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做好乳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分 , 不得添加任何可 能 危害婴幼 儿身体
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 质 ; 婴幼儿奶粉 出
厂 前应 当俭测营养成分 , 并 详细标 明使
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
许 多有利 条件 , 也 面对不少困难和挑
战 , 特 别 是城 乡二 元 结 构 造 成 的 深 层 次
!
矛盾突 出。 农业基础仍然薄弱 , 最需要
财经快递
F in a n c e S c a n
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动 力 , 为整个经 济社会
吃 饭 问题 作为冶 国安邦的头 等大事 ;
发展 增添新的 活 力 。 推动科学发 展 , 必 须
必 须切 实保障农 民权益 , 始终把实现
加强 农业 发展这 个基 础 , 确保 国家粮食安
好 、
维护好 、
发 展好 广 大 农 民根本利 益
奶粉 召回 、
退 市特别制 度 。
只要发现乳
制品存在可 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
生 长 发 育的 , 乳 制 品生 产企 业 应 当立 即
召 回 , 销售者必 须立 即停止销售 。
为确保婴幼儿奶粉 质量安全 , 条例对
制定婴幼儿奶 粉 质量安全标准提 出明确要
求 。
规定 ,
制定婴幼儿奶粉 的质量安全国
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 促进农业 增
作 为农 村 一 切 工 作的 出发 点和 落 脚 点;
产 、
农 民增收 、
农村繁荣 ,
为 经 济社会全
必 须 不 断 解放 和 发 展 农 村社会 生 产 力 ,
面协调可 持续发 展提供有力支撑 。 促进社
始终把 改革 创新作 为农村发 展 的根 本
会和谐 , 必 须抓住农村稳定这 个大局 , 完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性 微生 物 、 药 残 留 、 药 残 留 、 金 属 以及 其 他危 农 兽 重
害 人体 健 康 物质 的限量 规 定 , 品生 产 经 营过 程 的 乳
卫 生要 求 , 用 的乳 品检 验方 法与 规程 , 通 与乳 品安 全
有关 的质 量要 求 , 以及 其他 需 要 制 定 为 乳 品质 量 安
第 一条 为 了加 强乳 品质 量安 全 监 督 管 理 , 保 证 乳 品 质量 安全 ,保 障公 众 身 体健 康 和 生命 安全 , 促 进奶 业健 康 发展 , 制定 本条 例 。 第 二条 本 条 例所 称 乳 品 , 指 生 鲜乳 和 乳 制 是
品。
后 果或 者恶 劣影 响 的 , 有关 人 民政府 、 关部 门负 对 有 有 领导 责任 的 负责人 依法 追究 责 任 。 第 六条 生 鲜乳 和乳 制 品应 当符合 乳 品质量 安 全 国家 标准 。乳 品质 量安 全 国家标 准 由 国务 院卫 生 主 管 部 门组 织制 定 , 根 据 风 险监 测 和 风 险评 估 的 并
第 一章 总 则
组 织查 处食 品 安全重 大 事故 。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 其 他 有关 部 门在各 自职责 范 围内负 责乳 品质 量安全 监 督 管理 的其 他 工作 。 第五 条 发 生 乳 品质 量 安 全事 故 , 当依 照 有 应
关法律 、 行政 法 规 的规 定 及 时报 告 、 理 ; 成 严 重 处 造
( ) 七 法律 、 政法 规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行
奶畜养 殖场 、 养殖 小 区开 办者应 当将养 殖场 、 养 殖小 区 的名 称 、 殖地址 、 养 奶畜 品种 和养殖 规模 向养 殖场 、养殖 小 区所 在地 县级 人民政府 畜牧兽 医主 管 部 门备案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川府函[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川府函[2009]109号2009年5月14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以下简称《乳品条例》)已于2008年10月9日公布实施。
现结合四川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同《乳品条例》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乳品条例》是针对2008年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在系统总结和分析我国乳品质量安全状况,借鉴奶业发达国家乳品质量管理经验,并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和梳理基础上,根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的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确保乳品质量安全和保障奶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法规。
我省是农业大省,近年来乳品产业发展迅速, 2008年全省生鲜奶产量67.5万吨,乳制品产量105万吨,有乳制品加工企业54家,总计日处理生鲜奶生产能力达5000吨。
但我省乳品产业发展也存在许多问题:乳品产业总体规模小,人均奶类占有量不足全国水平的一半;乳制品工业企业实力较弱,品牌知名度较低;奶牛饲养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较低,产业化程度不高;大多数乳制品生产企业无原料奶生产供应基地,奶业一体化发展水平较低。
把《乳品条例》落到实处,是帮助企业、农户摆脱困境,保护奶业生产力的迫切要求;是深入贯彻国家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精神,解决奶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全面建设现代奶业的迫切要求;是重塑消费者信心,重振民族品牌,保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四川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乳品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扎实的作风、最严明的纪律、最有力的措施把贯彻《乳品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8.10.16•【字号】鲁牧畜科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08〕28号)各市畜牧兽医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0月9日颁布并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确保乳品质量安全,彻底整顿和全面振兴奶业,促进奶业稳定健康发展,10月11日,农业部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农明字〔2008〕第122号),对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现转发各市,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搞好《条例》贯彻落实的组织宣传工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从保障乳品质量安全、保护奶农切身利益、保证奶业恢复振兴、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切实搞好组织宣传工作。
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要针对现有机构队伍状况、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扶持振兴奶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承担落实任务的分管领导、行政决策、法规执行人员和机构。
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培训,通过开展集中学习讨论、举办培训班等形式,使系统内有关人员全面了解、深刻掌握《条例》的精神和内容;通过现场宣讲、人员轮训等形式,使奶畜饲养、鲜乳收购者强化法制意识、明确承担的法律责任。
要尽快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及明白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开展对《条例》的宣传,努力营造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
农业部正在制定《条例》配套规章,配套办法、规程、标准发布后,我局将迅速编印系统学习材料,集中开展师资培训,上下结合,共同推进《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贯彻。
二、结合《条例》实施深入推进奶站专项整治行动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是国家应对问题奶粉事件采取的重大行动,目前已完成登记造册和质量抽检阶段的任务,基本摸清了奶站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010国办发42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国办发〔2010〕42号【发布日期】 2010-09-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把生产经营许可关(一)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
各省(区、市)要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进行核准,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予以核准。
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要于2010年年底前组织完成重新审核清理工作,届时达不到有关行业核准条件的,由质检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
