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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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10•【字号】•【施行日期】1996.01.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1996年1月10日)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中央单位、地方单位、部队系统、外商独资或合资在本市各区、郊县城厢镇、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加层住宅(包括集体和单人宿舍)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主管机构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或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住宅建设办公室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督促实施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计划编制市住宅局根据每年住宅建设投资计划、施工计划中的竣工项目和居住区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建筑的规划要求,结合住宅建设配套费收取情况,会同市政、公用等住宅配套单位和公建专业主管部门编制住宅竣工配套计划。

第五条规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居住区、住宅小区的详细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计划实施住宅建设单位和住宅配套单位,根据下达的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制订实施方案,签订住宅配套合同。

承担公共建筑设施建设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并及时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

公安、路政部门对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条审核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核是综合性审核。

新建住宅须经自来水、供电、质量监督站、房屋、环卫、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后,方可向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填报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一)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投资、施工、配套计划的批准文号;(二)本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说明;(四)质量监督站、自来水、供电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明确结论的验收合格文件;(五)按《办法》要求,提供市政、公用设施临时过渡使用的证明文件;(六)住宅建设配套费交纳存根或包干建设的批准文件等。

2024年上海市参建住宅协议(2篇)

2024年上海市参建住宅协议(2篇)

2024年上海市参建住宅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上海市民的住房权益,推动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加强住宅项目的质量和管理,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2024年开始进行参建住宅的新项目,包括新建住宅项目、旧房改造项目等。

各参建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合作。

第三条:参建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共同维护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市民的住房权益。

第四条:住宅项目的设计、施工、销售、交付等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住宅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项目成立第五条:住宅项目的成立需经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立项,符合条件后方可启动。

第六条:住宅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应合法取得,项目建设应符合土地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第七条:住宅项目应进行综合评估,包括项目的环境保护、交通便利性、基础设施配套等因素,确保项目具备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八条:住宅项目的合作方应签署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三章:项目开发第九条:住宅项目应进行细致的规划和设计,确保合理的户型布局和景观环境。

第十条:住宅项目的施工应符合相关的施工标准和质量监控要求,确保项目的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住宅项目的建设过程应进行监理,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安全评估,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二条:住宅项目的销售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确保销售过程公平、公正,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参建方义务第十三条:参建方应按照协议的规定,按时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参建方应配合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项目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参建方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保护项目的利益和市民的住房权益。

第五章:项目验收和交付第十六条:住宅项目竣工后,应进行相关部门的验收,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住宅项目的交付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购房者的权益。

住宅小区三通一平合同范本

住宅小区三通一平合同范本

住宅小区三通一平合同范本《住宅小区三通一平工程合同》甲方(发包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住宅小区名称]三通一平工程2. 工程地点:[具体地点]3. 工程内容:通水:负责将市政供水管道接入小区,并在小区内设置合理的供水设施,确保小区内各用水点正常供水。

通电:负责将市电接入小区,并在小区内设置配电室和配电箱,确保小区内各用电点正常供电。

通路:负责修建小区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以及小区内的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道路标准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场地平整:负责对小区建设用地进行平整,达到设计标高和坡度要求。

二、工程期限1. 开工日期:[预计开工日期]2. 竣工日期:[预计竣工日期]3. 总工期:[工期天数]天三、工程质量及验收1.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2. 验收方式: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报告。

四、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1. 工程价款:本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元(小写:¥[具体金额]元),此价款为固定总价,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

2. 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具体时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的[百分比]作为预付款;工程进度达到[具体节点]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的[百分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具体时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的[百分比];剩余工程价款的[百分比]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届满后无质量问题时一次性无息支付。

上海市电话通信配套费收费标准

上海市电话通信配套费收费标准

关于规范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收费的复函
沪价经(1998)第132号
市邮电管理局:
你局沪邮电管(1997)财字62号<<关于住宅建筑通信配套项目收费补充规定的函>>收悉。

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建筑物内的管线和线路设备,均应纳入工程设计之内,所需材料和资金应和其他配套工程一样,在基建项目总投资内统一安排解决”的规定,为规范收费行为,控制工程费用,加快住房建设,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现将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施工范围
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以道路红线至建筑物进口为界。

二、收费标准
以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具体标准如下:
1.挂空式通信线缆工程每平方米6.50元;
2.全部暗埋式通信线缆工程,高层每平方米12.5元;多层每平方米20元;别墅每平方米40元。

3.经市计委批准按成本价出售的平价房,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费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三、道路红线接口至电话交换局的电话通信工程建设费用,主要由“电话初装费”列支,不得再向用户收取邮电通信配套费。

四. 上述收费标准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在此以前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合同收费高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合同收费低于新标准的按合同执行。

