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生活与法律教学案例
高中道德与法治案例教案:社会公正

高中道德与法治案例教案:社会公正一、引言社会公正是实现现代社会发展与和谐的重要基石之一。
它追求的是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中享有平等的机会与权益,以及公正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保障。
作为高中道德与法治课程中重要的内容之一,教师可以通过案例教学方式,生动地向学生阐述社会公正,并激发他们对于公正价值的关注和思考。
本篇文章将据此介绍一个适用于高中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案例教案——《杨姐寻亲记》。
二、案例背景1. 案例摘要《杨姐寻亲记》讲述了中国农村一个贫困家庭出身的女孩杨姐,在深圳市打工时被父母误认为已失踪,离乡背井,并顽强地在陌生城市摸爬滚打求学,努力实现自己权益的故事。
这起真实事件在中国社会掀起轩然大波,引发舆论关注。
2. 案例分析首先,张峰组成混合团伙非法拦截旅游车,并索要“搭救费”引发杨姐的寻亲之事。
这里,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分析张峰等人的违法行为,并引导学生思考这种非法手段对于社会公正的负面影响。
其次,杨姐行走在大街上受到围观者不同态度的看待,有人都鄙视她的贫穷和外貌,这激起了她反抗的斗志。
通过描述这一情景,我们可以启发学生反思社会对于弱势群体的歧视是否公正,并提出一个问题:社会中如何对待那些与普通人不同的人群?第三,学生应该被鼓励去了解中国现实社会中底层女演员、农民工等群体缺乏相关保障和权益,并且思考他们所面临公正问题。
三、教案设计1. 目标通过《杨姐寻亲记》案例教学,帮助学生理解并关注社会公正问题,在价值观高度上强调平等、尊重和公平。
2. 教学过程(1)案例介绍:首先向学生介绍《杨姐寻亲记》背景以及该案例对于社会公正问题的启示。
让学生思考并回答:你在现实生活中有没有类似的观念或事件?(2)小组讨论:将学生分成小组,探讨张峰等人非法拦截旅游车的行为是否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并提出自己的理由与论据。
(3)角色扮演:请几名学生扮演杨姐、司机、有偿救援人员等角色,在班级前进行演绎,引导全体学生思考案例中存在的权益冲突和公正价值观问题。
法律保障生活-部编版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教案

法律保障生活-部编版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教案一、学习目标1.了解法律对人们生活的保障作用。
2.认识一些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增强法律意识。
3.了解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制度,树立法治思想。
二、学习重点、难点学习重点1.了解法律对人们生活的保障作用。
2.认识一些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增强法律意识。
3.了解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制度,树立法治思想。
学习难点1.认识一些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增强法律意识。
2.树立法治思想。
三、教学过程1.导入环节通过课件或黑板,让学生回想一些在生活中遇到的与法律相关的事情,引导学生认识到法律在我们生活中所起到的保障作用。
2.自学环节学生自学并总结法律对我们生活的保障作用。
教师在一旁提醒和指导。
3.合作探究环节学生分组,探讨生活中常见的一些法律问题,比如说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等,并列举相关的法律规定。
教师在一旁引导和搜集资料。
4.讲解和交流环节每个小组派出一位学生,讲解与自己所讨论的法律问题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和制度,并与其他小组的学生进行交流和讨论。
5.实践环节通过分析某些具体案例,让学生认识到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6.课堂总结通过回答教师所提出的问题、小结、评议等方式,让学生进一步巩固所学内容,达到学生和教师都满意的效果。
四、课后作业1.拓展自己的法律知识,了解关注一些与自己所处的生活环境有关的法律问题。
2.反思自己在平时生活中是否有违法行为,思考问题并总结。
五、教学反思通过本节课的教学,学生们对于法律对人们生活的保障作用有了深刻的认识。
同时,学生们也从课程中汲取到了树立法治思想的重要性,更好地拥有了法律意识。
在学习中,学生们从自学、合作探究、讲解交流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学习,本课程涉及的知识面广,学生们对于法律问题有了更深入和全面的了解。
1感受生活中的法律(教案)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教案

感受生活中的法律
教学目标
1.了解生活中的法律;
2.学会正确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3.理解法律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
教学重点
1.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2.如何正确应对有关法律事务。
教学难点
1.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
2.如何使学生能够正确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教学过程
导入环节
教师向学生介绍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鼓励他们发表自己的看法和体会。
主体环节
1. 什么是法律
教师给学生讲解什么是法律,并通过具体例子来说明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
2. 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教师向学生介绍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违章建房、侵犯知识产权等。
