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登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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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总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上市证券办理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并提供相关服务。

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包括在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退出登记、送股(或转增股本)登记、代理发放现金红利、债券兑付兑息、持有人名册查询等。

证券登记实行证券发行人申报制,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证券登记。

本公司对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形式审核,证券发行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登记数据由证券发行人送达本公司,此外,本公司从交易所获取的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的证券数据或者从交易所获取的通过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的证券数据或者证券发行主承销商发送本公司的证券数据为证券发行人有效送达数据。

证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证券发行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其与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银行办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股份发行登记(一)股份发行登记一、概述证券发行人在完成股份发行(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增发、配股)后,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发行登记。

证券发行人在取得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证明或者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后,再到交易所办理上市业务。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以下称网上发行)的证券,交易所向本公司传送的认购结果视为证券发行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初始登记申请材料之一,本公司根据网上发行认购结果,将证券登记到持有人名下;通过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以下称网下发行)的证券,本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或交易所提供的网下发行证券数据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证券登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2011年8月版)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2011年8月版)
附件一原各地登记公司的承继单位或原始凭证保管单位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承继单位或原始凭证保管单位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承继单位或原始凭证保管单js001北京登记公司中信证券js032南方登记公司远东证券js002南京登记公司南京证券js033西安登记公司众成证券js003福建交易中心华宝证券js034新疆登记公司宏源证券js004重庆登记公司西南证券js036青海登记公司天源证券js005江苏登记公司华泰证券js037吉林登记公司东北证券js006河南登记公司众成证券js038山西登记公司山西证券js007安徽登记公司华安证券js039贵州登记公司海通证券js008湖南登记公司众成证券js040河北登记公司远东证券js009无锡登记公司国联证券js045内蒙登记公司恒泰证券js010徐州登记公司华泰证券js047广西登记公司国海证券js011江西登记公司国盛证券js048潍坊登记公司齐鲁证券js012浙江登记中心方正证券js053三峡登记中心远东证券js013沈阳交易中心众成证券js054惠州登记公司联讯证券js014天津登记公司国元证券js055大连登记公司齐鲁证券js016宁夏登记公司南京证券js059东莞登记公司东莞证券js018哈尔滨登记公司江海证券js060茂名登记公司安信证券js021苏州登记公司东吴证券js061梅州登记公司安信证券js022武汉登记中心长江证券js063顺德登记公司安信证券js023厦门登记公司厦门证券js065鲁登威海登记处齐鲁证券js024宁波登记公司爱建证券js066沈阳登记公司沈阳诚浩证券js025云南登记公司红塔证券js067青岛登记公司中信万通证券js026山东登记公司天同证券js068皖登马鞍山办银河证券js027黑龙江登记公司海通证券js069辽宁海通登记公司海通证券js028安徽交易中心华安证券js071镇江登记公司华泰证券js029四川交易中心华西证券js072辽宁登记公司信达证券

中登上海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登上海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登上海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一、概述
二、账户管理指南
1.账户开立
2.账户管理
3.账户查询
投资者可以通过中登上海结算的官方网站或指定的线下渠道进行账户余额、交易流水等信息的查询。

同时,投资者也可以通过预留的手机短信通知服务,及时获得账户变动的通知。

1.资金存入
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资金存入中登上海结算账户。

资金存入后,投资者的账户余额将相应增加。

2.资金提取
3.资金调拨
四、风险提示
2.注意及时更新账户信息,确保账户资料的准确性。

4.对于资金的存取操作,需谨慎核实账户信息及操作流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总结。

中登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

中登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3-7-12版本及修订说明第一章概述.................................................... - 4 - 第二章结算保证金账户管理...................................... - 5 - 1.1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 - 5 - 1.2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计息...................................... - 7 - 1.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查询和函证................................ - 7 -1.3.1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查询 ............................. - 7 -1.3.2通过电话语音系统查询 .................................. - 8 -1.3.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函证 .................................. - 8 - 第三章结算保证金的筹集、补缴及退出............................ - 9 -2.1结算保证金的筹集.......................................... - 9 -2.1.1新增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缴纳 ........................ - 9 -2.1.2结算保证金应缴纳额度的计算 ............................ - 9 -2.1.3结算保证金的调整 ..................................... - 11 - 2.2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 12 -2.2.1 非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 12 -2.2.2.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追偿....................... - 12 - 2.3 结算保证金的退出......................................... - 12 - 第四章结算保证金的使用....................................... - 13 -3.1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原则..................................... - 13 - 3.2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方法..................................... - 13 - 3.3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顺序..................................... - 14 - 第五章数据接口................................................ - 16 -第一章概述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港股通存管结算分公司
版本及修订说明
日期 2014 年 9 月
主要修订内容 首次发布
2 / 78
目 录
第一章 存管............................................................................................................................... 5 一、概述................................................................................................................................... 5 二、证券持有、变动记录查询 ............................................................................................... 6 (一)受理范围....................................................................................................................... 6 (二)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 ....................................................................................... 6 (三)注意事项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6.29•【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各结算参与人: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二、其他文字性修订。

