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新标准版)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10•【字号】•【施行日期】1996.01.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1996年1月10日)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中央单位、地方单位、部队系统、外商独资或合资在本市各区、郊县城厢镇、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加层住宅(包括集体和单人宿舍)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主管机构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或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住宅建设办公室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督促实施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计划编制市住宅局根据每年住宅建设投资计划、施工计划中的竣工项目和居住区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建筑的规划要求,结合住宅建设配套费收取情况,会同市政、公用等住宅配套单位和公建专业主管部门编制住宅竣工配套计划。
第五条规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居住区、住宅小区的详细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计划实施住宅建设单位和住宅配套单位,根据下达的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制订实施方案,签订住宅配套合同。
承担公共建筑设施建设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并及时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
公安、路政部门对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条审核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核是综合性审核。
新建住宅须经自来水、供电、质量监督站、房屋、环卫、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后,方可向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填报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一)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投资、施工、配套计划的批准文号;(二)本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说明;(四)质量监督站、自来水、供电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明确结论的验收合格文件;(五)按《办法》要求,提供市政、公用设施临时过渡使用的证明文件;(六)住宅建设配套费交纳存根或包干建设的批准文件等。
2024年上海市参建住宅协议(2篇)

2024年上海市参建住宅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上海市民的住房权益,推动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加强住宅项目的质量和管理,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2024年开始进行参建住宅的新项目,包括新建住宅项目、旧房改造项目等。
各参建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合作。
第三条:参建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共同维护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市民的住房权益。
第四条:住宅项目的设计、施工、销售、交付等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住宅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项目成立第五条:住宅项目的成立需经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立项,符合条件后方可启动。
第六条:住宅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应合法取得,项目建设应符合土地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第七条:住宅项目应进行综合评估,包括项目的环境保护、交通便利性、基础设施配套等因素,确保项目具备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八条:住宅项目的合作方应签署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三章:项目开发第九条:住宅项目应进行细致的规划和设计,确保合理的户型布局和景观环境。
第十条:住宅项目的施工应符合相关的施工标准和质量监控要求,确保项目的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住宅项目的建设过程应进行监理,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安全评估,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二条:住宅项目的销售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确保销售过程公平、公正,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参建方义务第十三条:参建方应按照协议的规定,按时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参建方应配合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项目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参建方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保护项目的利益和市民的住房权益。
第五章:项目验收和交付第十六条:住宅项目竣工后,应进行相关部门的验收,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住宅项目的交付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购房者的权益。
上海市电话通信配套费收费标准

关于规范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收费的复函
沪价经(1998)第132号
市邮电管理局:
你局沪邮电管(1997)财字62号<<关于住宅建筑通信配套项目收费补充规定的函>>收悉。
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建筑物内的管线和线路设备,均应纳入工程设计之内,所需材料和资金应和其他配套工程一样,在基建项目总投资内统一安排解决”的规定,为规范收费行为,控制工程费用,加快住房建设,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现将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施工范围
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以道路红线至建筑物进口为界。
二、收费标准
