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2017年检验检测行业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国认实〔2017〕61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6•【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认实联[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共同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 1 日起实行。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应依据《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开展,并按照《准则》要求进行评审。
各地要组织宣传贯彻《准则》,及时开展动员工作,督促申请机构按《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在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上级机关。
在取得一定试点经验后,将适时对《准则》进行修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国家认监委司法部二○○九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保持管理体系,确保科学、规范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为司法鉴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司发通〔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质量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就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通知如下:一、范围与形式(一)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需要检测实验室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并且该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对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不是必需具备检测实验室的,可不必须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二)结合司法鉴定管理和认证认可工作实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二、工作要求(三)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要求,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2010〕49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1号局长令)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生部卫监督发[2010]29号),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RB/T 214-2017)(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
为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经研究,现就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使用明确如下: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
(一)通用评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
(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7.07.14【实施日期】2017.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了第七轮清理工作。
截至2016年12月底,质检总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819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52件。
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有效规范性文件140件。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目录,按照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不列入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依法执行。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2016年第55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质检总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质检总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3.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的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质检总局2017年7月14日附件1质检总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文号发文部门发布时间1关于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及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署监发[2001]212号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1.4.202关于印发《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通知署加发[2004]102号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外汇局2004.4.83关于发布实施《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的联合通知国检务联字第280号质检总局、原国家经委、原商贸部1987.7.184关于印发《实施“未再加工证明”签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检务[1996]72号质检总局1996.3.295关于禁止受理发菜及其制品出口报检的通知国检法函[2000]129号质检总局2000.6.236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法[2001]63号质检总局2001.3.97关于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4]219号质检总局2004.3.318关于凭电子密钥开展电子申报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4]388号质检总局2004.5.269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通【2009】38号质检总局2009.1.2310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国检务[1989]443号原国家商检局1989.8.2111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检务[1990]317号原国家商检局1990.9.2812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检务[1993]248号原国家商检局1993.7.2013关于印发《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法[2000]227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11.314关于印发《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检法[2001]51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3.5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联合公告2002年联合公告第132号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原国家经贸委、外交部、国土资源部2002.12.29162003年输欧盟蘑菇罐头第7号公告2003年联合公告第7号商务部、质检总局2003.4.317关于发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2003年联合公告第81号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2003.12.3018关于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通知国质检通[2005]227号质检总局2005.7.1519关于调整航空口岸旅客申明卡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5]434号质检总局2005.6.1320关于公布《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的公告2005年联合公告第32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7.1521关于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5〕1010号质检总局2005.12.2622关于中巴自贸区早期收获实施的联合公告2005年联合公告第66号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12.2923关于发布《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2005年联合公告第67号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2005.12.2924关于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6〕768号质检总局2006.9.2025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2007联合公告第70号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4.3026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7]209号质检总局2007.5.1427关于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8〕654号质检总局2008.9.1928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公告质检总局2008年139号公告质检总局2008.12.1929关于发布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联合公告2008年联合公告第100号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2008.12.3130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通[2008]604号质检总局2008.12.1631关于签发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90号质检总局2010.2.2332关于中国启用检验检疫电子证书系统的照会国质检外函【2010】48号质检总局2010.1.2833关于实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的联合公告2011年联合公告第63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1.10.2134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改版的联合公告2011联合公告第74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1.12.735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31号质检总局2012.9.1236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98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7.2337质检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46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4.138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93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7.163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83)卫防字第5号卫生部1983.3.1040关于对进口废钢船进行卫生检疫的通知(84)卫防字第86号卫生部1984.12.841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卫生部、原农牧渔业部、原中国专利局1985.9.1042卫生部转发“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86]