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施质量提升工程的若干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施质量提升工程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武政[2007]27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4.06【实施日期】2007.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施质量提升工程的若干意见(武政〔2007〕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响应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十二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号召,加快“创新武汉”、“和谐武汉”建设,大力发展武汉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顺利实现《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各项目标,努力实现我市在我国中部地区率先崛起,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质量提升工程”。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质量提升工程”的重要意义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提升质量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城市综合实力的必然选择,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基础。
近些年来,我市质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但是,我市总体质量水平与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质量需求,以及国内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企业质量意识不够强,尤其是中小企业质量基础薄弱;名牌产品不够多,尤其是核心竞争力强、市场占有份额大的名牌产品比较少;企业产品技术标准水平不够高,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尤其是生产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产品的企业比较少;工程建筑质量和窗口行业服务质量都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制假售假行为屡禁不止,尤其是食品质量安全令人担忧。
大力推动质量提升,已成为摆在我市各行各业,特别是众多企业面前的一项十分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实施“质量提升工程”是指在政府组织推动和全社会广泛参与下,引导全市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名牌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以持续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目的的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其根本要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我市经济运行质量。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7日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城乡建设委)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规范建设程序,全面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规范建设程序。
本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未办理立项(核准)审批、规划许可、环评批复、消防审查、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等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严格落实项目配套安全设施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全面整顿建筑市场秩序。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开展建筑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对下列问题进行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问题;肢解发包工程和指令分包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和造价、拖欠工程款问题;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管理业务问题;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问题;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建筑材料、建筑起重设备问题等,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武城建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适应监理行业改革要求,促进我市监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3〕4号)作废。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市管、区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监理取费】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制定出台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鄂建监协【2015】7号)作为监理单位遵循行业自律原则进行工程监理费报价与监理合同签订的参考依据,以及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参照依据。
关于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文件武城重【2011】12号各有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各有关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严格工程质量检测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质量监管,强化对政府投资重点工程质量的第三方检测管理。
1.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严格第三方检测措施,对政府投资的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以下简称“第三方检测”),检测费用列入项目概算。
2.第三方检测应包括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使用安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工程实体质量,材料和构配件的第三方检测数量不低于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数量的30%,工程实体质量的第三方检测按照质量监督相关要求进行。
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的必备资料。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
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编制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作为建设单位质量保证措施重要内容之一。
未按规定开展第三方检测工作的,不得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2.监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并严格按照见证取样制度、监理规范和检测方案开展材料和构配件的见证取样、送检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的监理工作。
3.施工单位应当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的数量、频次和取样方法对进场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检验,并切实落实检测方案;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构配件一律不得用于工程。
4.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升检测信息化管理能力,适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反馈检测信息;对检测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0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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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09〕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滚动实施、梯度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一)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构建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大型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
(五)有利于对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福利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和重大策划储备项目3类:(一)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已列入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结转新年度续建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计划于未来3年内开工的项目。
武城重[2010]1号文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文件
![武城重[2010]1号文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69e53433b90d6c85ec3ac6f2.png)
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文件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武城重[2010] 1号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的通知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代建)单位,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一月七日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第一条为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武政[2008] 4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武政[2009] 30号)文件精神,又好又快地推进政府投资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评标工作质量,确保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到位率、工期保障率和质量优良率,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令第27号)等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意见。
