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典型案例

篇一:运输风险及案例分析案例

案例14

本案虽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所涉纠纷并非产生于运输过程中,而是承运人在货物尚未装船前就出具电放提单,使托运人误以为货物已出运,在原定船期被取消后,货物改由空运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此,本案涉及的主要焦点为,承运人在货物未装船前签发提单的法律责任,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与减损措施的合理性,以及本案是否适用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问题。

一、承运人擅自签发预借提单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4条的规定,提单上注明承运船舶和装船日期的可视为已装船提单。参照《海牙规则》第三条第7款,经过注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的物权单据,且载有应有项目,即应

成为“已装船”提单。因此本案中被告虽未将货物装船,但其签发的提单有效且注明了承运船舶、航次,以及装船日期2008年8月6日,应视为已装船提单,原告有理由认为货物已按约出运。

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分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两种。我国《海商法》中并无明文规定何谓“契约承运人”,但结合其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可以推断《海商法》中所指的“承运人”理论上为契约承运人,即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契约承运人虽未参与货物的实际运输,但其受所签提单以及相关法律的约束,享有与实际承运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应适用和遵守我国《海商法》第二节所列明的“承运人责任”。本案中,被告向原告签发了以自己为抬头的提单,后又向案外公司订舱,属典型的契约承运人。本案原告在托运单中载明该批货物船期,且其与华灵工具厂的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于2008年8月6日

出运。被告作为契约承运人为了使合同顺利履行,应当关注船舶的到港日期,然其直至原定船期约一周后才将航次被取消的情况告知原告,存在主观的懈怠履行。且被告在货物尚未装船之时签发已装船提单,违背了合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二、关于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不论是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是间接损失,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都应当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可预见规则起源于法国民法典,繁荣于英美普通法。法国民法典第1150条

规定:“如债务人的履行并非欺诈时,债务人仅就订立契约时所预见或可预见的损害负赔偿责任。”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74条也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我国《合同法》也采取可预见性规则对损失加以限制。然而实践中涉案双方往往正是在何为“可预见”、何为“不可预见”的判断问题上争执不下。构成“预见”需符合三个要件: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的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一般情况下,应以理性第三人(社会一般人)的预见为依据,即以一个合理人的标准来考量违约方是否应当预见或能否预见。如果理性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就应视为违约方应当预见或能够预

见,而不论违约方实际上能否预见。若违约方主张自己的实际预见能力低于理性第三人的,则应由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加以证明,并可据此进行抗辩。若受害人主张违约方的实际预见能力高于理性第三人的,则应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加以证明。本案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船期为2008年8月6日,被告作为契约承运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清楚托运人对船期的要求,以及未能及时出运可能给托运人带来的损失,因此被告应当关注船舶的到港日期并在货物装船后签发提单。然被告非但未按约出运,还在货物尚未实际装船出运前就向原告出具了已装船提单,使原告有理由相信货物已如约出运,自己与华灵工具厂间的合同已顺利履行,自然不会再去催告被告履行合同。而直到一周后原告才得知货物根本未装船、自己已构成对华灵工具厂违约的事实,且由于被告告知的时间太迟,原告已丧失再度安排海上运输的机会,这无疑是由被告签发提单时的心存侥幸

以及忽视船期的主观怠慢所致。被告作为专业航运公司,在客户对船期提出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应当清楚出运时间的紧迫性,并且预见到货物迟延出运将可能导致原告不得不采用更加迅速也更为昂贵的方式按期发货。因此,原告为避免赔偿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采取替代方式出运货物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三、关于原告采取空运方式是否属于合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本案中,按照海运提单所载信息与华灵工具厂索赔函所证明的事实,该批货物的预计到港时间在8月14日左右,然而被告于8月13日才通知原告货物无法装船,原告因此丧失了按照其与华灵工具

厂的约定如期出运货物的机会。为了尽快出运货物以弥补时间上的损失并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不至于使华灵工具厂的交货期延误从而产生更多的赔偿费用,原告采取空运的方式出运货物,可以认为原告在当时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原告为此所支出的费用既属于减损的合理费用,同时也构成原告的实际损失,理应由被告赔偿。

四、本案是否适用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问题

被告辩称,即使被告迟延交货,被告的赔偿责任依《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也应以2倍运费为限,对此抗辩法院未予支持。我国《海商法》第50条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第57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按照正常的逻辑,货物只有被承运人实际出运之后,才可能发生按时交付或迟延交付的情形,如果

