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增值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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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扣除率)1 / 7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推销高价产品的增值话术

推销高价产品的增值话术

推销高价产品的增值话术在现代商业社会中,推销高价产品是一项具有挑战性且需要技巧的任务。

消费者对于高价产品存在犹豫和担忧,因此作为销售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来引导和说服消费者。

而高价产品的增值话术则是销售人员的一项重要工具,可以帮助销售人员更好地向消费者传递产品的价值和优势,从而提高销售成功率。

首先,要了解消费者的真实需求。

在推销高价产品时,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提供增值服务,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或满足需求。

通过与消费者的深入交流和咨询,我们可以了解消费者的痛点和期望,从而找准产品的增值点,有效地推销高价产品。

其次,要强调高价产品的卓越品质。

作为高价产品的销售人员,我们需要让消费者明白高价的产品并非亏本,而是物有所值。

我们可以通过强调产品的材质、工艺、技术含量以及售后保障等方面,让消费者感受到高价产品所带来的卓越品质和持久价值。

同时,我们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专业评测机构的认证等,以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和购买欲望。

第三,要突出高价产品的个性化定制。

高价产品往往可以提供更多的个性化选择和专属定制服务。

我们可以针对消费者的需求和喜好,提供量身定制的产品方案和服务,以满足消费者对个性化和独特性的追求。

通过强调个性化定制的优势,我们可以让消费者认识到高价产品的独特价值,同时也增加其对于购买的兴趣和满足感。

此外,要重点强调高价产品的附加价值和决策支持。

高价产品通常伴随着一系列附加价值,例如增值的售后服务、延长的保修期、专属的客户活动等。

销售人员可以将这些附加价值列举出来,并解释其意义和作用,以提高消费者对高价产品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同时,我们可以提供一些决策支持,例如提供一些前辈用户的购买心得和满意度反馈,或者提供一些购买引导的参考资料,以帮助消费者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最后,要注重情感上的沟通和共鸣。

在推销高价产品时,我们需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去思考和沟通。

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正文:---------------------------------------------------------------------------------------------------------------------------------------------------- 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2012修订)(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二○一二年八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收购业务及增值税抵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范围按《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农产品收购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收购管理第四条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要如实填写《农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方可使用带有抵扣联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或《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简称收购发票)。

第五条取得使用收购发票资格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收购发票实行限量发售、验(缴)旧购新制度。

由县(市、区)国税机关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核定月领购数量和次数。

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条纳税人在本省境内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收购发票的开具要符合以下要求:(一)按顺序、各联次一次性开具。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理办法深国税公告第9号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理办法深国税公告第9号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联通增值业务管理办法

联通增值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联通C P/S P合作管理办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二○○九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4)第二章增值产品 (5)一、按产品成熟度划分 (5)二、按产品覆盖范围划分 (5)三、按产品平台划分 (6)第三章商务合作模式 (6)一、内容提供类 (6)二、服务提供类 (7)第四章计费结算模式 (7)一、计费模式 (7)二、结算支出比例 (9)三、结算规则 (10)第五章准入机制 (10)一、基本准入条件 (11)二、准入策略 (12)三、优选机制 (12)第六章考核退出机制 (13)一、考核机制 (13)二、业务转让 (13)三、退出原则 (14)第七章违约处理 (14)一、违约定义 (14)二、业务屏蔽机制 (15)三、违约处理机制 (16)第八章信用评价管理 (18)一、信用积分及信用等级设置 (18)二、信用等级评定及应用 (18)第九章客户服务管理 (19)第十章营销管理 (19)一、总体原则 (19)二、宣传要素 (20)第十一章创新业务管理机制 (20)一、创新业务定义 (20)二、创新业务合作管理 (21)第十二章两级管理 (21)一、总部集中管理模式 (22)二、全网统一规划、分级运营管理模式 (22)三、本地管理模式 (23)附则 (23)第一章概述为加强中国联通增值产品的合作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合作效率、优化配置合作资源、确保业务和服务质量,促进增值产品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根据有关国家电信业务、信息服务及信息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中国联通相关管理规定制定。

是中国联通与合作伙伴进行合作的指导性文件。

本办法明确了全网及本地增值产品的合作管理政策,包括商务合作模式、计费结算模式、准入机制、考核退出机制、违约处理、信用评价管理、客户服务管理、营销管理、创新业务合作管理以及两级管理等。

