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收取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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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9.08•【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4.09.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现发布《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白清才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或者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开采矿藏、开发旅游区以及其它用途,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征用集体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下分别简称征用、占用林地)时,均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偿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

第二章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第五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附件应当包括:1、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占地平面图);3、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凭证;4、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伐除林木应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费用的协议书或意向书;5、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陕政发[1999]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划定陕西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并公告如下:一、重点预防保护区,为天然植被较好、林草覆盖率在40%以上的水土流失较轻的地区,以及灌区列入保护区的基本农田。

分别为:1、黄龙山、桥山保护区:包括黄龙、黄陵、甘泉县全部及志丹、宜川、富县、宜君等县和延安市宝塔区的大部分乡镇。

2、秦岭及关山保护区:包括(1)秦岭北坡的眉县、周至、长安、户县、蓝田、潼关、华阴、华县等县(市)和西安市临潼区的部分乡镇;(2)地跨秦岭南、北坡的太白县的大部分乡镇;(3)秦岭南坡的凤县、留坝、佛坪、宁陕、柞水、洛南、勉县、石泉、安康等县(市)的部分乡镇;(4)关山地区的陇县、千阳县的部分乡镇。

3、巴山中山保护区:包括镇坪、镇巴县全部和平利、岚皋、紫阳、南郑、宁强等县的南部乡镇。

4、关中九大灌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包括宝鸡峡、冯家山、石头河、羊毛湾、桃曲坡、泾惠渠、洛惠渠、东雷抽黄、交口抽渭灌区列入保护区的基本农田。

重点预防保护区应以保护林草植被和水利水保设施为主,实行封禁管护和责任管理,严禁乱砍滥伐、陡坡开垦、毁坏耕地。

对已破坏并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处罚。

对于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局部水土流失,要制定规划,统一治理。

二、重点监督区,为矿产资源丰富、工矿企业密集的地区,以及在开发利用中易造成新的人为水土流失的区域。

分别为:1、神府榆黑三角监督区:包括神木、府谷、榆林、横山等县(市)的煤田开发区。

2、陕北油气田开发监督区:包括吴旗、志丹、安塞、子长、延长、定边、靖边、横山、子洲等县和延安市宝塔区的全部或部分乡镇。

3、渭北黑腰带监督区:包括韩城、合阳、澄城、白水、蒲城、耀县、彬县等县(市)和铜川市郊区的煤田开发区。

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持水土资源,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貌、植被是指在自然和人为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具有一定水土保持功能的地表形态及其覆盖于地面上的植被和植物群落。

第二章补偿费、防治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不治理或因技术能力等原因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所需的费用或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第五条水土流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侵占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按当年恢复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实际费用征收;2.损坏地貌、植被的,应依据破坏面积,按每平方米0.2~0.5元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4~0.7元的标准征收; 2.排放废弃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5~10元的标准征收;3.不便以1、2两项方法计算交纳的,可按生产产品实际售价的3%~5%征收。

其中部分产品按以下标准征收:天然气0.0015~0.003元/立方米;石油10~15元/吨;石料1.0~1.5元/立方米;铅锌矿3.0~5.0元/吨;金1.0~2.0元/克;石灰0.3元/吨;砖瓦3.0~5.0元/千块;4.神府榆地区的国家、地方及个体私营煤矿,统一按吨煤一元的标准征收。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2014,8号文)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2014,8号文)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月29日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颁布单位】陕西省∙【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4年12月07日∙【生效时间】1994年12月07日∙【全文】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持水土资源,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貌、植被是指在自然和人为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具有一定水土保持功能的地表形态及其覆盖于地面上的植被和植物群落。

第二章补偿费、防治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不治理或因技术能力等原因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所需的费用或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第五条水土流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侵占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按当年恢复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实际费用征收;2.损坏地貌、植被的,应依据破坏面积,按每平方米0.2~0.5元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4~0.7元的标准征收;2.排放废弃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5~10元的标准征收;3.不便以1、2两项方法计算交纳的,可按生产产品实际售价的3%~5%征收。

其中部分产品按以下标准征收:天然气0.0015~0.003元/立方米;石油10~15元/吨;石料1.0~1.5元/立方米;铅锌矿3.0~5.0元/吨;金1.0~2.0元/克;石灰0.3元/吨;砖瓦3.0~5.0元/千块;4.神府榆地区的国家、地方及个体私营煤矿,统一按吨煤一元的标准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情况汇报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情况汇报

