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之现场检查规程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2007修改)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2007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3•【文号】银监发[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银监发[2007]55号)各银监局:现将修改后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一、总则(一)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全面和专项现场检查。
(三)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
(四)本规程所指的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五)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根据被查单位的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的复杂程度,选择相应的检查程序。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七)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工作,遵守银监会“约法三章”、廉洁自律的要求,认真执行《银监会系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现场检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检查准备阶段(一)立项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其根据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监测情况、风险评级结果,及以往现场检查报告,在与现场检查人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监管周期现场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的立项,并与现场检查人员一起进行立项的审议,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检查重点项目。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为规范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我会制定了《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关的现场检查文书示范文本一并印发,请参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0年9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监管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立项并组织实施。
根据监管备忘录等合作协议和对等原则,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监管对象的境外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或境外监管机构联合我方且以我方名义对其监管对象的境内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立项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现场检查实行分级立项。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别负责对其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
根据监管需要,上级机构可以对下级机构的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也可以指定或建议下级机构对其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
监管对象所在地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称属地监管机构)认为其所监管法人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可以向该分支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提出现场检查立项建议。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专职现场检查部门归口管理本级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编制本级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会签本级临时立项,对现场检查通知书统一编号,规范现场检查文书格式,汇总现场检查情况等。
银行业监管之现场检查规程

第三模块现场检查规程目录:1 模块说明 (3)2现场检查程序流程图 (3)3 具体操作要求 (9)3.1检查准备阶段 (9)3.1.1 检查立项阶段 (9)3.1.2成立检查组 (10)3.1.3拟定《现场检查方案》(附件3) (12)3.1.4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5) (13)3.1.5检查前问卷(附件6) (14)3.1.6收集检查有关资料 (15)3.1.7开展检查前调查与分析 (15)3.1.8拟定《进点会谈提纲》(附件7) (16)3.1.9检查前培训 (16)3.2检查实施阶段 (17)3.2.1进点会谈 (17)3.2.2实施检查 (18)3.2.3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附件13) (20)3.2.4编制和发出《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附件14) (22)3.2.5结束现场 (23)3.3检查报告阶段 (24)3.3.1分项目检查小结(附件15) (24)3.3.2形成《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附件16) (24)3.3.3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 (25)3.3.4发出《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 (26)3.3.5形成《现场检查报告》(附件18) (26)3.4 检查处理阶段 (29)3.4.1《现场检查意见书》(附件20) (29)3.4.2下达《现场检查意见书》程序 (29)3.4.3《现场检查意见书》主要内容 (29)3.4.4《现场检查意见书》发出方式 (29)3.4.5《现场检查意见书》生效 (29)3.4.6制作《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清单》(附件21) (30)3.4.7监管函件的发出 (30)3.4.8催收整改报告 (30)3.4.9督促整改 (30)3.4.10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监管强制措施告知书》 (31)3.5检查档案整理阶段 (31)3.5.1建立《现场检查档案》 (31)3.5.2《现场检查档案》主要内容 (31)3.5.3编写《现场检查档案目录》 (32)3.5.4装入《现场检查档案》档案盒 (32)3.5.5移交《现场检查档案》 (32)3.5.6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 (32)3.5.7现场检查总结与考评 (33)4 检查文本格式 (33)1 模块说明本模块包括现场检查程序流程图、具体操作要求和现场检查文本格式三部分。
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全文

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全文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派出检查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资料、采集数据信息、查看实物、外部调查、访谈、询问、评估及测试等方式,对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现场检查是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监管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的威慑等功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体系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和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忠诚履职,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加强现场检查纪律和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检查人员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银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检查期间,被查机构应为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
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同意,不得将检查情况和相关信息向外透露。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现场检查包括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后续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现场检查细则(供检查参考)—— 非现场监管报表部分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现场检查细则(供检查参考)——非现场监管报表部分本次统计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的报表范围有: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所有基础报表、统计部所设计的特色报表、国别风险报表、QIS测算报表和GSIFI报表等。
本部分检查主要是对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的数据来源、加工方法、操作流程以及技术、组织保障情况,其中重点对部分填报难度大、涉及面广、风险反映集中的报表进行检查。
历年非现场监管检查查的比较多的报表主要是资本充足率报表、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授信集中情况表等。
第一部分总体说明一、检查内容(一)非现场监管报表管理工作—从2011年这部分可以归入《良好标准》中制度建设、系统保障以及日常监控部分来进行评估1.非现场监管报表涉及部门的职责分工及组织保障情况;2.数据来源及技术保障情况;3.数据加工方法及报表操作流程;4.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部控制及数据质量保障情况。
(二)制度执行情况---部分内容可以由制度建设来评估1.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方法和统计项目归属关系的准确性、完整性;2.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资料调阅清单(一)进场前资料1.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制度实施细则;2.非现场监管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及部门职责分工要求;3.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项目与数据源数据(会计数据等)间的归属关系;4.当期(报表时点与期数要求应根据检查目的进行调整)会计决算报表(并表及未并表):业务状况变动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5.上年年报;6.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说明;7.其他检查进场前需准备和分析的资料。
