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基础 第四章 版权法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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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讲义(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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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讲义(免费).txt生活,是用来经营的,而不是用来计较的。

感情,是用来维系的,而不是用来考验的。

爱人,是用来疼爱的,而不是用来伤害的。

金钱,是用来享受的,而不是用来衡量的。

谎言,是用来击破的,而不是用来装饰的。

信任,是用来沉淀的,而不是用来挑战的。

知识产权:第一章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概述第一章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概述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总论)一、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直接支配其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记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垄断性民事财产权。

(知识产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二、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1 知识产权原则上是财产权,只在著作权有所例外。

2 知识产权是支配权和对世权,这一点使得知识产权与物权相同而与债权相区别。

三、特征1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这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原因所在。

具体而言,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而商标权的客体则是商标。

2 专有性,又称之为垄断性,即同一智力成果或者商业标记上只能有一个知识产权。

例如两个以上的人作出同一种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人以专利权;两个人就同一类产品就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只能为其中一个人注册而不能为两个人均进行注册。

3 地域性。

地域性的含义有二:其一,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这种地域性随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而逐渐消失;其二是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是与地域相联系的。

即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必须明确地域范围,仅授权某些地域范围内行使知识产权,那么被授权人超出此地域范围行使该项知识产权即为侵权行为。

4 时间性。

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过了这一时间该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就进入公共领域由全人类共享,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加以使用。

不过商标权的时间性纯粹是基于管理上的需要而设,商标所有人可以不断地续展。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范围一、狭义上的知识产权(司法考试考的就是狭义上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知识产权仅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知识产权法律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法律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法律基本知识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作和发明过程中所产生的智力成果的权利。

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

知识产权法律的出现旨在保护创作者和发明者的权益,并鼓励创新和创造。

一、专利法律基本知识专利是对一种发明的新颖、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颁发的独占性权利。

专利法律保护发明者的权益,使其能够在一定时间内对发明进行独占性的经营。

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实施、制造、销售和引入市场。

二、商标法律基本知识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商标法律保护商标的独占性使用权,以防止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似的标识。

商标法律规定商标的注册程序和保护范围。

三、著作权法律基本知识著作权是保护作品原创性的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规定了作者享有的权利和责任。

著作权涵盖了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软件等多个领域。

著作权的保护开始于作品创作完成时,并持续一定的时间。

四、商业秘密法律基本知识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的商业信息,其价值在于保密。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保密性,防止他人窃取和披露。

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列表、技术信息和商业计划等。

以上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知识概述。

在实际应用中,了解这些法律概念和原理对于保护自己的创作和发明至关重要。

在创新和竞争激烈的环境中,了解和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是保护个人和企业利益的重要措施。

所以我们在创造、发明和经营过程中,应当重视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成果,并依法申请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只有通过合法的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我们才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并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总之,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知识对于创作者、发明者和企业家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

只有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的理解和应用,我们才能够创造有价值的作品和发明,并从中获得合法的经济回报。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共同营造一个尊重创新和创造力的社会环境。

知识产权法(第四版)-第四章-PPT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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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作者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 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 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 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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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 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 50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 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提供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 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的第50年的 12月31日。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
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7
【本章思考题】 1.分析著作人身权与民法其他人身权的异同。 2.如何理解著作财产权的本质与内容? 3.网络技术的应用对著作权制度有哪些影响?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 第四节 著作权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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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包括以下几种权利: 一、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行使一次就穷尽;专属于作者,通常不能转移;涉及第三人的, 还受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二、署名权,是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 来源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 三、修改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 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
2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基于对著作权的行使所能得 到的财产权益。包括以下几种: 一、复制权 二、发行权 三、出租权 四、展览权 五、表演权 六、放映权
3

版权保护的相关知识点

版权保护的相关知识点

版权保护的相关知识点在信息化时代,版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作品的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但同时也容易受到盗版和侵权的威胁。

因此,对于创作者和版权持有人来说,了解版权保护的相关知识点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版权保护的知识点。

第一步:了解版权概念和法律基础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版权的概念和法律基础。

版权是指对于原创作品的独占权利,包括文学、艺术、音乐、电影等各种形式的作品。

根据国际上的相关公约,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伯尔尼公约》,创作者在创作作品时即自动拥有版权。

