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水建【2016】31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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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水政[2010]11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水政[2010]11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水政〔2010〕1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各评审专家:为保证水资源论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客观、公平性,发挥专家在报告书审查工作中的作用,规范专家审查行为,提高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和《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工作章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证水资源论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客观、公平性,发挥专家在报告书审查工作中的作用,规范专家审查行为,提高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和《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工作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水利部或浙江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资格审定并聘任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工作的人员,经水利部聘任的为部级评审专家,经省水利厅聘任的为省级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在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工作时,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审查机关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省级评审专家入选专家库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从事水资源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有判别重大技术问题和进行技术把关的能力。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勘误及说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勘误及说

浙江省⽔利厅关于《浙江省⽔利⼯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勘误及说浙江省⽔利厅关于《浙江省⽔利⼯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勘误及说明的通知【法规类别】⽔利⼯程【发⽂字号】浙⽔建[2011]3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利厅【发布⽇期】2011.07.11【实施⽇期】2011.07.1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XP10浙江省⽔利厅关于《浙江省⽔利⼯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勘误及说明的通知(浙⽔建〔2011〕34号)各有关单位、各⽔利造价专业⼈员:根据《浙江省⽔利⼯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使⽤中所反映的情况,现将计价依据之⼀的⽔利建筑、安装⼯程预算定额中已发现的印刷错误和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进⾏汇总并予发布,请予修改。

按照省⽔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利⼯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的通知》(浙⽔建〔2010〕37号)要求,由省⽔利厅⽔利定额站负责对《浙江省⽔利⼯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进⾏解释和管理。

下阶段,请各有关单位和⽔利⼯程造价专业⼈员,将使⽤《浙江省⽔利⼯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中发现的疑问、错误或建议及时告省⽔利厅⽔利定额站,以便集中解释和统⼀管理。

⽬前,省⽔利厅⽔利定额站的具体⼯作委托省⽔利⽔电勘测设计院承担。

联系电话:省⽔利厅建设处,0571-87826617;省⽔利⽔电勘测设计院,0571-86073765。

附件:1、《浙江省⽔利⽔电建筑⼯程预算定额(2010)》勘误及说明(⼀)2、《浙江省⽔利⽔电安装⼯程预算定额(2010)》勘误及说明(⼀)⼆○⼀⼀年七⽉⼗⼀⽇附件1:《浙江省⽔利⽔电建筑⼯程预算定额(2010)》勘误及说明(⼀)。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浙水建[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浙水建〔2006〕5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二○○六年八月一日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1.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2术语2.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

2.2 有关机构,指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3 质量责任行为,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4 质量监督手续,指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及登记手续。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浙水建[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07〕8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切实加强对进入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全省水利建设市场实际,经研究,现将《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省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和管理。

附件:1、《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2、《进浙水利施工企业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3、《进浙水利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4、《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5、《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二○○七年十月十一日附件1: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进入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全省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浙水建[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建〔2010〕3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促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附件: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略)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8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1531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促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的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价费〔2008〕109号
43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8〕296号
44
浙江省省级水利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浙水财〔2009〕21号
45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转发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9〕12号
浙水河〔2008〕14号
8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合〔2009〕18号、浙水河〔2009〕1号
85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水办河〔2009〕1号
86
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分工的通知
浙水河〔2009〕20号
浙财农发字〔2005〕18号
25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3〕228号
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农〔2004〕7号
27
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通知
浙水计〔2009〕171号
28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34
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价工〔1996〕246号、浙水政〔1996〕402号
35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价费〔1997〕107号/(1997)财综37号
36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2月14日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浙江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补充规定(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0.25•【字号】浙水建[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补充规定(一)的通知(浙水建〔2013〕81号)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的解释和管理规定,结合近几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和《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的实施情况。

经研究,对《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中的有关内容和标准作适当调整和补充,并新增部分定额子目。

在今后的水利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中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10月25日附件1《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补充规定(一)一、材料预算价格:(一)“进入直接工程费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限价按下表计算(计算电、风、水、砂石料等基础价格时除外)。

” 中的“砂石料”仅指自行开采的砂、碎石(砾石)、砌筑块石、条料石。

(二)“主要材料预算价限价表”增加:外购沥青混凝土预算价限价:450元/m3;外购抛石(天然混合级配料)预算价限价:30元/m3。

二、措施费:“措施费”内容中,取消“文明施工费”项目内容,降低“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

相应的“措施费费率表”中的费率“合计”改为:“4.5%~6.0%”,表后“说明”中的费率相应修改。

三、税金: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四、“前期勘测设计费”中的设计费: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阶段发生的设计费,可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项目中设计费(三个阶段的设计费)的一定比例计取”的规定(含取费表格)。

调整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阶段发生的设计费,按相应阶段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30%~40%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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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010年)》勘误及说明(三)
一、总说明P3或P305页第十五条“超过以上范围,均为场外运输”调整为“超过以上范围或上等级公路运输,均为场外运输”。

二、第一章土方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P11页第7点说明“土工膜(布)、土工格栅铺设工程量”调整为“土工膜(布)、土工格栅、土工格室、三维植被网、抗冲植生毯铺设工程量”。

三、第一章土方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P11页增加第8点说明:“8.生态袋护坡工程量按坡面绿化面积计算,当坡比介于定额坡比之间时,可用插入法计算。

