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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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运输与物流案例分析

国际运输与物流案例分析

第四章国际租船业务甲(租船人)、乙(船东)经协议达成程租船合同,合同规定利用A轮将7万吨小麦由B港运往C港。

A轮到达C港时却发现在该港区的入口处有一座大桥,由于该轮的吊杆过高无法通过该桥,进而无法进入该港卸货。

最后,虽然借助驳船将小麦卸在C港,但双方对驳船费用的负担问题产生争议。

请问:你认为该由谁来承担这笔费用,为什么?解析要点:学生应指出本案例主要涉及安全港问题。

因为港口为租船合同中的列明港口,除非额外说明,一般由船东负责港口的安全,因此本案所产生的额外驳船费用应该由船东承担。

第五章国际航空运输某进出口公司A依照贸易合同将货物分别交由B(海运公司)、C(空运公司)运往目的地,并分别取得B、C于6月20日签发的凭指示B/L和MAWB。

6月25日,在议付银行审理单证的同时,海运、空运的所有货物在到达目的港后被进口商D设法提走,随后D以货物不符合同品质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A 得知消息后,以B、C擅自将货物交付他人,对自己造成损失为理由,向B、C提出索赔。

请问A的索赔理由是否成立?B、C是否应对由此给A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解析要点:学生应该指出该案例反映了海运提单与航空运单的不同之处。

海运提单是提货凭证,因此海运公司在没有见到正本提单(案例中说明银行在正在审理单证,说明单证在议付行处)情况下交付货物是不应该的,需要赔偿正本提单持有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而航空运单则不同,不是提货凭证,因此空运公司根据运单上收货人的名字可以将货物直接交付收货人。

因此,只有货交收货人,空运公司就没有责任。

第六章国际陆运与多式联运2005年,国内多家新闻媒体报道了来自美国慈善机构的捐赠物品被发现是“医疗垃圾”的事件。

这些“捐赠垃圾” 包括心脏手术包、医用套服、医用手套、敷料、纱布、胶带、垃圾桶、导管及套件、缝合线、轮椅等,其中绝大部分已过期。

甚至有1998年就过期的医用管。

部分医疗器械是重复使用的二手货,不少一次性注射器裸放在集装箱内,注射器内物质不明,且已变质,试剂、消毒膏及液体均已外流。

案例分析3

案例分析3

一条船运送3000袋咖啡,投保海运一切险但未保战争险。

当时正值战争期间,船舶因意外突然触礁,船长下令施救,结果1000袋咖啡被救上岸,但却被敌方捕获,剩下的咖啡由于时间不够而无法及时抢救,和船舶一起沉没。

分析:对于被敌方捕获的咖啡,战争风险是近因,保险人不负责任,而对于沉入海中的咖啡,触礁风险是近因,近因属承保风险,保险人应予负责,所以保险人最后应赔偿2000袋咖啡的损失。

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温度降低到了最低温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椤纸箱,再装入20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沾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

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试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案例分析(1)保险公司不赔。

因为商品本身的内在缺陷,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对此不负责。

(2)进口商应支付货款。

因为CIF条件是凭单付款,本案的进口商付款后可凭检验证书向出口商提出索赔。

(3)出口商应对此负赔偿责任。

•3月22日夜,该港遭特大风暴袭击,存放在该港的A公司货物受损严重。

A公司即致电B公司货损情况,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货损、仓租、保险费等。

B 公司回电称,双方合同是FOB条件,货物在尚未交付之前,风险尚未转移,故该损失应由A公司自负。

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买方已违约。

因为依据FOB条件,买方有义务租派船只到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但买方未能按期派船,属违约。

货物风险在装船期(3月20日)满之日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因风险已转移,因此B公司应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

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 essel New Y 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

物流与运输法规案例分析

物流与运输法规案例分析

[练习]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和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问:(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1.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4、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是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豪威尔诉证券公司案]200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庄财产,并说原告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通知送达,在6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信件遗失了。

被告把财产卖给了别人,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是邮政规则是否在此案适用,法院认为,被告在要约中注明原告应把通知送达,因此投邮规则在此案不适用,原告败诉。

解析: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人的要求。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

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案例: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运输合同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运输合同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运输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运输合同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合同类型。

无论是货物的运输还是人员的运送,都离不开运输合同的规范和约束。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深入解析民法典中关于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