然而,为了更好地保护版权,创作者应该在作品完成后主动申请版权登记。

第二步:了解版权保护的方式版权保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依法享有和通过技术手段保护。

依法享有是指创作者通过著作权登记和合同签订等方式依法享有自己的版权。

通过技术手段保护则是指采用数字水印、加密、防抄袭等技术手段来保护作品的版权。

例如,数字水印可以将唯一的标识嵌入到作品中,用于追踪和证明版权信息。

第三步:了解版权侵权行为了解版权侵权行为可以帮助创作者及时识别和应对侵权行为。

常见的版权侵权行为包括盗版、传播侵权作品、篡改、冒名、改编等。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创作者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发送警告信、提起诉讼等。

第四步:学习如何保护自己的作品创作者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作品。

首先,加强版权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和认识。

其次,合理使用版权标识,如在作品上注明版权所有人和使用许可信息。

此外,寻求专业的法律和技术咨询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步:了解国际版权保护的相关问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版权保护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了解国际版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如国际上的版权公约、跨国合作等,有助于创作者在跨国创作和合作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版权。

总结:版权保护是保护创作者权益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推动艺术和文化的繁荣。

通过了解版权概念和法律基础,掌握版权保护的方式,熟悉版权侵权行为,学习如何保护自己的作品以及了解国际版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创作者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版权保护知识点总结

版权保护知识点总结

版权保护知识点总结一、版权概念和形式1. 版权概念:版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利,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

2. 版权形式:版权可以通过登记、制作和发行作品时的标记、合同等形式来进行保护。

在一些国家,版权登记是一个非强制性的程序,但是登记后对于版权的维护和保护会更为有力。

二、版权法律基础1. 国际法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国际公约为版权保护提供了国际法律基础。

2. 国家法律:各国家都有相应的版权法律,包括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这些法律为权利人提供了合法维权的法律基础。

三、版权保护的范围1. 作品范围: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等。

文学作品包括小说、诗歌、散文等;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等;科学作品包括科学教材、技术手册等。

2.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范围:包括演员的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

3. 广播电视节目:包括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的节目内容、节目制作等。

四、版权保护的途径和方法1. 登记:版权登记是一种权利人主动申请的方式,通过申请登记可以为版权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

2. 标记:在作品的复制品或发行品上进行版权标记,如“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等字样,可以提醒他人该作品受到版权保护。

3. 合同: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作品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可以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4. 诉讼: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法院起诉侵权行为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版权保护的挑战和困难1. 网络环境下的侵权:互联网的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挑战,侵权作品的产生和传播更加容易,版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2. 跨境侵权:国际化的传播方式使得跨境侵权行为变得更加普遍,权利人在维权时需要面对不同国家法律的差异和异地维权的难题。

3. 技术手段突破:一些侵权者通过技术手段对作品进行修改和破解,绕过版权保护措施,给版权保护带来新的困难。

知识产权法律基础

知识产权法律基础

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是指由人类创造的、表现人类智慧的各种资产,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软件、设计等等。

知识产权的产生和保护,涉及到法律、政策和文化等多个方面。

而在知识产权领域,常常被提及的就是知识产权法律基础。

知识产权法律基础主要指的是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在国家法律制度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其主要目的是对创新成果予以认可和保护,鼓励创新、促进进步,同时也为相关产业发展和国家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经走过了一个漫长的历程。

回顾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发展过程,最早的知识产权法律,可以追溯到1984年的《专利法》和1992年的《商标法》,这两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式启动。

1993年,国家版权局成立,标志着版权管理进入正轨。

此后,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相继出台,如1996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制定的《著作权法》和2008年通过的《专利法》修订案等。

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步提高,成为国际上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一。

下面将分别从专利、商标、版权和软件四个方面,简单介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基础。

专利法律基础专利是指国家授予发明者或创造者推广并使用其发明或创作的独占权。

我国专利保护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构成。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我国专利领域最为基础、最重要的法律法规。

该法作为专利制度的司法基础,主要规定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分类和取得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的审查程序和司法救济等内容,保障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律基础商标是商业活动中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专用符号。