(二)进场后资料包括准备金计提标准,准备金及计提准备对应的资产明细表等。
三、检查要点和注意事项(一)检查前的准备工作1.熟练掌握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2004年有关统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4〕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04〕18号)、《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银监办发〔2004〕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5年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5〕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监发〔2005〕22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49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6年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06〕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2007年正式运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7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银监发〔2006〕8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计算资本充足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8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7〕84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73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小企业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88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8〕1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2009年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8〕85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0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9〕11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1年非现场管理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0〕11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本充足率报表中融资平台贷款填报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2012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1]99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巴塞尔委员会定量测算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7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定量测算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9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报送新资本充足率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2]53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2013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2]58号),熟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股东关联交易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现场检查规程(暂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0.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落实依法行政精神,根据银监会现场检查工作实际,我会草拟了《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法规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许可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14日。
中国银监会2015年10月15日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派出检查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资料、采集数据信息、查看实物、外部调查、访谈、询问、评估及测试等方式,对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现场检查是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监管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功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体系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ppt
检查组应当提前或进场时向被查机构发出书面检查通知,组织召开进点会谈,并向被查机构提出配合检 查工作的要求。同时由检查组组长或负责人宣布现场检查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告知被查机构对检查人 员履行监管职责和执行工作纪律、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存在突然袭击情况,需要时刻警醒,可随时接受检查
检查质量控制:
检查资源共享: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现场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检查资源共享,提高现场检查效率。 检查程序、方式、内容、经验、发现问题等共享,将大大提升效率,更能发现被检查机构的痛点。
检查人才培养:
应当配备与检查任务相适应的检查力量,加强现场检查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细化人才的专业领域, 提升现场检查水平,将现场检查作为培养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队伍和提高监管能力的重要途径。 监管机构人才专业能力将大幅度提升,检查人才在整个系统内共享,提升检查质量,对被检查机构不利,因此各项工作不能 存在侥幸。
因果循环,以往表现是监管决定性因素, 因此不要留给监管坏印象。
经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可以立项开展临时检查 。各银保监局应当在临时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项情况向银保监会报告。银保监 会相关部门针对重大风险隐患或重大突发事件拟按照现场检查流程开展的检查,原则 上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立项要求,会签相应的现场检查部门。
总 第一章
则
检查机构及人员的要求:
1.应当依法检查,文明执法,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保密和廉政纪律。 2.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现场检查纪律和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检查人员廉洁履职情况的监督。
检查保密,检查过程保密,检查发现在可以公布前保密,避免引起市场不必要的猜测。
湖南银监局现场检查操作规程(修订版)
附件一湖南银监局现场检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现场检查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现场检查,是指湖南银监局及所辖分局为了实现监管目标,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等进行实地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现场检查包括立项与准备、实施、报告、处理和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根据检查项目的内容和复杂程度,可对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适当简化。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检查派出单位,是指确定成立和派出检查组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湖南银监局及所辖分局。
本规程所称的检查派出单位负责人,是指湖南银监局及所辖分局局长或分管该检查项目的局领导。
第五条湖南银监局及所辖分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参加银监会组织的大型检查项目,银监会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立项与准备第六条现场检查立项与准备阶段包括申请立项、成立检查组、收集和分析相关资料、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组织检查人员培训、发送现场检查通知书等步骤。
必要时可制发检查前问卷。
第七条现场检查根据以下情形立项:(一)上级机关的工作安排;(二)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三)非现场监管需要;(四)处置临时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的需要;(五)领导批示及其他确需开展现场检查的情形。
第八条申请立项,监管部门应制作《现场检查立项书》(格式见附件1),报局长批准。
《现场检查立项书》由办公室统一编号。
上级单位安排实施的检查项目,本单位不需再立项。
上级单位下发的检查文件视为立项文件。
第九条检查派出单位可根据检查项目的大小和复杂程度,确定成立一个或若干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可由一个监管部门单独或牵头成立。
检查组对检查派出单位负责。
检查组设组长和主查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
涉及多个监管部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机构而设立多个检查组的检查项目,可成立现场检查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现场检查项目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银行业现场检查方法、技巧与案例分析
4、充分运用商业银行管理信 息系统,提高检查效率
三、现场检查报告阶段
四、现场检查处理阶段
五、现场检查档案整理阶段
结束语:
1、风险无处不在。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
心是做好现场检查工作的前提。 2、现场检查是一门艺术。要做好现场检 查,还需要检查人员的悟性和钻研。
谢 谢 大 家!