3. 如何正确应对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教师通过案例和角色扮演等方式,引导学生学会正确应对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例如:如何与他人签订合同、如何安全驾驶、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等。
总结环节
教师对本节课进行总结,并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
教学反思
本节课通过生动的案例和角色扮演等方式,使学生了解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并掌握处理法律事务的正确方法,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但是,在教学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教师需要在后续的教学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和教育。
同时,我们认为,法律教育应该贯穿于整个教育过程中,通过不断的教育和引导,让学生深刻认识到法律是保障个人权益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道德与法治《感受生活中的法律》教案教学设计(公开课)

人教部编版小学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教学设计(公开课)
【设计意图】本环节借助启发式谈话,运用比拟的方法拉近学生与法律的距离,再以生动形象的法治教育宣传广告让学生感受法律给其生活带来的保护作用。
二、生活中处处有法律
1.过渡∶在我们的生活中到底哪些地方有法律呢?我们来看看这些生活场景,找找法律的影子。
2.出示图片∶
①父母送我去上学②行人车辆有序前行③我在学校认真听讲
④爸爸妈妈带孩子去医院看病⑤ 学生乘坐大巴去秋游
思考:
这些事情都和法
律有关吗?可能
跟哪些法律有关
呢?
图①早上,父母送我上学
图②马路上行人车辆有序前行
图③我在学校认真听讲
图④ 生病了,爸爸妈妈带孩子到医院看病
图⑤ 学校组织学生乘坐大巴秋游
3.小组讨论;生活中的这些事情和法律有什么关系呢?
4.学生交流,教师课件出示相关法律名称或条文。
5.教师提问∶除了这些事情之外,你觉得还有哪些事情也是和法律有关的?
6.教师小结∶这些活动既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又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设计意图】本环节所选材料贴近学生日常生活,便于学生直观地感受到法律在生活中是无处不在的,是与生活密不可分的。
三、我的权利
1.过渡语∶法律保护我们的成长,它给了我们很多权利,我们来看看自己都有哪些权利。
大学思政课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在大学思政课中,法律案例教学是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它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培养法治思维。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例,与大家分享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以期激发学生对法律学习的兴趣,增强法治意识。
二、案例一:交通肇事逃逸案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大学在校生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为逃避责任,驾车逃离现场。
警方通过监控录像锁定李某,并将其抓获。
经调查,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刑事拘留。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其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警示我们,遵守交通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切勿逃逸。
同时,这也提醒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案案情简介:某知名品牌服装公司发现,市场上存在大量假冒其注册商标的服装。
经调查,这些假冒服装的生产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品牌商标,侵犯其知识产权。
品牌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八课第三框法治社会优秀教学案例高一政治统编版必修三

1.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让学生在合作中思考,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和公共表达能力。
2.引导学生通过小组合作,共同分析案例,探讨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注重小组合作过程中的互动与交流,鼓励学生分享自己的观点,培养学生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合作精神。
(四)反思与评价
第八课第三框法治社会优秀教学案例高一政治统编版必修三
一、案例背景
在我国,法治社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高一政治统编版必修三的第八课第三框,主要讲述了法治社会的概念、特征和建设法治社会的意义。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这一知识点,我设计了一堂优秀的教学案例。
5.教学评价的及时反馈:在教学过程中,我注重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教学策略,提高教学质量。同时,我也鼓励学生对自己的学习过程进行评价,培养学生的自我反思和自我调整能力。
本节课的案例亮点体现了教学的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既能掌握知识,又能提高能力,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培养具有高度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的新一代公民。
在讨论环节,我引导学生从公民、社会和国家三个角度,探讨建设法治社会的意义。学生通过积极参与讨论,能够更好地理解建设法治社会对公民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作用。