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
质检总局要于2010年10月底前修订完成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省级质检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于2011年2月底前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三)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乳品质量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把关,切实加强乳品许可管理(一)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
严格乳制品行业准入条件,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核准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照《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要求,尽快完成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的重新审核清理工作,重点对已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的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耗及水耗等进行审核清理。
对不符合条件、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取消其生产资格,质监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二)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管理。
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
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1版)》和《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1版)》,加强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
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严防非法开工生产。
(三)严格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奶 畜 养殖 场 、养 殖 小 区开 办者 应
O0 2 8 1 G 0 0 1 { b 0
警蔼
当将养殖场 、养殖小 区的名称 、养殖地 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 向养殖场 、养 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 管部门备案 。
生 产 技 术 规 程 。直 接 从 事 挤 奶 工 作 的 人
第 七条
物质。
禁 止 在生 鲜 乳生 产 、收
购、贮存 、运输 、销售过程 中添加任何 禁 止在 乳 制 品生 产 过程 中添加 非 食品用化 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 健康 的物 质。 第八 条 国 务院 畜 牧兽 医 主管 部 门会 同国务院 发展改革 部门 、工业和信
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 门在 各 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 十三条
及时对挤奶设施 、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
在本级财政预算 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
金 ,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 、奶农专业生
产合作社等给予信 贷支持 。 国家 建立 奶 畜政 策 性保 险 制度 ,
第三条
奶 畜养 殖 者 、生 鲜 乳收
购者、? N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 L
其他需要 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 国家标准
的内容 。 制定 婴 幼 儿奶 粉 的 质量 安 全 国家
产 、收购、运输 、销售的乳品 质量安全 负责 ,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 第 四条 理负总责 。 县级 以 上 人 民政府 畜牧兽 医主 管 部 门 负责 奶 畜饲 养以 及 生鲜 乳 生产 环 节、收购环节 的监督管理 。县级 以上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部 门负责乳 制品生产环 节和乳 品进 出 口环节 的监督 管理 。县 级 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负责 乳制 品销 售 环节 的监督管理 。县级 以上 食品药品监 督部 门负责乳制 品餐饮服务环节 的监 督 管理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 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了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本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有效监督和管理乳品的生产、经营、使用,保障乳品质量安全,本条例适用于乳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进口和出口等活动,并适用于从事上述活动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第二条乳品应符合国家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其中包括了乳品中的营养成分、微生物指标、其它物理化学指标等。
第三条乳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规范的生产程序、操作规程、检验方法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对乳品进行生产和流通管理。
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告乳品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异常情况和质量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
第四条乳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原料采购、物料管理和制品检验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控。
消费者可通过产品标签、公示和电子信息等方式了解产品生产经营者和质量安全情况。
第五条乳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对乳品销售进行登记备案,并妥善保管有关记录,便于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乳品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乳品进行下架处理,追踪召回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乳品。
第六条进口乳品应当持有进口许可证、检疫证书和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疫、检验、检疫隔离和审验等。
进口乳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得影响本国乳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乳品包括牛奶、羊奶、骆驼奶、水牛奶等,以及用乳品为原料制成的乳制品和奶制品。
第八条本条例的实施机构为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乳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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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做好乳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8〕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期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给婴
幼儿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危害,给我国乳制品行业带来了严重影响。
这一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乳品行业质量安全控制和监管方面的问题。
为保证乳品质量安全,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于2008年10月9日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充分发挥卫生部门在贯彻落实《条例》中的作用,履行好《条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将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条例》是在我国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务院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I级响应的重要时刻发布实施的,也是在借鉴和吸取以往食品安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关心,体现了党和国家做好食
品安全工作的决心。
