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合集下载

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

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
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
序号 1 房地产开发建设 2 采矿、采石(山砂)、取土等生产经营 3 采矿、采石(山砂)、取土等生产经营并,持续生产经营活动 4 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 5 修建宾馆、饭店、办公楼、培训中心、厂房、停车场和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6 零星弃土、弃石、弃渣 征收名称 征收标准 2.0元/m2 2.0元/m2 2.0元/m2+销售额×列
1.0元/m2 4.0元/m3 0 0 免征系列 0 0 0
修建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 7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属于教育、社会福利事业以及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光荣院、 军用饮食供应站、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事业的
8 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住房或者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 9 修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 10 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11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是指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环境的一项综合性工程。

为了促进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我国实行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对于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下面将介绍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

首先,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土地的类型和面积来确定的。

对于不
同类型的土地,其水土保持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根据土地的种类来确定相应的补偿费用。

同时,土地的面积也是影响补偿费的重要因素,面积越大,所需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其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还与土地的利用方式和生态环境的状况有关。

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根据土地的利用方式来确定相应的补偿费用。

同时,生态环境的状况也会影响水土保持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生态环境状况较差的地区,所需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最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还应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
能力。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相应的补偿费用,以保证水土保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土地的类型和面积、利用方式和
生态环境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来确定的。

只有合理确定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才能更好地保护和改善土壤、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环境,推动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
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7.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水利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
1 / 1。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是根据水土保持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来确定的。

具体的征收标准会根据地区、土地利用性质、工程项目类型等因素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水土保持工程的投资费用:包括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费用。

这部分费用通常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者项目建设者承担。

2. 灾害防治费用:如果水土保持工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自然灾害,如滑坡、泥石流等,那么还需要考虑灾害防治费用。

3.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如果水土保持工程涉及到的区域有生态环境破坏,那么还需要考虑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4. 生活和生计补偿费用:如果水土保持工程涉及到居民的生活和生计变动,比如迁移、失业等,那么还需要考虑生活和生计补偿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是由相关部门制定的,并且可能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因此,具体的征收标准需要咨询相关部门或者参考当地法规。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为规范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财综〔2014〕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即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其中,上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以及排放废弃土、石、渣。

二、征收标准(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其中,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方面。

1.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

2.开采期间,按照以下方式计征:(1)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0元征收。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皖价费〔2014〕160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60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328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落实“生态强省”目标。

(二)考虑不同生产建设项目(露天开采、地下开采)的水土流失状况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三)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

(四)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和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

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第一条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持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造成损毁水土保持设施、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因技术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州、市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地州市的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地州市县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第四条收费标准(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补偿费1~1.50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到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收取。

(二)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理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治理方案的或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如下方法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5~1.00元收取;(2)排放废石、废渣等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2元收取。

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见下表:┌────┬────┬───────┬──┬─────┬───────┐│名称│计算单位│收费标推│名称│计算单位│收费标淮│├────┼────┼───────┼──┼─────┼───────┤│铁矿│元/吨│0.5~0.80 │石灰│元/吨│0.30~0.50│├────┼────┼───────┼──┼─────┼───────┤│铅锌矿│元/吨│1.50~2.00│水泥│元/吨│ 1.00~2.00 │├────┼────┼───────┼──┼─────┼───────┤│铜矿│元/吨│2.00~2.50│烧砖│万块│10.00│├────┼────┼───────┼──┼─────┼───────┤│锡矿│元/吨│2.00~2.50│烧瓦│万块│5.00│├────┼────┼───────┼──┼─────┼───────┤│磷矿│元/吨│0.30~0.50│取土│元/立方米│0.30~0.50│├────┼────┼───────┼──┼─────┼───────┤│采煤│元/吨│0.50~0.80│采石│元/立方米│0.60│├────┼────┼───────┼──┼─────┼───────┤│其它采矿│元/吨│O.80~2.00│采沙│元/立方米│0.30│└────┴────┴───────┴──┴─────┴───────┘第五条征收费用的使用范围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及服务。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4月18日)第一条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区域内,因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毁坏了地貌、植被及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并负责对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按本办法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县级以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征收,跨市、县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或委托市、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征收。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一)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破坏水土保持林草措施及固定观测设施、塘坝、护坝、梯田、小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应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和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5~2元水土保持补偿费,或以恢复上述设施之造价计收。

(二)对水保设施造成破坏的,已按规定标准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并负责治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不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对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方案中计划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规定,现就水土保持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三)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
(五)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
(六)在自然地理环境相似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制定歧视性收费标准。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

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
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2
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上述各类收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相关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六、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2014年5月7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