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公告第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2年第15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2年第15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2.19•【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2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03.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
现予以公告,自2003年1月18日起施行。
附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国外卫生注册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的评审和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申请卫生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二)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拟申请卫生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三)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稳定,最近一年内未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四)能够维护国家的声誉和企业的信誉。
第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卫生质量体系文件、主要生产工序的图片和国外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五条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组成评审小组(评审人员至少3人,其中主任评审员不少于2人),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料的审查。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4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4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12.16
•【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45号
•【施行日期】2014.1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4年第45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
告
近两年来,国家认监委陆续发布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适用产品调整和相关标准及实施规则调整的公告。
为使各相关方准确界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国家认监委修订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共20大类158种产品,现予发布。
国家认监委以2012年第30号公告发布的原《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自即日起废止。
本公告内容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14年修订)
国家认监委
2014年12月16日。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0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0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5•【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0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及相应的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实践,结合2015年换版的质量管理体系国际标准(ISO9001)的新变化,国家认监委对2014年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旧版认证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认证规则)予以公布。
新版认证规则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替代旧版认证规则。
国家认监委2016年8月5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目录1.适用范围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4.初次认证程序5.监督审核程序6.再认证程序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要求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11.受理组织的申诉12.认证记录的管理13.其他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1 适用范围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 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26号――关于调整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运作机制工作组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26号――关于调整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运作机制工作组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0.30
•【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26号
•【施行日期】2012.10.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2年第26号)
关于调整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运作机制工作组的公告2009年,我委在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运作机制项下设立了战略发展、技术支持、同行评审、市场推广和申投诉处理五个工作组。
各工作组依据《IEC三大认证体系过呢运作机制工作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为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运作和国际参与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
截止2012年底,首届工作组三年任期即将届满。
根据工作规则,我委对各工作组长、成员进行了重新确认和调整。
第二届工作组任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运作机制工作组(第二届)组长、成员名单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0月30日
附件:
IEC三大认证体系国内运作机制工作组(第二届)组长、成员名单战略发展组
技术支持组组长:杜春景
同行评审组
市场推广组
申投诉处理组。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线电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线电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本法规中,《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低压元器件》(CNCA-C03-02: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CNCA-C11-15: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防爆电气》(CNCA-C23-01:2024)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CNCA-C0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C07-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CNCA-C2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燃气燃烧器具》(CNCA-C24-01:2024)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7号关于发布电线电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9号)确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方式调整方案,国家认监委对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
现将具体要求公告如下: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低压元器件》(CNCA-C03-02: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CNCA-C11-15: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防爆电气》(CNCA-C23-01:2024)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CNCA-C0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C07-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CNCA-C2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燃气燃烧器具》(CNCA-C24-01:2024)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检测方法适用标准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检测方法适用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1.22
•【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24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24.0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监委公告
2024年第3号
关于调整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检测
方法适用标准的公告
为与国际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保持一致,畅通产业链供应链,服务贸易便利化,决定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检测方法标准由GB/T 26125《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调整为GB/T 39560.1、GB/T 39560.2、GB/T
39560.301、GB/T 39560.4、GB/T 39560.5、GB/T 39560.6、GB/T 39560.701、GB/T 39560.702共8项关于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测定的系列标准(以下简称GB/T 39560系列标准)。
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2024年3月1日起,开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活动的检测方法按照GB/T 39560系列标准执行。
二、2024年3月1日前,按照GB/T 26125完成合格评定的,采取到期换证、
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标准转换。
三、2024年3月1日前,已经出厂、进口的产品,无需进行标准转换。
国家认监委
2024年1月22日。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117号——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117号——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8.13
•【文号】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117号
•【施行日期】2012.08.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2年第117号)
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部分产品(见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指定认证机构不再实施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注销已出具的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上述产品获证企业应将已购买未使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退回标志发放管理机构,经核对后领取退款。
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质检总局
认监委
2012年8月13日附件。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7•【文号】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为激发认证行业创新活力,促进认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认证规则备案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一、备案范围认证规则是规定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等认证程序要求类文件。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发布,由取得相应认证领域从业批准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或实施的认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告范围。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2014年第38号)附件《认证业务分类目录》中“认证项目”的认证规则。
认证机构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交认证规则备案。
二、备案原则认证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科学性、合法性、完整性、适用性等负责,并做出公开承诺。
申请备案的认证规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3.不得与现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相抵触;4.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5.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习惯;6.不得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7.不得与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8.不得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三、备案内容1.认证类别2.认证领域3.认证项目分类代码4.认证规则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5.认证依据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6.认证标志四、备案程序1.提交备案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使用“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提交认证规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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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告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发布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全面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
现将已修订完成的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见附件,以下简称“新版规则”)。
新版规则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替代旧版规则(编号:CNCA-03C-027:2013)。
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于2015年12月1日前向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备案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
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
新版规则实施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
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可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方式自然过渡。
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使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依据标准对实施规则适用产品范围进行了微调,适用范围描述调整为“新的机动车辆充气轮胎,包括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其原始设计的目的是在M、N、O和L类的机动车辆上使用的机动车辆轮胎”,增加了部分新的轮胎规格。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新增产品情况对相关生产企业做好认证实施及宣贯工作。
调整新增的产品自2016年1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认证委托,自2018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未经认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C12-01:2015)
国家认监委
2015年9月8日
序号
编号
规则名称
代替编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CNCA-C12-01:201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轮胎
CNCA-03C-027:2013
2015-09-08 2016-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