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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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建设工程类别、规模、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及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适用处罚种类、处罚额度或者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本规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细化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处罚阶次,罚款幅度按照法定罚款最高额度的30%以下、30%-70%、70%-100%划分为三个区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条款数量,确定罚款额度,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需要当地执法机构配合的,当地执法机构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执法机构发现需要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建部发布工程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

住建部发布工程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

│2019·11 特别关注7│住建部发布工程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本刊讯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两个文件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使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同时明确了依法应当由住建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内容,包括对违法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对违法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等。

该《实施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试行8年之久的《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建法〔2011〕6号)同时废止。

《实施办法》明确,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其他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办法》强调,停业整顿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资质类别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对于设计、监理综合类资质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工程类别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此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市建委行政自由裁量权明细

市建委行政自由裁量权明细

四以下的罚款例》第六十四条
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四以下罚款
31
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四以下的罚款
例》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32
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条
33
34
竣工验收后,不向建
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修办法》第十八第一款
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修办法》第十九条35
单位、施工单位违反
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定》
第二十五条36
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款
定》
第二十七条
37
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
二款
38
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39
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
二款
40
依照法律、法
未经安全性能
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款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
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三款
物和地下管线等采用专项防护措施五款。

自由裁量规则

自由裁量规则

邵东县建设局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规则(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分)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民用建筑管理规定》、《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全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和幅度内,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进行理性判断,适当、公正地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裁量。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合理、适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受非相关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实施建设工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实施建设工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建设工程管理秩序的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规则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市住建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章建筑市场管理第一节勘察设计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条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初次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两次以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且影响较坏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㈣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但造成严重质量后果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行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执行标准:㈠转包签订合同但没有实施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㈡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没有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38%以下的罚款;㈢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未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8%以上42%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㈣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2%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xx市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xx市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xx市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行使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建设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和坚持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效力等级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七条建设违法行为分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按照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幅度,行政处罚相应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裁量等级。

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x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见附件)实施裁量权。

(一)不予处罚是指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二)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三)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适用的行政处罚;(四)一般处罚是指不具有适用从轻、从重处罚条件的行政处罚;(五)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适用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有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以下统称执法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执法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处罚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决定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进行。

(二)公平合理原则。

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违法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等因素,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

(三)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通过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

在法律效力相同的情况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违法行为发生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的,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2019年第12期Macro window「宏观视窗J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办法所称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法定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通过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合理划分不同档次违法情形,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未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使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内容:(-)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需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直接发现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确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变更审批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 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造成
罚款
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
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
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
违法行为逾期
擅自在铺装路面 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处 5 责令改正、 未改正或造成
的道路上行驶履 (三)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 较重违法 罚款
千元以上 1 万 一定危害后果
10 带式车辆、铁轮 驶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
元以下的罚款 的
车和其他对道路 路有损坏的车辆的”第四十条 任何
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违法行为尚未 责令改正、
造成危害后果 罚款
的。
处 1 千元以上 2 千元以下的罚 款。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
4
未对设在城市道 路上的各种管线 的检查井、箱盖 或者城市道路附
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 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 缺或者修复的;《海南省城市市政 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
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的。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 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般违法
违法行为尚未 责令改正、
造成危害后果 罚款
的。
责令改正,处 1 千元以上 5 千 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3.11•【字号】穗建规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3号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职责和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订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3月11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B1.25序号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自由裁量基准B1.25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B1.29序号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自由裁量基准B1.29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不书面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的《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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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罚款30000元以下)(一)法律依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且能够主动改正的。

罚款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犯,纠正不及时的罚款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10000元(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纠正不及时,认错态度不好,罚款基准: 10000-15000元(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告知后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继续施工,并且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罚款基准:降低资质等级,并处以15000—20000元(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错误,且侮辱、谩骂、甚至殴打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

罚款基准:20000—28000元,吊销资质证书,追究刑事责任2、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罚款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下)(一)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且能够主动改正的。