第二条经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列入城建重点工程范围的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必须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如项目审批部门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带头遵守、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市人民政府关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武建[2007]248号)、《关于大力支持本地企业开拓市场的通知》(武经[2009]009号)等文件精神。
武汉市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大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武建[2008]154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大检查的通知(武建〔2008〕154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政站、安全站、市场站、商砼站,各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武政[2008]41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及目的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状况,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监管力度,不断提高我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达到摸清底数、查找隐患、及时整改、杜绝事故、规范市场的目的,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奠定良好基础。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市建委专门成立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大检查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由市建委副主任彭浩任组长,建管办副主任夏平任副组长,成员由安全站站长邱济彪、市场站站长岑琳、市政站副站长付光明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检查专班,分别由市政站、市场站、安全站、分管领导和相关监管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专班由市政站副站长付光明、市场站副站长王伟震、安全站总工蒲宇锋牵头负责,按照江南片、江北片、重点工程项目(以市建委公布的19项重点工程为准)分组检查的原则,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具体检查组织工作。
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推进城建重点工程全面开展精细化建设管理活动,提高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精细化水平,依据《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列入《市城建重点工程目录》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水务、园林、住房保障、城管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市城建重点工程(以下简称重点工程)实行质量目标化管理。
质量目标为市级优质工程率100%,省级优质工程率30%,力争国家级优质工程获奖率10%。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第五条对重点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包括代建、BT业主,下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开展建设工作,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六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并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对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对经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纳入绿色通道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开工之前持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施工图技术性审查认可文件和有关合同文件,到管理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严格实施开工前质量措施检查工作。
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设置、相关质量保证制度的建立、质量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照等进行严格检查;对重要的施工方案、重大风险源按规定组织专家技术咨询和评审。
未经检查或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工。
第九条严格执行工期管理制度。
严格规范施工工期调整,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盲目抢进度、赶工期。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市城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为推进我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1号)、《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0号),增强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一)2014年10月15日起,新开工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以下统称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项目负责人有变更的,应重新签署《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工作完成后开具《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办证联系单》时负责告知“建筑工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下载地址及方式和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要求。
今年6月以后已开具《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办证联系单》还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的,按项目划分分别由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通知保证新的办证要求的落实。
(二)对截止2014年10月15日的在建工程,要在10月31日前补签《承诺书》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由建设单位收集后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城建〔2014〕219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城建〔2014〕219号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建厅的统一部署,决定自即日至2016年8月份,利用两年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现将《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两年行动取得实效。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0月10日武汉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建设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及省住建厅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坚决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业企业行为,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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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推进城建重点工程全面开展精细化建设管理活动,提高城建重点工程质量精细化水平,依据《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列入《市城建重点工程目录》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水务、园林、住房保障、城管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市城建重点工程(以下简称重点工程)实行质量目标化管理。
质量目标为市级优质工程率100%,省级优质工程率30%,力争国家级优质工程获奖率10%。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第五条对重点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包括代建、BT业主,下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开展建设工作,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六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并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对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对经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纳入绿色通道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开工之前持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施工图技术性审查认可文件和有关合同文件,到管理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严格实施开工前质量措施检查工作。
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设置、相关质量保证制度的建立、质量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照等进行严格检查;对重要的施工方案、重大风险源按规定组织专家技术咨询和评审。
未经检查或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工。
第九条严格执行工期管理制度。
严格规范施工工期调整,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盲目抢进度、赶工期。
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优化施工组织。
第十条实行精细化管理责任制度。
成立精细化管理组织机构,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岗;制定精细化管理计划与办法,明确精细化管理目标、标准、任务和工作流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理单位依法行使监理签证权、指令控制权,发挥监理单位在精细化管理中质量把关作用。
第十一条实行项目质量巡查与考核制度。
每月对施工项目组织一次质量检查,对各单位质量管理进行量化评分排名,实行质量考核奖优罚劣。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专家咨询与论证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重要方案的专家论证,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的工程,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全面执行重点工程第三方检测制度。