四、现场检查的种类
(一)按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划分 1、全面检查 2、专项检查 (二)按检查的时间划分 1、定期检查 2、不定期检查
五、现场检查在法律方面 要注意的问题
(一)现场检查的主体必须合法 (二)现场检查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 准确 (三)现场检查的程序必须合法 (四)现场检查的形式要合法
第二部分 现场检查方法、技巧 与案例分析
(二)现场检查在风险为本监管
框架中的地位
1、风险为本监管概念
风险为本监管模式的核心内容及运作流程 第一步:了解被监管机构。 第二步:作出风险评估。 第三步:策划监管工作。 第四步:决定现场检查范围。 第五步:执行现场检查。 第六步:辅之以连续性的非现场检查。
2、实施风险为本监管模式应掌 握的要点
第一部分 现场检查基本原理
一、现场检查的地位和作用 二、现场检查的基本原则 三、现场检查的内容 四、现场检查的种类 五、现场检查在法律方面要注意的问题
一、现场检查的地位和作用
(一)现场检查的含义 (二)现场检查在风险为本监管框架中的
地位
(三)现场检查的作用
(一)现场检查的含义
现场检查是指银行监管当局及其分支机 构派出监管人员到被监管的金融机构进 行实地检查,通过查阅金融机构经营活 动的账表、文件等各种资料和座谈询问 等方法,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 分析、检查、评价和处理,督促金融机 构合法稳健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维护金融机构及金融体系安全的一种检 查方式。
《银行现场检查方法》word版
现场检查方法一、人员配备(一)调阅营业机构人员配备和岗位分工资料,查看网点是否按照柜面劳动组合要求配足人员。
(二)调阅网点岗位分工资料,检查支行营业室和设置3个以上(含)营业窗口同时办理对外现金收付业务的分理处是否设置主出纳岗位。
二、日常管理(一)调阅支行或网点制度办法,检查网点是否建立请销假资料。
(二)调阅网点考核办法和定期考核资料,检查网点是否包括对柜员的考核内容,是否按照考核办法落实对柜员的考核。
(三)调阅网点考勤资料,检查网点是否登记人员出勤记录,登记是否完整。
(四)现场查看,检查柜员是否携带个人银行卡、折、现金等私人物品进入工作区域。
(五)调用“0386查询网点全部柜员”交易,查看柜员掩码设置是否合理,调离柜员是否删除。
三、会计科目使用调阅会计档案系统《内部核算账户余额积数表》,查看会计科目与所核算账户内容是否相符,通过ABIS“0137按科目号查询分户账、0170查询分户账历史明细”,抽查66699、66999、66605、35199、35305等内部科目分户记录和凭证影像,根据核算内容检查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四、代收代付业务通过“0137按科目号查询分户账、0170查询分户账历史明细”查询A系统是否开立66699科目代发工资账户,是否按委托单位逐个建立94账户核算,结合其他银行代理业务,查看代发工资等协议是否合规。
五、大额取现交易通过登陆ARMS系统,“信息监控-预警信息监控-规则分类信息监控-大额交易”查询历史大额取现信息,与大额取现预约登记簿进行核对,是否存在未登记、漏登记等现象。
六、客户身份识别同个人开户资料、对公开户资料检查合并,检查是否开户是否对客户身份进行联网核查,是否按规定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联网核查日期、时间是否与开户日期对应,是否属于事后补做联网核查。
七、运营档案和登记簿检查(一)调阅各类手工登记簿,了解其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合规、规范。
(二)查看会计档案管理,结合移交相关资料,了解运营档案交接是否规范,调阅是否经审批,适当抽查并结合掌握的信息,分析是否存在传票等档案丢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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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模块现场检查规程目录:1 模块说明 (3)2现场检查程序流程图 (3)3 具体操作要求 (9)3.1检查准备阶段 (9)3.1.1 检查立项阶段 (9)3.1.2成立检查组 (10)3.1.3拟定《现场检查方案》(附件3) (12)3.1.4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5) (13)3.1.5检查前问卷(附件6) (14)3.1.6收集检查有关资料 (15)3.1.7开展检查前调查与分析 (15)3.1.8拟定《进点会谈提纲》(附件7) (16)3.1.9检查前培训 (16)3.2检查实施阶段 (17)3.2.1进点会谈 (17)3.2.2实施检查 (18)3.2.3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附件13) (20)3.2.4编制和发出《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附件14) (22)3.2.5结束现场 (23)3.3检查报告阶段 (24)3.3.1分项目检查小结(附件15) (24)3.3.2形成《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附件16) (24)3.3.3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 (25)3.3.4发出《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 (26)3.3.5形成《现场检查报告》(附件18) (26)3.4 检查处理阶段 (29)3.4.1《现场检查意见书》(附件20) (29)3.4.2下达《现场检查意见书》程序 (29)3.4.3《现场检查意见书》主要内容 (29)3.4.4《现场检查意见书》发出方式 (29)3.4.5《现场检查意见书》生效 (29)3.4.6制作《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清单》(附件21) (30)3.4.7监管函件的发出 (30)3.4.8催收整改报告 (30)3.4.9督促整改 (30)3.4.10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监管强制措施告知书》 (31)3.5检查档案整理阶段 (31)3.5.1建立《现场检查档案》 (31)3.5.2《现场检查档案》主要内容 (31)3.5.3编写《现场检查档案目录》 (32)3.5.4装入《现场检查档案》档案盒 (32)3.5.5移交《现场检查档案》 (32)3.5.6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 (32)3.5.7现场检查总结与考评 (33)4 检查文本格式 (33)1 模块说明本模块包括现场检查程序流程图、具体操作要求和现场检查文本格式三部分。