以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具体标准如下:
1.挂空式通信线缆工程每平方米6.50元;
2.全部暗埋式通信线缆工程,高层每平方米12.5元;多层每平方米20元;别墅每平方米40元。
3.经市计委批准按成本价出售的平价房,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费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三、道路红线接口至电话交换局的电话通信工程建设费用,主要由“电话初装费”列支,不得再向用户收取邮电通信配套费。
四. 上述收费标准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在此以前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合同收费高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合同收费低于新标准的按合同执行。
望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妥善处理好施工中有关问题。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一、价值观和原则:1.价值观:以人为本、和谐共赢、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2.原则:坚持协调发展、社会共治、市场监管、政府引导,促进合理竞争和提升住宅配套品质。
二、住宅配套规划与建设:1.住宅配套规划:要根据当地居民需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住宅配套规划。
2.住宅配套建设:鼓励开发商在住宅区内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学校、医院、交通、绿地等,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住宅交付使用管理:1.住宅交付标准:要求开发商在住宅交付时,提供完备的配套设施和设备,确保住宅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住宅交付程序:规定住宅交付的具体程序,包括验收、移交手续等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住宅交付的合法合规。
3.住宅质量保证:要求开发商在住宅交付使用后,对住宅内外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住宅的质量和功能正常。
四、政府监管和责任:1.政府监管: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对住宅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政府推动:加强政府与开发商和社会机构的合作,鼓励开发商建设符合居民需求的配套设施,提升城市配套服务水平。
五、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1.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建设或交付住宅配套设施的开发商,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止。
2.监督机制:建立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住宅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总结: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规范和管理新建住宅的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
通过倡导和实施合理的住宅配套规划和建设,加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政府监管和责任,以及建立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可以提升住宅配套品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公布日期】2002.07.19•【字号】沪住质[2002]106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住质[2002]106号)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六年来,对规范住宅建设单位的行为,确保入住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由市住宅发展局负责并具体实施,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受市住宅局委托,负责本区、县部分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审核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工作的管理力度、规范执法程序,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作进一步统一、明确。
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法纪律严格的执法纪律是树立全市交付使用"窗口"形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保证。
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沪住工(1996)第102号文中"四不准一坚持"的要求,严格自觉遵守执法纪律。
二、统一受理程序和要求(一)建立统一的受理制度,必须由专人负责受理,对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和核对。
(二)住宅建设单位在办理住宅新开工登记时,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向其送交《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核申请告知书》,并做好送达回执。
(三)住宅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手续时,须填写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和基地编码。
同时,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1.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的投资(或立项批复)、施工、竣工配套计划;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批租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项目表;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有的总平面图;5.住宅配套费缴纳证明或项目包干批复或免缴证明;6.自来水、供电、市话、雨水污水排放配套验收合格证明;实行全气化地区的住宅项目须有燃气配套验收合格证明;7.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8.住宅项目规划批准应建公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9.公安门牌编号及高层住宅项目的消防验收证明;10.有电梯的项目须提供电梯安全证明;11.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12.房屋建筑面积测估书;(四)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初审住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备且准确无误后,发出《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审核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签收人、送达人分别签名和填写日期。
