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执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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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涉嫌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解析

官方兽医涉嫌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解析

4 . 烟 台市畜牧 兽 医工作 站 , 山东烟 台

2 6 4 0 0 0 )
要 :官方兽 医是维护兽 医卫生正常秩序的 “ 保卫者 ” ,关系到动物疫 病防控效果 、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
生安全。但近期频繁 出现 官方兽 医的违法案例 ,其 中涉嫌犯动植 物检 疫徇私舞弊 罪的案例 占了很 大比例 。本丈 通过对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 罪的概 念和构成要件进行 分析 ,解析 了官方兽 医涉嫌犯 动植 物检 疫徇私舞弊罪 的若
4 . Ya n t a i An i ma l Hu s b a n d y r a n d Ve t e r i n a y r S t  ̄i o n, Ya n t a i ,S h a n d o n g 2 6 4 0 0 0)
Ab s t r a c t: Th e o ic f i a l v e t e r i n a r i a n s a r e r e g a r d e d a s g u a r d i a n s t o ma i n t a i n n o r ma l o r d e r o f a n i ma l h e a l t h p r o t e c t i o n, p l a y i n g a n i mp o r t a n t r o l e i n p r e v e n t i o n a n d c o n t r o l o f a n i ma l d i s e a s e s ,t h e h e a l t h y d e v e l o p me n t o f b r e e d i n g i n d u s t y r a s we l l a s p u b l i c h e a l t h s e c u r i t y . Ho we v e r ,r e c e n t l y, i l l e g a l c a s e s o f o ic f i a l v e t e r i n a r i a n s o c c u r r e d f r e q u e n t l y, a n d t h e c a s e s s u s p e c t e d o f c o mm i t t i n g b r i b e y r a n d ma l f e a s a n c e c r i me i n a n i ma l a n d p l a n t q u a r a n t i n e a n d i n s p e c t i o n a c c o u n t e d f o r a l a r g e p r o p o r t i o n . Ba s e d o n a n i l l u s t r a t i o n o n i t s c o n c e p t a n d c o mp o s i t i o n e l e me n t s ,s e v e r a l p r o b l e ms i n r e l a t i o n wi t h s u c h c a s e s we r e d i s c u s s e d a n d a n a l y z e d . Ke y Wo r d s:o ic f i a l v e t e r i n a r i a n: c o mmi t c r i me s; c r i me o f c o mmi t t i n g b r i b e r y a n d ma l f e a s a n c e c r i me i n a n i ma l a n d p l a n t q u a r a n t i n e a n d i n s p e c t i o n

浅析动物卫生执法中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

浅析动物卫生执法中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

现 根据 新 颁 布 的《 物 检 疫 管 理 办法 》 四十 条 动 第 规 定 , 法 应 当检 疫 而 未经 检 疫 的动 物 , 依 由动 物 卫 生
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 。 但如出现农业部
规 定 需要 进 行 实验 室疫 病 检 测 的, 关 处 理 方法 、 相 程 序、 费用承 担等在 办法 中均 未 予 明确 。 3 2 本 案 涉及 的 问题 . 《 物 防 疫 法 》 五 十 九 条 与 《 物 检 疫 管 理 办 动 第 动 法 》 四十条 均 未 明确 实施补 检 是 否为 动物 卫 生监 督 第 机 构 的作 为 义 务 ( 动 物 检 疫 管 理 办 法 》 四十 条 无 《 第 “ 当 ” 必 须 ” 字作 限制 )故 首 先须 对 此 处 的 补 应 或“ 两 。 检 进 行法 律 性质 上 的探 讨 , 其次 才可 能 涉及 下 文 中强 制 措施 的运 用 。
中图分类号 :¥ 5 .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0 .4 X (0 1 20 1.3 81 3 0 59 4 2 1 )1.0 00
1 前 言
强制免疫, 且辖 区内无疫情 。 情况查实后, 采取补救措 施, 将剩余 7头生猪退 回原养殖户并 由养殖户出具接
收 证 明。 当事 人 王 某在 执 法 人 员 的 法制 宣传 下 , 动 主 将 住处 的屠 宰设施 予 以拆毁 。
安建等著《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释义 》 书 中认为第五十九条是关于动物卫生监 督检查措施的 规定, 对补检行为未予法律上定性 [ 理论上, 1 】 。 行政作 为义务可分为羁束作为义务和 自由裁量作为义务 口 】 。 “ 以采 取 下列 措 施 ” 可 的用 语 限定 , 否 意 味 着 ‘ 是 实