《条例》明确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各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提出严格要求,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并赋予卫生部组织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根本目标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对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细化措施,以科学认真的态度,扎实负责的作风,履行好卫生部门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职责。
二、突出重点,做好乳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组织查处工作
当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完善机制、顺畅信息、科学指导、落实责任和稳步推进五个方面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发挥好政府职能作用,不断完善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强化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指导思想,做好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职责,尽快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沟通制度、工作督查制度、事故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要
组织专家队伍,开展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的调研活动,掌握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发现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
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乳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长效机制建设,着力解决影响乳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和症结问题。
对尚未将乳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职能调整给卫生部门的地方,目前承担综合协调的部门要继续履行职责,同时,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尽快理顺、完善新的综合协调体制和机制。
要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协调完善基层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卫生部门乳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的指导,定期向地方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乳品质量安全情况。
要积极探索乳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的有效措施,加强乳品企业质量安全诚信机制建设,通过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强化乳品生产经营者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
(二)加强乳品中的污染物监测,科学指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探索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乳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方法,将乳品质量安全监测、公众健康、食源性疾病等,作为制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规划的重要依据,协调、指导本地区
监管部门做好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要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建设,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和服务能力,逐步实现结果互认、信息共享、优化资源、提高效率的目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乳品中的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发现非法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向我部报告。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乳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建设,积极参与区域性乳品质量安全标准制订修订,重点加强对乳品中新出现的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的风险分析水平,提高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检测能力。
(三)积极构建乳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强化乳品质量安全信息报告与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有关乳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信息沟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并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管理。
要加快建设地区性乳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努力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逐步形成统一、科学、公开透明的乳品质量安全信息评估、受理举报投诉和乳品质量安全预警体系,提高乳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水平和综合利用效率,对乳品质量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整顿、早解决。
要强化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意识,严格报告纪律,严肃查处迟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者。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乳品质量安全信息沟通与发布工作。
(四)认真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落实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制,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责任意识,防止越权乱作为、失职不作为和渎职行为,坚决落实国家乳品质量安全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要建立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清事故原因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稳步推进,不断提升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乳品行业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可行有效措施,力争在2008年年底前建立起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体系和良好运转机制。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选择一个地(市)作为乳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试点,探索和交流综合协调工作经验。
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后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乳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的经验和方法推广到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整体工作中去。
三、加强疾病监测,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努力降低食源性疾病发病率。
要加强可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和调查、救治工作,临床发现食源性疾病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给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要依据国家和本地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重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救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09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开展情况汇总上报我部。
有关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监督局联系。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