承运人根本没有运输该批货物,则不应存在任何交付的问题。

本案中,承运人只是签发了预签提单,货物从未被装船出运,货物最终系由原告委托其它公司通过空运方式运至香港。被告作为承运人最终并未承运货物,故其违约行为不属于《海商法》中规定的货物迟延交付,而是未按合同约定出运货物。原告的赔偿主张也不是针对迟延交货,而是针对迟延出运提出。此间的区别在于,《海商法》之所以要对承运人的迟延交付给予特别保护,是因为海上运输的诸多不可测因素和高风险所决定,然而承运人擅自签发预借提单,违反约定和承诺,迟延出运货物,显然与海上运输特有风险无涉,完全系承运人自身主观方面原因所致,本质上属于对托运人的欺诈行为。因此,无论从《海商法》对承运人特殊

保护立法本意,还是从对交易不诚信行为的制裁出发,承运人对擅自签发预借提单而引起的货物迟延出运均无权

享受赔偿限额。

案例;

STC条款下集装箱货物的数量的确定:

一.集装箱运输中的STC条款

集装箱运输中,货物交接方式最常见的是整箱货接受/整箱货交付。由于整箱货运输的装箱工作通常是由货主完成的,承运人收到的仅仅是外表良好、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至于箱内装有何种货物通常一无所知。因此,承运人在签发集装箱提单时一般加注“said to contain 货物,shipper’s load, count and seal”的保留条款。该条款通常称之为STC条款。这是整箱货运输中最常见的承运人保留条款。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以此免除承运人承担集装箱内货物的责任。该条款的普遍性已获得国际运输业的广泛认可。在STC条款下,若承运人没有再现场监督装箱,承运人接收货箱以及在卸货港将货箱交给收货人时,通常只要货箱的

铅封完好无损,则承运人就解除了其责任,即承运人不对货箱内的货物质量、数量等承担责任,其损失由货主自己承担。

若该货箱是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监督下装箱的,则承运人不得在否定箱内货物的数量或质量,即不得以STC条款为由免除其责任。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若箱内货物发生短少或损失,承运人则应对此负赔偿责任。

二、STC条款下货物数量的记载方法

在整箱货运输中,承运人签发提单时一般要加注STC条款。集装箱提单上的“description of goods”栏和“ marks & no. or container/seal no.”栏内所记载的货物件数,既可以是集装箱的数目,也可以是每个集装箱内货物的具体件数;既可以申报或不申报每个集装箱货物的价值,也可以申报或不申报箱内每件货物的价值。但上述关于货物件数和价值的不同记载方法,对承运人和货主而言,

若发生损失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货主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却有着极大的差别。

1. 若以集装箱数目作为整批货物的件数,且按集装箱的数目作为计费标准收取运费。这种记载方式,一旦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则只按一个集装箱作为一件或一个单位赔偿货主,而且还可享受赔偿单位责任限制。因而这种货物计数方法对承运人有利,而对货主极为不利。

2. 若集装箱提单中载明了箱内货物的具体件数,一旦货箱灭失或损坏,若承运人不能免责,其赔偿责任则应依据提单内记载的货物件数计算,而不得以一箱为一件计算。

三、启示

集装箱运输已成为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最主要方式,其中的整装/整拆是最重要的形式,其约占整个集装箱运输的90%以上。因此,作为整箱货的托运人或收货人,贸易商需对此有深入的了解,以充分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从上述案

例及格主要国家法院的判例和立法规定,贸易商应从中获得以下启示。

1. 贸易商在采用整箱货运输方式时,应对贸易伙伴国家的相关法律,特别是其海商法或商法关于集装箱运输的规定应有一定了解,以及

2. 3. 4. 5.

6. 对该国法院以往对整箱货案例的判决结果有所研究,防患于未然,以免被动。进口商应在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要求出口商或受益人在提单中明确载明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具体件数。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可以箱内件数计算标准。必要时,进口商可将上述要求作为出口商结算货款的条件之一规定在信用证之中,以限制出口商。若集装箱内装货物每单位的价值较大,进口商除要求出口商在提单中载明货物的件数外,还应进一步将箱内每件或每单位货物的价值向承运人予以申报。承运人在加收一定附加运费的条件下,可承担货物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而不再享受赔偿单位责任