严格执行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之前,委托符合要求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使用功能质量进行检测;在施工过程中,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的第三方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实行施工信息实时监测与报告制度。
委托独立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周边道路、临近建筑变形情况等进行监测分析,并根据监测情况和设计要求及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管理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实行重点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制度。
对需进行单位(标段)工程或者分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在报经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可参照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的规定,组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
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设置永久性标志牌。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不得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第十七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查设计工作,制定勘查设计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全面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十八条全面开展精细化勘察设计活动。
严格履行勘查设计服务合同,结合工程地质特点和施工管理要求制定重点工程勘察设计精细化管理细则,确保重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勘查设计现场代表制度。
按照重点工程特点与要求,选派满足驻场要求的勘查设计现场代表,同步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图纸设计问题,履行设计技术指导与服务职能。
第二十条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明确的质量技术要求和施工措施建议,在设计技术交底时进行详细解释与说明。
第二十一条严格履行质量验收职责。
按时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内容和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与要求提出明确意见,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加强设计技术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设计重大变更管理文件的要求,对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文件的类型进行判别界定,并及时履行签章手续;对属于设计重大变更的,提请建设单位按规定重新送审。
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第二十三条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开展施工活动,制定施工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落实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制定项目管理与工程质量检查与考核的制度与办法,配备质量检查工具和检测仪器,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转。
第二十五条全面开展精细化施工管理。
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分部分项工程精细化施工管理办法,落实质量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强化施工工序精细化管理要求,确保重点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六条实行施工班组技术交底公示栏制度。
在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时,应当重点分析施工技术难点、质量要求、关键控制点、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确保精细化管理要求落实到基层。
第二十七条严格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严格材料进场验收制度,所有建筑材料、构配件进场时都必须按照规定履行验收制度;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格实行“三检一接’制度,确保精细化质量控制工作落实在施工过程之中。
第二十八条实行重点工程项目经理锁定制度。
重点工程的项目经理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且必须具有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书或授权书;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如确需更换的,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严格实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以及质量监督机构和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监理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第三十条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制定工程监理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全面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理控制体系。
应当按照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方案,开展项目监理部日查、监理公司周评检查工作,落实监理工作责任,提高监理工作效率。
第三十二条实行重点工程项目总监锁定制度。
重点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总监,且必须具有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书或授权书;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如确需更换的,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监理例会制度。
应当定期召开监理例会、不定期召开施工质量技术专题会,研究施工质量问题和施工技术难题,商定施工与质量控制措施,落实精细化施工要求。
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施工质量验收制度。
严格开展材料进场验收工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准用于工程施工;严格督促施工单位开展“三检一接”工作,对于上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的,不得进行后续工序施工。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旁站监理制度。
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旁站监理工作计划,对于关键节点和重要部位严格按照旁站计划实施旁站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第三十六条充分行使监理签证指令控制权。
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严格行使监理指令控制权,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完善监理月报制度。
监理月报要详细记载工程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状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等,要定期报送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六章检测、监测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第三十九条对检测、监测工作质量负责。
应当按照工程特点和检测合同要求,制定检测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检测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依法对检测、监测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检测资质和人员应当符合有关要求,按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第四十一条实行不合格检测、监测信息报告制度。
应当按技术标准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做到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发现受检内容为不合格时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七章质量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加强重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管理工作内容、程序及要求,提高服务能力与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认真开展精细化监督管理活动。
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精细化管理要求,制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计划,明确质量监督检查节点与检查内容,加强监督管理交底和首次进场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监督检查重点工程精细化建设管理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四条实行重点工程差异化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重点工程差异化管理办法,对现场管理差、质量体系不健全或施工质量较差的重点工程,调配优质监督管理资源进行针对性监督检查,提高重点工程精细化水平。
第四十五条实行专家巡查制度。
市城建重点办建立重点工程巡查专家库,依据重点工程专家巡查办法开展重点工程质量检查巡查,指导和督导重点工程建设与质量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加强对监理行业的管理工作。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工作,对监理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清除出武汉市建筑市场,对外埠企业将其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建立重点工程质量信息通报与曝光制度。
管理部门要定期报告重点工程质量状况,通报表彰质量控制与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主要管理人员;通报批评施工质量低劣或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的责任单位和主要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加强重点工程行政执法工作。
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对在重点工程建设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对有关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