发布之前,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区域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延续登记工作时,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认证认可的情况重新审核其业务范围和鉴定事项。
(三)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参照本通知,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rbt 2142017与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不同之处

rbt 2142017与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不同之处作者朱志良国家认监委近日颁布国认实〔2018〕2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要求从6月1日起启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替代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及释义》。
新旧之间有哪些不同呢?1 检测检测机构可使用聘用人员2 可使用租用仪器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租用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时,应确保:a)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纳入本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b)本检验检测机构可全权支配使用,即:租用的仪器设备可由本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操作、维护、检定或校准,并对使用环境和储存条件进行控制;c)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用设备的使用权; d)同一台设备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租赁和资质认定。
3 分包有变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改为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删除“书面”两字。
增加: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
4 方法有变标准方法的证实,修改为:标准方法的验证。
可以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需要确认,明确了确认的做法: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作为确认证据的信息:使用的确认程序、规定的要求、方法性能特征的确定、获得的结果和描述该方法预期用途的有效性声明。
验证:提供客观的证据,证明给定项目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确认:对规定要求是否满足预期用途的验证。
5 不确定度有变什么时候需要做不确定度?有具体的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给出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案例。
检测检测机构可在检验检测出现临界值、内部质量控制或客户要求时,需要报告测定不确定度。
6 质量控制手段有变质量控制的手段由定期参加能力验证与机构之间比对两种方法扩展到N种方法:可采用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定期使用经过检定或校准的具有溯源性的替代仪器、对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运用工作标准与控制图、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保存样品的再次检验检测、分析样品不同结果的相关性、对报告数据进行审核、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的比对、机构内部比对、盲样检验检测等进行监控。
CMA评审新标准RBT214---课件

CMA评审新标准RB/T214-2017与17025保持一致2018年5月7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发布RB/T213-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评审员管理要求》(替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替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RB/T 216-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8-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9-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司法鉴定机构要求》(替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要求》)。
以上标准从于2018年6月1日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中开始试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
其实以上标准早在2017年10月16日即已发布,原计划于2018年5月1日实施。
RB/T220-2018为2018年3月23日发布,2018年10月1月实施。
国认实〔2018〕28号将RB/T213-2017、RB/T214-2017、RB/T216-2017、RB/T218-2017和RB/T219-2017由原来的5月1日推迟到6月1日开始试行,而RB/T215-2017、RB/T217-2017和RB/T220-2018是按原计划实施,还是另行发布实施?暂时不得而知,我们稍等认监委的通知。
预计RB/T215-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食品检验机构要求》将替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认监委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已经宣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作废)。
现将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最新变化解读如下:1.CMA评审准则修订变革此次修订的原则主要是跟ISO/IEC17025:2017把持一致。
rbt 2142017与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不同之处

rbt 2142017与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不同之处作者朱志良国家认监委近日颁布国认实〔2018〕2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要求从6月1日起启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替代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及释义》。
新旧之间有哪些不同呢?1 检测检测机构可使用聘用人员2 可使用租用仪器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租用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时,应确保:a)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纳入本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b)本检验检测机构可全权支配使用,即:租用的仪器设备可由本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操作、维护、检定或校准,并对使用环境和储存条件进行控制;c)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用设备的使用权; d)同一台设备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租赁和资质认定。
3 分包有变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改为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删除“书面”两字。
增加: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
4 方法有变标准方法的证实,修改为:标准方法的验证。
可以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需要确认,明确了确认的做法:检验检测机构应记录作为确认证据的信息:使用的确认程序、规定的要求、方法性能特征的确定、获得的结果和描述该方法预期用途的有效性声明。
验证:提供客观的证据,证明给定项目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确认:对规定要求是否满足预期用途的验证。
5 不确定度有变什么时候需要做不确定度?有具体的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给出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案例。
检测检测机构可在检验检测出现临界值、内部质量控制或客户要求时,需要报告测定不确定度。
6 质量控制手段有变质量控制的手段由定期参加能力验证与机构之间比对两种方法扩展到N种方法:可采用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定期使用经过检定或校准的具有溯源性的替代仪器、对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运用工作标准与控制图、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保存样品的再次检验检测、分析样品不同结果的相关性、对报告数据进行审核、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的比对、机构内部比对、盲样检验检测等进行监控。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8年第二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8年第二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国认科[2018]31号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6.04
【实施日期】2018.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8年第二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认科〔2018〕31号)
研究所、认可中心、认证认可协会,各相关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
经审查,现将《能源管理体系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认证要求》等25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18年6月4日2018年第二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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