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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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

论《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

论《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摘要:国际买卖合同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

合同订立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履行,而许多合同当事人并不履行合同,导致违约的出现,其中最严重的是根本违约。

本文从根本违约的概念和历史演进过程着手,结合《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内容,分析了公约的跟违约制度的构成以及对公约的补救措施,并对这一制度进行评价,写出其值得借鉴和吸收之处。

关键词:《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约;构成;评价Abstract: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ntract refers to the buyers and seller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signed the contract. Objective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contract is fulfilled, and many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does not perform the contract, resulting in the emergence of default, the most serious is the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This paper begins with the concept and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combined with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sale of goods”, and analyze the structure of the Conventi on and the Convention to Breach Remedy, and to evaluate the system, write the worthy of reference and absorption.Key words: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contract of sale of goods; the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composition; evaluation一、根本违约的概念及来源1.违约的概念违约,即违反合同义务,是指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根本违约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根本违约

合同编号:_______合同日期:_______合同双方:买方(以下简称“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__卖方(以下简称“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__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国际货物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货物信息1.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2. 货物规格:_________________3. 货物数量:_________________4. 货物单价:_________________5. 货物总价:_________________二、交货信息1. 交货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2.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3. 交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三、付款信息1.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2. 付款时间:货物交货后_______日内3. 付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货物交付,构成根本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承担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的货物无法按时交付所产生的间接经济损失;(3)如甲方已支付货款,乙方应立即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货款;(4)如乙方无法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货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2. 若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构成根本违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会涉及许多复杂问题,本文主要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试图分析根本违约制度。

主要从各国类似的相关制度、根本违约的构成、类型、制度价值和后果方面进行初步探讨,得出《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但是吸收了大陆法的合理成分,是当今世界贸易全球化和两****系融合的产物,促进了合同违约制度的完善。

关键字根本违约可预见性宣告合同无效一、典型各国的根本违约制度(一)英国普通法上的根本违约制度。

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substantial breach)来源于英国普通法,是从普通法中产生的一个分析范畴。

对根本违约的判断,最初是根据违约所违反的合同条款的类型,19世纪末开始,英国法院将合同条款依其重要程度分为条件(condition)和担保(warranty),区分两者的主要意义在于:条件作为合同中重要的、根本性的条款,违反了条件即构成了根本违约,受害人不仅可以诉请赔偿,而且有权解除合同;而担保作为合同中次要的附属性的条款,只是某种应该履行,但如不履行还不至于导致合同解除的协议,违反担保,受害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

根本违约适用条件理论的优越性在于确定性,只要确定了违约当事人违反的是条件条款或是担保条款,法院或当事人可以比较容易的对违约行为是否是根本违约,能否解除合同作出判断,减少损失。

但是这种理论的缺点也是明显的,就是它存在操作上的障碍,因为在实践中判断区分当事人违反的义务在性质上是属于条件还是担保条款本身就是一个困难,而且,条件理论存在的另一个弊端是,只要一方违反了条件,即使对方并未因此遭受损害或损害极其轻微,对方也有权解除合同,这就常常成为对方当事人逃避对自己不利合同的手段,使得根本违约制度并未真正起到限制当事人轻易解除合同的作用。

由此,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英国法以违约后果为根据,对非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加以限制,这主要是所谓的中间条款(intermediate terms, innominate terms)的合同条款新类型。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作者:闻一凡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0期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国贸易往来也愈加频繁,随之也出现了一些商业问题和贸易纠纷。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其中的根本违约制度是极为重要的条款。

在此背景下,本文对CISG中的根本违约制度的概念综述,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和与中国《合同法》的联系进行阐述。

关键词根本违约制度合同目的合同解除权中图分类号:D99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7.121(一)起源与规定根本违约制度最先出现在英国普通法的分析范畴之内,真正确立根本违约制度的是1876年“波萨德诉斯皮尔斯一案” ,其主要涉及英国合同法中的条件与担保条款,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这两个条款在问题的解决中呈现出诸多的不适应性,随之又出现了中间条款,注重违约导致的后果。