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 实施细则

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细则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办法-××-××发布 -××-××实施上海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发布1前言在当今*倡导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背景下,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已成为大势所趋本着节约资源、合作共赢、服务用户的指导原则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办法》,以规范和指导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本办法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归口和解释本办法仅针对建设阶段,共建共享所涉及的运行维护与业务资费的管理办法见《》和《》,不包括在本文件内主编单位: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刘健2目录1 总则 42 术语 53 一般规定 74 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设计 8 无源光网络参考模型 8 基于的光纤驻地网组网方案 8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方案 1131 总则为了适应上海市城市信息化发展目标,指导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为三网融合奠定基础,满足居民对通信业务的需要,提高通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避免重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应遵循“用户选择、平等接入、资源共享、方便服务、资费统一”的原则共建共享的住宅通信配套设施是指除通信主设备以外的通信配套设施,各通信运营企业仅负责建设各自的通信主设备及自小区上联至各自公网的通局管道、光缆、光分纤设备等通信设施根据国家及上海市信息化发展的战略要求,新建住宅区应建设光纤接入网,提倡光纤到户的接入方式根据所属区域和用户需求内容等实际情况不排除其他接入方式,但需确保方案的可行性与适应性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建设应纳入小区综合管线规划,并与通信运营商提供的通信管道连通通信配套设施应符合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性质、功能、规模、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应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通信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应与住宅区或住宅建筑建设同步进行不同通信运营企业参与同一小区的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时应统一组网技术及建设标准,以提高基础设施的共享程度组网技术及建设标准由负责牵头建设的运营商确定通信配套工程设计中选用的产品均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未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42 术语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指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住宅建筑内和建筑群之间的通信管线、布线通道、配线设备以及用于安装通信设备的场地小区通信机房用于安装住宅小区通信设备、光纤配线架等配线设备的房屋,又称小区中心机房电信间用于安装住宅建筑内配线设备和通信接入网设备等的房屋通信管道通信光缆的一种敷设通道由管道、人孔、室外引上管和建筑物引入管等组成馈线光缆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业务集中点光纤配线架至光缆交接箱之间的连接光缆,又称为主干光缆配线光缆光缆交接箱至安装在住宅楼、住宅单元楼层的光分纤箱、光分路箱等光缆配线设备之间的连接光缆联络线缆自楼层设备所在的配线箱至用户引入线汇聚点所在的配线箱之间的联络线缆用户引入线缆用户引入线汇聚点所在的配线箱至住户家居配线箱之间的连接线缆户内线缆家居配线箱至户内信息插座之间的连接线缆楼层配线箱建筑物内用于线缆连接与分线的箱体,以明装或暗设的方式设于单元门口、楼层、过道等部位家居配线箱安装于住户内的配线箱体,用于终接用户引入线缆和安装用户端设备,并具有语音、数据、有线电视等各类弱电信息的传输、分配和转接功能的箱体信息插座盒户内线缆的终接设施,可安装面板和信息模块,以连接通信终端设备无源光网络的缩写,指由光纤、光分路器、光连接器等无源光器件组成的点对多点的光网5络光线路终端的缩写,是光接入网的局端设备光网络单元的缩写,是光接入网的远端/用户端设备光分配网的缩写,是提供光线路终端与光网络单元之间信号传输的点对多点的光分配网络,由光纤/光缆和光连接器、光分路器和光配线设备等无源器件组成光分路器也称为“非波长选择性光分支器件”,用于实现特定波段光信号的功率分路及再分配功能的无源光器件光纤到户的缩写,指仅利用光纤媒质连接通信局端和家庭住宅的接入方式,引入光纤和由单个家庭用户独享光纤到大楼的缩写,指光纤到楼宇,部署在楼层,下采用其他介质接入用户,由其所辖范围内多个用户共享63 一般规定建设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时,必须遵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在住宅建筑之间预埋地下通信管道,在住宅建筑内敷设暗管、桥架等设施及通信光缆,预留小区中心机房、电信间、楼层配线箱、家居配线箱等通信配套设施其中住宅建筑内的家居配线箱,入户管、暗管、桥架等布线通道,户内布线,楼层配线箱,用于安装通信设备的电信间,小区中心机房由土建弱电专业负责;住宅建筑之间的地下通信管道,通信光缆,小区中心机房进线管,机房内的、走线架,户外光缆配纤设备,楼层配线箱内用于安装或固定主设备、光缆尾跳纤的附属设施由通信配套专业负责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应考虑共建,根据地理环境条件、用户数量及电信运营商通信业务的需求,结合小区综合管线规划考虑管道的总容量和路由,管道容量应按线缆的终期容量设计,不仅应满足参与共建的电信运营商的驻地网建设需求,还应满足住宅区智能化弱电系统对管道的需求,并预留1~2个备用管孔新建住宅宜采用光纤入户的接入方式,同一住宅小区内应统一接入方式,统一分光架构并统一各级分路器的安装位置,以达到共享通信配套设施的目的入户光缆应以共享方式建设,容量按每户1芯配置,且应一次布线到位小区通信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至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驻地网光缆应根据参与共建的运营商数量而分缆建设,且应一次布放到位新建住宅区需根据其住户规模设置小区通信机房,其使用面积应满足至少三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接入需求,且符合下表要求:表小区通信机房面积要求终期规划住宅户数<~~>小区通信机房面积≥10 ≥25 ≥40 ≥502注:终期规划住宅户数超过户时,小区通信机房宜分多处设置,且不宜少于2处小区通信机房内除主设备以外的配套设施,如、机房进线管道、走线架、外市电引入等应以共享方式建设74 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设计无源光网络参考模型无源光网络是一种点到多点的单纤双向光网络,其典型拓扑结构为树型系统由局侧的光线路终端、用户侧的光网络单元和光分配网络组成,系统参考结构如图1所示:图1 