限制。进口商应在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商或受益人应尽可能向承运人提供箱内货物的详细资料,否则承运人无法知悉箱内货物的实情,这就给承运人在提单内加注STC条款提供了机会和借口。尽可能请求承运人或其代理到现场监督装箱。为了贸易伙伴的利益,出口商应主动或按进口商的要求,请求承运人或其代理到出口商的存货现场监督装箱。进口时尽可能选择FOB条件,由中国进口商租用中国船舶。

篇二:车辆挂靠单位在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责任承担

车辆挂靠单位在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责任承担出租车和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某个单位营业,是我国运输行业目前普遍存在现象。与其他挂靠性质不同,它并不为法律所禁止。目前,山东省茌平县货车拥有量约2000—3000辆,且基本上是私人拥有。但是从车管部门了解到,从行驶证的登记来看,车主是私人名字的却很少,这是因为大多数私家货

车都采取挂靠单位的形式入户。挂靠单位已成为目前货车管理的主要模式。挂靠单位在我们国家地位比较特殊,虽然法律对他们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但现实社会中挂靠现象比比皆是。车辆挂靠形式虽然有利于车辆的经营和管理,但法律没有对这种挂靠关系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也越来越多。近期,我院相继审结了两起比较典型的这类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分别判决被挂靠单位(车主)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案件一:2004年1月,张某经与山东省高唐县某运输公司协商,将自家一货车挂靠在该运输公司,从事运输经营。2006年7月,张某与刘某签订了协议,约定张某将该车转让给梁某。同日,刘某经与高唐县某运输公司协商,约定该车以梁某的名义挂靠在该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仍同意以该运输公司的名义,对外运输经营。同年7月24日,刘某驾驶该货车,以运输公司的名义,与茌平

县某信息中心签订了运输协议。约定该运输公司承运该信息中心铝杆吨至胶南,货物保价金额40万元,次日到胶南卸货。合同签订后,当日,该车装货运出茌平。事后,该信息中心与车上失去联系,货物非但未如期运往目的地,而且至今不知去向。后将某运输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高唐县某运输公司赔偿茌平县某信息中心货物损失40万元,一审判决后,高唐县某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二:山东省平原县曹某经与德州市某运输公司协商,将车辆挂靠在该运输公司,且双方签订了挂靠协议。曹某车辆登记在了该公司名下,并允许曹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运输经营。2007年3月,曹某让其子驾驶该货车,以德州市某运输公司的名义与山东省茌平县的某配货站、闫某,签订了铝锭运输合同。合同履行中,因运输人员看管不当,途中丢失铝锭吨,价值为元。2007年5

月,茌平县某配货站、闫某,以德州市某运输公司、曹某为被告,诉之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曹某和德州市某运输公司互负连带责任,向茌平县的某配货站、闫某,赔偿铝锭损失元,运费1200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两起车辆运输合同案在审理期间,被挂靠单位两运输公司,分别提出了两方面的辩论意见:一、公司非实际车辆所有权人,也未取得运营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认为根据公安部机动车辆登记的复函,尽管该车辆登记在公司,但挂靠人是实际出资人,应认定挂靠人为实际所有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挂靠车辆在交通运输中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如何赔偿的批复,公司在运营中,未取得运营利益,对车辆收取的管理费大部分代车辆上缴了各种费用,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公司未签订运输合同,也未实际履行合同,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认为运输

合同上无公司人员的签字,也无公司的盖章,实际履行中,无公司人员签收货物,因此,运输合同对公司无任何约束力。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完全是实际控制车辆人员的个人行为,应由实际控制车辆的人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车辆挂靠营业,是指车主将自己的车籍落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客运或货运业务,车主每月或每年向公司交纳一定的挂靠费,车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车辆营运证等皆登记在挂靠单位名下,并以该单位的名义交纳各种税费。车主自行联系业务,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此方面与挂靠单位无关。因此挂靠车辆一旦肇事或造成其他损失,挂靠单位常以其仅仅是挂靠关系,无实质的承包或雇佣关系为由,否定其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两起案件的审理,我们认为:

一、上述两案属运输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上述两被挂靠车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争辩,实际上是把合同违约与道路侵权混为一谈,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两被挂靠车主是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主体,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运输公司与实际车主签订挂靠协议和准许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行为,这是对实际车主以公司名义进行运输经营的授权行为。在运营过程中,实际车主以公司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并履行运输合同的行为,是对公司运输经营的代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实际车主在运营过程中的违约,就是运输公司的违约,应当由运