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是在ULIS中的第十条的基础上发展来的,1964年海牙会议对ULIS第十条关于根本违约的内容进行了确认,但因为规定太过抽象而不得不进行修改,在经过198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维也纳会议的修改后,根本违约制度最终确定为CISG 中的第二十五条,其中根本违约的概念构成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以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了重大的损失,并且损害是可以预见的。

对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缔约国则应当适用CISG公约的规定。

(二)基本特征根本违约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根本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的实质义务,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时便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达成了合意,一个合同中包括基础权利义务等,当一方当事人擅自做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的行为,则会导致合同的根本内容不能实现,进而失去订立合同的意义;根本违约行为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利益的实现依靠义务的履行,根本违约严重影响了对方当事人合同利益的实现,进而妨碍合同目的的实现。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示例文章篇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可真是个很有意思又非常重要的东西呢!我先给大家讲个小故事吧。

有个小商贩甲,他从国外的大工厂乙那里订了一大批漂亮的彩色珠子,打算用来做手工饰品然后在自己的小店里卖。

甲可是指望着这批珠子能让他的生意红红火火呢。

按照合同,这些珠子得是颜色鲜艳、没有破损而且大小均匀的。

结果呢,珠子运到了,甲打开一看,哎呀,好多珠子都掉色了,而且有不少是破的,大小也乱七八糟。

这可把甲急坏了,这就像是你满心期待着一个超级美味的大蛋糕,结果拿到手的却是一块硬邦邦还发霉的面包。

甲就觉得乙这是根本违约了。

那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里,根本违约到底是咋规定的呢?公约里说呀,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这就构成根本违约了。

就像甲期待的是合格的珠子来做饰品赚钱,乙给他的那些破珠子就把他赚钱的希望都给毁了。

再举个例子吧。

有个服装公司丙,从面料厂丁那里订了一批高级的丝绸面料,要用来做高档的礼服。

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面料得是那种特别柔软、有光泽而且颜色纯正的丝绸。

可面料运到后,丙发现这些面料硬邦邦的,光泽也没有,颜色还不对。

这对于丙来说,就像你要盖一座超级豪华的房子,结果给你的材料都是烂木头和破砖头一样。

丙觉得丁根本违约了。

在这种情况下,公约就会保护丙的权益呢。

从受损方的角度来看,如果遭遇了根本违约,那可不能就这么算了呀。

他就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呢。

比如说解除合同,就像甲发现珠子不行,他就可以说:“这合同我不跟你玩了,你给我的东西根本不是我要的。

”还有呢,他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这就好比你被人骗了,你不仅要把东西拿回来,还得让骗你的人赔偿你的损失。

对于违约方来说呢,他们得小心点呀。

不能随便就违反合同的重要条款。

要是不小心构成了根本违约,那可就麻烦大了。

就像你在一个很重要的比赛里,你要是违反了比赛的关键规则,那肯定会受到很严重的惩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在谈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时候,咱们不得不提一个话题,那就是根本违约制度。

嘿,这可不是个小事儿!想象一下,你刚刚和朋友约好了去吃饭,结果朋友临时变卦,甩给你一句“我不去了”。

心里是不是有点不爽?这就是一种违约。

而在国际贸易中,根本违约就像是这种情形的升级版,影响的不仅仅是你的心情,可能还会影响到整笔交易的成败。

说到根本违约,简单来说,就是合同的一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严重到让另一方无法接受的程度。

举个例子,假如你订购了一批来自意大利的手工皮鞋,结果到了货物一看,怎么是塑料做的呢?这可不是开玩笑,这是赤裸裸的背叛。

根本违约的情形有很多,比如交货不及时、质量差到离谱、甚至干脆不发货。

这种情况可真让人火大!在国际贸易中,根本违约会让交易变得复杂而棘手。

所以呢,根本违约制度就像是合同中的“保护伞”,它给了受害方一些选择和权利。

比如说,受害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当然也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

