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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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专项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等。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章征收规定第五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依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防治水土流失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其占地面积计征。

(二)对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地面积计征;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对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废弃土、石、渣,未运至专门存放地而随意倾倒的,按照倾倒量计征。

第三章计征方式第八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性质、征占地面积、扰动地表植被情况、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弃土弃渣量等因素计算征收。

第九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建设前一次性缴纳。

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后,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江苏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8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88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不含河道采砂)、采石;(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4年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4年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5.01•【字号】•【施行日期】1995.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应当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度。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水土保持工作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水土保持查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区划、规划,参与其他专业规划中有关水土保持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工作;(三)制定和监督执行水土保持年度计划,负责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四)依法调处有关水土流失损害赔偿纠纷,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五)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六)组织开展有关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等工作;(七)负责水土保持有关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江苏省水环境区域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江苏省水环境区域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3]19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3〕19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的要求,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意见》(苏发〔2013〕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49号),现就我省实施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环境区域是指全省范围内有水环境保护责任的设区的市(不含所属县)、县(市)(以下简称市、县)的行政区域。

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水环境区域补偿依据省确定(或认定)的跨市、县河流交界断面、直接入海入湖入江入河断面、出省断面,。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土地资源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失。

为了保护好我国的水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可持续发展,政府出台了《水土保持法》。

根据该法,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也需要紧跟其后。

本文将就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1.征收主体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应由地方政府进行,地方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征收机构或部门进行具体操作。

2.征收依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首先应遵循《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规定,即对于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应收取相应的补偿费用。

此外,还应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文件进行征收,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3.征收范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应包括对破坏水土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估、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增减挂钩等方面的征收。

同时,应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划定。

4.征收程序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程序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包括征收通知、征收告知书的发放、征收对象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等环节,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5.征收标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应根据破坏程度和补偿对象不同而不同。

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征收标准体系,确保征收费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管理1.管理机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具体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

同时,应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资金用途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应以补偿的目的为导向,主要用于水土保持项目的建设、维护、监测等方面。

同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资金的使用比例,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

3.资金监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包括建立资金使用审计制度、资金使用效益评估制度等,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4.资金公示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应进行定期公示,公示信息应包括资金收入、资金支出、资金使用情况等,确保资金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01.29•【文号】财综[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月29日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苏水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并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方案编报第三章方案审批第四章监理监测第五章设施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防治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监督检查、验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开挖、回填、取土(石、砂)、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等扰动地表、损毁植被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及时掌握项目信息,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12.18
•【字号】苏财综〔2020〕114号
•【施行日期】2020.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
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苏财综〔2020〕114号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转发给你们,请积极配合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与税务部门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确保我省开征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三项非税收入平稳有序划转。

附件: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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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不含河道采砂)、采石;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标准如下:
苏南五市(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每平方米1.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其余地区:每平方米1元。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五)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
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上述计征规定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第八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

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条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不予计列: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
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缴库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同级地方国库。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
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

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3类70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01项“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02项“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03项“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按本办法规定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后,1996年10月4日发布的《江苏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苏政办发[1996]248号)同时废止,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予以取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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