望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妥善处理好施工中有关问题。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方选择乙方经营的电信网为住宅小区提供通信接入服务,选择丙方为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单位。甲、乙、丙三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的施工、接入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项目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_________;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建设规模:_________平方米;本期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通信配套工程项目:本期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费用约定 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一、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工程设计完成后七日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进场施工前七天,甲方支付给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四、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配套合格证明》后五天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甲、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工期约定 一、甲、丙双方同意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初定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丙方在收到甲方进场施工通知的7日内进场施工。若甲方改变预计施工日期,应当提前15日通知丙方。 二、甲方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进场施工。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的进场施工通知后的_____日内完成住宅通信配套工程。 三、丙方应当在进场施工前3日,将开工报告送达甲方、乙方,并将开工报告单、设计图纸、施工进度等相关资料送达通信监理单位 四、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的,应当征得丙方的同意,并向丙方支付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五、因甲方原因或非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丙方停工8小时以上(施工期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安全生产约定 一、甲方对丙方承担的通信配套工程要做到安全交底,明确提出安全的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丙方应当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施工过程中,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有关法规而引起火灾事故等,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后果。 三、甲、丙双方就有关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另行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六条 工程验收与质量约定 一、本工程验收标准依照上海市《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及国家、行业相关的技术规范。 二、住宅通信配套工程完工,在具备验收条件的15日内,甲方向乙方发出验收通知,并组织验收。丙方应当积极配合验收。 三、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通信配套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当指明不符合的项目内容,参加验收各方人员应当签字确认,验收各方各执一份,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意见。丙方根据整改要求,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直至整改符合验收标准。若验收合格的,参加各方人员应当签字确认,验收各方各执一份,乙方负责出具验收报告。 1234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一、价值观和原则:1.价值观:以人为本、和谐共赢、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2.原则:坚持协调发展、社会共治、市场监管、政府引导,促进合理竞争和提升住宅配套品质。

二、住宅配套规划与建设:1.住宅配套规划:要根据当地居民需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住宅配套规划。

2.住宅配套建设:鼓励开发商在住宅区内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学校、医院、交通、绿地等,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住宅交付使用管理:1.住宅交付标准:要求开发商在住宅交付时,提供完备的配套设施和设备,确保住宅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住宅交付程序:规定住宅交付的具体程序,包括验收、移交手续等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住宅交付的合法合规。

3.住宅质量保证:要求开发商在住宅交付使用后,对住宅内外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住宅的质量和功能正常。

四、政府监管和责任:1.政府监管: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对住宅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政府推动:加强政府与开发商和社会机构的合作,鼓励开发商建设符合居民需求的配套设施,提升城市配套服务水平。

五、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1.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建设或交付住宅配套设施的开发商,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止。

2.监督机制:建立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住宅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总结: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规范和管理新建住宅的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

通过倡导和实施合理的住宅配套规划和建设,加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政府监管和责任,以及建立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可以提升住宅配套品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

但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第三条 (基本原则和要求)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新建住宅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配建满足人住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

新建住宅经审核合格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发展局)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综合协调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督促实施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计划、规划、房地、市政、公用、电力、环卫、环保、水务、工商、公安、财贸、邮电、教育、卫生、民政和园林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住宅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制定)本市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应当与住宅建设投资、施工计划相协调。

本市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由市住宅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配套项目的规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新建住宅详细规划要求,落实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配套项目,并督促住宅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建设。

第七条 (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实施)—市住宅发展局应当将住宅竣工配套计划,下达给住宅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单位具体落实。

住宅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单位应当根据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签订住宅配套合同,落实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责任。

公共建筑设施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建设,并接受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

共同开发同一住宅项目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协作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在配套建设方面的责任。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公布日期】2002.07.19•【字号】沪住质[2002]106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住质[2002]106号)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六年来,对规范住宅建设单位的行为,确保入住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由市住宅发展局负责并具体实施,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受市住宅局委托,负责本区、县部分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审核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工作的管理力度、规范执法程序,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作进一步统一、明确。

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法纪律严格的执法纪律是树立全市交付使用"窗口"形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保证。

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沪住工(1996)第102号文中"四不准一坚持"的要求,严格自觉遵守执法纪律。

二、统一受理程序和要求(一)建立统一的受理制度,必须由专人负责受理,对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和核对。

(二)住宅建设单位在办理住宅新开工登记时,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向其送交《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核申请告知书》,并做好送达回执。

(三)住宅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手续时,须填写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和基地编码。

同时,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1.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的投资(或立项批复)、施工、竣工配套计划;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批租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项目表;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有的总平面图;5.住宅配套费缴纳证明或项目包干批复或免缴证明;6.自来水、供电、市话、雨水污水排放配套验收合格证明;实行全气化地区的住宅项目须有燃气配套验收合格证明;7.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8.住宅项目规划批准应建公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9.公安门牌编号及高层住宅项目的消防验收证明;10.有电梯的项目须提供电梯安全证明;11.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12.房屋建筑面积测估书;(四)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初审住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备且准确无误后,发出《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审核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签收人、送达人分别签名和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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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合同示范文本)The role of the contract i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and to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 and individual are not harmed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住宅建设单位(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信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方选择乙方经营的电信网为住宅小区提供通信接入服务,选择丙方为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单位。

甲、乙、丙三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的施工、接入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_________;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建设规模:_________平方米;本期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通信配套工程项目:本期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费用约定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一、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工程设计完成后七日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进场施工前七天,甲方支付给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四、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配套合格证明》后五天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甲、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工期约定一、甲、丙双方同意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初定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