二、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
1.理解法治社会的概念,掌握法治社会的特征,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现实生活中法治社会的体现。
2.了解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意义,认识法治社会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重要影响。
(三)学生小组讨论
1.问题设置:针对本节课的学习内容,设置几个具有启发性的问题,引导学生进行小组讨论。
教学案例1:我没有偷东西

教学案例1:我没有偷东西【案例呈现】卢某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学生。
2000年6月,卢某从网上下载了黑客软件,破译并盗取某公司上网账号与密码,并且向好友与同学广泛传播此账号与密码,还得意地告诉他们,“这账号是黑下来的,不付钱就可以上”。
致使1000多人使用这个账号,造成该公司16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当卢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追究时,他竟以并没有偷东西为由替自己辩解。
【案例点评】选取本案例基于三点:本案例一是发生在大学生身上,二是不是以自己占有钱财为目的,三是涉及网络领域。
大学生有知识有文化,阳光向上,代表社会的正能量,他们本身不想违法犯罪。
但是,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很肤浅很狭窄,以传统的朴素的法律观生活于当今开放的现代的市场经济时代,显然不能适应当今时代对人的素质的要求。
案例中的男生是一些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典型代表,他一方面认为自己没有以占据钱财为目的,尤其是自己主观上没有自私的想法,甚至是自己出于“公心”为同学们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还感觉很“得意”,能“黑”下账号,是自己有本事的表现。
他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网络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便利,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改变。
一些人包括大学生认为网络世界是虚拟的,自己在网上是匿名的,所以就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甚至放纵自己。
大学生网民也是如此,选择此案例,可以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和法制观。
【教学建议】第一,本案例可用于第一节“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运行”教学的课程导入,从学生身边发生的事例出发,能够提高学生的关注度,引起他们对“什么是法”的思考,提高他们对法律部分教学内容的兴趣。
第二,在讲述本案例之后,可以组织学生讨论“卢某错在哪里”,在学生发言的基础上进行总结,指出要想成为合格的建设者,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就要领会法律精神,树立法律意识。
美好生活,与法同行班队课教案

美好生活,与法同行班队课教案一、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法律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引导学生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培养学生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
二、教学内容什么是法律?法律的重要性。
基本的法律知识。
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三、教学步骤导入:通过故事、案例等方式,引导学生认识到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讲解:介绍法律的定义、性质、作用等基本概念,让学生了解法律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让学生了解法律在生活中的实际应用,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互动环节:让学生分组讨论,分享自己对法律的看法和认识,互相交流学习。
总结:强调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为美好生活打下基础。
四、教学难点与重点难点:如何引导学生理解法律的重要性,并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重点:基本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五、教具和多媒体资源黑板、粉笔。
投影仪、PPT课件。
案例分析资料。
六、教学方法讲授法:通过讲解法律的基本概念、性质、作用等,让学生对法律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案例分析法: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让学生了解法律在生活中的实际应用,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讨论法:通过分组讨论的方式,让学生互相交流学习,加深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七、教学过程设计导入阶段:通过故事、案例等方式引导学生认识到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讲授阶段:讲解法律的基本概念、性质、作用等基本知识,让学生对法律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案例分析阶段: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让学生了解法律在生活中的实际应用,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互动环节:让学生分组讨论,分享自己对法律的看法和认识,互相交流学习。