输公司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上述两案中的运输合同,虽没有公司的盖章和公司人员的签字,也应认定实际控制车辆的人所实施的该行为,就是对公司的代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上述两案中的运输公司与实际车主签订挂靠协议,并允许该车辆登记在公司的名下,这是一种向社会承诺公司是该车辆的运输主体的公示行为。实际控制车辆的人持有该车辆的行车证,驾驶标有公司门徽的车辆,以公司的名义,与托运人签订合同时,托运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实际控制车辆的人对公司是有运输经营代理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运输公司也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两级法院判决被挂靠车主分别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全国还有不少个体户购车后,因私车不能申请诸如客车线路牌、车辆的实际营运等方面的挂牌营运,故挂靠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时有发生,如何规范和管理这种行为,确是行政管理的一大课题,也是法院在审理此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索赔案件急需法律或司法解释给予规范的关键所在。

篇三: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篇一:常立民终字第51号——上诉人石门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爱军运输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2009)常立民终字第51号——上诉人石门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爱军运输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常立民终字第51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门县中天矿

运输合同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典型案例 篇一:运输风险及案例分析案例 案例14 本案虽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所涉纠纷并非产生于运输过程中,而是承运人在货物尚未装船前就出具电放提单,使托运人误以为货物已出运,在原定船期被取消后,货物改由空运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此,本案涉及的主要焦点为,承运人在货物未装船前签发提单的法律责任,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与减损措施的合理性,以及本案是否适用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问题。 一、承运人擅自签发预借提单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4条的规定,提单上注明承运船舶和装船日期的可视为已装船提单。参照《海牙规则》第三条第7款,经过注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的物权单据,且载有应有项目,即应

成为“已装船”提单。因此本案中被告虽未将货物装船,但其签发的提单有效且注明了承运船舶、航次,以及装船日期2008年8月6日,应视为已装船提单,原告有理由认为货物已按约出运。 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分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两种。我国《海商法》中并无明文规定何谓“契约承运人”,但结合其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可以推断《海商法》中所指的“承运人”理论上为契约承运人,即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契约承运人虽未参与货物的实际运输,但其受所签提单以及相关法律的约束,享有与实际承运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应适用和遵守我国《海商法》第二节所列明的“承运人责任”。本案中,被告向原告签发了以自己为抬头的提单,后又向案外公司订舱,属典型的契约承运人。本案原告在托运单中载明该批货物船期,且其与华灵工具厂的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于2008年8月6日

出运。被告作为契约承运人为了使合同顺利履行,应当关注船舶的到港日期,然其直至原定船期约一周后才将航次被取消的情况告知原告,存在主观的懈怠履行。且被告在货物尚未装船之时签发已装船提单,违背了合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二、关于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不论是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是间接损失,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都应当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可预见规则起源于法国民法典,繁荣于英美普通法。法国民法典第1150条

物流运输合同案例范例

物流运输合同案例范例 范文合集:物流运输合同案例范例。 物流运输合同案例【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甲方因货物运输之需要,委托乙方使用相关设备和运输工具提供运输效劳; 乙方愿意并同意向甲方提供上述效劳。乙方与甲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那么,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货物运输效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均为一般普通货物,即不超长、超大、非危险品货物。 2 甲方交货时根据运单的件数,应与乙方核对货物的外包装和件数。 3 甲方应提早向乙方提供尽甲方所知的、详尽的并由甲方受权人签署的书面提货和发货指示,包括详细的提货和发货日

期及时间、货物的名称、重量、件数、体积、必要的产品说明、提货地点、要求走货方式或到达时限、收货人的姓名、(手机)、收货单位、详细地址。 4 甲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约定数量的货物,并对乙方人员和车辆提供适宜的工作条件并配合乙方做好发货的交接。 5 因甲方工作失误造成的运输地点及收货人错误,甲方须承当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新增加的费用。 6甲方如发现乙方外勤人工作态度不认真或车辆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按排人员及车辆。 7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及其客户提供国内货物运输及分拨打包的.效劳。 8 甲方保证货物的包装完全符合长途运输根本要求(如:运输时的摩擦、正常刹车时的碰撞、搬运装卸承受力及标志)。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在接货时与甲方就货物的外包装和件数进展核对,如发现货物的外包装有明显破损、如发货资料和件数不符应立即指出并在交接单上注明。除非另有规定。 2 对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与甲方协商解决问题。 3 乙方在提货时发现货物品质不良或属于危险物品的货物有权回绝运输。

