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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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是指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环境的一项综合性工程。

为了促进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我国实行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对于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下面将介绍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

首先,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土地的类型和面积来确定的。

对于不
同类型的土地,其水土保持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根据土地的种类来确定相应的补偿费用。

同时,土地的面积也是影响补偿费的重要因素,面积越大,所需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其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还与土地的利用方式和生态环境的状况有关。

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根据土地的利用方式来确定相应的补偿费用。

同时,生态环境的状况也会影响水土保持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生态环境状况较差的地区,所需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最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还应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
能力。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相应的补偿费用,以保证水土保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土地的类型和面积、利用方式和
生态环境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来确定的。

只有合理确定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才能更好地保护和改善土壤、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环境,推动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

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第一条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持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造成损毁水土保持设施、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因技术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州、市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地州市的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地州市县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第四条收费标准(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补偿费1~1.50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到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收取。

(二)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理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治理方案的或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如下方法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5~1.00元收取;(2)排放废石、废渣等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2元收取。

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见下表:┌────┬────┬───────┬──┬─────┬───────┐│名称│计算单位│收费标推│名称│计算单位│收费标淮│├────┼────┼───────┼──┼─────┼───────┤│铁矿│元/吨│0.5~0.80 │石灰│元/吨│0.30~0.50│├────┼────┼───────┼──┼─────┼───────┤│铅锌矿│元/吨│1.50~2.00│水泥│元/吨│ 1.00~2.00 │├────┼────┼───────┼──┼─────┼───────┤│铜矿│元/吨│2.00~2.50│烧砖│万块│10.00│├────┼────┼───────┼──┼─────┼───────┤│锡矿│元/吨│2.00~2.50│烧瓦│万块│5.00│├────┼────┼───────┼──┼─────┼───────┤│磷矿│元/吨│0.30~0.50│取土│元/立方米│0.30~0.50│├────┼────┼───────┼──┼─────┼───────┤│采煤│元/吨│0.50~0.80│采石│元/立方米│0.60│├────┼────┼───────┼──┼─────┼───────┤│其它采矿│元/吨│O.80~2.00│采沙│元/立方米│0.30│└────┴────┴───────┴──┴─────┴───────┘第五条征收费用的使用范围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及服务。

北京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1994年5月27日)门头沟区、密云县、延庆县、怀柔县、昌平县、平谷县、房山区、海淀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现将《北京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试行中要加强对水土保持收费工作的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一、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境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易于发生水土流失的地区从事采矿、修路、办厂、烧制砖瓦、石灰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时,同时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负责对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按批准的治理方案进行防治。

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批准方案规定的数额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造成的水土流失由区(县)水土保持部门统一安排治理。

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属预算外资金,统一由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其中,中央、市属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市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

云价(费)发〔1997〕25号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价(费)发〔1997〕25号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日期:1997.01.17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月17日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水电厅云价费发[1997]25号发布)第一条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持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造成损毁水土保持设施、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因技术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州、市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地州市的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地州市县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第四条收费标准(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补偿费1~1.50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到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收取。

(二)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理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治理方案的或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如下方法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5~1.00元收取;(2)排放废石、废渣等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2元收取。

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见下表:第五条征收费用的使用范围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及服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指南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指南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指南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范围: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按冀价行费【2017】173号执行1.对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第一条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由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收费主体:深州市水务局账户名称:深州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银行:衡水银行深州支行开户账号:5058760900012联系电话:3392011。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一条为防治在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它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青岛市实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破坏地形、地貌、植被,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的,应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等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也应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第四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依据破坏地形、地貌和植被的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2元。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等五区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成区需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六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和跨县级市(区)及市属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其中,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等五区的建城区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时一并代征,按季度划拨给青岛市和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时,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属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一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节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税依据

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税依据

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税依据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土地利用方式的不断变化,土地资源的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一种土地资源保护的费用,旨在通过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主要探讨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税依据,旨在为相关单位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指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因为采取了保护措施而导致投资成本增加的费用。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按照土地面积计算,另一种是按照土地价值计算。

按照土地面积计算,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为:水土保持补偿费=土地面积×补偿费率按照土地价值计算,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为:水土保持补偿费=土地价值×补偿费率其中,补偿费率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土地类型的不同,具体计算方法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进行确定。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税依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法规定税法规定是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税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纳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按照法定税率缴纳税款。

2、税务机关的规定税务机关制定的规定是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税的具体依据。

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费用减免”原则计税。

具体而言,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核算水土保持补偿费,将其纳入成本中,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其列入费用抵减范围。

3、财政部门的规定财政部门的规定是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税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作为土地资源保护的专项资金。

同时,财政部门也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使其更好地发挥保护土地资源的作用。

4、环保部门的规定环保部门的规定也是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税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 25元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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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费
事项名称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审批类型
即办件
许可依据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21条;
2.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6]393号;
3.福建省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算办法(试行)闽水保监[1997]23号;
4.《泉州市物价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4年中央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泉财综[2005]165号;
5.收费许可证:证号闽价费C06SL003。
办理பைடு நூலகம்序
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银行缴款——银行出具《福建省行政性收费票据专用票据》
申报材料
承诺时间
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1.改变地形、地貌、损坏植被,每平方米1-2元;
2.弃土、石、砂碴和堆弃物,每立方米1-2元;
3.已缴纳矿产资源环境保护费的矿种,每立方米0.5。
窗口单位
晋江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科
窗口电话
85611659
监督电话
8568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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