对14起违反《动物防疫法》案例的分析

对14起违反《动物防疫法》案例的分析

2019年第08期关键词:非洲猪瘟;违法案例;官方兽医;动物检疫证明;逃避检疫;不履行报告义务;疫区引种DOI:10.3969/J.ISSN .1671-6027.2019.08.0042018年8月3日非洲猪瘟首次在辽宁沈阳登陆我国,由于是外来疫病,也是突发事件,加之相关机构、基层防疫队伍和养殖企业缺乏防控非洲猪瘟的知识和技术,使非洲猪瘟在全国迅速蔓延,对我国养猪业造成了沉重的打击。

尽管国务院和农业农村部颁布了一系列抗击非洲猪瘟的规定,但仍有人藐视法律以身试法。

本文对在抗击非洲猪瘟期间发生的14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希望能对我国畜牧养殖从业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守法经营有所助益。

1《动物防疫法》的发展历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颁布之前,1985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于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动物卫生行政法规,它的颁布使我国兽医卫生工作走上法制轨道。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共分6章25条。

它明确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防疫范围与防疫对象、执行主体与被约束主体的法定义务,还明确了进出口畜禽、畜禽产品的检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家养野生动物的防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但在法律责任的制定上过于简洁,对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都没有制定细则,过度依赖于国家刑律,不便于操作执行。

同年8月,农牧渔业部发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也是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执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在《家畜家禽防疫条例》颁布实行10年后,随着国家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动物防疫对畜牧业的发展、人类食品安全和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影响越来越大。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1997年7月3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第87号主席令公布,并将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起生猪运输途中未全部佩戴耳标的案例分析

一起生猪运输途中未全部佩戴耳标的案例分析

1案例1.1简要案情2020年10月,N 市J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接到D 镇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报告,在对一辆运输商品猪的车辆实施检查时发现其持有J 区J 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检疫证上载明的车辆号牌、生猪头数(45头)和现场检查情况相符,但在对其载明的牲畜耳标号进行检查时发现,所载生猪仅有12头佩戴有耳标,与检疫证相符。

在进一步查证中发现其余33枚耳标被某贩运户放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中,包中的耳标编码与检疫合格证明上载明的牲畜耳标号一致。

由于涉案者持有的检疫合格证明显示该车生猪来自J 区J 镇,J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第一时间派出两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一组通过电子出证监管平台和J 镇出证的官方兽医进行信息比对核实,一组通过GPS 查询运输车辆轨迹,并赶赴涉案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查证。

1.2情况核实经两组工作人员的核实,涉案运输车辆GPS 轨迹与检疫证明上的产地地址相符,且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王某和养殖场业主杨某确认该车辆到达养殖场并装载生猪的时间和检疫出证时间相符,因涉案的45头生猪出栏时耳标基本已脱落或磨损导致编号难以辨认,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并查阅养殖档案后判断无异常,遂返办公室准备出证,对45头拟出栏的生猪全群补戴耳标。

由于不想来回跑路,官方兽医王某将耳标交由养殖场业主杨某,嘱咐其带回去实施佩戴,而杨某为省事仅给猪佩戴了12枚耳标,将剩余耳标交给贩运者孙某,孙某认为戴不戴耳标无妨,只要有检疫合格证明即可,也未给所运载的生猪戴标。

通过一系列调查核实,排除了“洗猪”和“套证”行为。

1.3本起案件引发的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若按照未经检疫动物查处,该车生猪在离开产地前确已申报了产地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若按照已检疫合格的动物处理,其绝大部分未佩戴耳标,无法满足“证、物”相符的条件,但“证物不符”在现行行业法规中缺乏处罚依据,特别是本案中生猪经排查无法认定其在运输途中有被“调包”的嫌疑,故在案件进一步办理中产生了争论。