丙方在收到甲方进场施工通知的7日内进场施工。

若甲方改变预计施工日期,应当提前15日通知丙方。

二、甲方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进场施工。

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的进场施工通知后的_____日内完成住宅通信配套工程。

三、丙方应当在进场施工前3日,将开工报告送达甲方、乙方,并将开工报告单、设计图纸、施工进度等相关资料送达通信监理单位四、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的,应当征得丙方的同意,并向丙方支付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五、因甲方原因或非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丙方停工8小时以上(施工期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安全生产约定一、甲方对丙方承担的通信配套工程要做到安全交底,明确提出安全的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丙方应当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施工过程中,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有关法规而引起火灾事故等,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后果。

三、甲、丙双方就有关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另行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六条工程验收与质量约定一、本工程验收标准依照上海市《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及国家、行业相关的技术规范。

二、住宅通信配套工程完工,在具备验收条件的15日内,甲方向乙方发出验收通知,并组织验收。

丙方应当积极配合验收。

三、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通信配套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当指明不符合的项目内容,参加验收各方人员应当签字确认,验收各方各执一份,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意见。

丙方根据整改要求,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直至整改符合验收标准。

若验收合格的,参加各方人员应当签字确认,验收各方各执一份,乙方负责出具验收报告。

四、乙方在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加盖验收章交给甲方。

乙方对验收不合格的,可暂缓通信接入。

五、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工程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上海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质量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若责任涉及多方的,根据责任分别承担。

第七条维护方式约定一、住宅小区通信设施的维护规则,以中心机房为责任划分界面;通往局向的,由乙方承担维护责任;通向住宅小区的,由甲方承担维护责任,甲方可委托乙方承担维护责任。

二、甲方将住宅小区内通信设施移交给乙方或委托乙方维护的,应当与乙方签订相关协议。

维护方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自中心机房到用户终端的线路、管道、设备的维护工作。

第八条甲方责任一、甲方提供建筑工程项目表(粘贴作附件)。

二、甲方在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扩初时,对通信工程的容量、规模、通信设施配置等听取乙方的意见和建议,并按通信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的文本建设。

甲方与乙方先期签订的入网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甲方可委托有资质的通信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小区通信设施设计,并向设计单位提供建筑设计涉及通信配套的相关图纸资料。

四、甲方应按乙方、丙方要求及时提供与通信工程有关的资料和图纸。

五、甲方应当向丙方提供施工所具备的条件及施工所需的水、电、煤气等,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六、甲方应当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数额及时付款给丙方。

七、甲方应当根据通信配套设计的要求及时完成如下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甲方因更改建筑设计或其他原因涉及到需要变更通信配套工程设计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和通信工程监理单位。

第九条乙方责任一、在进行方案设计、扩初时,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出对通信工程的容量、规模、通信设施配置等的建议,并给予技术上的指导。

二、乙方应当在验收合格后20日内完成住宅区内通信接入工作,接入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在丙方通信配套工程完工时,应当完成住宅小区红线外通信接入设施,并具备提供电信服务的条件。

四、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住宅小区通信配套验收通知后,按照第六条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在15日内出具验收报告,逾期不出具验收报告的,承担相应责任。

五、乙方应当在住宅小区内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依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试行)》的规定,为住宅小区内住户提供电信服务。

第十条丙方责任一、丙方的通信建设施工资质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丙方不得转包本合同所涉及的通信配套工程。

三、制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四、丙方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标准施工,若需要变更设计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和设计单位的批准,并送达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后,才能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有效修正方案施工。

五、丙方在隐蔽工程结束、分段工程完成、施工进度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得到通信工程监理单位的签证。

六、丙方应当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七、丙方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施工中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八、丙方应当按要求编制通信配套竣工资料交给甲方和乙方。

九、丙方应当在取得《新建住宅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后5日内交给甲方。

十、丙方在住宅小区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负责保修_________个月;在保修期内发生通信配套工程质量问题,丙方应当在接到报修后_________日内无偿修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当补偿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给丙方_________元。

二、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支付给丙方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违约金。

三、由于丙方原因导致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丙方支付甲方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违约金。

四、乙方在住宅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未在《电信服务标准(试行)》规定期限内为住宅小区的住户提供电信服务的,承担相应责任。

五、因丙方工程质量问题而使工程停工、返修,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丙方承担。

六、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与份数一、本合同经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正本_____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_____份。

签约须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乙、丙三方应当仔细阅读签约须知的内容。

第十四条附则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附件一、为规范本市住宅通信配套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用户权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共同制定《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示范文本》(2004 版),供住宅通信配套项目的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住宅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通信建设设计单位、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和通信建设监理单位及电信业务经营者。

三、为了避免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前期未介入而不能及时为住户提供电信服务的情况发生,在签订本合同前,住宅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扩初时,应当选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听取他们的建议,并办理入网手续,入网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四、住宅通信配套电话通信工程费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增设五类(及以上)数据线敷设到户以及其他超出电话通信工程以外的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住宅建设单位与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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