罚款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纠正不及时,认错态度不好,没有办理有关证件罚款基准: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告知后仍继续施工,并且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罚款基准: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错误,且侮辱、谩骂、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

罚款基准: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二、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罚款100万元以下)(一)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且能够主动改正的。

罚款基准:责令限期改正(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犯,纠正不及时的。

罚款基准:50万元(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纠正不及时,认错态度不好,没有纠正的罚款基准:50万元—60万元(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告知后仍继续施工,并且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罚款基准:60万元-70万元(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错误,且侮辱、谩骂、殴打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

罚款基准:70万元—90万元三、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罚款30000元以下)(一)法律依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且能够主动改正的。

罚款基准:责令限期改正(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犯,纠正不及时的。

罚款基准:(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纠正不及时,认错态度不好罚款基准: 5000-10000元(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告知后仍继续施工,并且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罚款基准:降低资质等级,并处10000—20000元(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错误,且侮辱、谩骂、殴打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

罚款基准:吊销资质证书,追究刑事责任,并处20000—28000元四、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罚款30000元以下)(一)法律依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且能够主动改正的。

罚款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犯,纠正不及时的。

罚款基准:责令停业整顿,不予处罚(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纠正不及时,认错态度不好罚款基准:5000—10000元(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告知后仍继续施工,并且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罚款基准:降低资质证书,10000-20000元(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错误,且侮辱、谩骂、殴打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

罚款基准: 20000—28000元,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罚款100000元以下)(一)法律依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且能够主动改正的,无违法所得罚款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犯,纠正不及时的,有违法所得罚款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纠正不及时,认错态度不好,并有违法所得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20000元(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告知后仍继续施工,并且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有违法所得罚款基准:20000—5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错误,且侮辱、谩骂、殴打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有违法所得罚款基准:50000—9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一)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且能够主动改正的。

无违法所得罚款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非法资质证书(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犯,纠正不及时的。

有违法所得罚款基准: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 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纠正不及时,认错态度不好,有违法所得罚款基准:吊销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有违法所得罚款基准: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错误,且侮辱、谩骂、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有违法所得罚款基准:吊销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8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的罚款七、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一)法律依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且能够主动改正的,无违法所得罚款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犯,纠正不及时的,有违法所得罚款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10000元(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纠正不及时,认错态度不好,并有违法所得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并处10000—15000元(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有违法所得,并造成损失罚款基准:15000—2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错误,且侮辱、谩骂、殴打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有违法所得罚款基准:20000—2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分包的(罚款10万元以下)(一)法律依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且能够主动改正的。

罚款基准:限期改正(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犯,纠正不及时的。

罚款基准:10000—20000元(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纠正不及时,认错态度不好,没有及时纠正的罚款基准:20000——3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造成损失的罚款基准:30000元—50000元,降低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错误,且侮辱、谩骂、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

罚款基准:50000元—80000元,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罚款30000元以下)(一)法律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且能够主动改正的。

罚款基准:限期改正(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犯,纠正不及时的。

罚款基准:罚款5000元——10000元,限期改正(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纠正不及时,认错态度不好,没有及时纠正的罚款基准:10000——15000元(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有违法所得罚款基准:15000元—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错误,且侮辱、谩骂、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

有违法所得。

罚款基准:20000元—2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十、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罚款100万元以下)(一)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且能够主动改正的。

罚款基准:限期改正(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犯,纠正不及时的。

罚款基准:50万元,责令改正。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纠正不及时,认错态度不好,没有及时纠正的罚款基准:50万元——60万元,责令改正(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告知后仍继续施工,并且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罚款基准:60万元—80万元,责令改正(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错误,且侮辱、谩骂、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

罚款基准:80万元—90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50万元以下罚款)(一)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犯,认错态度好,且能够主动改正的。

罚款基准:责令改正(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犯,纠正不及时的罚款基准:20万元(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纠正不及时,认错态度不好,没有及时纠正的罚款基准:20—30万元(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罚款基准:30—40万元(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错误,且侮辱、谩骂、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罚款基准:40—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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