一起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案例的评析

一起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案例的评析
构 出具非封 锁 区证 明来处 理 , 该 活猪 为本 地猪 场 若 的猪 , 而本 地若 是 非 封锁 区 的 , 主可 以要 求 当地 货 动物 卫生监 督机 构 出具 该 猪 为来 自非 封 锁 区 的证 明 , 肉的外观 检 查无 病 变 、 猪 无腐 败 变质 的及 农 业 部规 定需要 进 行实验 室疫 病检 测 的 , 测 结果符 合 检 要求 的。被保存 的猪 肉应 当在 处 罚后 经补 检放 行 。 结合 实 际工作 , 此类 案件 认定 上应 采纳 自治 区动物 卫生 监督所 领 导点评 的 , 定 为依 法应 当检 疫 而未 认
作现 场笔 录 、 问笔 录 去当地 屠宰 场查 验检 疫记 录 询 或 向 当地 动物 检疫 部 门查 实后 初 步认定 , 请示 单 经 位领 导 同意立案 查处 和 同意进 行 证据保 存 后 , 按规
条件 , 应当定性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 合格案。相应 的应 当依照《 动物 防疫法》 第七十六 条 ¨进 行处 罚 , 违 反 本 法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 宰 、 即 屠 经营 、 运输 动 物或 者生 产 、 经营 、 加工 、 藏 、 输动 贮 运
单位负责人批准才能执行 J 。 () 2 笔者对 于执 法人员仅凭所剩余 猪 肉无检
疫验 讫 印章和 当场 不 能 提 供 有效 检 疫 证 明就 查 封 无 害 化处理 当事人 的动 物 产 品不 认 可 。应 该 先 制
因该 案件 认 定 当 事 人 经 营 的猪 肉不 具 备补 检
决定书,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动 物 防疫 法 》 七 第
十八 条第 一 款 之 规 定 … , 令 当 事 人 立 即 改 正 违 责
最后 , 当事人 出具 了广 西 动物卫 生监 督无 害化 处 向

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处罚被撤销的行政复议案

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处罚被撤销的行政复议案

管理 机构对 公 民罚款超过 三千 元 ,对
凿 的证据 。此后 ,旗动 物卫生 监督 所 根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罚款超 过三万 元属 对 该诊所进 行 了 立案 ,并经过 集体 合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 项的规定, 三) 议 , 认 为 该 诊 所 违 反 了 中华 人 民 决 定撤 销 旗 动物 卫生 监 督 所 的 行政 共 和 国动 物 防疫 法 ( 下 简 称 动 处 罚决 定 ,并 责 令 旗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以 物 防疫 法 ) ) 五十 一 条 的 规定 ,依 所 对 申请 人 的违 法 事 实 在 一 定 期 限 )第 据 动 物防疫 法 第八十 一条 第一款 的 规 定 ,决 定 对 该 诊 所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10 元 并 处 以 罚 款 3 0 的 行 50 0元 0 内重新作 出行 政处 罚决定 。
告知程序 ,该行为侵犯 了其合法权 第 四十 二 条规 定 行政 处 罚机 关 作 出
益 ,要 求 旗 动物 卫 生 监 督 所 退 还 罚 责 令停 产 停 业 、 吊销 许 可 证 或苦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款 等 行政 处 罚决 定
有血清、中成药、抗生素等三类 2 没 款 ,并 对 其 予 以 赔 偿 。旗 农 牧 业 7
本案 是一起 因被 申请 人作 出的行
政处 罚 ,同时 责令该 诊所停 止动 物诊 政 处 罚 违 反法 定 程 序 而 导 致 行 政 处
疗活动。20 年 3 1 08 月 2日,旗动物 罚 决 定 被 复 议 机 关 撤 销 的 行 政 复 议
卫 生监 督 所 的执 法 人 员向 该 诊 所 负 责 人送 达 了 行政 处 罚事先 告知书 , 案 件 。该 案 的 申请 人 与 被 申请 人 均 是 适 格 主 体 。 从 案 件 经 过 看 ,被 申

动植物检疫案例

动植物检疫案例

动植物检疫案例
案例
2010年7月21日,阳春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法人员接到本市松柏镇畜牧兽医站的电话报告,有中介人员介绍外地客户在松柏镇没有报检购买装运猪苗运输到广州番禺,而且这个中介人员曾经多次帮助客户购买生猪运输到外地逃避检疫,并冲卡不接受公路检查站的检查。

获知这一情况后,检查站执法人员立即与阳春市畜牧局联系,争取到交警部门的协助。

深夜23时,广东高要市蛟塘镇人冼某等人用一辆车牌号码为粤Y165xx的农用车运输生猪冲过检查站执勤点不接受检查。

在交警的协助下,检查站执法人员将冼某等人运输的生猪截获,发现车上装载生猪25头,车上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和车辆消毒合格证明。