想想看,手里的合同就像是一张通行证,有了它,你就能在这个复杂的国际市场中行走自如,哪怕有点小波折,依旧能保住自己的权益。

再来说说根本违约的后果。

别以为这就是个小插曲,根本违约可是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

受害方可能会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想象一下,订单取消后,损失的不仅仅是那一笔交易,可能还有客户的信任。

这就像失去了一位好朋友,连带着其他朋友也可能受到影响。

根本违约还会让信誉受损。

在商业社会中,声誉就是金钱,信誉一旦破裂,以后想在行业内立足可就难了。

国际上各国对根本违约的处理方式又是怎样的呢?实际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这个问题提供了不少解决方案。

根据公约的规定,根本违约一旦发生,受害方可以采取措施,甚至要求赔偿损失。

可以说,公约就像是一个公平的裁判,让双方在“打架”时有个说法。

这里还有个重要的概念叫“合理时间”。

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受害方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反应。

202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

202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

202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根据现有的信息,无法提供202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的详细内容。

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一般是指违反合同条款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有效进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可能包括以下情况:1. 未交货或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

根据合同条款,卖方有义务按照约定交付货物,而买方有权接收合格的货物。

如果卖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将构成根本违约。

2. 未支付货款或支付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条款,买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而卖方有权收到货款。

如果买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或者支付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将构成根本违约。

3. 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根据合同条款,双方都有义务履行合同中的各项义务,并在发生争议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如果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无法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将构成根本违约。

当合同发生根本违约时,受害方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 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受害方可以向违约方发送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并给予一定的时间限制。

如果违约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履行义务,受害方可以宣布合同解除。

2. 寻求法律救济。

受害方可以向相关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请求赔偿损失。

3. 协商解决争议。

受害方可以与违约方协商解决争议,通过友好协商、调解等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

在协商解决争议时,双方可以商定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如重新协商合同条款、支付赔偿金等。

总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对于合同各方来说都是一种严重的情况,会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和商业利益。

在签订合同之前,合同各方应详细了解和明确合同条款,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以避免发生根本违约的情况。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制度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制度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制度作者:黄喆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根本违约是《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公约》采用了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相对弥补了两大法系在此规定上的不足之处。

根本违约制度的法律后果在于解除合同,其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交易,限制合同的解除,进而最大程度的实现社会价值。

我国《合同法》也采纳了这一制度,但相对于《公约》严格的制度规定,我国在该制度上还有借鉴提升之处。

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根本违约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进;第二部分论述了《公约》关于根本违约制度的规定;第三部分阐述了根本违约在具体违约类型中的判定;第四部分论述了《公约》关于根本违约制度的规定对我国《合同法》立法的影响。

【关键词】根本违约;CISG;可预见性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下简称《公约》)中对根本违约制度的规定(一)《公约》中对根本违约的规定1.定义1980年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吸收了两大法系的立法成果,使用了“根本违约”一词,并清晰界定了根本违约的界定标准。

《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由此可以得出,《公约》是以违约的严重后果为依据来进行判断,而不是按照早期英国普通法上区分条款性质来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构成要件按照《公约》的规定,构成违约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第一,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因此,《公约》把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来作为构成根本违约的客观要件。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在对1978年公约草案所作的评注中指出:“损害时否严重,应根据每一事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例如合同金额、违反合同造成的金融损失,或者违反合同对受害人其他活动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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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英文简称CISG,以下简称《公约》) ,是调整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国际公约。

其中根本违约制度为《公约》的最大亮点,并且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由于我国《合同法》也借鉴了《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可见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性。