商标保护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条例》构成。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知识产权保护的著作权与版权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知识产权保护的著作权与版权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知识产权保护的著作权与版权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知识产权保护的著作权与版权在当代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受到关注。

其中,著作权和版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作者和创作者的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著作权和版权的概念、原则、保护范围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著作权的概念与原则著作权是指个人在创作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表达后所享有的权益。

它包括了对于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等。

著作权由作者从作品的创作瞬间即产生,无需进行注册或申请。

这是其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同之处之一。

著作权的原则主要包括独立性原则、首创性原则、经济权利原则和必要性原则。

其中,独立性原则强调每一项创作都是独立的个体,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首创性原则规定了著作权只对第一位原创者进行保护。

经济权利原则意味着著作权被视为一项经济资源,禁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和演绎。

最后,必要性原则强调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具备一定的必要性。

二、版权的概念与具体内容版权是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将著作权加以组织、管理和保护的一种制度。

版权依法赋予著作权人对其创作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版权的主要内容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完整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三、著作权与版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和版权的保护范围主要体现在对于具体作品的法律保护上。

根据国际国内相关法律,著作权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作品。

这其中包括了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建筑设计等多个领域。

版权的保护范围则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涵盖了更加广泛的方面,例如电影、音像制品、计算机程序等。

四、著作权与版权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著作权和版权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保护创作者权益和激发创造性活力方面,著作权和版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著作权和版权的明确规定和保护,能够有效地防止他人滥用他人作品、激励作者进行创作。

知识产权法讲义

知识产权法讲义

知识产权法讲义知识产权法幻灯片邓社民主讲武汉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民法教研室2009年7月10日知识产权法多媒体教学片第一讲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第二讲著作权法第三讲专利法第四讲商标法参考书目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吴汉东:《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薛红:《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版权法导论》(中英文)知识产权出版社5、崔国斌:《专利法教程》6、王连峰:《商标法》7、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网站一、学术网站1、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中南)2、冯晓青知识产权网(政法大学)3、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网(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办)4、亚太法律研究中心(刘德良,北大)5、上海大学知识产权网6、北大知识产权网7、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蒋志培)二、官方网站1、中国知识产权网(国家知识产权局)2、国家版权局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4、文化部5、最高人民法院网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一讲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述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述一、知识与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关系(一)知识的含义和作用1、知识是指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

2、知识的作用:(1)知识是人们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①知识是权力或力量的象征。

②知识来源于社会实践,又指导人们进行社会实践。

(2)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是各国发展经济的重要支柱:①科技知识在各国经济发展中的比重日益增大,本世纪初为5—20%;二战后为50%,现为70%以上。

②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2/3左右依靠科技水平的提高,经济增长的4/5又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结果。

(3)技术知识已成为一种经济增长方式:①高新技术已成为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的核心。

第一讲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述②知识经济中的知识是一种最重要的资源,且这种资源是信息化与智能化形态,具有非消耗性、共享性、非稀缺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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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理论基础第一节版权基本知识一、版权版权(copyright)又称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作者权(Author’s right),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copyright),日本称之为著作权。

这三个概念基本含义相同,但是严格地讲在内涵和外延上还是有所区别的。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和“版权”为同义。

广义的“版权”一词,不仅包括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还包括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即版权的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

狭义的“版权”一词不包括邻接权。

版权是一种知识产权。

版权从其内容上讲包括两类权利,一类是经济权利,又称为财产权;另一类是精神权利,又称为人身权或人格权。

(一)版权的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版权人依法利用其作品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经济权利主要包括:(1)复制权:复制权是指版权人具有复制其作品、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其作品的权利。

所谓复制一般是指以印刷、复印、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这种复制一般不改变原作品的载体,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的体现方式。

另外一种复制是指将无载体的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行为,如对口头作品的录音、表演活动的录象等。

还有一种复制是指将原作品从平面变为立体或从立体变为平面的转换行为,如将艺术品拍摄为照片、录象,将平面建筑设计图制造成建筑物,将平面艺术作品制成立体艺术品等。

各国一般均承认和保护第一种复制行为的复制权,而对于第二、三种复制,有些国家则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