先来看一个货物运输的案例。

甲公司委托乙物流公司运输一批价值50 万元的货物,双方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运输期限为 5 天,运费5000 元。

然而,在运输途中,由于乙物流公司司机的疏忽,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货物部分受损,损失价值 10 万元。

甲公司要求乙物流公司赔偿全部损失,但乙物流公司认为自己只应承担部分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交通事故并非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乙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再来看一个客运运输的案例。

_____乘坐长途客车从 A 市前往 B 市,在途中,客车司机为了避让突然冲出马路的行人,紧急刹车,导致_____受伤。

_____要求长途客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种情况,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这个案例中,_____的受伤并非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探讨一下运输合同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比如,运输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货物运输的履行地点为货物交付地,客运运输的履行地点为旅客上车的地点。

而运输方式则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

还有关于运输费用的支付问题。

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集装箱案例分析解析

集装箱案例分析解析

案例1:集装箱货物码头赔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福州市福峡茶厂被告:福州港务管理局马尾港务公司第三人: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1990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经上海中转至青岛运输12000公斤茉莉花茶的水路联合运输运单式合同,收货人是青岛市茶叶集团公司(简称茶叶公司)。

该批茶叶为“春风”、“超特”、“特级”三种,价值361630元,分装于第三人所有的5个集装箱,由原告自行检查箱体并装箱施封。

被告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州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与原告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原告投保金额为8万元,为不足额保险。

被告接收承运的货物后,原计划9月15日装船,由于台风影响,延滞于9月27日才得以启运。

这期间,启运地受到3次台风袭击,连降暴雨和大雨。

集装箱按规定和惯例始终露天置放,被告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启运时,箱体完好,铅封完整。

该批货物由第三人所属“鸿新”轮承运。

“鸿新”轮装船时未提出异议。

“鸿新”轮于9月28日抵达上海港,次日在汇山码头作业区卸箱交由第三人所属“长力”轮承运。

“长力”轮于10月3日抵达青岛港,次日卸箱。

5日,收货人茶叶公司将集装箱提走,运至本公司仓库。

5个集装箱仍然箱体完好,铅封完整,茶叶公司也未向终点承运人提出异议。

至此,承运人已将集装箱完好交付收货人,联合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该批货物在上海汇山码头期间,天气为阴天,有时小雨,两船均将集装箱载于舱内;抵青岛港后运至收货人仓库期间,天气晴朗。

茶叶公司收货后,在仓库开箱时,发现5个集装箱底部均有不同高度的水湿,茶叶受潮霉变。

于是电告原告,表示拒收货物。

同时,为防止损失扩大,茶叶公司将茶叶全部卸箱,将5个集装箱放回青岛港区。

原告接电后,在找保险人的同时,亦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派人同去青岛。

在未得到被告正式答复的情况下,原告于10月8日同保险公司的一名人员赶赴青岛。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受该批货物保险人的委托,派员抽检了13箱茶叶,出具了“全部受潮,部分木箱有水渍痕迹”的查勘证明;茶叶公司也出具了“茶叶霉变”的证明。

案例辨析

案例辨析

讨论+辩论形式,每个案例有1和2班两个小组负责解析,要详细分析案例,给出若干启示。

每个案例辨析时间为15分钟,包括案例事实陈述(每个小组2分钟)。

两个小组可以相互发问,要求另一个小组回答,视其回答情况再作相应的补充或者给予反驳。

期间要求每个同学都要积极发言,老师视发言表现评分,思维允许跨越,不局限于本案例,但是最好适当,避免不着边际。

案例一:第一小组负责海上承运人违规配载危险品造成船沉货损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长期从事海上货物运输,对国家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是明知的,但为了谋取私利,冒险违规配载危险品,对有可能发生的事故采取放任的态度,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案情2003年5月21日,原告上海波蜜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波蜜公司)委托厦门弘信公司与被告上海海华轮船有限公司(下称海华轮船公司)以运单形式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海华轮船公司将其6个集装箱的饮料由上海运至广东黄浦和蛇口,海华轮船公司安排“华顶山”轮实际运输。

2005年5月25日,“华顶山”轮装载包括原告货物在内的共计36家货主的142个集装箱由上海港启航,船舶行至台湾海峡时,发现NO.2舱出现明火,“华顶山”轮根据厦门海事局的指令驶抵3号锚地自救。