本指南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修订说明日期修订内容2022年6月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2022年5月1.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发布实施,调整交易方式和平台表述,新增投资者自行选择结算方式、合并申报等相关内容。

2.合并《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内容。

3.结合业务现状调整登记存管章节对《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指向,补充定向可转债、特定债券等内容。

4.精简清算交收章节表述,将净额结算的交收安排指向《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完善逐笔全额结算的安排。

2020年9月配合RTGS系统升级改造,调整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和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的相关内容。

2019年1月首次清算、二次清算兑付资金相关内容修订。

2017年9月根据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优化改革,补充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业务的清算与交收相关内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二〇二一年六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注: 2018年之前修订历史参见本指南附录二目录第一章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5)第二章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17)第三章继承、离婚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23)第四章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 (30)第五章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证券业务 (35)第六章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业务 (40)附录一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要求 (44)附录二指南修订历史 (47)第一章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一、受理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除外)、债券和基金(限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份额)等证券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证券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质物信息查询、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其中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两项业务所涉证券须为除质权外无其他权利瑕疵的无限售流通股、流通债券、基金等流通证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不得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本指南不适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相关业务请按本公司对应业务规定办理。

二、申请材料及相关事项(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1.质押双方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其中,对于融资类质押(初始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融资金额、年化融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投向、预警线(如有)、平仓线(如有)、质押合同编号;对于融资类质押(补充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补充质押对应的初始质押证券所属市场、对应的初始质押业务登记编号、质押合同编号;对于非融资类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质押合同编号;(2)质押合同原件(可参考本公司官网发布的《证券质押合同(参考文本)》;合同中要求列明各方的名称、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合同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可不列明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合同内容中要求有关于质押证券的条款,或附有质物清单,其中要求至少列明质押证券的名称(简称)、单位以及数量;合同落款要求所有合同签订方盖章、签字,如为授权签署的,还需提供授权签署合同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本指南附录一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要求);(4)质押证券登记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管理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其中,质押合同须列明拟质押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及名称),并提供委托人、托管人(如有)出具的知晓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5)质押证券登记在存量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资产委托人、管理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资产委托人、管理人和质权人需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共同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和质押合同盖章、签字,质押合同须列明拟质押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及名称),并提供托管人(如有)出具的知晓并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6)质押行为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简称“大宗专场业务”)的相关各方,依据本指南办理大宗专场业务结算。

第一章结算业务概述大宗专场业务结算是指根据上交所发送的通过其大宗交易系统确定成交的大宗专场业务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以逐笔全额非担保方式,组织进行的证券与资金结算。

1.1交收方式、交收期和交收顺序本公司对大宗专场业务实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本公司组织交易双方的结算参与人(或合格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则及本指南办理交收。

交收资金(证券)是否足额的认定以单笔交易为单位,资金(证券)足额,则该笔交易交收;不足则该笔交易不交收,无部分交收。

大宗专场业务的交收期可为T+1 至T+N(N<=5)。

交收日日终,在权证行权交收处理完毕后,办理大宗专场业务的交收。

1.2结算路径上交所会员参与的大宗专场业务通过现有路径结算。

合格投资者可以指定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代理结算,也可以以自己名义结算。

第二章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2.1结算账户的开立结算参与人参照本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http://下“业务规则-上海市场-清算与交收”)申请开立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

已经开立的,无需另行开立。

以自己名义结算的合格投资者,应在参与大宗专场业务前,向本公司申请安装PROP 并签署《PROP 联网及使用合同书》,并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其证券交收账户为参与大宗专场业务的证券账户。