货物运输案例 (2)

案例一:我某出口企业收到的一份信用证规定:“装运自重庆运至汉堡。多式运输单据可接受。禁止转运”。受益人经审核认为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相符,逐按照信用证规定委托重庆外运公司如期在重庆装上火车经上海改装轮船运至汉堡。由重庆外运公司于装车当日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议付行审单认可后即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理由:(1)运输单据上表示的船名有“预期”字样,但无实际装船日期和船名的批注;(2)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而单据却表示“将转运”。试对此进行评析。 要点评析:两条拒付理由都不成立。 对于拒付理由(1),因本案中采用的是多式运输,所以不需要提交已装船提单。 对于拒付理由(2),因根据UCP600,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对于注明将发生转运的单据银行将接受,只要提单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所以拒付理由(2)不成立。 案例二:(分批装运)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B商按时开来信用证的装运条款为1月100吨、2月150吨、3月150吨、4月100吨,每月内不得分批。A 公司审核信用证之后认为可以接受,逐于1月、2月分别按照信用证规定如期如数发货并顺利结汇。后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70公吨货装上C 轮,待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烟台再装75公吨。A公司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提单。当议付行将单据寄交开证行时遭拒付。理由:(1)3月应装150吨,实际装145公吨;(2)分别在青岛、大连装运,与信用证禁止封闭不符。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要点评析:两条拒付理由都不成立。 对于拒付理由(1),因本案中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所以卖方3月装运货物在142.5公吨至157.5公吨之间即可,因此实际装145公吨,不存在不符点。 对于拒付理由(2),根据UCP600,在不同时间,不同口岸,将同一合同项下货物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运输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的,不能算是分批装运。 案例三:国内 A公司从香港B公司进口A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件为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证,10月18日香港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月上旬B 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时间应在 45–50天内。12月上旬,A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公司怀疑B公司倒签提单,随即电询B公司,B公司答复确已如期装船。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B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物下落。B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没法联络。A公司无奈只好等待。次年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B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前往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此时货物海关滞报已40多天,待A公司办好所报关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滞箱费,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达十几万元。 要点评析:(1)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否则可允许转运。(2)为了明确责任、便于安排运输,交易双方是否同意转运以及有关转运港、转运费负担等问题,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说明。 造成本案结果的原因在于:(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A公司按经验想当然认为转运港一定是香港,德方会选择汉堡——香港——梧州的运输路线,但德方安排的路线是:汉堡——香港——广州——梧州,所以A公司只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外运。(2)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外运公司较笼统。外运不知货主是谁,导致联系不便,影响及时报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肯定的货物或者旅客到商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以下是我今日为大家细心豫备的:交通运输合同纠纷相关案例分析。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一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在托运蔬菜时因患病损失诉冷藏商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案 案情 原、被告于 20xx 年 2 月 23 日口头商定:由被告承运海南产之蔬菜(油豆角)3500 公斤;终点站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路车站。商定的当天原告将 3500 公斤蔬菜交给被告承运,还交了 7741 元给被告之经办人李某。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收到该款后出示收款收据,被告也按商定将 3500 公斤蔬菜(油豆角) 运往大庆。 20xx 年 3 月 8 日该批蔬菜到达终点站时,经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分 局让湖路车站检查发觉集装箱后面调温室无门锁,可自由开启,调温室内温度掌握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温度显示表失灵,调温机不工作;3 月 9 日交付时开启箱内见绿水流出,竹筐装豆角96 箱,全部腐烂变黑。 油豆角当时在大庆市的价格为每公斤 10—12 元。 20xx 年 4 月 21 日,原告以冷藏商运公司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诉讼,称:20xx 年 2 月 23 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温冷藏箱发运海南产蔬菜(油豆角)3500 公斤。我依照商定向被告交纳 310 吨冷藏箱租费 1500 元、车费 1800 元、冷藏费 400 元、铁路运输费 4041 元,共计人民币 7741 元,而且于当日将所运蔬菜交给被告指定的冷藏仓库。后经铁路部门检验发觉所运蔬菜全部腐烂。由于被告的过失,没有尽到谨慎运输之责,导致冷藏箱后面温室内温度掌握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显示表失灵,调温工作机不工作,造成我的经济损失 498099.2 元(包括运费 7741 元在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421582 元及退回运费 7741 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系委托代理关系,是原告将货物