案例分析
冼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由于当事人属于明知故犯,并且冲卡拒绝监督检查,情节较为严重,根据当事人违法运输的25头生猪货值27500元,因此对当事人冼某作出“依法补检和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1、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某于 2023 年 11 月 12 日 16 时,将家中公开的枪支保养后,携带枪支驾驶自用红色电动三轮车来到石棉县回隆乡联合村陡坎子组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山林中搜寻野生动物。

当日 19 时许,搜寻到距离四川三星材料公司东北方向直线距离约 300 米处时,在一棵青冈树上觉察野鸡一只。

马某某用电筒照耀后,用携带的枪支将野鸡射杀。

随后携带着猎获物原路返回至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缴获猎杀的野生动物野鸡一只、作案枪支一只以及手电筒等物品。

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马某某猎杀的野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其整体价值为 5000/只;马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放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问:被告人构成什么罪名?答:非法猎捕、杀害贵重、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上海一小区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联通公司无偿在小区楼顶上安装基站。

小区业委会就基站楼下局部居民头晕、眼花、发力等状况向物业公司交涉未果,遂将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诉至法院。

问: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是否有效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谁赔偿3、举证责任如何确定?答: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无效。

物业公司既不是受托治理者,也不是业主,不具备与联通公司签订在楼顶安装基站协议的主体资格,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共同赔偿3、业主无需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性进展举证,也无需对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进展举证,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

业主应当在以下两个方面进展举证:〔1〕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2〕自身患病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患病损失。

而联通公司想要辩驳,就必需在以下两个方案进展举证:〔1〕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情形,如不行抗力、受害人具有有意或重大过失以及第三者具有过错等情形存在;〔2〕是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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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文书的适用农业部2012年9月新修订颁发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一共有26种,在实际适用当中,很多执法人员往往不知道该适用哪些文书,不该适用哪些文书。

一个案件当中到底适用哪些执法文书,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用“简易程序”(警告、个人50元以下罚款、单位在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案件只适用一种执法文书即可,即《当场处罚决定书》。

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可适用多种文书。

一般来说,一个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普遍适用的文书有8种,即: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2、询问笔录3、案件处理意见书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案件)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6、行政处罚决定书7、送达回证8、行政处罚结案报告除此以外,还要看当事人违反的条款和处罚条款的要求以及实际需要增加其他的执法文书。

(1)如果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等,为使证据不被灭失,除了以上普遍适用的8种文书外,还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3种文书,共11种文书;(2)如果当事人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项,除了以上普遍使用的8种文书外,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4种文书,共12种文书;需要说明的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同时适用的一组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同时适用的文书。

这两组文书不能在同一个案件当中同时适用。

(3)如果处罚条款规定当事人责令改正的要增加《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4)需要对罚没物品进行处理的,增加《罚没物品处理记录》;《听证笔录》、(5)需要听证的增加《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并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一般案件)换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6)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增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或者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7)需要向公安部门移送的增加《案件移送函》;(8)需要抽样检验的增加《抽样取证凭证》;(9)需要进行产品确认的增加《产品确认通知书》。

执法文书适用顺序执法文书适用具有一定的顺序,每一种执法文书的适用是要根据案件的进展和实际情况而定,一般的顺序为: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为防止证据的灭失,在来不及立案审批的情况下,此文书也可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之前。

3、《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或者《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现场记录》。

为防止证据的灭失,在来不及立案审批的情况下,此文书也可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之前。

4、《询问笔录》。

5、《抽样取证凭证》和《产品确认通知书》。

6、《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此文书的适用依具体情况而定,若涉案动物、动物产品通过补检是否合格而决定处罚条款适用的,就要在适用《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前适用此文书。

若不影响处罚条款适用的,此文书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适用。

7、《案件处理意见书》。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案件)或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案件)。

9、《送达回证》。

1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

11、《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12、《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文书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当事人若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时,3日后适用。

13、《责令改正通知书》。

14、《送达回证》。

15、《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6、《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17、《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此文书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时适用。

18、《强制执行申请书》。

此文书在下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

19、《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20、《案件移送函》。

此文书在调查取证结束时(一般在适用《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前),认为案件达到移送条件时适用。

案例一案情概述2011年10月21日,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县某街道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73公斤猪肉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查明:涉案猪肉在屠宰检疫中检疫为不合格,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未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蒋某为贪图便宜,将涉案猪肉从甲县某屠宰场购入销售。

