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甘政发〔2015〕7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甘政发〔2015〕7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下简称《通知》),扎实有序推进我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统筹使用财政资金的认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是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优先保障重点领域和民生支出的关键举措;是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增加资金有效供给的有力抓手;是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促进财政资金优化配置,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
以项目、科目、部门、政府预算体系、跨年度预算、各类收入、增量与存量、编制与执行等为切入点,有序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有利于解决项目资金与政府宏观政策联系不紧密、重点不突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有利于解决财政存量资金结构不合理、不能及时发挥效益的问题,有利于解决政府预算之间统筹力度不够、部分专项收支固化、财政支出政策“碎片化”的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通知》精神,坚持全面统筹、分层推进、远近结合、改革创新、依法依规的原则,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面有序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在稳增长、调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贯彻落实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各项政策措施(一)推进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
进一步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形成统筹协调、互为补充的完整预算体系。
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水汢保持补偿曊征收使用管理实湤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水汢保持补偿曊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汢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汢保持法》、《甘肃省水汢保持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汢保持补偿曊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汢保持补偿曊收曊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汢保持补偿曊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汢保持设湤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汢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汢保持补偿曊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汢保持补偿曊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汢保持设湤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汢保持补偿曊。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汢、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下同);(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汢、石、渣。
第六条水汢保持补偿曊按下列规定征收: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由审批该项目水汢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其中,水利部审批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由项目所在地地税部门征收。
(三)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汢保持补偿曊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和标准计征:(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汢保持设湤面积2.5元/平方米计征。
(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5元、关中每吨3元、陕南每吨1元的标准计征;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征收标准为2元/平方米·年。
《水保法》

国家关于对水土保持的投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水土流失地区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并在资金、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实行扶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
建设过程中发生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十八条第一款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伍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
《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设立专账,用于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主要包括修建基本农田、建设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节水灌溉、沟道治理、田间道路、发展经济林果、恢复植被、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等。
第十五条按照体制改革和事权划分原则,地方配套资金应纳入各级政府必须相应安排配套资金。
地方配套资金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投资的比例,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不低于0.5 :1,其它地区不低于1 :1。
地方配套资金中,省级配套比例不少于50%,其余部分由地、县两级按1 :1配套。
地方配套不落实的,相应扣减下年度国家投资。
《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条防治水土流失,要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以地方投入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增加投入。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安排百分之二十以上用于水土保持。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甘农财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2〕25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下达你们(见附表1、2),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2022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一)支持耕地质量提升1.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3753万元。
以保障粮食和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种植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高产、优质、经济、环保”的要求,持续推进测土配方施肥,优化施肥方式,调整施肥结构,通过多种途径替代部分化学肥料投入,提升施肥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提高化肥利用率,为稳粮保供、绿色发展、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2022年重点支持30个县打造9个化肥减量示范带和农户施肥调查、田间试验等测土配方施肥基础性工作。
2.开展退化耕地治理1289万元。
以退化耕地治理为重点,在瓜州、玉门等5个耕地质量退化问题突出的重点市县,开展盐碱耕地治理、耐盐碱油料作物种植示范、耐盐碱作物品种筛选试验,提升耕地质量等级,强化耕地增产稳产能力,推进藏粮于地。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工作。
3.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800万元。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11.18•【字号】甘水水保发〔2016〕282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6〕282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省水利厅制定了《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2016年11月18日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质量,根据《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和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
群众和社会出资(包括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依据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已下放市(州)、县(区)审批的水土保持项目,省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对各市(州)、县(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抽查结果作为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验收依据与条件第五条验收依据:1、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现行国家政策、水土保持工程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3、项目规划、实施方案、设计变更及有关批复文件;4、计划下达、资金拨付文件;5、相关单位出具的工作报告或技术文件,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其它有效文件等;6、其它相关资料。
2015年甘肃水土保持公报

2015年度甘肃省水土保持公报甘肃省水利厅第一部分水土流失现状1、水土流失现状我省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严重的省份之一,水土流失形式多样,主要有水力侵蚀、风力侵蚀和冻融侵蚀,同时伴有重力侵蚀。
2013年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公告,土壤侵蚀总面积21.14万km2。
(水力侵蚀7.61万km2,风力侵蚀12.51万km2,冻融侵蚀1.02万km2)西北黄土高原区侵蚀沟道268444条。
水土保持措施面积为6.99万km2,其中:工程措施1.89万km2,植物措施4.68万km2,其他措施0.42万km2。
截止2015年底建成淤地坝1582座,淤地面积38.99km2,其中,库容在50万m3~500万m3的骨干淤地坝552座,总库容3.81亿m3。
水土流失面积统计表2、典型监测点经过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一、二期工程建设和科研机构自建,我省目前有44个水土流失监测点, 其中22个监测点被列入全国典型监测点名录。
典型监测点第二部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2015年,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332个,其中省级审批76个,市、县级审批256个,项目设计水土流失防止责任范围316.14km2,设计拦挡弃渣(土)量12732万m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汇总表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15年甘肃省验收生产建设项目151个,其中水利部验收6个,省级验收76个,市县验收69个。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数量汇总表甘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省级验收成果汇总表6783、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2015年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1.2亿元,其中收缴省级国库2395万元。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督查2674次,督查生产建设项目2319个。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汇总表第三部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1、总体情况2015年全省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057.30km2,占年度计划任务2000km2的103%。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9.29•【字号】•【施行日期】1993.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预防、治理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
第五条防治水土流失,要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增加投入。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安排百分之二十以上用于水土保持。
农业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两西”建设资金和扶贫资金等也应当结合水土流失的防治安排和使用。
凡是用于水土保持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流、挪用。
第六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
各市、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另设水土保持机构的,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水土保持机构和水土保持员办理水土保持具体工作。
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省水土流失具体情况,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1月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勘探、开发、贮存、运输、废物处理处置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能源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治理、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将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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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颁布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国家四部委联合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国家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等规定,近日,《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水利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综〔2014〕58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4〕1198号)相继颁布施行。
该《办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出台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水土资源、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式。
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水利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征收。
《办法》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分成比例。
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2:1: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和县(区)国库。
《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范围。
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具体用于七个方面:(一)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梯田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建设和生态修复等;(二)水土保持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三)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培训;(四)水土保持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五)水土保持技术、法律咨询;(六)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办案以及装备、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七)省政府确定的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4〕1198号)精神,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
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收费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附件: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本省境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第八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水利厅另行制定。
第九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
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缴库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2:1: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和县(区)国库。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具体用途如下:(一)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梯田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建设和生态修复等;(二)水土保持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三)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培训;(四)水土保持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五)水土保持技术、法律咨询;(六)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办案以及装备、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七)省政府确定的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
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3类70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01项“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02项“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03项“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五)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二十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