总结阶段:强调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为美好生活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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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活与法律教学案例案例分析一:汤子忠因其女在校期间出走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诉南京医科大学严重失职赔偿损失案汤涤是南京医科大学的学生,因为不愿学医又被父母逼着填报了医科大的志愿,因此一直为此闷闷不乐。
1990年6月10日下午,汤涤独自离开学校。
当晚10时许,南京市燕子矶公园的工作人员发现一女在公园江边悬崖处意欲轻生,在对其进行劝阻后带至公园值班室,经询问,该女只称自己是被告南京医科大学的学生,其他情况未透露。
待其情绪稳定后,公园工作人员于11时许将其送至燕子矶派出所。
12时左右,公园工作人员将电话打到南京医科大学招待所的门卫,告知有该校学生欲自杀,已被救,要求学校来人接回。
招待所门卫随即电话通知学校校卫队值班人员,告知此情。
次日凌晨1时许,该值班人员电话找到保卫处郭处长作了汇报。
郭处长认为情况不明,为核实情况,即电话与燕子矶公园和燕子矶镇镇政府联系,但未能联系上。
该女被送至燕子矶派出所后,经民警作耐心的疏导工作,该女才告知自己名字叫汤涤,是南京医科大学学生以及自己的家庭情况。
随后,该所民警将汤涤安排到附近的临江旅馆休息。
11日清晨6时40分,郭处长与燕子矶派出所电话联系上,得知一名叫汤涤的本校女生因厌学要自杀,现已被救,已由民警安排住下。
学校随即派车去燕子矶派出所接汤涤,到后派出所告知,汤涤已从居住的旅社出走,不知去向。
学校随即发动本校师生员工在南京市四处找寻,都无结果。
1995年初,汤涤父亲汤子忠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汤涤死亡。
该院在发出寻找汤涤的公告满一年仍不知其下落的情况下,于1996年2月依法宣告汤涤死亡。
1996年5月27日,原告汤子忠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南京医科大学在得知汤涤被救后,未及时派人派车去将汤涤接回,致使汤涤再次出走,是严重失职行为。
该校对汤涤被宣告死亡负有责任。
现要求南京医科大学赔偿其对汤涤付出的抚育费、教育费以及其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0万元人民币。
被告南京医科大学答辩:汤涤离校出走,是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汤涤不愿学医,作为家长的原告是清楚的,但其未向学校反映此情况,以便学校做汤涤的思想工作。
我校保卫处在事发当夜所接几经辗转的电话,内容模糊不清,但我校有关人员当即进行查证,查清情况后立即派车派人前去接人。
因此,原告称我校见死不救,不能成立。
事发时汤涤已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应自行负责。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应予以驳回。
评析从本案原告汤子忠的诉讼请求来看,系一起原告认为被告南京医科大学不作为而引起在校大学生宣告死亡的赔偿纠纷案件。
正确处理本案,要弄清以下问题:(一)高校对在校大学生是否具有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际生活中,我国高校学生入学时,一般都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切生活起居完全能够自理,故我国法律无明确规定高校是在校大学生的监护人,对在校大学生承担民法上的监护责任(当然,某些高校招收的少年班大学生应属个别类型,应另作具体对待)。
虽然高校对在校大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具有教育的义务,但并不是民法上规定的监护责任。
本案中,汤涤出走时,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在对待生命意义问题上,完全具有分辨能力。
南京医科大学既然对汤涤不具有民法上的监护责任,对汤涤宣告死亡也就不应承担未履行监护职责或监护不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
高校不同于中等和初等教育学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学生的年龄不同,造成了对学生管理的重点不同。
一般来说,中等及其以下的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因学生的生理、心理发展阶段及未成年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行为能力,主要的是一种保护型的管理,即学校实际还承担了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类似于监护人的那种职责。
而高校不同,因其学生主要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群体,故对学生的管理主要是自我管理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的规章制度管理。
这样,高校学生管理的重点在于群体性整体利益,对作为个体的每个学生来说,直接职责就要小得多。
(二)汤涤宣告死亡,是否是南京医科大学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
本案中,汤涤出走、下落不明,直至宣告死亡,非因学校压力或其他行为,而系汤涤本身不愿学医、悲观厌世所造成的。
原告所称由于被告的不作为,导致汤涤的宣告死亡,并不能成立。
其一,汤涤在失踪前,其主观上悲观厌学、意图轻生的思想,未向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及同学流露,而表现出来的是优异的成绩和班级宣传委员的身份。
南京医科大学对其厌学厌世的思想无从察觉,因而无法在思想上对其进行疏导和劝解,或针对思想状况给予转专业或转学校。
其二,汤涤轻生获救后,南京医科大学有派车去人接汤涤回学校,予以劝导、教育的义务。
南京医科大学在获知确切情况后,立即派车去人到现场欲将汤涤接回学校。
但汤涤已在情绪稳定,处于安全状态下,再次出走。
南京医科大学虽派教职员工和学生四处找寻,未能寻获。
南京医科大学未能将汤涤接回学校,是客观上无法实现的,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二:16岁的少女王雪终于向学校讨回了自己的尊严——北京市首例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和学校侵犯名誉权案2001年9月尘埃落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去年暑假,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苏某反映。