运输合同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典型案例 1. 材料运输合同案例: 甲方:建筑材料供应商 乙方:物流公司 合同内容:甲方委托乙方运输建筑材料,包括花岗岩、混凝土等材料,运输地点包括多个工地,运输距离约500公里。 合同条款: - 双方约定价格为每吨材料运输费用为100元。 - 运输期限约定为从合同签署之日起30天内完成。 - 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的情况,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损失。 - 运输车辆由乙方负责提供,确保车辆安全、运输效率以及有效的跟踪服务。 - 运输付款方式为甲方每两周结算运输费用。 2. 货运代理合同案例: 甲方:货运代理公司 乙方:出口货物制造商 合同内容:甲方代理乙方从中国将货物运送到美国,并负责所有的物流安排、报关手续以及最终交付。 合同条款: - 甲方需要提供乙方所需的货物装箱、报关、仓储等一系列物流服务。 - 乙方需提供详尽的货物清单、价值、重量等信息,以便甲方顺利完成物流安排。 - 双方约定货物交付地点为中国港口,并约定最终交付地点为

美国指定仓库。 - 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 损失。 - 运输付款方式为乙方每次完成一定阶段的物流服务后结算费用。 3. 运输服务协议案例: 甲方:生鲜食品供应商 乙方:运输公司 合同内容:甲方委托乙方运输各类生鲜食品,包括水果、蔬菜、肉类等产品,运输距离约200公里。 合同条款: - 双方约定价格为每吨生鲜食品运输费用为150元。 - 运输期限约定为从合同签署之日起10天内完成。 - 甲方需确保货物包装合适,并提供正确的存储和运输条件。 - 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腐烂或变质的情况,由甲方负责赔偿 乙方损失。 - 运输车辆由乙方负责提供,确保车辆卫生、运输效率以及适 当的温度控制。 - 运输付款方式为甲方每月结算运输费用。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在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中,通常涉及到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等各方的权益及责任。今日我们就某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更深入了解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某公司A与物流公司B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B承担将货物从A公司的仓库运送至目的地的责任。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导致A公司在市场上失去了销售机会,遭受了经济损失。A公司因此向B公司提出了索赔。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典型的运输合同,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将货物从一个地点运输到另一个地点,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路线、方式等条件履行运输义务。如果承运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运输义务,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在处理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需要对双方的责任、权利进行分析,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证据。首先要确定违约的情况,是否存在对应的证据证明B公司未能按时送达货物。其次要考虑损失的计算方

式,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例如A公司在市场上失去的销售机会 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最后,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进行权衡,提出 合理的解决方案。在本案例中,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中,需要注意合同的具体内容、 双方的责任与权利,以及相关证据和损失的计算方式。通过合法途径 来解决纠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希 望本案例的分析能够对理解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概述 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产生纠纷的情况。这类纠纷在商业领域非常常见,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本文将介绍一个典型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详细分析各方的争议点、法律依据以及最终的解决方案。 案例描述 甲方是一家中型贸易公司,乙方是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方需要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美国。根据合同约定,乙方需要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乙方指定的目的地。 然而,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安排船运,并且未提前告知甲方相关延迟风险。其次,由于乙方没有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了损坏。最后,货物到达美国目的地后,甲方发现货物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送达。

争议点 在这个案例中,主要的争议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乙方是否违反了合同中的时间约定,导致延迟交付货物? 2. 乙方是否应对货物的损坏承担责任,由此引发的损失如何计算? 3. 货物数量的不符是否属于乙方的责任范围? 法律依据 对于运输合同纠纷的解决,往往依赖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合同中的约定。以下是与该案例争议点相关的法律依据: 1.关于延迟交付货物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5条的规定,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时,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货物损坏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运输人对托运货物的丢失、破损等损失负责。