现场检查程序流程图,简要介绍现场检查所涉及各个阶段的主要流程和要求,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部分,以及涉及的有关部门。
具体操作要求,则是对现场检查程序流程图进行的详细说明,明确了相关监管职责、权限以及具体内容、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以及质量控制要求等。
文本格式。
列举了现场检查流程需要的各类文本格式范本。
2现场检查程序流程图3 具体操作要求3.1检查准备阶段3.1.1 检查立项阶段3.1.1(1)自选项目立项。
非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在充分利用监管成果和征求现场检查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监管周期现场检查计划,根据检查计划或领导临时安排制发《现场检查项目建议书》(附件1),主要包括:项目名称、立项理由、检查目的、检查范围和重点、检查对象及分支机构、检查组织处室、检查方式、检查人员数量、检查时间及工作量等。
送交现场检查部门,向其征求意见。
3.1.1(2)银监会指定检查项目立项。
现场检查部门根据银监会现场检查计划直接立项,无需非现场监管部门制发《现场检查项目建议书》。
银监会指定检查项目在征求意见时由现场检查部门报分管局长审定上报。
3.1.1(3)意见反馈。
现场检查部门在收到非现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后,应尽快向非现场监管部门反馈同意或修改事项及理由的意见。
3.1.1(4)修订。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与现场检查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采纳其合理意见,对《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进行修改完善,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3.1.1(5)审定。
自选项目的《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由非现场监管部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反馈现场检查部门。
现场检查部门根据银监会制定项目和非现场监管部门自选项目立项建议向办公室报送检查计划审核,由办公室统一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3.1.1(6)保存。
银监会现场检查计划文件、审定后的《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和银监局审定后的现场检查计划,由现场检查部门留存,据以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存档,非现场监管部门保留一份副本。
3.1.1(7)特别项目。
涉及统计、科技以及信访等自选项目的现场检查项目,由相应的功能监管部门参照以上程序进行立项。
3.1.2成立检查组3.1.2(1)项目检查组。
现场检查部门根据审定后现场检查计划成立项目检查组,明确组长、项目负责人。
检查项目只涉及1家银行的,直接设立检查组,不需成立项目检查组。
3.1.2(2)检查组。
一个检查项目涉及多家银行的,可以分设多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明确组长、主查人、检查成员。
3.1.2(3)检查小组。
每个检查组可以分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至少由两人组成,以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和监督。
3.1.2(4)检查组人员。
检查组的人员构成应根据检查项目内容和被查机构情况而定。
现场检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的专业特长应符合检查项目要求,主查员必需具备主查员资格。
3.1.2(5)检查组组长。
由现场检查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确定。
检查组组长(根据需要组长也可以同时兼任主查员)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协调重大事项,指导现场检查严格依照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审核主查员提交需要进一步审核的重大问题工作底稿及事实确认书、向领导汇报检查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协调修改方案等事项、审核《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等其他相关监管文件,负责组织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初步处理建议的讨论,对现场检查纪律负总责。
3.1.2(6)项目负责人。
由现场检查部门负责人确定。