卫防检辽第175号卫生部1986.10.2043关于禁止进口旧麻袋的联合通知[86]卫防字第77号卫生部、海关总署、原对外经济贸易部1986.10.3144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卫生部(88)卫防字卫生部1988.5.14定第47号45关于施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卫检总法字[1990]第65号原卫生检疫总所、海关总署1990.5.1246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的通知卫检总监字[1990]第53号原卫生检疫总所1990.6.447关于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卫检发[1991]第2号卫生部1991.5.2948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原民用航空局1993.3.3049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卫检发[1993]第2号卫生部、交通部1993.10.2950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的通知卫检发[1995]第1号卫生部、交通部1995.3.3051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补充规定卫检总海字[1995]第91号原卫生检疫总所1995.4.2752卫生检疫局下发船舶卫生检查评分标准卫检总海便字[95]第12号原国家卫生检疫局1995.6.1453往来香港船舶、飞机卫生检疫管理有关规则卫办发[1997]第30号卫生部1997.9.1154关于执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规程》的通知卫检海字[1997]第390号原国家卫检局1997.11.2455关于遗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民政部、海关总署、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8.9.2256关于执行《进出境航空器卫生监督评分标准》和《进出境客运列车卫生监督评分标准》的通知国检卫[1999]69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5.1257关于承认日本国立公立医院对来华常驻人员健康检查结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1]381号质检总局2001.9.558关于做好驻外使馆工作人员未成年子女自费随任体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1]425号质检总局2001.10.859关于印发《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卫[2002]42号质检总局2002.3.160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卫[2002]85号质检总局2002.3.2761关于印发《出入境人员结核病监测要求》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卫[2002]113号质检总局2002.4.2962关于加强国境口岸卫生处理药物安全使用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2]303号质检总局2002.5.2463关于加强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3]163号质检总局2003.3.764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猴痘防治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3]283号质检总局2003.8.2865关于国际航班实施预报旅客信息的通知民航运发[2003]141号原民航总局、卫生部、质检总局2003.9.266关于印发《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第193号质检总局2004.5.967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475号质检总局2004.11.468关于印发《京九、沪九直通车运行途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4〕176号质检总局、公安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2004.4.2369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185号质检总局2004.4.2870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5]86号质检总局、商务部2005.3.1171关于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通知卫应急发〔2005〕247号卫生部、质检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原民航总局2005.6.1772关于印发《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5]791号质检总局2005.9.2973关于印发《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05]423号质检总局2005.11.1474关于公布口岸卫生处理药品器械审核结果及筛选、采购、使用等相关事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5]882号质检总局2005.11.875关于使用《就诊方便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卫联函[2006]30号质检总局、卫生部2006.1.1376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卫[2006]385号质检总局2006.8.2977关于加强保健中心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卫[2006]471号质检总局2006.10.2578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卫[2006]116号质检总局2006.3.2979关于做好朝觐人员体检和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7]721号质检总局2007.8.2880关于航空口岸出入境人员健康申报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质检卫[2007]649号质检总局2007.12.1981关于加强口岸公共场所中央空调系统卫生监督防止军团菌滋生蔓延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7]299号质检总局2007.5.882关于严格规范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卫函[2008]34号质检总局2008.1.1883关于印发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及核辐射事件监测处置等技术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08]270号质检总局2008.5.2084关于印发《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卫[2008]544号质检总局2008.10.2285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验检疫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卫生署在航行香港-内地珠江三角洲小型船舶卫生监督领域的合作安排》的通知国质检卫[2008]586号质检总局2008.12.186关于印发《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国质检卫[2009]72号质检总局2009.2.25方案》的通知87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143号公告质检总局2013.10.1888关于严防口蹄疫从香港传入内地的紧急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1号农业部1990.2.2089关于毗邻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问题的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6号农业部1990.5.990关于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8号农业部1990.6.191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总检动字[1992]第10号原动植物检疫总所1992.4.2592关于从蒙古进口动物产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总检动字[1992]21号原动植物检疫总所1992.12.119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出境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总检植字[1993]8号原动植物检疫总所1993.2.1994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的通知[1993]农(检疫)字第3号农业部1993.12.1295关于禁止从扎伊尔进口猴子、猩猩灵长类动物的通知农检疫发[1995]8号农业部1995.6.1396关于禁止缅甸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进境的紧急通知农检疫发[1996]2号农业部1996.2.1597关于重申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3号农业部1996.3.2998关于暂停从博茨瓦纳进口牛及牛产品的紧急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30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6.5.1699农业部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4号农业部1996.6.5100关于严防口蹄疫从以色列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6号农业部1996.6.26101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7号农业部1996.7.12102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有关问题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78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6.8.13103关于印发《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88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6.8.29104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补充通知农检疫发[1997]1号农业部1997.3.29105关于同意加利福尼亚Kings县鲜食葡萄输华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8]5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8.2.24106关于出口退回的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动植检动函[1998]43号原动植物检疫局1998.3.27107关于禁止从俄罗斯疫区进口牛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8年第2号令农业部1998.9.1108关于禁止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8年第6号令农业部1998.11.3109关于严防口蹄疫从泰国传入我国的通知国检动函[1998]273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8.12.3110关于印发《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帐幕、集装箱、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的通知国检动[1998]121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8.12.24111关于禁止从缅甸联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令1999年第7号农业部1999.1.20112关于禁止从科威特、马拉维、巴林、以色列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2.4113关于禁止从马达加斯加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4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2.23114关于禁止从巴西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5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2.23115关于禁止从塞内加尔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7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3.5116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6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3.5117关于禁止从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9年第9号公告农业部1999.3.23118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农业部1999年第11号公告农业部1999.4.5。
