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4]886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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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是指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环境的一项综合性工程。

为了促进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我国实行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对于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下面将介绍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

首先,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土地的类型和面积来确定的。

对于不
同类型的土地,其水土保持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根据土地的种类来确定相应的补偿费用。

同时,土地的面积也是影响补偿费的重要因素,面积越大,所需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其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还与土地的利用方式和生态环境的状况有关。

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根据土地的利用方式来确定相应的补偿费用。

同时,生态环境的状况也会影响水土保持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生态环境状况较差的地区,所需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最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还应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
能力。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相应的补偿费用,以保证水土保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土地的类型和面积、利用方式和
生态环境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来确定的。

只有合理确定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才能更好地保护和改善土壤、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环境,推动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

水土保持工程造价编制讲义

水土保持工程造价编制讲义

水土保持工程造价编制讲义1、概述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适应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发展的新的形式,满足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提高投资决策水平。

水利部于2003年颁发水总【2003】67号文《关于颁发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的通知。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人民对水保环保的认知不断提高,对水保环保意识的增强,国家对水保环保的要求也更高,水保环保在工程建设中是强制性要求,属专题审查的项目。

水土保持工程涉及大量植物措施和农田基本建设等内容,具有单项工程规模较小、内容复杂、施工难度和施工队伍等级相对较低等特点,由于水利部于2003年颁发水总【2003】67号文《关于颁发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执行至今已十多年,编制规定人工、费率已不能满足目前市场要求,目前水利部以对编制规定进行调整,目前暂时还未公布,四川省水利厅于2015年对水土保持工程编制规定进行了调整,目前属四川省审查项目执行四川省有关规定。

2、水土保持工程主要包括内容、概述部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主要内容:区域水土流失现状、本工程水土流失划分及其执行标准等级、该工程水土流失特点、工程占地、扰动及其破坏地表面积、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

、水土保持措施布置和设计设计条件、水土保持措施布置和设计、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土保持措施工程量汇总、施工组织形式、施工条件、施工工艺和方法、水土保持监测与管理设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管理、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主要依据、编制价格水平年、编制方法、投资概算及年度安排3、主要文件依据设计依据(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⑵《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⑶《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⑷《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⑸《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379-2007);⑹《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定》(DL/T5088-1999);⑺《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 );⑻《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⑼《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⑽《水土保持设计规范》(GB51018-2014)⑿《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概算编制依据(1)《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川水发【2015】9号文);(2)《厅办关于印发《营改增后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调整办法》的通知》(川水办【2016】109号文);(3) 《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4)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5)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6) 《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部水总116号文);(7) 《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水利部水总116号文);(8)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9) 《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发改价格[2006]1352号文);(1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11)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9]1340号文);4、水土保持设计概算设计概算编制分为生产建设项目和生态建设工程项目,两个工程项目各有特点,两者在投资政策、资金来源、项目划分、费用构成都有区别。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未做水保方案的情况说明

未做水保方案的情况说明

未做水保方案的情况说明1、咨询:平原区项目,不属于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治理区和预防区,且未处于水土流失易发区,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如果建设单位要求编制,审批机关是否可以审批?答复:您提到的情况,生产建设项目如不属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受理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同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建设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咨询:铬污染场地综合治理项目是否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答复:《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2]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

我们认为,您提到的铬污染场地综合治理项目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3、咨询:生产建设项目的范围是什么?农田水利建设、市政环境整治工程、田间土地整治、荒山绿化、土地复垦等项目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吗?有没有政策法规支撑?答复: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立项(即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来确定。

因此,您提到的农田水利建设、市政环境整治工程、土地复垦等项目,如果属于该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4、咨询:工业园区未做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园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可以走承诺制?答复: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22〕160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工业园区如果未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园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该意见中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一般规定,即只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实行承诺制管理。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1月更新)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1月更新)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1月更新)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2.08
【字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1月更新)
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国家
十二
农业 农村
27
农药实验费
缴入国库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
28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国库
《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吉省价收联〔2010〕239号,吉省价收〔2017〕133号,吉发改收费联〔2019〕639号
国家
33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
①居民户口簿
《户口登记条例》
②户口迁移证件
《户口登记条例》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吉省价收〔2009〕254号

财政
13
财政票据工本费
缴入国库
计价格〔2001〕604号,财综〔2012〕97号,吉财综〔2001〕2710号,吉财非税〔2014〕658号,吉发改收费函〔2020〕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20.03.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0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12日附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闽价费〔2015〕1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5〕1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为规范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财政部驻福建财政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4〕54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不足 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4元计征。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后附供参考的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节)新修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改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环保部,2016年6月12日发布)。

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3)《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4)水利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59号);(5)水利部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供参考的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节2.2 编制依据2.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改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颁布,2004年8月28日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通过);(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2月28日发布,2006年1月1日施行);(8)《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环保部,2016年6月12日发布);(9)《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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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规定,现就水土保持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三)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
(五)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
(六)在自然地理环境相似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制定歧视性收费标准。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

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
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2
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上述各类收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相关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六、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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