有些国家的版权法不承认口头作品享有版权,当然就不会保护对口头作品的“复制权”。

对于第三种复制只有少数国家列入版权法加以保护。

复制权是版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2)出版权:出版是复制的一种特殊方式,其特点在于,一是经作者同意才进行的一种复制,二是所复制的数量要能够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三是作品的复制品要向公众提供,包括出售、出租等。

出版权应当说是复制权中的一个部分,但由于其特殊的重要性,渐渐独立,从中衍生而出。

一些国家版权法中已将其单独列出。

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出版是复制的最主要方式。

――世界上两个主要的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把作品的“首次出版地”作为确认作品“国籍”的标准。

――在少数国家实行注册版权制,作品创作完成后享有不完整的初期版权,只有出版后提交注册登记,才能享有完整的版权。

出版后没有近期注册,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不再享有版权。

因此,“出版”对确认版权的存在起着关键的作用。

――出版往往是作者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对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拍摄电影、电视、编辑、注释等,一般是针对已出版的作品。

作品出版以后,版权人才便于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进行上述创作活动。

――出版是作品“发表”的重要形式之一。

对于那些在版权法中不承认作品作者精神权利的国家,当然不会承认并保护作为精神权利内容之一的“发表权”,但可以承认出版权。

作者在行使出版权,转让或许可他人出版作品时,就等于行使了自己的“发表权”。

所以说,在特定条件下,出版权可以包含着“发表权”。

――出版权可以先于版权出现并存在。

从历史上看,版权与出版曾有过极为密切的关系。

一般认为,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

因此最早出现的版权应该是出版权,随后才逐步发展为完整的版权。

在当代,即使没有实行版权的国家,只要有印刷出版业存在,就迥避不了出版权问题,在出版社与作者所签的出版合同中就要涉及出版权。

所谓出版权,就是说作者对其作品具有选择适当的载体出版的权利,也具有许可或禁止他人出版的权利。

这是作者所具有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3)发行权:版权法所说的发行,是指为了满足公众对作品的合理要求,以出售、出借、散发、出口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行为。

发行的复制件一般为出版物,因此发行与出版的关系很密切。

出版是为了发行,只出版不发行,出版就失去了意义。

出版物须经过发行才能提供给公众。

一般可以认为,“出版”中实际包括了一部分“发行”。

因此,许多国家的版权法中(包括上述两个主要的版权国际公约),仅有“出版权”,而没有单列出“发行权”;另一些国家的版权法中则只有“发行权”,而没有单列出“出版权”(但是一定有“复制权”涵盖“出版权”)出版与发行毕竟还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因此“出版权”与“发行权”也可以分别行使,在一般的出版合同中,对这两种权利都要分别加以明确和认定。

对于发行权,应该注意到,不同发行方式,不同发行地域的“发行权”在使用中是相互独立的,必须分别加以明确。

如果对于某一出版作品,仅取得了出售发行权,那么出口该出版作品就是侵权行为。

同样,如果仅取得了某一出版作品在某个国家的出售发行权,到另外一个国家去出售发行也会构成侵权。

(4)演绎权:演绎是指在某一作品的基础上,通过翻译、改编、注释、汇编等再创作方式,派生出新的作品的行为。

所谓演绎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具有许可或禁止他人进行演绎创作的权利。

构成“演绎”要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派生的新作品要保持原作品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不可随心所欲地加以更改;二是在派生的新作品中要能体现新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演绎权可以依据演绎方式的不同分为翻译权、改编权、注释权、汇编权、制片权等。

翻译权是指作者具有许可禁止他人将其文字、音像作品以另一种语言文字再现,或者将其计算机软件作品由源代码改变为目标代码,由一种计算机语言编写的程序改变为另一种计算机语言编写的程序的权利。

翻译权主要适用于文字作品、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

改编权是指作者具有许可将其作品以另一种表达再现的权利。

改编权适用于版权所保护的大部分客体。

改编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针对文字作品而言,扩写、缩写等均属于改编的范围。

改编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改编而成的作品必须忠实于原作的基本内容,二是改编者必须进行创作性劳动。

注释权是指作者具有许可或禁止他人对其作品或作品的片断进行解释的权利。

注释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原作品,一般是对产生年代久远、不易理解,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注释,因此,作者一般很少能行使自己的注释权。