中登上海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版本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篇结算账户管理 (7)第一章结算业务开通 (7)第一节证券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8)第二节商业银行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16)第三节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21)第四节其他机构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23)第五节申请开通基金代收代付业务 (24)第二章结算参与人变更结算账户资料 (24)第一节结算参与人更名 (25)第二节结算参与人变更其他结算账户信息 (26)第三章结算参与人终止结算业务 (28)第一节结算参与人终止A股、债券等结算业务 (28)第二节结算参与人终止基金结算业务 (29)第四章交易单元结算路径管理 (30)第一节A股交易单元、债券交易单元新设(或恢复使用) (30)第二节A股交易单元机构内部变更 (31)第三节A股交易单元租用 (32)第四节A股交易单元退租 (34)第五节A股交易单元、债券交易单元注销 (35)第六节其他业务 (36)第五章结算参与人资金账户管理 (37)第一节结算资金账户体系 (37)第二节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管理 (40)第三节资金账户的计息 (43)第四节结算资金划拨 (44)第二篇资金结算 (49)第一章结算业务要点 (50)第一节结算业务的基本原则 (50)第二节结算方式 (51)第三节基本流程 (53)第二章多边净额结算 (54)第一节结算品种 (54)第二节清算 (55)第三节交收 (59)第三章逐笔全额等非担保结算 (61)第一节结算品种 (61)第二节清算 (62)第三节交收 (67)第四章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72)第一节ETF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72)第二节转融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 (75)第三节基金代收代付业务资金划转 (76)第五章发行类业务的资金结算 (77)第一节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77)第二节股票(含增发、可转债)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78)第三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 (80)第四节配股(不含股配债) (80)第五节债券发行类业务(非摇号抽签方式) (81)第六节ETF多日网上发行 (81)附表:发行类业务比较 (84)第六章基金业务的资金结算 (84)第一节多边净额结算 (85)第二节逐笔全额结算 (85)第七章信用交易(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结算 (86)第八章其他资金结算业务 (88)第一节A股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补缴税款的收取 (88)第二节上市公司收购 (89)第三篇结算风险管理 (92)第一章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92)第二章现券结算的风险防范 (93)第一节本金风险及其防范 (93)第二节价差风险的防范 (104)第三章回购业务的风险防范 (104)第一节回购质押品管理 (104)第二节回购风险控制措施 (115)第四章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118)第一节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18)第二节交收担保品制度 (119)第三节结算保证金制度 (120)第四节限制撤销指定交易 (120)第五节准入制度和提请交易所暂停结算参与人交易资格 (121)第六节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申赎额度管理 (121)附录1: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计算案例 (122)附录2:待交收处理规则案例(一) (123)附录3:待交收处理规则案例(二) (128)第四篇数据交换及账务查询 (129)第一章通过PROP系统券商端进行数据交换 (129)第二章交收账务查询 (130)附注说明 (132)第一篇结算账户管理已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参与人申请开通沪市相关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PROP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PROP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PROP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已开通PROP用户权限的质押双方(出质人、质权人)通过PROP办理登记在沪市A股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市场)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

上述出质人、质权人须为境内投资者;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质押业务不适用本业务指南。

二、证券账户的使用出质人通过PROP办理证券质押的,须使用本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如出质人有多个实名开立并使用的证券账户,则可以申请使用多个证券账户通过PROP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三、PROP用户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权限的申请及开通通过PROP办理证券质押,必须首先申请开通PROP用户的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权限。

申请开通PROP用户的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权限需提供以下申请资料:1、《PROP用户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开通申请表》格式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2、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如果需要作为出质人使用PROP进行有关质押申报,还需要提供证券账户卡(号码与在《PROP用户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开通申请表》中填写的一致,可以是多个);4、如果出质人或质权人尚未开通PROP用户,还需要提供《PROP用户开通(或更名)申请书》。

本公司对上述申请文件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开通投资人证券质押模块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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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3-7-12版本及修订说明第一章概述.................................................... - 4 - 第二章结算保证金账户管理...................................... - 5 - 1.1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 - 5 - 1.2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计息...................................... - 7 - 1.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查询和函证................................ - 7 -1.3.1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查询 ............................. - 7 -1.3.2通过电话语音系统查询 .................................. - 8 -1.3.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函证 .................................. - 8 - 第三章结算保证金的筹集、补缴及退出............................ - 9 -2.1结算保证金的筹集.......................................... - 9 -2.1.1新增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缴纳 ........................ - 9 -2.1.2结算保证金应缴纳额度的计算 ............................ - 9 -2.1.3结算保证金的调整 ..................................... - 11 - 2.2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 12 -2.2.1 非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 12 -2.2.2.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追偿....................... - 12 - 2.3 结算保证金的退出......................................... - 12 - 第四章结算保证金的使用....................................... - 13 -3.1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原则..................................... - 13 - 3.2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方法..................................... - 13 - 3.3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顺序..................................... - 14 - 第五章数据接口................................................ - 16 -第一章概述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由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类金融产品(不含人民币特种股票交易、开放式基金等产品场外申购赎回)的交易结算业务。

参与上述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应按照《办法》的规定缴纳结算保证金。

本公司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二章结算保证金账户管理1.1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本公司在根据结算参与人申请为其开通结算业务时,按其名下开展的各类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其开立对应的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和客户结算保证金账户。

没有自营资金交收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为其单独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存放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

本公司分别根据以下原则(见表1)为各结算参与人开立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

表1 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原则对于参与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基金托管银行、QFII托管银行和仅开展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开立客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并缴纳客户结算保证金以外,还需单独开立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并以自有资金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20万元。

对于同时开展上述多项结算业务的银行,需分别开立多个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并分别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自营结算保证金。