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
苏某发现王雪和班里一个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下令不许同学和她说话。
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
王雪在日记里写下:“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
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6月4日离家出走。
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的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
这场“风波”给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阴影——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邱女士被迫递交了辞职报告,家里的老人也住进了医院。
去年8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法院认为,班主任苏某在对王雪进行教育管理中,确有翻看其书包、日记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案例分析三:熊伟是湖北人,他和王蕾都曾在某民办大学上学,与死者是同学。
去年12月,王蕾的手机被人抢走后,爱女友心切的熊伟一直琢磨着如何弄部手机。
1月22日下午5时许,他来到同学钟永强家,正好看见了拿着手机的刘红艳。
熊与刘套近乎到晚上10时,趁刘不备,用酱油瓶碎片、小刀猛刺刘的脖子,然后用被子捂住刘的头部,使其窒息而死。
刘的手机和电脑主机被熊带走。
案例分析四:魏罡,1984年11月出生于上海,2000-2003年在上海市复兴高级中学读书,现为上海市某大学学生。
2004年1月19日,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两名大学一年级的学生魏罡和小云共同起诉母校上海市复兴高级中学,状告母校侵犯其隐私权和人格权。
这是全国第一起以隐私受到侵害而起诉学校的案例。
案例分析五:用长镜头“偷拍”的方式,将男女同学谈情说爱时“卿卿我我”的隐私动作拍下来,并在校园曝光台上进行公开曝光,这是发生在成都某高校的新鲜事。
“曝光台”由一些图片和说明文字组成,内容非常丰富,有乱扔垃圾的,有损害花木的,最惹人注目的还是对谈情说爱者的“曝光”。
从照片来看,大致可分为“亲吻”、“搂肩搭背”、“手牵手进学堂”等几类。
由于拍摄者躲在远处拍摄,照片里的主人公都看不清“庐山真面目”,但旁边的说明文字却很“煽情”。
比如一对男女坐在校园花台上“卿卿我我”的照片配文道:“光天化日下,切莫冲动!”“惊呼,莫把校园当公园……”据同学们说,该展板前天一出来就引起了轰动,观看者络绎不绝。
当然有两个目的:一是看稀奇,二是看看自己有没有被“黑镜头”逮住。
案例分析六:刘力伟和罗莉娜是该高校外国语学院2003级英语本科班学生。
5月9日晚8时许,他们在教室里拥抱、接吻,随后顺势躺在地上。
这一行为被学校监控室工作人员发现,随后用监控设备录了下来。
20日,学校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3条第3款中规定: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最后,两人得到一纸勒令退学处分决定。
案例分析七:住宅权、私人财产权学校防火安全日益受到重视,而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则向来是学校防火工作的重点。
一般高校对宿舍内用火、用电器等都谨慎地持严格限制态度。
A大学在本科生宿舍管理办法与研究生宿舍管理办法中均规定:严禁在宿舍楼内使用明火(如点蜡烛、烧煤油炉、烧煤气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严禁使用功率大于600瓦的电器设备,严禁在宿舍内燃烧纸张和杂物。
并都进一步详细制定了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的相应的处罚办法。
但是细心的同学发现两办法对相同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有所不同。
在具体执行中,学校宿舍主管部门为了有效的消除火灾发生的隐患,除了对学生宿舍进行例行检查,而且还经常组织突击检查。
在火灾多发季节突击检查的频率更是高,除了深夜休息时间任何时间段都有可能。
而且为防止里面的学生有时间藏匿可能正在使用的违章电器,检查人员通常只是象征性的敲一下门就径直自己开门进入,学生时常睡眼惺忪、蓬头垢面甚至衣冠不整的迎接检查,休息的被吵醒、学习的思绪被打断也是家常便饭。
宿舍没人时检查人员进入宿舍检查也时常会翻动宿舍内学生的私人物品,一经发现有违章电器不管是否为学生个人使用、是否处于使用状态就予以没收,学生回宿舍经常怀疑是不是有小偷光顾。
学校对研究生宿舍进行此类检查的方式、频率较本科生还要相对缓和、低一些。
对此有学生提出:学校的这种随时的、任意的突击检查的行为干扰了他们正常的学习生活,严重侵犯了他们的住宅权。
学校对研究生、本科生区别对待,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原则,侵犯了其平等权。
案例分析八:2003年1月17日晚8时左右,某中专学校的学生吴某由市内返回学校,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他撞倒了,当即便被人送往医院抢救。
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有全部责任。
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由于被撞还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废补助金2万元。
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费,每人保额5000元。
在车主已经支付了伤残金和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的义务?吴某能否因此而获得双份利益?案例分析九:重婚、无效婚姻16岁的女孩金与明开始恋爱,从此两人开始出双入对,过起了同居生活,在外人眼里俨然一对小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