因此本文简单介绍一下《公约》下的根本违约制度,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对于根本位于制度的概述; 第二部分介绍根本违约的类型; 第三部分简单介绍根本违约中最具有影响力的救济手段- 宣告合同无效; 第四部分简单介绍《公约》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中的根本违约制度的启示; 第五部分为结语。

一、《公约》关于根本违约制度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通常认为《公约》第25 条是对根本违约制度的定义,内容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根据《公约》规定,根本违约的构成包括主客观两方面: 客观上损害结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另一方面,主观上的可预见性,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状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对由于《公约》对损害和预见性未进行明确的规定,而损害和预见性本身模糊性,因此再利用《公约》的过程中,对根本违约引发了大的讨论。

第一,如何界定损害。

既然根本违约的客观标准为蒙受损害,但如何界定损害,《公约》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

一般认为损害本身有三层意思,对受害方的有关损害,损害之实质性,损害与合同项下的期待成比例。

但三层意思中实质性本事就是模糊的概念。

但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考虑货物的价值、买方购买货物的目的等因素。

损害的另一要素合同项下的期待表明并不是所有的期待都受《公约》保护,受保护的期待是根据合同的合理期待。

可见《公约》的合理期待的规定是为了限制根本违约的适用范围。

但最具有说服力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对1978 年公约草案所作的评注,指出损害是否严重,应根据每一事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例如合同金额、违反合同造成的金额损失,或者违反合同对受害人其他活动的影响程度。

但除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规定和法院的判决,理论界还援引了其他一些因素如: 合同义务的性质、违约情形的严重性、救济性措施、履约能力、一方是否依赖另一方的将来履行、可能提供补救等等。

笔者也比较赞同《公约》不对损害做狭义的规定,因为《公约》的目的是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适用,但是各国国情、法律规定、习惯传统并不相同,所以《公约》不需要对损害明确规定,而是留给各国法院、仲裁庭以自由裁量权。

对损害视情况而定,实际情况实际分析。

第二,如何断定预见的时间。

对于预见性的时间,《公约》也没有明确规定,留给各国法院或仲裁庭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自由裁量权。

学者对于该问题的观点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应为订立合同时的预见,但有的学者认为违约发生时的预见,比如《公约》的起草谈判代表美国学者Honnold 明确指出,构成根本违约的可预见性应从故意违反合同时算起,如果卖方故意地背离合同规定延迟交货,或发运数量或质量上违反合同的货物,并且此时他应该知道这种背离合同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这种违约就是根本性。

还有的学者认为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的预见。

针对不同学者的观点,笔者比较赞成在订立合同时的预见,原因如下: 第一,作为《公约》前身《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第10 条已经指明,根本违约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为限。

虽然《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不对《公约》产生约束力,但是具有借鉴的意义; 第二,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一个双方当事人确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自己的本身利益加以评估的过程,证明此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已经有明确认识; 第三,为了与《公约》第74 条规定的违约赔偿相呼应,其内容为,违约损害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若将根本违约的预见性的时间理解为订立合同之后,那即使违约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受害方也不一定能获得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

所以,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应该明确了他们所期待的利益,同时确定了每一项为特定义务所维护的特定利益的重要性,从该角度出发,根本违约的预见时间应在订立合同时。

但由于损害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很多时候,它可能发生在违约行为持续进行的过程中,这样看来,将违约方预见性定义在订立合同时是有局限性的。

所以,笔者认为根本违约的预见性可以产生在合同之后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条约第25 条规定的预见性标准中还暗含着这样一层意思: 当这种实质性损害后果变得可预见时,违约方能够避免这种损害,并且一般认为在订立合同时,有的信息并不完整,有时候相关信息在合同订立后才会出现。

第三,如果界定第三人。

《公约》将根本违约的主观标准界定为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公约》对这条规定的亮点在与: 由于仅仅规定主观标准,即要求违约方证明其未预见,不足以保障债券人的利益,因违约方单方证明的随意性很大。