3.关于货物数量的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非法人或者单位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采购商品,对交付的商品的数量不符,可以要求更换或者补充交付。 解决方案 经过双方的协商和法律程序,最终的解决方案如下: 1.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延迟交付货物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支 付相关的违约金。 2.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并要求乙方按照货物实 际价值进行赔偿。 3.甲方要求乙方补偿货物数量的不符之处,要求乙方按照合同 约定的数量补充交付。 结论 运输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时间责任、货物损坏和 数量不符等问题。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相关证据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解决方案,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运输合同是一项常见的商业协议,旨在规定货物运输的条件和双 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实际运输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意 外情况,例如货物损坏、交付迟延或缺失等。这时候,将涉及到运输 合同纠纷。 在本文中,将分析一个实际案例中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并探讨 如何避免和解决类似的问题。 案例简介 在本案例中,甲方(货主)与乙方(承运人)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协议将不可分割的15吨物品从A城市运输至B城市,并规定了 交货期限和运输方式。然而,在货物抵达B城市时,甲方发现有3吨 物品遗失,且其中5吨物品严重损坏。甲方决定向乙方要求损失赔偿,但乙方拒绝支付。 案例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认为乙方已经违反了运输合同中的约定,因 为赔偿责任应该由承运人承担。但乙方却认为他们已经按合同规定履 行义务,并声称损失是货物自然损耗或在运输过程中受到客户错误操 作所致。 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1. 运输合同中的约定 首先,需要查看运输合同中关于货物运输的约定,以确定哪一方承担什么责任。通常,运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货物描述和数量 •运输方式 •费用和付款条件 •交货日期或期限 •货物保险责任和赔偿条款 如果合同中确实规定了物品交付的时间、方式和质量标准,那么双方必须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否则就视为违约。如果约定中未规定,那么根据通常的惯例和法律规定来判断责任。 在本案例中,这些事项都在运输合同中被约定,因此双方必须按照约定条款履行义务。 2. 证明损失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证明损失。因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是赔偿,需要证明确实发生了损失。这通常需要提供一些有效的证据:•运输发票、提单等相关文件 •卸货时的实际保存状况 •现场照片

运输合同违约案例分析与法律规范

运输合同违约案例分析与法律规范运输合同违约案例分析与法律规范 案例背景: 2010年,某电器制造公司与物流公司A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要求A公司将生产的电器产品从工厂运送至销售点,并约定运输时间为10个工作日。然而,在交付合同效益时,A公司未能按合同要求按时运输货物,导致电器制造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在此背景下,电器制造公司决定对物流公司A提起诉讼,追究其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1.合同违约行为: 根据上述情况,物流公司A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运输货物,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规定。违约行为可以归纳为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2.法律规范: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让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支付损失赔偿。 3.案情分析: 在此案例中,物流公司A未能按合同约定运输货物,导致电器制造公司在销售季节缺货,无法满足市场需求,进而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电器制造公司有权向物流公司A主张违约责任,并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法院裁决: 电器制造公司将物流公司A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判决: (1)包装不完好:物流公司A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妥善保护货物,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损坏,增加了电器制造公司的经济损失。 (2)迟延送达:物流公司A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送达货物,影响了电器制造公司的销售计划,并导致无法满足市场需求,造成经济损失。

(3)未履行安全措施:物流公司A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货 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进一步增加了电器制造公司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物流公司A需赔偿电器制造公司相应的经济 损失。 律师点评: 在这个案例中,物流公司A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未能按时履行 运输合同,从而给电器制造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 相关规定,电器制造公司有权要求物流公司A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 济损失。 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交货时间、货物包装要求、安全措施等问题,并在合同中注明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总结: 运输合同违约是合同法领域中的常见纠纷之一。在本案中,物流 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运输义务,导致电器制造公司遭受重大经济 损失。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

运输合同案例评析5篇

运输合同案例评析5篇 第1篇示例: 运输合同是指双方约定的一个或多个运输业务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货物的承运人、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输费用、运输期限等相关条款。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容易就会涉及到各种运输合同,比如快递服务、货运服务等。而当出现一些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可以依据运输合同来解决问题。 在实际案例中,运输合同的评析十分重要。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一下。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将甲公司的货物从A地运送到B地,运输费用为5000元,运输期限为3天。 当货物到达B地后,甲公司发现部分货物破损,造成损失。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而乙公司认为货物破损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拒绝承担责任。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析: 1. 运输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应当谨慎、细心,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货物的

