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厅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部分)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水计[201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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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部分)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部分)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水计〔2012〕7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1〕491号)精神,7月16 日,我厅召开了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部分)等四项规划编制工作视频会议,启动和部署我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工作。
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部分)是我省今后10~20年实现水供求关系协调、实施供求双向调节的重要依据,我厅按照水利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组织编制《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浙江部分)(以下简称《规划》)。
现将有关工作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贯彻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总体要求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与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推动民生水利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以水资源综合规划为基础,以节水型社会建设和提高用水效率为前提,确定用水需求调控方案,制定水中长期供给方案和保障措施,提高重点区域、重要城市等的供水保障能力,合理安排生态环境用水,促进我省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规划主要内容(一)规划主要目标研究提出解决2020、2030年浙江省水资源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水资源配置与安全供水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建设重点;提出我省重点区域水资源供求关系调控措施的具体安排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6•【字号】浙政办发[2000]147号•【施行日期】200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六日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3.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贸委。
4.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下放的职能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四)转变的职能1.厅管各行业业务培训考核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有关行业社会团体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有关行业社会团体、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组织起草有关建设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浙水人[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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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浙水人〔2010〕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0号),按照省扩权强县有关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厅有关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责任,理顺职责关系,划分界定事权,提出以下职责分工意见。
一、职责分工原则按照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建立高效顺畅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统筹考虑厅机关各处室职责分工、厅机关处室与相关事业单位的事权划分,在职责明确细化中遵循以下六项原则:(一)政事分开原则。
厅机关处室负责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统筹协调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事业单位为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通过本次机构改革,厅行政职责主要由厅机关处室承担,原则上已有相关业务处室承担的,不再委托厅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上下对口原则。
为保障厅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上与水利部各司局的衔接更为顺畅,厅机关处室职责原则上对应水利部相关司局。
(三)职责总分原则。
按照工作相对综合和相对专业划分有关处室职责。
相对而言,对某项工作起到统筹协调的称为牵头处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中某一专业领域的称为业务处室。
牵头处室负责组织制定综合性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综合性规划和计划,组织综合性监督检查活动,及时掌握相关专业工作情况,主动做好与相关业务处室的工作衔接,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村级水利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村级水利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浙水人[2012]5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2.12.11【实施日期】2012.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村级水利工作的意见(浙水人〔2012〕5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加强村级水利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村级水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村级水利工作,攸关“三农”大事,事关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和农村社会稳定。
村级涉水事务管理缺失、村民用水管水组织缺乏、小型水利设施管护缺位的现状,直接影响农村防洪安全、饮水安全、农田灌排、村居环境等民生问题。
村级水利工作是当前水利发展的薄弱环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制定落实有效措施,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组织村集体和农民水利合作组织,自主有序地协调、处置村内涉水事务,管理和维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二、加强村级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主体,充分调动农村群众的积极性;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充分激发各地实践创新的主动性。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的总目标,加强村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以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为契机,明确村级水利工作事权、健全村级水利工作制度、规范村级水利工作程序、强化村级水利工作监督、组建村级水利(水务)员队伍、巩固发展农民水利合作组织、加强村级防汛防台工作、引入村级水利工作市场机制,推进村级水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到2013年底,基本建成事权清晰、职责明确、决策民主、程序规范、队伍稳定、经费落实、运转长效的村级水利工作机制,实现农村和谐自主用水管水治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浙政办发[2009]170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是主管水利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制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
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提出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拟订全省和跨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浙水建[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浙水建〔2006〕5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二○○六年八月一日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1.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2术语2.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
2.2 有关机构,指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3 质量责任行为,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4 质量监督手续,指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及登记手续。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建设质量强国”战略,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21年8月26日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精神,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1.强化项目法人质量首要责任。
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期间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识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办建设〔2024〕101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建设〔2024〕1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今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现将《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加快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守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底线,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体制机制法治,着力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方面1.强化组织管理。
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项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首要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升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加快建设进度。
组织各地加快实施防洪关键控制性枢纽、重大引调水、重点水源、新建大型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逐项目制订年度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动态监控进度滞后项目,分析解决制约关键因素,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完成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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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厅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办人[2012]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2.10.09
【实施日期】2012.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厅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水办人〔2012〕7号)
厅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2〕65号)、《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2〕27号)等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厅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要求
1、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根据省编委的统一部署,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设置机构、配备人员,事业编制不得突破省编委核定的编制总额。
我厅将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增有减”的思路,加强对各单位机构编制的精
细化管理和动态管理,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同时,积极盘活存量,把有限的机构编制资源用到重点领域和关键部位。
2、加快推进实名制管理。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保证机构编制管理法定性和严肃性的重要举措。
省编委正抓紧建立省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数据库,进行实时管理,确保各单位的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实名制管理系统是各单位空编使用和人员入编的基础平台。
今后,各单位机构调整和人员入编,都将以实名制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为依据。
实名制管理系统也将逐步与组织、财政、人力社保部门的数据库实行联网联控,数据信息共享。
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数据维护,确保首次入库信息数据完整准确,并确定专人,对单位机构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