本办法确定的合作方式是中国联通增值产品的主要合作方式。

包括中国联通与内容提供商(CP)、服务提供商(SP)的合作模式。

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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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税务部门收到市级税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省级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应 结合全省实际,统筹安排研究、复核各市上报的申请材料。如市 级税务部门上报的核定扣除标准事项较多,经扣除标准核定小组 同意,可定期集中研究,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4.执行 经省级税务部门扣除标准核定小组研究,确定扣除标准后,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核定结果,并通过税务机关门户 网站、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告。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第十六条 执行成本法的试点纳税人,应当于次年 1 月申报 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的农产品耗用 率的会计核算资料,并重新测算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主管税务 机关对试点纳税人重新测算的当年农产品耗用率进行审核,并逐 级上报至省级税务部门。 第十七条 试点纳税人对税务部门核定的扣除标准有异议 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税务部门发布公告或者收 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 实情况的证明材料。收到纳税人相关材料后,税务部门应按照本 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为纳税人核定扣除标准。
第四章 期初存货处理
— 12 —
第十八条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将期 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以下简称期初库存)耗用 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7—
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 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 处理。纳税调整额计入实际调整月份。

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

附件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完善政策落实,提升管理质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点纳税人,是指我省(不含青岛,下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试点产品或者提供试点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初级农产品。

本办法所称试点产品,是指已公布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产品或服务。

本办法所称扣除率是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适用税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扣除标准,是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包含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

农产品单耗数量,是指销售单位数量货物或提供服务,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农产品耗用率,是指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

损耗率,是指购进农产品并直接销售,农产品损耗数量与购进数量的比例。

全国以及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为统一扣除标准,统一扣除标准以外的扣除标准为特定扣除标准。

第三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第二章核定扣除方法第四条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应顺序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或参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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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增值方法浅析
当前仓储主业正在提升,业务资源也正在不断充实,盈利空间也在进一步拓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很有必要在仓储服务上不断创新,在服务中展现营销理念,通过不断的服务增值,稳固老客户,吸引新客户,就常见的增值方法,分享我的理解。

第一、包装,使服务产品看起来更漂亮。

我们首要的产品就是硬件环境和服务,为客户提供的仓储办公环境要完备、整洁、舒心,有时需要适当美化,展现中储必要的档次。

技术设备先进,统一着装,规范热情服务,也必不可少。

客户来提货,如同我们去商场买衣服,除了衣服本身,还有就是销售店铺的高档环境和服务,无形之中就提升了衣服价格,但是感觉舒心。

第二、深加工。

对物流服务行业来说就是与客户间的深度渗透和融合,特别是固定的客户,做到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弄明白客户最终深度需求的是什么,比如说有客户需上门送货大西瓜,不是送到门口就走人,还要与客户沟通,喜欢怎么食用大西瓜,是切开吃?榨汁?还是雕刻成艺术品再享受?能否为客户进一步提供榨汁、雕刻、冰镇等服务,这只是个例子,我们的服务不是单单装上车、送到门,还要进厂房、进车间深度挖掘客户需求,服务深度永无止境,拥有这种服
务理念,我们的服务价格也就能随之上去了。

第三、增加产品的功能。

就是增加物流服务的功能范围,物流科技在不断进步,要重视推广新技术、新服务,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应用,让客户感受更专业的舒心服务,比如远程仓储视频监控,温湿度、库存数据自动传输等,配送定位、查询、跟踪、追溯等,中途中转等,付款采用POS机、微信、红包等灵活方式。

第四、增加产品的文化内涵。

中储多年专注于仓储物流,仓储文化底蕴深厚,比如诚信,要把“中国放心库”的文化内涵赋予我们的业务中,培育中储美誉度,想方设法让客户感觉到,与中储品牌关联的商品和服务是值得信赖的,同样的货物,经过中储渠道到手的商品,物流品质是有保证的。

就像药品行业的“国药”配送,仓储、配送等各环节都有实时监控数据,是对各方负责的有力证据,在类似“疫苗”事件的大浪淘沙后,剩下的都是有实力、讲诚信、敢担当的大企业。

我们中储仓储配送的也不仅仅是商品本身,而是深厚而不失现代的中储文化,通过绝对值得信赖的中储品牌,为客户提供超越商品本身的精神满足,宁可价格高点儿,也愿意选择中储,客户的信赖、依赖,是我们中储未来发展的灵魂。

第五、借力。

现在的观点是“酒香也怕巷子深”,中储也应该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扩大知名度,树立亲民
形象,同时加大利用电信、网络等一切手段,例如手机集团彩铃就很不错。

另外也可与知名客户企业加强合作,确立发展战略合作伙伴,也可以说是傍大款,借力强强联合,借势扩大知名度,强化“某某品牌,中储物流”的关联度,借力增值。

在业务主业转型和升级的大背景下,服务增值就是未来盈利的重要空间,方式方法虽与时俱进,不断更新,但增值理念应始终伴随企业的发展。

工程项目部王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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