汇编权是指作者具有许可或禁止他人将其作品或者将其作品与他人作品汇编成册出版的权利。

被汇编的作品可以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也可以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或者不受版权保护的数据、资料等。

制片权是指作者具有许可或禁止他人将其作品拍摄为电影、电视剧、录像作品,或者将其作品摄、录入电影、电视剧、录象作品的权利。

制片权主要适用于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

上述后一类作品主要是指乐曲、歌曲(作为电影等配乐或主题歌),未在公共场所公开长期展示的字画、雕塑等。

在多数国家的版权中都是直接列出翻译权、改编权、制片权,只有美国等少数国家才在版权法中列出演绎权。

(5)传播权:传播权是指作者具有许可或禁止他人将其作品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介绍、传送的权利。

根据传播的方式的不同,具体可以分为播放权、表演权、展览权、向公众传播权以及前面已介绍过的发行权等。

播放权是指作者具有许可或禁止将其作品通过广播进行传播的权利。

广播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无线广播,包括无线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卫星的广播;二是有线广播,包括有线电视,闭路电视,录象厅,饭店、旅馆等公共场所的音响系统的播放。

播放权不仅适用于一般文学作品,还适用于戏剧作品、电视剧、音像制品等。

表演权是指作者具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以朗诵、演奏、演唱、演出等形式,表现、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表演权主要适用于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也包括教科书,讲义等。

也有些国家把朗诵权与表演权相并列,单独在政权法中列出。

展览权是指作者具有许可或禁止将其作品原件(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包括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

展览权主要适用于美术作品、艺术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名人的文学作品手稿等。

对于人物肖象作品,因涉及到民法所保护的肖象权,其展出权应归享有其肖象权的公民,而不是肖象作品的作者。

(6)追续权:追续权又称为“转售的版税权”,是指作者具有在其作品被出售以后,从他人转售的盈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报酬的权利。

追续权一般只适用于美术作品、艺术作品(一般不包括实用艺术品)及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的手稿。

追续权只可以由作者及其继承人行使。

目前在版权法中规定追续权有近二十个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

(7)抵押权:抵押权又称为质权,属于物权的一种,这里引伸到版权领域,其含义是,作者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将其作品的版权或部分版权(不是版权的全部项目),作为借贷的担保物。

这里是将版权(一种无形资产)视为有形财产处置。

目前在版权法中规定质权的是少数国家。

(8)出租权(Rental Rights):出租权是指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具有许可或禁止将其有版权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出租的权利。

出租权主要适用于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也可以扩及到音像作品。

版权中的经济权利,也可以分为使用权和获酬权两大类。

使用权是指版权所有人具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以复制、出版、发行、演绎、传播等方式利用其作品的权利。

获酬权是指版权所有人具有通过利用(包括许可他人)其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也包括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享有的追续权、出租权等。

(二)版权的精神权利版权中所讲的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精神权利主要包括:(1)发表权:发表权是指作者具有决定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何时首次公之于众、以何种方式、通过哪些表现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是属于一次性的权利,一旦作品公之于众,作者的发表权也就用完了。

(2)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具有在其作品及复制件上署名(真名、笔名)或不署名,禁止或许可他人在其作品上署名,禁止或许可他人用自己的名字去发表他人作品的权利。

演绎作品的作者也可以享有署名权。

(3)修改权:广义的修改权是指作者具有修改或者允许他人修改其作品,禁止他人修改或歪曲、篡改其作品,收回自己已经发表的作品并禁止他人发行自己申明收回的作品的权利。

广义的修改权也可以分为“修改权”(狭义的)、“保持作品完整权”和“收回权”三种。

版权中的精神权利与一般民法中的人身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民法中的人身权主要包括生命权、人格权、自由权、肖像权、健康权等,与版权中的人身权(精神权利)内容不同。

民法中的人身权是基于人的出生而产生的,而版权中的人身权是基于作品的完成而产生的。

民法中的人身权只与民法的主体公民相联系,而版权中的人身权却同时与版权法的主体(作者)和客体(作品)相联系。

民法中的人身权,任何公民皆可享有,而版权中的人身权,只有作品的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才可享有。

民法中的人身权绝大部分是随着自然人的死亡而丧失(肖像权除外),而版权中的人身却可以在作者死亡后,仍附于其作品上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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