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粤价[2012]16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2.07.26【实施日期】2012.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粤价〔2012〕169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税局,各高等学校:2007年我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对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不少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学科和专业建设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根据国家及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完善高等学校的分类定位与指导”的要求,为体现“优质优价”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及其学费分类归档问题明确如下:一、广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分类归档标准:第一类:第一批次(含相应提前批次,下同)招生录取本科院校(专业)第二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含试点单位)、非第一批次招生录取的本科院校第三类:不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第四类:高等职业院校及普通高校高职类专业(大专)第五类:普通艺术院校及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二、各类别不再罗列具体学校。
三、各类别各专业的原学费标准不变。
以上规定自2012年新生入学起执行,2008至2011级学生学费维持入学时标准不变。
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粤价〔2007〕186号文执行。
因类别变动导致收费标准变更的学校,请提供具体类别档次证明材料,重新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实行亮证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
附件:广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广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表<。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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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2014年4月21日以粤财教〔2014〕83号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06〕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公用经费是指各级财政补助的、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教学活动和与教学相关的后勤服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
其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助的生均公用经费、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用于公用经费性质用途的专项、其他收入返还用于补充公用经费等。
各地应建立健全公用经费保障机制,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和地方财力状况,适时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
第四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学生健康体检费等。
第五条公用经费应按照“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要求使用,优先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最急需、最紧迫的方面,重点安排保障教学业务费(包括实验实习费、教研教改费、教学差旅费、印刷资料费、体育耗材文体活动费等)、日常维持维修维护费(包括学校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房屋建筑物、道路、运动场地、设备、课桌椅、门窗的维修维护更新,校园花草树木维护费等)、教师培训和仪器设备图书购置等方面。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粤财教〔2018〕246号文部分指标下达单位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粤财教〔2018〕246号文部分指
标下达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12.13
•【字号】粤财教〔2018〕339号
•【施行日期】2018.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粤财教〔2018〕246号文部分指标下达
单位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委、佛山市财政局、东莞市财政局、江门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转来的《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拨青年优秀科研人才国际培养计划资助经费的函》(粤教研函〔2018〕16号),经审核,现就省财政以粤财教〔2018〕246号文下达资金的部分下达单位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原下达省教育厅的青年优秀科研人才国际培养计划资助经费2,700万元调整安排至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3所部属高校、南方医科大学等26所省属高校及地市属7所高校(具体单位、金额详见附件),预算指标相应作出调整,原资金下达预算科目及经济分类不变。
请各地各单位收到本文后尽快将资金拨付至相应项目承担单位,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同时加强监管,专款专用,发挥财政资金效用。
附件:2018年第三批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人才发展)部分项目调整清单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3日。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穗价[2013]177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13〕177号)各区、县级市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公办中小学校:近年来,国家、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有较大调整,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公办中小学(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下同)教育收费项目统一为应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三项。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含小学、初中)服务性收费项目有伙食费(或搭食费);代收费有作业本费。
(二)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含小学、初中)应收费项目有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有校外活动费、伙食费(含课间餐)、小学生午休管理和课后托管费、校车费;代收费项目有作业本费、校园一卡通工本费、校外素质教育期间收费(即学工学农)、校服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非义务教育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应收费项目有学杂费、择校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有校外活动费、伙食费(含课间餐)、校车费;代收费项目有作业本费、校园一卡通工本费、校服费、军训期间收费、校外素质教育收费(即学工学农)、体检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公办中小学应收费标准(一)非义务教育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应收费标准1.学杂费学杂费只能用于学校的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练习本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开支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
三、有关学杂费、择校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清退问题(一)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须在办理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1.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退还学杂费、住宿费的90%。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810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8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d6bf9db9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c1.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粤价函〔2010〕810号)
惠州市物价局:
