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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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浙水保[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浙水保〔2009〕6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2009年6月9日,水利部在京召开了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启动视频会议,全面部署了该项工作,并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水保【2009】294号)。

为扎实、有效地开展我省能力建设活动,推动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高,按照水利部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遏止人为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举措,也是水利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具体实践。

我省水土保持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地区和行业推进不平衡、制度体系不健全、机构人员配置不到位、队伍素质不过硬、监督执法不规范等问题,需要不断加以规范和完善。

水利部在全国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提供了很好的机遇。

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水利部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建设活动,努力使全省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得到较大的提高。

二、明确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用五年(2009~2014年)左右时间,分期分批实现全省所有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基本达标。

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法规、制度体系,扎实推进水土保持审批、监督、验收全过程管理,实现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验收率“三达标”。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价费〔2008〕109号
43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8〕296号
44
浙江省省级水利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浙水财〔2009〕21号
45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转发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9〕12号
浙水河〔2008〕14号
8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合〔2009〕18号、浙水河〔2009〕1号
85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水办河〔2009〕1号
86
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分工的通知
浙水河〔2009〕20号
浙财农发字〔2005〕18号
25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3〕228号
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农〔2004〕7号
27
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通知
浙水计〔2009〕171号
28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34
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价工〔1996〕246号、浙水政〔1996〕402号
35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价费〔1997〕107号/(1997)财综37号
36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01.29•【文号】财综[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月29日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9.19•【字号】浙价费[2008]29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296号)省水利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4号令)的规定,现就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未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占用水域面积不能达到占补平衡的,均应交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或临时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收方法见附件三。

各地按相对应的市、县分类(见附件四),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

三、征收主体。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根据《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四、各水行政部门征收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各级财政按以下规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划解。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水域补偿费:省级5%,被占用水域所在地的市5%,被占用水域所在县(市、区)90%;省钱塘江管理局收取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省级75%,被占用水域所在县(市、区)25%。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服务“千项万亿”工程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服务“千项万亿”工程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服务“千项万亿”工程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水农电〔2023〕6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服务“千项万亿”工程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的通知浙水农电〔2023〕6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68号)“持续推进水土保持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重大决策部署,服务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等工程,现就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通知如下:一、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相关单位责任。

生产建设单位是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责任主体,要高质量组织方案编制,加强方案编制质量审核,对方案内容真实性和结论可靠性负责。

方案编制单位要依据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方案编制,切实提高编制能力和水平,建立质量内控机制,确保方案内容完整、客观,对编制的方案内容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二、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

生产建设项目取土、弃置和堆放土石渣等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水土保持工作应避免附件1所列情形。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与项目立项建设内容相匹配,重点提出取土、弃置和堆放土石渣方式,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措施,科学划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等。

为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质量,生产建设单位可对照附件2质量自检清单开展自检,对自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自纠。

三、强化审批单位服务意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发展改革、交通、能源、建设等部门加强联系,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需求动态管理,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指导生产建设单位优化布设弃渣场(堆场)、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划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等。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收费依据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1993年8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沙、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

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从事挖药材、养柞蚕、烧木炭、烧砖瓦等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水土保持的要求,加强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

第九条在水土流失严重、草场少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舍饲,改变野外放牧习惯。

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策研究

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策研究

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策研究摘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通过梳理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情况,发现当前征收工作存在部分项目征收困难、计征标准不统一、缺乏处罚手段等难题与不足,提出加强水土保持宣传、统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明晰免征范畴、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建立相关部门协作共享机制等对策,以期为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提供依据,也为全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提供借鉴,全面推动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

正文近年来,浙江省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绿色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水土保持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

水土保持补偿是以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建设和保护成本等,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各方利益关系的一种功能补偿方式。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

浙江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尤其是在园区类和矿山类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范畴、水土保持补偿费催缴项目处罚等方面还存在难题和不足。

因此,开展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策研究,以期为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提供依据,也为全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提供借鉴。

1 、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现状2014年,依据财政部等部委印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浙江省制定了本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

2015年,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流程、提高征收效率,浙江省组织研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省级直收系统,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报批稿)、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审核单、缴纳通知单、一般缴款书等全部录入系统,实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全过程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4.10•【字号】•【施行日期】2000.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各市(地)、(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全省水土流失面积比10年前减少了6000平方公里。

但是,当前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还不强,水土流失情况仍然比较严重,特别是近年来部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导致新的水土流失,不仅强度大,而且危害严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水土保持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和生态环境维护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和长期任务。

各级政府必须从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和依法治省、执行基本国策的要求,充分认识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把水土保持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要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列入各级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

要继续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各地都要健全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强化统一领导和部门协作配合。

要加快市、县级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工作,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各县(市)政府要根据当地的水土流失情况,依法划定县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并予以公告。

同时,要把水土保持规划所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目标,分步实施,综合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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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浙水保[2014]9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12.25
【实施日期】2014.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水保〔2014〕98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等文件(以下统称《办法及标准》)精神,规范有序地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重要意义
水土保持补偿是以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建设和保护成本等,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功能补偿方式。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是法律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办法及标准》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领域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入学习领会宣传《办法及标准》
要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学习培训,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广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特别是从事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人员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办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熟练掌握并加以运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业务水平。

同时,要通过座谈会、培训、发放宣传册和主动上门服务等形式,加强与建设单位沟通交流,以保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在水利门户网站及政务服务网站、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标准、对象、范围、流程等内容进行公示。

三、规范有序地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
1.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换领手续,收费项目应明确为“水土保持补偿费”。

2.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3.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不再存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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