所以引入客观第三人的标准,同等资格下、通情达理的第三人的预见性。

但是如何确定符合条件的第三人? 就同等资格而言,不仅仅要考虑第三人所处的同等贸易领域,还有在同等贸易领域所处的同等作用以及当事人所处的整个社会贸易背景,正如宗教、语言、习惯标准、市场条件、国家法律体系及双方的交易习惯等。

而对于通情达理的认定更要注意考虑违约方的特定行业,因为对于不同的行业,认定通情达理的标准并不相同。

笔者认为由于《公约》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运用,且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使其很难覆盖到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在实践中需要各国法庭、仲裁庭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解读该条文,当然应该将违约方自身的特殊性考虑在内。

二、根本违约的类型《公约》不仅仅在25 条对根本违约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且还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做法规定了预期违约,参考大陆法系规定了履行不能、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形下的根本违约,将根本违约制度具体化。

以卖方违约为例,根本违约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 1) 卖方不交付货物、迟延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 2) 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任务; ( 3) 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以下就根本违约的类型展开分析。

( 一) 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一般来说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明示的预期违约,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二是默示的预期违约,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但其行为及客观情况表明他将不能到期履行合同义务。

在实践中,合同一方的行为及履约能力存在明显瑕疵,同样会起到与明示违约同等的效力。

但是在默示违约的情况下,构成根本违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预期违约方的某些行为已经表明其不能或不会履行合同义务,如:破产,经济状况严重下降等等; 二,预期违约方被要求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其能继续履约的有效担保,但违约方没有提供有关担保。

( 二) 履行不能履行不能就是指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合同,包括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1. 自始不能自始不能分为客观的自始不能和主观的自始不能。

客观自始不能是指合同成立时,与合同有关的标的物就不存在。

这类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笔者认为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但主观的自始不能其契约仍然有效,债务人就其给付不能,应负债务不能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或解除契约。

主观的自始不能为履约期限到后合同当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根本违约。

2. 嗣后不能嗣后不能,是指合同成立之时,合同为能履行的,但合同成立后,由于各种原因使得合同不能履行。

因不可抗力,即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即可判断构成根本违约,但是当事人可以免责。

因归责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履约不能的,无论是客观不能还是主观不能,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为根本违约。

( 三) 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但是在履行期间届满时没有履行的行为。

但是迟延履行不一定构成根本违约,取决于迟延履行行为的严重性。

在实践中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判断迟延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 1) 如果合同规定履行期限是合同的必要要素,而不按期履行合同会使合同目的落空,则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

( 2) 如果合同的履行期限并不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但是债务人迟延履行,债权人给予合理的宽限期,但是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合同的,构成根本违约。

( 3) 合同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了履行期限,并约定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可以不接受货物,则履行期限条款就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在该情况下,一方违约就构成根本违约。

( 4) 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没有任何利益的,债务人的行为就构成根本违约。

( 四) 瑕疵履行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中,履行的质量、地点、方式、数量等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相关损害。

分为不适当履行和加害履行。

瑕疵履行的根本违约判断标准,各国立法及《公约》无明确规定,台湾学者史尚宽等人认为可以类推适用迟延履行及履行不能的根本违约判断准则: 瑕疵履行能够补正的,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予以补正,宽限期届满仍没有补正,构成根本违约。

但对于加害给付,即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在义务之外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行为。

加害给付一经发生,不仅使债权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且对债权人及第三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当然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根本违约的补救方法- 宣告合同无效《公约》规定违反合同的的补救方法: 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为,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减少价金、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

对于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要求买方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

仅仅对于根本违约,可以采取或同时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

《公约》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也可以要求对方提交替代物,其他补救措施作为一方违约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可加以利用的补救措施,但此时的违约不要求根本违约。

由于《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受害方的合同解除权,在此只介绍根本违约的引起最广泛争议救济手段宣告合同无效。

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受害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的义务,但任何应负责的损害赔偿还要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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