负责制定《检查方案》初稿,负责协助检查组组长实施现场检查工作从准备阶段到报告阶段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和检查时间,与法规部门协调检查处理事项,汇总检查报告。
3.1.2(7)主查员。
由现场检查部门负责人确定,也可根据需要以现场检查项目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主查员应具备相当的现场检查工作经验,负责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及时向检查组组长反映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审阅归集全部《工作底稿》和《事实确认书》、组织撰写《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等其他相关监管文件。
初拟检查处理建议提交检查组讨论。
3.1.2(8)分项目小组组长。
由检查组组长或主查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设立。
小组组长应服从、完成检查组组长、主查员分配的各项任务,负责控制分项目内容的实施及检查小组质量、进度、检查时间;复核检查小组内检查人员的全部工作底稿;拟写分项目检查情况报告;及时向检查组组长、主查员反映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
完成分项目检查情况报告等检查文本。
3.1.2(9)检查组成员。
成员分工由主查员根据检查组人员的知识水平、工作经历和检查任务确定,由检查组组长认可。
检查组成员应服从、完成检查组组长、主查员、检查小组组长分配的各项任务,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认真拟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检查组人员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3.1.2(10)人力集成。
检查人员一般由检查组组长根据主查员提出的人员需求确定。
若涉及跨部门(包括处室、监管办、分局)人员集成,由主查员拟写《现场检查人员抽调人员需求申请表》(附件2),主要包括检查人员的数量需求和专业构成需求。
根据现场检查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从监管业务、政策法规、统计分析、计算机技术等方面提出专业人员配备要求。
经检查组长审核报人事部门审查,人事部门原则上应尽快审定人员调配意见,并将审定结果通过《现场检查人员抽调人员需求申请表》反馈给现场检查部门,实施对人员的统一调配。
3.1.2(11)银监会运用EAST检查系统开展自上而下的检查项目,需要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对应部门配合检查的,由对应部门组织检查人员,需要人员集成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3.1.3拟定《现场检查方案》(附件3)3.1.3(1)初稿。
项目负责人按照《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要求,结合对被查机构前期调查分析结论,组织拟写《现场检查方案》初稿。
主要包括制定检查的依据、被查机构名称、拟检查的范围、内容、目的、重点、实施步骤、方式、时间;报告、附表格式要求;检查组人员及分组;检查依据。
《现场检查方案》内容必须符合银监会的统一要求,且对检查重点、方法、进度、分工做出具体规定,可编制每个检查人员的检查作业图或操作表,直观地展示现场检查方案的要素。
银监会统一组织检查项目已经制定《检查方案》的,主查员可根据情况结合检查对象和本地特点细化检查方案。
3.1.3(2)讨论。
检查组组长主持召开《现场检查方案》初稿讨论会,经检查组人员充分讨论通过。
3.1.3(3)征求意见。
《现场检查方案》初稿经检查组组长审查后向非现场监管部门发出《征询意见函》(附件4)征求意见,非现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对《现场检查方案》提出相关修改建议,通过《征询意见函》反馈现场检查部门。
现场检查部门与非现场监管部门之间对《现场检查方案》征询意见、反馈意见及抄送等程序均应在《征询意见函》上办理签收手续。
3.1.3(4)审定。
现场检查部门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形成正式的《现场检查方案》,经检查组讨论通过,以正式文件或签报程序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时将审定的《现场检查方案》抄送非现场监管部门。
3.1.3(5)方案调整。
若在实施检查过程中需对检查方案作原则性重大调整,包括对被检查机构的调整、检查抽样范围的减少、检查时间的延长、检查人员重大变动等,调整方案应通过签报方式经分管局领导认可。
3.1.4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5)3.1.4(1)初拟。
《现场检查通知书》由主查员或主查员指定检查组成员拟写,内容包括:被查机构名称;检查依据、范围、主要内容、方式、检查起止时间;检查组组长、主查员和其他检查人员名单;对被查机构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其他事项。
3.1.4(2)制作流程。
《现场检查通知书》以签报方式按程序报分管局长审批,由办公室统一登记文号,一式5份,送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各1份,送被查单位1份,按监管函件保存1份,归入检查档案1份。
3.1.4(3)发出。
《现场检查通知书》一般由主查员提前下发被查机构,也可在进点会谈时递交被查机构。
3.1.4(4)临时性检查。
对群众来信举报、领导批示件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以现场检查方式快速实施核查,可以签报方式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按简易程序实施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