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浙水人[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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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浙水人〔2010〕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0号),按照省扩权强县有关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厅有关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责任,理顺职责关系,划分界定事权,提出以下职责分工意见。
一、职责分工原则按照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建立高效顺畅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统筹考虑厅机关各处室职责分工、厅机关处室与相关事业单位的事权划分,在职责明确细化中遵循以下六项原则:(一)政事分开原则。
厅机关处室负责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统筹协调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事业单位为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通过本次机构改革,厅行政职责主要由厅机关处室承担,原则上已有相关业务处室承担的,不再委托厅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上下对口原则。
为保障厅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上与水利部各司局的衔接更为顺畅,厅机关处室职责原则上对应水利部相关司局。
(三)职责总分原则。
按照工作相对综合和相对专业划分有关处室职责。
相对而言,对某项工作起到统筹协调的称为牵头处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中某一专业领域的称为业务处室。
牵头处室负责组织制定综合性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综合性规划和计划,组织综合性监督检查活动,及时掌握相关专业工作情况,主动做好与相关业务处室的工作衔接,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建设质量强国”战略,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21年8月26日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精神,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1.强化项目法人质量首要责任。
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期间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识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全省重大水利建设工程中试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浙水建〔2017〕26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全省重大水利建设工程中试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全省重大水利建设工程中试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浙水建〔2017〕2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着力推动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信息化建设,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信息化监控能力,严防重大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重大水利建设工程中试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重要性水利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系统是利用视频探测技术,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实时图像显示、记录、传输、管理的系统,是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落实施工企业质量与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是提升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运用作为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的重要内容,纳入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切实抓好落实。
视频监控记录可作为项目建设管理中督促整改、违规违约处理、质量与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和有关奖惩的依据。
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范围在以下重大水利建设工程试行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一)百项千亿防洪排涝工程;(二)扩大杭嘉湖南排长山河排水泵站工程、扩大杭嘉湖南排南台头排水泵站工程、扩大杭嘉湖南排杭州八堡排水泵站工程、舟山大陆引水三期工程、朱溪水库工程等国家重大水利工程;(三)大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关于关于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

关于关于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关于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总结和展望一、引言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作为省委、省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监督、管理浙江省的重点建设项目。
本文将对该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总结和展望,以期进一步提高重点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效能。
二、工作总结1. 项目梳理和核准在过去的一年中,管理办公室通过深入梳理和核准重点建设项目,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和要求,进行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
这一工作在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2. 项目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高质量完成,管理办公室加强了对重点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通过定期检查和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进展中的问题,并进行效果评估,为项目的优化和改进提供支持和建议。
3. 资金管理和使用管理办公室高度重视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了对项目资金的审核、监督和追踪。
通过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审计机制,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同时,积极探索创新融资模式,为项目提供多元化的资金支持。
4. 信息化建设和智慧监管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管理办公室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智慧监管。
通过建立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对项目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
同时,利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加强对项目的风险预警和绩效评估,提升项目管理的科技水平。
5. 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管理办公室注重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通过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干部职工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同时,注重建设和优化工作团队,提升团队协作和执行力,为重点项目的成功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工作展望1. 加强政策研究和制定随着浙江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需求的变化,管理办公室需要加强政策研究和制定,及时掌握和适应新形势下的重点项目管理需求,为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支撑。
2. 推进绩效评价和效能提升在项目管理中,绩效评价是提高项目效能的重要手段。
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项目绩效的评估和监督,并通过总结经验和推广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的效能和水平。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
相关信息交叉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办建[2014]1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10.17
【实施日期】2014.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交叉检查的通知
(浙水办建〔2014〕18号)
各市水利局:
我厅于3月下发《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集中检查的通知》(浙水建〔2014〕9号),根据前期检查情况和全省各市建设处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交叉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要内容
本次交叉检查是针对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集中检查开展后,以地市为单位进行的相关信息交叉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1.在建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到位、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人员是否存在挂靠,合同履行是否到位。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实施日期】2020.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第三章运行安全第四章工程保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洪、防风暴潮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浙水建[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13〕3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6月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提高水利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增强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我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决定的通知》(安委〔2012〕1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程的实施意见》(浙安委〔2013〕2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安监〔2013〕88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与目标(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使安全培训和监督检查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我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时期末,全面实现“五个一百”目标,即:水利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100%持证上岗;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企业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安全生产监管监督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27•【字号】浙水计〔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意见浙水计〔2015〕8号厅属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深化推进我省“五水共治”水利工作,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水规计〔2015〕10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目标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是综合反映水利建设进度的重要指标。
当年安排的中央水利投资计划中,列入国家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项目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完成率在年底前要达到90%以上,其他水利工程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完成率在年底前要达到80%以上。
2014年及以往中央已下达的投资计划,力争在3月底前完成80%,4月底前完成95%,5月底前全部完成。
当年安排的省级水利投资计划完成率在年底前要达到80%以上,次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
2015年全省水利计划投资490亿元,其中“五水共治”水利计划投资348亿元。
各地要按照上述目标要求,细化落实每个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倒排工期,合理从紧安排月计划进度,集中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狠抓投资计划执行,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加快推进各类项目前期工作对列入国家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项目,舟山大陆引水三期今年8月底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朱溪水库今年底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南岸水库今年4月底前完成国家发改委立项、在今年底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要根据初步确定的中央投资计划于今年4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立即启动初步设计审批,力争4个月内完成概算核定和初步设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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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省重点水利建
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浙水安办[2015]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6.10
【实施日期】2015.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
通知
(浙水安办〔2015〕3号)
各有关市水利局,厅属有关单位,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全面落实2015年全国水利安全监督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省重点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水建〔2015〕8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5〕13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浙水建〔2015〕15号)等通知,经研究,决定于6月12日至26日开展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同时,对省厅直管水利运行工程进行督
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5年6月12日至26日。
二、督查范围与内容
督查地区:杭州、嘉兴、湖州、舟山、台州。
厅直属单位:钱管局、工程局
督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消防专项治理情况(落实《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水安办〔2015〕1号);
3、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4、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5、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
督查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内容: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落实以及自查情况;
2、汛期水利安全生产自查情况;
3、“安全生产月”活动宣教、培训、演练等情况;
4、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到位情况(含施工企业专(兼)职安全师资配备和开展企业内部培训情况)等。
三、督查分组
第一组,厅安委办负责,督查地区与单位:厅直属单位、湖州。
第二组,厅建设处(安监处)负责,督查地区:杭州、嘉兴。
第三组,省质监中心负责,督查地区:舟山、台州。
每组配备两名专家,由厅安委办联系落实。
四、督查方式
督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厅直属单位:采取听汇报、查安全台账方式。
督查工程: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让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形式。
检查现场和安全台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求立即落实整改,并将问题和隐患反馈给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填写相应表格。
专家现场对检查问题进行反馈,并对有关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五、有关要求
1、各督查组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由处室(部门)主要领导带队。
每个市至少选取两个省级水利重点工程。
2、随机抽取在建项目,具体时间由各个督查组组长决定,并联系专家、被督查地区和单位。
3、各督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等规定,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自觉加强廉政建设。
督查结束后,请各组于6月3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告(含督查附表,见附件1、2、3)交厅安委办。
附件:浙水安办〔2015〕3号附件
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
附件1
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表(在建工程)
工程名称:检查日期:2015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