第四套

•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选中正确答案前的单选框)1.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A.6个月B.1年C.2年D.3年错误!正确答案是:D2.以下哪些鉴定项目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畴()A.伤残程度鉴定;B.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C.行为能力鉴定;D.精神病鉴定;错误!正确答案是:A3.下列记录中不属于质量记录指的是()记录。
A.管理评审B.内部审核C.环境条件控制D.采购错误!正确答案是:C4.试验原始记录改错的正确方式是()。
A.涂改B.描改C.杠改D.擦改5.下列有关工作场所的描述不正确的是()A.事业法人检验检测机构的上级配置的工作场所,也需要有证明文件。
B.只要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的工作场所可以租赁或共用。
C.《资质认定申请书》填写的工作场所应覆盖其使用的全部工作场所。
D.在轮船等可移动的工作场所进行检验检测时,应报告其检验检测地址。
错误!正确答案是:B6.检测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基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
A.说明情况、阐述理由B.提供设备比对或能力验证的满意结果C.在检测报告中标明D.通过质量监督的满意结论错误!正确答案是:B7.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出现下列条件中哪一项()后,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可以采取形式审查方式而需实施现场评审。
A.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B.未列入失信名单C.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D.并且申请事项有实质变化的错误!正确答案是:D8.关于设备标识不正确的是()。
A.使用粘贴标签的方式标识天平砝码B.用编码的方式标识校准状态C.设立固定地点标识存放比重计D.用设备出厂编号作为其唯一性标识9.防病原微生物的口罩,一般人员的个人防护,可选择一次性医用口罩,连续佩戴()小时更换,污染或潮湿后立即更换。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认可函[2017]30号【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3.21【实施日期】2017.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认可函〔2017〕3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认证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系列精神,进一步发挥认证认可的质量基础作用,助推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国家认监委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开展“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的意义与目标中央明确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方向是提高供给质量,提升供给体系的中心任务是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供给。
要加强全面质量管理,要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下最大气力抓全面提高质量,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认证认可是帮助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基础工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国内外最普及的认证制度。
自九十年代初,我国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来,已经有40多万家企业通过认证,认证证书成为了国内外贸易的通行证,认证结果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为促进企业提升质量水平、培养管理型人才、向全社会普及质量管理理念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兴起,我国也处于改革发展新的历史阶段,中央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国制造2025”、“振兴实体经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等一系列重要战略。
为了满足新形势发展需求,发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挖潜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基础作用,助推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已经迫在眉睫。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的系统性升级,而不是指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换版。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7•【文号】国认实〔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简政放权、释放红利的改革举措,促进了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2018年1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简化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指明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改革发展的新方向。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落实《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促进形成统一的资质认定工作新格局,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推进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建立(一)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协调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及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性、开放性、便利性的基本原则,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并发布相关检验检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要求,建立跨行业部门的联合评审机制,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全社会采信,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家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
(二)允许特殊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纳入资质认定1.法律、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法》、《消防法》、《种子法》等)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有相应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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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检验检测行业质量提升行动方案
检验检测是保障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技术支撑,是社会各方共同依赖的质量技术基础,在维护质量安全、保障国计民生、加快技术创新、促进产业进步、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基础保障和支撑引领作用。
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都对检验检测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技术优势,一个领域一个领域地攻克技术难关,助推全面提升质量水平,进一步夯实检验检测质量技术基础,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紧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按照《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十三五”规划》总体部署,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实现服务粗放型向服务品质型和服务创新型转变,聚焦重点领域关键技术难题攻关,促进产业升级转型,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技术支撑。
二、工作目标
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龙头,利用知识、技术、人才密集优势,从提供单一检验检测合格评定服务向综合合格评定服务以及整体技术解决方案发展,提供高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咨询、标准研制等增值服务。
以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为导向,在保障基本检验检测公共服务的基础上,逐步提升检验检测的个性化、智能化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解决产品创新和质量提升的技术难题,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实现检验检测行业自身服务质量、能力水平的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保障重点领域质量安全。
在食品农产品、环境、建筑工程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领域,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供真实可信的检验检测数据,积极开展检验检测技术研发创新,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强化风险监测评估。
(二)助力战略新兴产业转型升级。
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中国制造2025》,重点关注新一代高端装备、汽车、新材料、轨道交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产品全生命周期检验检测,充分利用检验检测获得的第一手质量可靠性数据,帮助企业发现并解决困扰产品质量提升的关键问题,使重点产品的性能稳定性、质量可靠性、环境适应性、使用寿命等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三)促进消费质量提升。
以空气净化器、电饭煲、智能马桶盖、智能手机、玩具、儿童及婴幼儿服装、厨具、家具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消费品和跨境电商、网约车等新型业态为重点,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攻关,参与制定先进产品标准,破解检验检测技术瓶颈,
积极开展高水平、高质量、有特色的技术服务,满足企业创新升级的差异化需求,帮助和引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为企业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部署(2017年5月)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可以参照本方案,部署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2017年6月—2017年11月)
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实施方案,有序开展检验检测行业质量提升行动,针对政府部门和企业需求,成立技术攻关小组,破解产品质量问题,推动技术成果转化。
(三)总结推广(2017年12月)
国家认监委将总结经验,研究进一步提升检验检测行业质量的工作措施,对提升行动中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检验检测机构予以通报表扬,阶段性成果将在全国质量月活动中集中展示。
附件:2017年检验检测行业质量提升行动重点工作任务
附件
2017年检验检测行业质量提升行动重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