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浙政办发[2009]170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是主管水利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制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
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提出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拟订全省和跨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浙水建[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水建〔2013〕3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相关信息的登记、发布、更新维护等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或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建设处反馈。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4月19日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的管理,保证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在建项目的管理更加公开、透明,并逐步完善相应的动态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包括浙江省境内承接水利工程建设业务的水利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息、水利建设从业人员的信息和在建项目的信息。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的登记和发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络路径:http://)上进行。
经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作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经平台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作为今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等工程业绩认定的依据。
第五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息登记要求及程序第六条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内或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外但准备到浙江承接水利建设业务的下列水利施工或监理企业都应登记相关信息。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工作普查的通知-浙水办政[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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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工作普查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工作普查的通知(浙水办政〔2009〕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近年来,各地根据《关于加强取水户取水计量装置安装管理的通知》(浙水政〔2001〕68号)、《关于开展取水实时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浙水政〔2006〕25号)及《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取水实时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浙水政〔2008〕48号)精神,积极开展取水计量设施和取水实时监控终端的安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存在着计量装置安装不到位、表计不规范、设施运行不正常,甚至表计损坏较严重、实时监控终端安装严重滞后等问题。
为加强需水管理,提高各地水资源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取水计量设施和实时监控终端安装普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对象所有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单位(不包括农业用水和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计量设施及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取水许可单位(不包括农业用水和水力发电企业)和所有公共制水企业的取水实时监控终端。
二、普查内容1、取水计量设施取水户是否按照浙水政〔2001〕68号文件的要求,按取水类别分别安装了相应的取水计量设施、表计类型、计量设施安装断面是否符合浙水政〔2008〕49号文件要求、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定期对计量装置进行参数率定,取水计量装置有无可供数据采集设备采集的数字量(模拟量或脉冲量)接口,取水计量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原因及生产厂家,今后安装(或改造)计划等。
2、取水实时监控终端取水户是否按照浙水政〔2008〕48号及有关文件要求安装实时监控终端、实时监控终端是否已接入省平台,今后安装计划等。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数据更新维护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数据更新维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浙水办人[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数据更新维护工作的通知(浙水办人〔2012〕1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为了全面、动态掌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总量及素质状况,完成水利部、省委人才办等组织的水利系统各类人才统计工作,自2010年起,我厅将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纳入“浙江省水利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人员管理范围。
截止2011年末,共有112家单位完成数据上报工作,累计收集人员信息11821人。
在此数据基础上,《浙江省水利人力资源年报》连续2年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企业人员状况进行全面分析。
为保证系统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现就做好信息数据填报维护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数据更新范围此次信息采集范围为隶属关系不在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的全省民营水利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人员包括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有工种技能人员等技术和管理人员(隶属关系在市、县水利部门的水利建设单位信息,已由所隶属单位报送)。
非水利主项的企业只需填报水利专业相关人员。
2011年底已纳入“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的各单位,做好本年度数据更新后,上报我厅系统管理员;尚未纳入信息数据库管理的单位,需通过数据库收集填报本单位人员信息。
二、信息更新维护内容按照全国水利普查对水利工程建设企业的单位类型、数量及分布、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主要业务活动、资质情况等数据要求,结合“浙江省水利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内容,进行信息更新维护。
具体包括:(一)单位基本情况、资质的变化情况。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浙水办人[2016]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6.05.26【实施日期】2016.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水办人〔2016〕9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方案(试行)》(浙人发〔2009〕66号)规定,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由考试和评审两个环节组成,目前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已组织完成。
为顺利开展2016年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凡符合国家、省有关职称申报条件和《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09〕187号)规定,从事水利工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生产运行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资格。
其中,厅中评委负责厅属单位和在杭省直单位(含省人才市场委托)申报人员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的评审和高级工程师资格的推荐,厅高评委负责全省(除宁波地区外)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审。
(一)学历(学位)、资历条件:水利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水利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含)以上,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获得水利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5年(含)以上;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未达到规定学历、资历的申请破格的人员,按破格条件从严掌握,学历、资历两项仅可单破其中一项,破格条件详见《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浙水建[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13〕3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6月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提高水利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增强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我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决定的通知》(安委〔2012〕1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程的实施意见》(浙安委〔2013〕2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安监〔2013〕88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与目标(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使安全培训和监督检查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我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时期末,全面实现“五个一百”目标,即:水利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100%持证上岗;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企业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安全生产监管监督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7〕2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7〕2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浙江省水利厅2017年11月10日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不同)设立,并取得分支机构设立地计量认证证书、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分公司。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的通知-浙水办保〔2015〕6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的通知浙水办保〔2015〕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有效支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总量统计方案的通知》(办资源〔2014〕57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内容用水总量统计包括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环境补水四类。
用水总量统计按照重点取用水户逐一统计、非重点用水户抽样统计的方式,获得重点取用水户用水量和非重点样本用水户用水指标,结合区域经济社会指标综合分析和推算区域分行业用水量。
用水总量统计的具体内容和方法详见《用水总量统计方案(试行)》(办资源〔2014〕57号)。
各地分行业统计调查对象名录详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1.各地要高度重视用水总量统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按要求完成有关信息上报。
我厅已成立用水总量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由省水资源管理中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其中,农业灌溉用水统计由省农水局负责业务指导;工业和生活用水统计由省水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业务指导;生态环境补水统计由省水文局负责业务指导;省水科院承担全省填报信息汇总统计、分析等技术工作。
2.所有分行业统计调查对象用水户要建立月度用水台账,依据用水台账进行统计,在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由县水利局报市水利局汇总,市水利局于每季度结束后 20 日内复核上报厅用水总量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统计汇总成果市水利局在次年 2 月底前上报厅用水总量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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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
相关信息交叉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办建[2014]1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10.17
【实施日期】2014.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交叉检查的通知
(浙水办建〔2014〕18号)
各市水利局:
我厅于3月下发《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集中检查的通知》(浙水建〔2014〕9号),根据前期检查情况和全省各市建设处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交叉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要内容
本次交叉检查是针对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相关信息集中检查开展后,以地市为单位进行的相关信息交叉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1.在建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到位、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人员是否存在挂靠,合同履行是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