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省水利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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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浙水办建〔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水办建〔2015〕21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现将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明发〔2015〕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请各市水利局、厅属有关单位将《通知》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和各在建、已建水利工程单位,督促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同时,要进一步按照我厅《关于加强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4〕13号)、《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水建〔2015〕8号)要求,切实抓好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和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

二、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切实做好专项督查,是落实《通知》中“专项行动”的有力举措。

要根据《关于开展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浙水安办〔2015〕3号)要求,我厅于6月份组织专家对部分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和指导,下半年我厅还将组织两批次督查工作。

各地应按照专项督查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对本级在建重点水利工程进行督查。

三、抓好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结合《通知》中对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通过组织抓好安全生产知识网络竞赛、责任状评比、微信助力安全月和好新闻评选等活动,有效提高全体水利职工安全意识,形成全民关注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各市要进一步按照《关于加强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延期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5〕6号)要求,积极开展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延期培训与考核工作,加强对属地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浙水人[2010]1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浙水人[2010]1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浙水人〔2010〕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0号),按照省扩权强县有关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厅有关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责任,理顺职责关系,划分界定事权,提出以下职责分工意见。

一、职责分工原则按照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建立高效顺畅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统筹考虑厅机关各处室职责分工、厅机关处室与相关事业单位的事权划分,在职责明确细化中遵循以下六项原则:(一)政事分开原则。

厅机关处室负责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统筹协调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事业单位为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通过本次机构改革,厅行政职责主要由厅机关处室承担,原则上已有相关业务处室承担的,不再委托厅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上下对口原则。

为保障厅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上与水利部各司局的衔接更为顺畅,厅机关处室职责原则上对应水利部相关司局。

(三)职责总分原则。

按照工作相对综合和相对专业划分有关处室职责。

相对而言,对某项工作起到统筹协调的称为牵头处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中某一专业领域的称为业务处室。

牵头处室负责组织制定综合性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综合性规划和计划,组织综合性监督检查活动,及时掌握相关专业工作情况,主动做好与相关业务处室的工作衔接,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浙政办发[2009]170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是主管水利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制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

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提出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拟订全省和跨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浙水建[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浙水建〔2006〕5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二○○六年八月一日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1.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2术语2.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

2.2 有关机构,指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3 质量责任行为,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4 质量监督手续,指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及登记手续。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建设质量强国”战略,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21年8月26日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精神,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1.强化项目法人质量首要责任。

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期间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识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24•【字号】浙水办河〔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办河〔2015〕4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省钱塘江管理局:现将《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办建管〔2015〕5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水利部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划定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1、总体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按照依法依规、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全面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推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2、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完成省钱塘江管理局负责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其它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并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

3、省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我厅将对各地已完成的省级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

请各地于2015年4月15前将已完成的省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上报省水利厅,划界成果包括电子划界成果图、政府批准的文件。

4、实施方案编制:请各单位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编制大纲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划界确权目标任务、划界标准、工作内容、实施安排、责任分工和经费保障等内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实施方案切实可行。

浙江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浙水财[2004]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浙水财〔2004〕11号浙江省水利厅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进一步规范我厅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水利厅下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或任期届满、或因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前,对其所负责的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履行经济责任、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任免权限,实行分级负责与分工审计制度。

(一)厅审计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根据厅党组的决定进行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厅党组交办的其他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二)厅直属单位的审计部门负责本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各分工审计单位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1999.10.25•【字号】浙水办[1999]26号•【施行日期】1999.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的通知(浙水办〔1999〕26号)为确保浙江省水利厅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长碰头会、厅长专题办公会议、全省水利局长会议、市(地)水利局长会议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厅务会议厅务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

(一)会议内容传达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部署水利厅全年或阶段工作任务;通报厅的重要工作;各部门汇报交流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考核各部门阶段和年度工作。

(二)出席范围厅务会议人员由厅长、副厅长、总工等厅领导及厅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扩大至厅系统各单位负责人。

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

因故不能出席的厅领导向厅长请假,部门负责人向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请假。

(三)工作程序1、根据厅领导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等,报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审定。

2、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并落实会场安排。

3、会议材料由各有关部门准备。

并于会前7天一式50份送办公室,办公室将会议材料装封后,于会前3天送会议出席人员。

4、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经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审签后,连同会议材料一并移交档案室归档。

若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会议材料一并归档。

二、厅长办公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

(一)会议内容研究全省水利改革和发展、建设和管理中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

包括研究需报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水利部审定的法规、规章、议案、规划、重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请示事项;研究制定行业规范性文件;研究全省水利工作阶段性大事;研究重要水利工程立项、年度水利建设资金安排计划意见、厅机关年度财务支出预算;研究全省或厅系统重要会议主题、工作报告等事项;研究厅系统自身建设,厅各部门、直属单位的有关重要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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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省水利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人[2008]5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8.12.08
【实施日期】2008.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省水利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浙水人〔2008〕54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
经研究,厅领导工作分工如下:
陈川厅长
主持全面工作。

褚加福副厅长
负责规划计划、河道湖泊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规划计划处、河道管理总站、省浙东引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省水利水电工程局(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

杨月美监察专员
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党群方面工作。

分管省纪委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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