完好无损。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案例中,乙公司应当对货物的破损负责。 2. 不可抗力:如果货物破损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而在本案例中,如果货物破损确实是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那么乙公司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3. 运输期限:运输期限是运输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准确、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如果承运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运输任务,甲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在此案例中,如果乙公司未能在3天内将货物送达B地,那么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评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运输合同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如有纠纷应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在签订运输合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各项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运输合同,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 第2篇示例: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就货物运输事宜所订立的法律文件,是保障双方权益和规范运输活动的重要依据。在实际生活中,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某公司与一家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由运输公司为该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破损和丢失,导致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约定,运输公司应当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并按时将其送达目的地。然而,在货物送达后,该公司发现一部分货物损坏,且有一些货物丢失。经与运输公司沟通后,该公司要求运输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运输公司对此事作出了解释,称货物破损和丢失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并表示其已尽力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此外,运输公司还表示根据合同约定,其对发生的货物损失和破损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公司对运输公司的解释表示怀疑,并拒绝接受其所提出的解决方案。该公司认为,运输公司作为运输行业的专业从业者,应当对货物的损失和破损负责。 在纠纷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双方决定将案件提交法院处理。法院依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审理,最终判决如下: 首先,法院确认运输公司作为专业的运输服务提供商,应当对货物破损和丢失负有一定的责任。运输公司不能仅仅以不可抗力为由而免除赔偿责任。 其次,法院认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和丢失是运输公司

未能履行对货物的妥善保管义务导致的。运输公司应当对货物损失和破损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和金额,判决运输公司向该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运输公司应当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对破损的货物进行赔偿,并对丢失的货物进行赔偿。同时,法院还要求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输费用予以返还。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是双方之间权益的保障,任何一方不能仅凭一己之力修改或否定合同约定。在纠纷出现时,应当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同时,作为服务提供方,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任何损失和破损负起相应的责任。这样才能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合作的持续发展。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经典案例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经典案例 案例名称: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双方基本信息:甲方:XX货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XXXXX,地址XXXXX乙方:XX货物所有人,身份证号码XXXXX,地址XXXXX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权利与义务:甲方是一家货运公司,其主要责任是为乙方提供货物的运输服务,合法按照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时间和费用进行货物的运输。 2. 乙方权利与义务:乙方是货物所有人,有权委托甲方 进行货物的运输。同时,乙方应该向甲方提供正确的货物信息,并支付双方约定的运输费用。如需对运输方式进行修改,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得到甲方同意。 3. 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3.1 履行方式:甲方应 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运输货物,保证货物安全和完整。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接收货物,保证货物安全和完整。 3.2 期限: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合同义务。如约定时间未到,任一方希望提前结束运输合同,需经对方同意。

3.3 违约责任:3.3.1 甲方违约责任:(1)如甲方在运输过程中因为自身原因导致货物损坏或丢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货物运输,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3.3.2 乙方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货物运输费用,乙方应该赔偿相应的损失。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运输合同的构成、解除、履行等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涉及到的货物运输方面,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运输法》;在进行货物运输过程中,双方还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行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双方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有效性。甲乙双方应对各自承担的义务尽到最大的努力,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的约定。如果某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有权向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并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其他内容:如合同中未涉及的其他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同时,如双方存在争议或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于XX 年10月17日、11月18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输货物到成都及其他地区。被告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受损。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费用和可得到利益共计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的签订及因交通事故造成货损的事实属实,但赔偿金额应照实计算。 被告荣祥公司辩称,荣祥公司未与金桥公司签订任何运输合同。事实是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但张克现

不是荣祥公司人员,荣祥公司也未对其授权。故金桥公司的起诉与荣祥公司无关。荣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23日,被告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托运货物为化工原料、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等货物。始发地为上海,收货地为成都、乐山、重庆、绵阳等地,运输费用为10440元。金桥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付4000元。运输期限为5天,如迟到一天扣运费500元。在全程运输中,造成货物破损、受潮、短缺、被盗,均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运输车辆为川C05466,车辆户口登记地址为自贡荣祥汽贸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金桥公司预付运费4000元给张克,张克经清点货物后并在承运单上签字。上述合同内容及承运单、运费等事实,张克均不持异议。张克在运输途中,当行至安徽省桐城市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金桥公司托运的货物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金桥公司邀请安徽省桐城市公证处对货损情况予以公证。XX年3月28日,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文书及物品清单。该清单按照现场尚有的货物名称及数量进行了清点。同年3月30日金桥公司与荣祥公司(张克)就货损处理问题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贡大安区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市定损中心、江西银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五方对张克承运的货物进行了清点,对公证书中所列完好物品清单共计20项清点

渣土车运输协议合同(优质22篇)

渣土车运输协议合同(优质22篇) (经典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 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职场文书、公文写作、党团资料、总结报告、演讲致辞、合同协议、条据书信、心得体会、教学资料、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 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Moreover, this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for everyone, such as workplace documents, official document writing, party and youth information, summary reports, speeches, contract agreements, documentary letters, experiences, teaching materials, other sample essays, etc.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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