报省政
经 过 环 节
府 2012.4.16
列入立法计划 2012.7.30
法制办修改 2013.3.20
省政府常务会研究 2013.3.25
报人大审议(三次) 2013.7.26
通过
一、《条例》的出台是领导重视和各方 支持的结果
工 作 过 程
组织安排省人大宋洪武、张迈曾副主任,法制委、法工委、农工委,省 政府法制办等领导先后去云南、山东、甘肃、四川等省,榆林、延安、咸 阳、汉中、安康等市考察调研11次。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情况汇报
陕西省水土保持局 2013年8月30日 定边
2013年7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水土 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继 《实施办法》、《煤油气办法》之后,水土保持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对促进我省水土保持再上新台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二、《条例》的“四个强化”和“十大亮点”

四是强化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手段
(第26、28、32、37、44、45条)
四 个 强 化

规定了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生 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以及相关的 备案和报告制度,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评估和设施验收的具体规定;对未 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 可以对其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并 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二、《条例》的“四个强化”和“十大亮点”



十 大 亮 点



一是适用范围得到扩展 二是宣传和教育有了法律依据 三是“规划水保”需“征得同意” 四是治理工作有了具体要求 五是增加了城镇水土保持规定 六是明确了水保设施的管护责任 七是生态补偿制度授权省政府制定 八是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得到加强 九是明确授权水保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职责 十是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 补充 完善 突破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1.10•【字号】•【施行日期】1994.01.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0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都必须遵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损坏水土保持措施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

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防治对象提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告的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负责制定具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水土保持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宣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增强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植树造林、种草和封山育林育草。

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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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持水土资源,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貌、植被是指在自然和人为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具有一定水土保持功能的地表形态及其覆盖于地面上的植被和植物群落。

第二章补偿费、防治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不治理或因技术能力等原因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所需的费用或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第五条水土流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1.侵占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按当年恢复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实际费用征收;
2.损坏地貌、植被的,应依据破坏面积,按每平方米0.2~0.5元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4~0.7元的标准征收;
2.排放废弃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5~10元的标准征收;
3.不便以1、2两项方法计算交纳的,可按生产产品实际售价的3%~5%征收。

其中部分产品按以下标准征收:天然气0.0015~0.003元/立方米;石油10~15元/吨;石料1.0~1.5元/立方米;铅锌矿3.0~5.0元/吨;金1.0~2.0元/克;石
灰0.3元/吨;砖瓦3.0~5.0元/千块;
4.神府榆地区的国家、地方及个体私营煤矿,统一按吨煤一元的标准征收。

第三章补偿费、防治费的征收
第七条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由县级以上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征收。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属部、省审批的,其补偿费、防治费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下级机构)收缴;地(市)审批的,由地(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县(市)审批的,由县(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收缴。

第八条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可委托银行、矿管等有关部门代收,代收单位可从中提取1%~3%的手续费。

第九条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执行收费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和《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水土流失补
偿费、防治费。

逾期不缴的,按天征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对拒不缴纳的,除加倍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及滞纳金外,可依据《水土保持法》、《陕西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补偿费、防治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实行按比例上交,分级管理办法。

县(市、区)收缴的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70%留县(市、区)使用,上交省、地(市)各15%;
地(市)收缴的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80%留地(市)使用,上交省上20%;
省上收缴的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归本级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属于专项收费,作为水土保持事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水土保持事业。

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实行同级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统一票据,专项核算的管理办法。

执行事业会计制度。

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或挪用。

如有结余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为了加强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的解交及使用管理,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单独设立“补偿费、防治费”收入和支出两个专户。

凡征收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和防治费,一律先缴入“补偿费、防治费”收入专户。

按规定上交部分,先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在季末15日内直接向上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解交;留本级使用的,缴本级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恢复、维修和管理养护;水土保持林草措施的增植与补植;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及应用;
2.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及水土保持专题调查,水土保持宣传及法律和技术咨询;
3.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的购置和维修;
4.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业务费及监督管理人员培训、教育费,监督监测管护人员的补贴;
5.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管理人员的奖励。

该项资金的70%用于第1~2款,其余30%用于第3~5款。

其中第5款的奖励费不得超过5%。

第十五条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统一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安排使用。

使用前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按其使用范围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用款计划,经审核批准拨人补偿费、防治费支出专户后,再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收费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加强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用款计划,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审查批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分别由省水土保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过去发布的其它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等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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