《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政府定价收费是否需要办理收费许可证等问题的请示》(惠价〔2010〕149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1〕26号)精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财规〔2000〕47号文规定的8项收费,应按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第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后,方可办理收费许可证。
如未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则无需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目前国家、省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未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实行备案管理无明确规定,你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结束——。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广东省“强师工程”中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广东省“强师工程”中小学音乐美术学科教师培训项目竞争性申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教体函[2015]1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02.16【实施日期】2015.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广东省“强师工程”中小学音乐美术学科教师培训项目竞争性申报的通知(粤教体函〔2015〕1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强师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2〕10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2015年广东省中小学音乐、美术学科教师培训工作。
为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决定采用竞争性申报的方式,择优遴选省内符合条件的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任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目的培训以《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和《普通高级中学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义务教育美术课程标准(2011版)》和《普通高级中学美术课程标准(实验稿)》为依据,落实国家学校课程计划。
坚持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为培训方向,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发展纲要等有关指示精神,提高中小学音乐、美术学科教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升课外艺术实践的组织管理能力,提高科学研究的理论水平、实践指导能力,使其具备培训当地中小学音乐、美术学科教师的能力。
二、培训对象参加培训的中小学音乐、美术教师需能够准确把握音乐、美术课程标准和要求,能够承担课堂教学教学,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艺术教育课外实践活动。
由各地市按省制定的计划数,安排中小学音乐、美术学科教学一线骨干教师参加培训。
三、培训承担单位的基本条件(一)省内具备中小学师资培训资质的高等学校、培训机构。
(二)培训效果良好,社会信誉度高。
(三)拥有承担省级中小学音乐、美术学科教师培训的优质师资团队及教学设施设备,能提供项目实施所需要的良好后勤保障条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粤价[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收费项目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该校近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合理回报率制定。
民办中小学校的回报率暂试行:省一级学校不超过生均培养成本的8%、市一级学校不超过7%、县(区)一级学校不超过6%、一般学校不超过5%。
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
(二)民办中小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实际管理费用和成本提出,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三)民办中小学校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公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管理。
(四)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
学校自行组织学生入学考试,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
二、民办中小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影响;(六)学校近三年支出状况,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并填写《广东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见附件);(七)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5.14•【字号】粤价[2003]161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3]16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各成人高等学校: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3年秋季开学起,在保持公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我省改革公办成人高校、公办新机制二级学院、民办高校的收费管理体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项目。
我省境内所有高校不分办学形式和性质,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教材资料费三项。
将现行成人高校的实习实验费与学费合并为学费,收费项目与普通高等院校一致。
二、公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维持现有水平不变。
为保证大多数家庭均有经济支付能力送子女享受公办高等教育,公办普通高校的学费、住宿费仍维持2000年水平不变(见附表1、4)。
三、高校师范生实行全额缴费上学。
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由现行减半缴费上学改为全额缴费上学,学费执行相同档次学校、同类专业的学费标准(见附表1),住宿费按附表4的规定执行。
高校师范生实行全额缴费上学后,相应取消对其就业范围的限制,允许自主择业。
农林、航海、民族类专业学生继续实行减半缴交学费的政策,标准为附表1所列标准的50%。
四、改革公办成人高校收费管理体制。
公办成人高校的学费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制定学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各专业学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自行确定。
公办成人高校的学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见附表2,住宿费按附表4的规定执行。
五、改革公办新机制二级学院学费管理体制。
为了鼓励公办高校(含公办成人高校)吸引、利用社会资金举办公办新机制二级学院,满足社会对高等教育的多层次需要,公办新机制二级学院学费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制定学费的最高标准(下浮不限),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由学校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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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广州体育学院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13]3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2.21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广州体育
学院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3〕34号2013年2月21日)
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广州体育学院:
为加快建设单科性高水平大学步伐,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促进三校健康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你们三校学费标准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们三校普通本科教育学费标准自2013年秋季开学起按附件执行。
此次学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3年以前入学的学生按原规定标准缴交学费。
三校其他收费仍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你们三校要认真做好此次学费标准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并严格按规定加强收费及资金使用管理,加大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金投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三、请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