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73公斤病猪肉、并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蒋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

分析:一、本案使用的文书不全本案使用了8种执法文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本案尚缺5种执法文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罚没物品处理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

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存在的问题(一)本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表述不正确本案案由填写为“在市场上出售无章无证的病害猪肉”不正确。

首先,在立案阶段案由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三部分组成,本案案由缺少“涉嫌”和“案”字样;其次,从“案情概述”来看,本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

因而,本案立案阶段案由应填写为“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

2、简要案情书写不规范(1)本案执法人员书写的简要案情缺少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名称,以及具体的法律条款。

就本案而言,简要案情可以书写为:“当事人在甲县某街道市场经营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即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

(2)本案执法人员未经立案调查,就直接将处罚决定的内容书写在“简要案情”栏,这种写法是错误的。

此处不应写处罚决定的内容。

3、未写处罚机关意见本案中,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未书写立案意见,意味着该案的处罚未经立案审批。

本案虽然在执法机构意见栏书写了“同意立案”的意见,但执法机构仅为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内设机构,该机构的意见不具备法律上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效力。

“处罚机关意见”栏应由立案审批权的领导签署是否立案调查的审批意见,如需要立案调查的,还应当明确承办人的姓名。

(三)重新整理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存在的问题1、形式要件不合法现场检查(勘验)时,执法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人表明身份,显示其具有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权力和资格,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表明身份的方式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没有表明身份的记录,其形式要件不合法,该证据材料不合法,不具有证据效力。

2、内容不全面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地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以及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准确的记录。

本案中,执法人员虽然记录了所检查物品的名称,但数量笼统的记录为73公斤,猪肉和猪蹄数量分别为多少,没有进行区分;未明示所检查的猪肉和猪蹄是否有包装物;现场的具体地点在甲县某街市场的什么位置以及现场状况等内容,都未记录全面。

此外,检查(勘验)机关名称填写不准确,应当填写单位全称。

(三)重新整理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四、《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二)存在的问题讯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本案中的调查笔录,有些事实没有查明。

1、被询问人情况不完整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未填写被询问人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等内容。

如果被询问人没有工作单位和职务时,应当填写“无”,不得空项,也不得用斜线表示。

2、未“核对身份、收集证据”事实上,询问笔录首部中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来源于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通常还应当反映在询问笔录正文中。

但本案中询问笔录的正文未体现,也没有核对和收集被询问人身份证明材料的表述。

3、未经调查认定违法行为人本案中,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后问:“你所贩卖的猪肉从哪里进的?”从该询问可以看出,执法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被询问人就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有明显的主观臆断。

4、未调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5、发现违法线索未追查本案中询问笔录表述:“问:你所贩卖的猪肉从哪里进的?答:是从甲县xx 屠宰场进的”。

如果涉案的是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屠宰场销售该猪肉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查明与该屠宰场交易的时间、具体地点、人物、事实经过等内容,但本案的执法人员未进一步询问。

6、询问笔录无证明力询问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在形式上必须符合四个法定条件,一是询问人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二是询问时必须表明身份,三是必须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或盖章,四是必须要有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本案中执法人员未在制作的调查笔录中签名盖章,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因而该询问笔录无证明力,不能作为本案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7、存在的其他问题一是用语不规范。

如,“问:有没有两章一证”,“两章一证”是哪两章哪一证,应当表述清楚,不能简略。

二是询问内容对认定案件事实作用不大的,可以不问。

如,“问:没有两章一证的猪肉为何要卖?”,当事人只要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就构成违法行为,至于为什么要卖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三是用语不准确,导致当事人无法回答。

如,“问:你准备怎么出售这头猪肉?”,该询问可能会有若干个答案,如整片出售、分割出售、批发、零售等等,而本案中被询问人的回答是“我准备在市场上出售”。

这种询问方式让人一头雾水,无法回答,而且询问的内容也与认定违法事实无必要的关联性。

(三)重新整理的《询问笔录》五、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本案没有使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文书,存在执法文书使用不全。

若对查获的不合格猪肉不予控制,可能将会使证据灭失,因此,本案中必须使用此文书。

补作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六、《案件处理意见书》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填写不正确本案执法人员在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时,将案由填写为“蒋某:在市场出售无章无证的病猪肉”不正确。

案由区别于文书归档时制作的封面中载明的题名,封面题名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王某经营染疫动物产品。

分析本案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本案的案由应定性为“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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