”。

四、调整一-15节、一-29节至一-39节自卸汽车运土定额中的增运定额,自卸汽车定额消耗量乘0.75系数。

需要调整的定额编号如下:10245、10252、10259、10449、10456、10463、10470、10477、10484、10491、10498、10505、10512、10519、10526、10533、10540、10547、10554、10561、10568、10575、10582、10589、10596、10603、10610、10617、10624、10631、10638、10645、10652、10659、10666、10673
五、调整二-41节至二-50节、三-24节、三-25节、三-32节、三-33节自卸汽车运石渣或其他材料定额中的增运定额,自卸汽车定额消耗量乘0.85系数。

需要调整的定额编号如下:21271、21278、21285、21292、21299、21306、21313、21320、21327、21334、21341、、21348、21355、21362、21369、21376、21383、21390、21397、21404、30111、30114、30117、30120、30123、30126、30129、30132、30163、30166、30169、30172、30175、30178。

六、第三章堆砌石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P260页增加第12点说明“12. 生态砌块挡墙工程量按挡墙立面投影面积计算。

当生态砌块挡墙厚度介于定额厚度之间时,可用插入法计算。

”。

七、调整三-28节至三-31节船舶运块石或碎石定额中的增运定
—1 —
额,开底驳定额消耗量乘0.8系数,甲板驳定额消耗量乘0.6系数。

需要调整的定额编号如下:30145、30149、30156、30160。

八、第六章说明P486页第10点(2)中的“若为全风化、强风化岩石,定额人工、钢材、电焊条、冲击钻机、电焊机用量乘以系数0.7”调整为“若为强风化岩石,定额人工、钢材、电焊条、钻机、电焊机用量乘以系数0.7;若为全风化岩石,防渗墙造孔定额按砾石地层组价,人力挖孔方式的灌注桩造孔定额按砾(卵)石地层组价,卷扬机带冲抓锥冲孔、冲击钻机冲孔及回旋钻机钻孔方式的灌注桩造孔定额按砂砾地层组价。


九、第六章说明P486页增加第13点说明:“13. 对于各节高喷定额,加固土体的直径按:粘性土1.5m,砂性土1.6m,砾石、卵石、漂石1.2m拟定。

若设计孔距小于1.3m(粘性土)、1.4m(砂性土)、1m(砾石、卵石、漂石),定额用量应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设计孔距每减少0.1m,定额用量减少10%。

”。

十、六-42节“灌注桩造孔”定额的地层分类中增加“淤泥质粘土”,定额耗量参照“粘土”地层,其中定额人工、钢材、电焊条、钻机、电焊机用量乘以系数0.65。

十一、六-44节“深层水泥搅拌桩”定额编号60353、60354、60355中水泥用量25.50调整为23.87,人工、机械用量乘以系数0.9。

十二、六-48节“插打塑料排水板”定额编号60380中人工定额用量2.0调整为1.5,塑料排水板插板船定额用量0.07调整为0.04。

十三、六-49节“土堤低压灌浆”中粉煤灰的计量单位“kg”改为“t”。

十四、七-4节“4010型环保绞吸式挖泥船”定额编号70113及70119中接力泵船的定额用量分别由4.20改为2.52,4.30改为2.58。

十五、七-21节“泵送土方”定额编号70330中泥浆泵的定额用量2.00调整为1.70。

十六、附录八灌注桩地层分类与特征表中,砾石与卵石特征描述中“小五”改为“%”;岩石特征“指全风化、强风化、弱风化的岩石”改为“指弱风化的岩石”。

—2 —
附件2
《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
补充定额(二)
一-56 三维植被网铺设
工作内容:清理、整坡;铺网、固定等。

单位:100m2
一-57 土工格室铺设
工作内容:铺设土工格室:清理、边坡整平,铺设土工格室、联接并固定等。

培土及覆土:格室内填土、表层覆土等。

单位:100m2
—3 —
一-58 抗冲植生毯铺设
工作内容:整地、整坡、植生毯铺设、固定、覆土、清理等。

单位:100m2
—4 —
一-59 生态袋护坡
适用范围:5m/s以下流速的岸坡防护。

工作内容:整坡、放样、填充料拌合、装袋、封口、垒砌、连接、清理等。

单位:100m2
—5 —
三-43 生态格网石笼
工作内容:挡墙(水上)及护坡:格网就位、组装,装石,箱体封盖等。

挡墙(水下):格网组装、装石、箱体封盖、吊运、安放等。

单位:100m3
2.生态格网网片的消耗量可根据其规格、型号的不同进行调整,其他不变。

三-44 连锁混凝土块护坡
工作内容:整坡、砌混凝土块等。

单位:100m2
—6 —
三-45 生态砌块挡墙
工作内容:找平,砌筑、插筋与灌注混凝土等。

单位:100m2
—7 —
七-22 接力泵船输送土方
适用范围:采用集浆池集浆、接力泵船输送。

工作内容:钢管铺设,接力泵船安拆、输送作业及其他各种辅助工作。

单位:10000m3
—8 —
八-34 生态混凝土护坡
适用范围:混凝土框格中浇筑的河道护坡。

工作内容:整坡、浇筑、养护、空隙充填、清理等。

单位:100m2
注:1、生态混凝土参考配合比:
石缓冲剂等)混合组成,混合比例由设计确定。

—9 —
八-35 植被混凝土护坡
适用范围:硬质边坡、坡度大于45︒的高陡边坡及受水流冲刷较为严重的坡体的生态防护。

工作内容:整坡、挂网、锚固、拌料、喷射、铺无纺布、初期养护等。

单位:100m2
比例混合而成,混合比例由设计确定;
2、本定额中草籽用量可根据设计调整。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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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16年12月12日印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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