参考结构基于的光纤驻地网组网方案共建共享的光纤到户组网方案一级分光架构1 网络结构:放置在用户家中,与之间只安装一级光分路器,分路器可安装在户外光缆分支点或住宅建筑楼内,适用于用户密度低且分散的住宅,如别墅类住宅2 共建共享方案:方案一: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户外光缆分支点根据用户分布情况及所选定的分路比,在住宅建筑内合适的位置设置楼层配线箱入户光缆根据住宅用户数按1:1配置,自各用户住宅布放至楼层配线箱在户外光缆分支点安装户外光缆配纤设备,自该配纤设备至楼层配线箱根据入户光缆数量1:1布放户外光缆,在楼层配线箱内做成端接续,通过适配器与入户光缆对接户外光缆配纤设备应采用无跳接配纤设备,箱内应提供可供运营商安装一级光分路器的空间,并提供运营商通局光缆成端的空间分路器选用适配器型分路器,且最多不宜超过4只光缆配纤设备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驻地网光缆容量按照分路器上行口的数量1:1配置,并根据参建运营商的数量分缆建设分路器由运营商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安装,运营商公网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通局光缆由运营商自行建设参见图28图2 一级分光的光纤到户组网方案一方案二: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小区中心机房根据用户分布情况及所选定的分路比,在住宅建筑内合适的位置设置楼层配线箱入户光缆根据住宅用户数按1:1配置,自各用户住宅布放至楼层配线箱在小区中心机房安装,自至楼层配线箱根据入户光缆数量1:1布放户外光缆,在楼层配线箱内做成端接续,通过适配器与入户光缆对接小区中心机房内机架附近应提供可供运营商安装一级光分路器的空间,并提供运营商安装通局光缆配纤箱的空间一级分路器由运营商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安装,运营商公网至小区中心机房的通局光缆由运营商自行建设参见图3 图3 一级分光的光纤到户组网方案二9二级分光架构1 网络结构:放置在用户家中,与之间安装二级光分路器,其中第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小区通信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第二级光分路器安装在住宅单元内,适用于用户相对集中的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区,即公寓类住宅2 共建共享方案:根据用户分布情况及所选定的分路比,在每个住宅单元合适的楼层设置楼层配线箱入户光缆根据住宅用户数按1:1配置,自各用户住宅布放至楼层配线箱,成端至适配器或做好插头盘留在配线箱内楼层配线箱内应提供可供运营商安装二级光分路器的空间分路器选用适配器型分路器,且在同一个楼层配线箱内最多不宜超过4只楼层配线箱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驻地网光缆容量按照二级分路器上行口的数量1:1配置,并根据参建运营商的数量分缆建设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应能提供运营商安装一级光分路器的空间,一级、二级分路器由运营商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安装,运营商公网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通局光缆由运营商自行建设参见图4图4 二级分光的光纤到户组网方案分路器下行端口的配置原则分路器由运营商根据业务需求和用户发展目标自行配置,但需结合光分路器的安装地点是否有足够空间而确定是否一次配足端口建议采用一级分光时,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小区中心机房的,端口可以根据用户发展情况分步配置;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户外光缆分支点的,端口可根据终期目标一次配足采用二级分光时,第二级光分路器的端口可根据终期目标一次配足10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方案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应纳入小区整体地下设施管线的规划中,与小区道路同步建设,并符合以下要求:1 小区地下通信管道应与外围市政道路的管道、小区中心机房预埋管、户外光缆配纤设备的引上管相衔接,且至市政管道应至少有两个方向的通道2 小区地下通信管道的路由宜以通信业务接入点或光缆集中点为中心向外辐射,管位选择在人行道、人行道旁绿化下或车行道下,但手孔不得设在车行道3 小区地下通信管道位置应与高压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安排在道路的异侧,如在同侧则需保持安全的距离小区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数应按远期光缆条数、管材规格和管群组合类型及备用孔数确定管孔总的数量应满足参与共建的运营商的需要,也可一并考虑住宅区内部其他弱电系统的需求,并符合以下设计原则:1 通信管道可采用不同管径的管材进行组合,以满足不同直径的光缆敷设需要2 通信管道采用多孔管时,管孔数不宜少于5孔。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30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l1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 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字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新建住宅必须达到下列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使用地下水的,经过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住宅用电根据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三)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一时无法纳入的,要具有市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环保、水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
(四)居住区周边或邻近道路上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外燃气管道的镶接;居住区周边或邻近道路上没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负责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五)居住区内完成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其中,中心城区的居住区和中心城区以外的高档居住区还应当完成五类以上数据线(含五类数据线)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敷设到户。
(六)住宅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联。
(七)居住区及居住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交站点,开通公交线路;暂未建成的居住区与公交、地铁站点距离超过2 公里的,建设单位应当有自行配备的短途交通车辆通达公交、地铁站点。
(八)住宅所在区域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建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由于住宅项目建设周期影响暂未配建的,附近区域必须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