同时,“沪救12”轮也抵达现场救助,“华顶山”轮明火被扑灭,“消拖8号”船抵达协助冷却。

“华顶山”轮停靠码头开始卸货。

此时,NO.1舱传出沉闷的爆炸声,同时舱内冒出浅黄色的烟雾,之后又有4次爆炸声。

本次事故中,原告的6个集装箱随船入水。

后连同其他集装箱一起堆放在东渡码头货场。

经检验,原告的货物4箱全损、1箱不合格,另一箱如在50天内销售则尚有残值21600元,但原告来厦门提货须向码头交纳12000元的费用,且不能保证如期售出,原告权衡后决定不再提货。

经厦门海事局调查,“华顶山”轮的火灾系因NO.2舱装载的保险粉受潮聚热自燃所致,同时在NO.1舱内过硫酸钠应属于违规装载。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纠纷解析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纠纷解析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纠纷解析案例:我国福建省某进出口公司(卖方)与法国某有限公司(买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卖方提供20000箱芦笋罐头,每箱15.50美元,FOB厦门,合同总值为310000美元,收到信用证后15天内发货。

买方致电卖方,要求代其以发票金额110%将货物投保至法国马赛的一切险。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及派船通知后,按买方要求代其向A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买方,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为供货厂商所在地龙岩市,目的港为法国马赛。

但是,三天后货物自龙岩市运往厦门港的途中,由于发生了意外,致使10%的货物受损。

事后,卖方以保险单中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向A 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遭到拒绝。

后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同样遭到拒绝。

在此情况下,卖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法院判决其败诉。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中,由于以FOB厦门成交,FOB术语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

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在本案例中,虽然卖方在货物发生意外时,对该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这个条款是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但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保险公司和买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而福建进出口公司即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故其没有索赔权。

另外,虽然买方即法国公司是本案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如果受到损失,被保险人不会受到利益影响,即其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尽管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买方无权就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一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印度进口原材料,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印度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印度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说明原因。

解析:合理。

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

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印度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二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

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说明原因。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解析: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 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案例三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

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

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茶,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

请问:(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解析:(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

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carriers own container船公司箱),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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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随着物流业的发展,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

本文将通过
案例分析的方式,解析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案例一:货物未按约定时间送达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将甲公司
的货物从A城市运至B城市,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

然而实际上,货物未能在约定时间内送达B城市,导致甲公司无法按
时交货。

该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反了运输合同的约定,要求乙
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

对于这种情况,应首先进行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时间的证明。

如果
合同中确实明确约定了交货时间,那么乙公司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违
约行为。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存在不可抗力条款,那么乙公
司可以主张其未能按时交货是因为不可抗力所致,此时甲公司要求违
约金的主张将难以成立。

另外,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就交货时
间明确约定,那么需要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惯例来判断合
理的交货时间,从而判断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案例二: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
丙公司将其货物委托给丁公司运输,但在运输途中,货物发生了损坏。

丙公司认为其货物损坏是由于丁公司的过错所致,要求丁公司赔偿损失。

而丁公司则主张其运输行为属于常规操作,无过错行为。

该案中,需要首先确定货物损坏的原因。

如果货物损坏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原因所致,如车辆事故、装卸不当等,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货物损坏是由于货物本身存在的缺陷所致,如货物质量问题、包装不当等,则需要酌情考虑由谁承担责任。

在此基础上,需要对丁公司的运输行为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运输公司应当对货物的安全负责,但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无法完全控制因素的影响,丁公司不能对纯粹的意外事件承担责任。

因此,在判断丁公司是否有过错时,需要考虑到整体情况,而不仅限于损坏原因本身。

案例三:承运人未向收货人确认收货
A公司将货物委托给B公司运输,并已支付运费。

但当收货人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并非其要求的货物种类和数量。

此时,B公司却主张其已按照A公司指示完成运输任务,并请求前者自行解决问题,B 公司并未承担相关责任。

该案中,需要首先确定货物种类和数量,并确定是否与运输合同中的要求相符。

如果确认存在差异,那么B公司的行为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此时,应当强调收货人的权利并要求B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B公司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当向收货人确认收货,确认接收的货物是否满足收货人的要求。

如果存在确认疏漏,那么B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结
以上案例解析是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常见的运输合同纠纷,但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在实际工作中,运输合同纠纷种类繁多,需要在具体情况下,了解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惯例,以便在解决合同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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