对于参与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类结算参与人,按照自营交易结算业务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存在多个结算备付金户等特殊情况的,根据业务类型参照证券公司类和银行类机构执行。

对于虽参与多边净额结算业务、但不从事买入交易的结算参与人(例如仅从事承销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参与证券公司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等),如果其已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关闭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买入交易权限,则在向本公司出具确认函后无需开立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如果其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尚未关闭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买入交易权限,则由本公司按照自营交易结算业务为其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和计算保证金。

对于结算参与人不涉及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例如结算参与人在上海市场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无需开立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

1.2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计息本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与结算银行的协商利率,对结算保证金账户计付利息,结算保证金账户的结息方式同结算备付金结息方式一致。

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对于客户和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应计利息在结息日次日计入保证金账户后分别自动转入对应的客户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对于互保类结算保证金账户,应计利息于结息日次日计入保证金账户后自动转入该结算参与人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遇利率调整,统一按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分段计息。

1.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查询和函证1.3.1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查询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PROP 系统中的资金存管模块进行结算保证金账户总账查询和明细账查询。

总账查询可实时查询到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账户余额、可用余额、透支金额及存款积数;明细账查询可按任何指定的时间段和金额范围查询明细往来账目,并随时打印查询结果。

1.3.2通过电话语音系统查询结算参与人除了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查询账务外,还可通过客服电话(4008-058-058)进行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账务查询,具体包括:(1)随时查询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可用余额;(2)传真最近一个自然月的账户变动清单;(3)按照语音提示信息修改账户密码。

1.3.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函证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提供结算保证金的函证服务。

函证形式为由会计师事务所起草的统一格式的询证函。

询证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正确填写本公司的名称;(2)正确填写函证项目;(3)申请单位已加盖公章。

如上述要素均符合要求,本公司将核查结果记录于询证函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寄回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章结算保证金的筹集、补缴及退出2.1结算保证金的筹集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结算保证金,包括自营结算保证金和客户结算保证金两部分。

自营结算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为自营交易结算业务缴纳的结算保证金。

客户结算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为客户交易结算业务缴纳的结算保证金(信用交易结算保证金属于客户结算保证金性质)。

结算参与人应以自有资金按其开立的每个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分别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20万元,并可全部用来互保。

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最高互保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

结算参与人缴纳的客户结算保证金不具有互保功能。

2.1.1新增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缴纳新申请加入本公司结算系统的结算参与人,在完成与中国结算签订有关结算业务协议后,应在其资金交收业务正式开通之前完成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20万元初始结算保证金的缴纳,并在汇款凭证备注栏注明结算保证金账号和资金用途。

本公司在确认结算保证金到账后,为相关结算参与人开通结算业务。

2.1.2结算保证金应缴纳额度的计算本公司每月以结算参与人的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为单位,根据其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担保交收净额为计算基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本月结算参与人应缴纳额度=MAX(本月结算参与人应缴纳额度计算值,结算保证金最低限额)本月结算参与人应缴纳额度计算值=该结算参与人前六个月权益类日均结算净额×(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该结算参与人前六个月固定收益类日均结算净额(不含质押式回购)×(固定收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其中,权益类日均结算净额的计算范围为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A股、封闭式基金、ETF、LOF、权证、代办股份转让等产品,对于配股等一级市场多边净额担保产品,不包括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作为承销商时的资金应收额。

固定收益类日均结算净额的计算范围为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等产品,不包括质押式回购业务。

上述两类结算净额的计算范围均不包括交易及非交易业务产生的各项税费、派发现金权益类资金和债券兑付兑息资金等。

本公司按计算期内每个交易日结算净额绝对值之和除以计算期全部交易日天数来计算日均结算净额。

其中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为13%,处置成本取1%。

固定收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分别为3.5%,处置成本取0.5%。

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最低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

本公司可以根据结算参与人的类别和风险状况、中国证监会分类监管评价结果、结算参与人结算业务表现、交收违约情况等因素对部分或个别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结算保证金数额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结算保证金的收取时间、最低限额、计算公式及相关参数进行临时调整。

2.1.3结算保证金的调整对于客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和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本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根据《办法》明确的结算保证金计算公式计算其当月应缴纳额度,并将该结算保证金账户应缴纳额度与结算保证金账户余额的差额并入当天的结算明细文件,于次一交易日通过多边净额交收完成当月结算保证金差额的收取和返还。

其中,收取是指差额从备付金账户进入保证金账户,返还是指差额从保证金账户进入备付金账户。

对于互保类结算保证金账户,调整数据将通过通知信息文件发送结算参与人,保证金的收取需结算参与人主动划入,返还需结算参与人通过预留收款账户的方式划出。

本公司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对保证金账户余额(扣除司法冻结金额)与应缴纳额度进行核查,对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的结算保证金差额进行收取或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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