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2011年8月版)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业务)

保持未指定交易状态,或者由该账户所指定证券公司法人出具拟出质证 券无司法 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证明文件。 2、国有股股东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时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 有股质押 的有关规定; 3、办理质押登记或质押解除登记的股份超过总股本的5%(含5%),在 办理质押 登记或解除登记后,出质人应通知上市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联 系公告事 宜。 4、如本次质押的质物为限售流通股的,质押双方应承诺在限售期内不 转让本次 质押登记的限售流通股。 十、办理质押登记的,应按照证券质押登记表中申请的质押证券数量缴 纳质押登 记费用。质押登记费用:按质押证券面额(每股 1 元)的千分之一收 取,起点 100元。500万以上的,超过500万部分按质押证券面额(每股1元)的万 分之 一收取。以支票、汇票、本票等票据支付手续费的,本公司确认费用到 账后方办 理质押登记。 十一、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定假日、交易休市除外)上午 9:00-11: 30,下午1:00-3:00。 十二、质押登记证明及发票换领请至费用审核柜台办理。 十三、本业务指南于2007年1月1日修订,仅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编号
出质人股 证券名 证券代 质押证券数 股份性
票账户
称
码
量
质
现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特向贵公司申请部分解除上述质押登记中
的(证券
数量)10,000,000(股/元/份);并承诺除减少质押登记的质押证券数量
外,主合同及质押合同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注:如申请解除质押的
股份已被
司法冻结,质押双方表示已知晓并同意解除质押登记。)
4、 如本次质押的质物为限售流通股的,质押双方承诺在限售期内不转让本次质押登记的限售流通 股。
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关于修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进一步改进市场服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对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以下简称“RTGS”)业务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一、RTGS勾单时间延长至15:50;二、增加RTGS日终批次交收,对于RTGS日间实时交收(截止15:30)未交收成功的清算记录以及在15:30-15:50间勾单的清算记录进行RTGS日终批次交收;三、增加勾单模式设置功能,结算参与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对备付金账户设置“自动勾单”或“手工勾单”模式;四、为产品管理人提供RTGS清算交收情况查询功能。
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相关优化内容,我公司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对RTGS业务优化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现予发布。
同时,针对RTGS业务优化内容,我公司一并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另行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7-7修订说明本指南根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暂行办法》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本公司为协议回购提供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服务,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在协议回购RTGS中,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而是作为结算组织者,通过结算参与人已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完成资金交收,并根据交易双方向上交所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中的质权人、正回购方证券账号、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等要素通过在正回购方证券账户中冻结或解冻证券的方式完成质押登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业务用表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业务用表A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 (1)融资融券结算业务开通申请 (2)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 (3)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合格投资者资金交收账户开立申请 (4)结算系统参与人更名申请 (6)终止资金结算业务申请 (8)注销权证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申请 (10)结算系统参与人基本信息确认表 (11)结算系统参与人联络信息表 (13)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 (14)指定收款账户变更授权书 (15)结算备付金跨市场划拨预留收款账户申请表 (16)新增资金划拨银行申请 (17)变更资金划拨银行申请 (18)预留收款账户银行报备证明 (20)融资融券预留收款账户银行报备证明 (21)营业部交易单元基本情况确认表 (22)基金结算确认表 (23)担保交收账户与非担保交收账户单向关联交收申请 (24)解除担保交收账户与非担保交收账户单向关联交收申请 (26)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股业务划款凭证 (27)ETF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开通申请(ETF基金管理人使用) (28)ETF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开通申请(ETF销售代理人使用) (29)ETF产品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开通申请 (30)委托书 (31)网下申购基本信息确认表 (34)网下发行电子化结算银行资格申请 (36)PROP查询功能开通申请 (38)沪市网下发行专户余额证明 (39)托管人网下发行获配数据发送申请 (40)关于资金账号预留印鉴卡共用印鉴的申请 (41)关于资金账号预留印鉴卡共用印鉴的变更申请 (43)股票期权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 (45)终止股票期权资金结算业务申请 (47)港股通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 (48)A股结算参与人资金账户信息查询申请 (50)A股资金结算业务开通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公司现申请开通(XX基金)A股资金结算业务,具体如下:1、本公司申请开立以下资金交收账户[可选择]:()结算备付金账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交收价差保证金账户2、本公司申请向基金管理人复制发送上述基金或产品的相关登记结算数据()[可选择]本公司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贵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0503.质押式报价回购结算业务指南【中结-沪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质押式报价回购概述 (3)第二章质押券管理 (4)一、质押专用账户的开立 (4)二、质权设定 (5)三、债券转入转出处理 (5)四、相关查询 (6)第三章清算、资金划付与划款 (7)一、清算 (7)二、资金划付 (8)三、划款 (9)第四章异常情况处理 (9)一、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小于零 (9)二、资金划付失败 (10)第五章业务终止 (10)附件1: (12)附件2: (13)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数据接口(参与人) (13)一、jsmx(结算明细文件) (13)二、wdq(未到期业务对账文件) (15)三、zqbd(证券变动文件)和zqye(证券余额对账文件) (16)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推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质押式报价回购概述本指南所称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一)可用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二)基金份额;(三)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
以可用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单市场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质押券的,其折算率(值)由上交所规定。
以除单市场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外的基金份额及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作为质押券的,折算率(值)另行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交所、中国结算的有关业务规则,切实执行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中登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3-7-12版本及修订说明第一章概述.................................................... - 4 - 第二章结算保证金账户管理...................................... - 5 - 1.1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 - 5 - 1.2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计息...................................... - 7 - 1.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查询和函证................................ - 7 -1.3.1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查询 ............................. - 7 -1.3.2通过电话语音系统查询 .................................. - 8 -1.3.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函证 .................................. - 8 - 第三章结算保证金的筹集、补缴及退出............................ - 9 -2.1结算保证金的筹集.......................................... - 9 -2.1.1新增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缴纳 ........................ - 9 -2.1.2结算保证金应缴纳额度的计算 ............................ - 9 -2.1.3结算保证金的调整 ..................................... - 11 - 2.2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 12 -2.2.1 非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 12 -2.2.2.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追偿....................... - 12 - 2.3 结算保证金的退出......................................... - 12 - 第四章结算保证金的使用....................................... - 13 -3.1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原则..................................... - 13 - 3.2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方法..................................... - 13 - 3.3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顺序..................................... - 14 - 第五章数据接口................................................ - 16 -第一章概述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各市场参与人、各结算参与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债预发行交易的大宗交易方式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另行通知。
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国债预发行交易履约保证金比例暂定为10%;《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证券交收不足的补偿金标准,暂定为证券交收不足部分面值的1%。
三、国债预发行交易代码段为751800-751819,代码可以重复使用。
其中,通过利率招标发行的国债,其预发行交易代码段为751800-751809;通过价格招标发行的国债,其预发行交易代码段为751810-751819。
四、国债预发行交易釆用竞价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五、市场参与人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应当通过上交所网站下载并安装报盘软件;需使用客户端的,应下载并安装最新客户端软件。
市场参与人应根据国债预发行专项测试方案和相关技术文档及测试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准备,落实专人负责测试工作,按照测试方案通过测试并反馈测试结果后方可进行国债预发行交易。
各市场参与人应釆取有效措施确保单个参与者净买入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6%。
六、结算参与人在开展国债预发行交易之前,应确保已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价差保证金账户,若因未及时开立价差保证金账户导致保证金结算无法正常进行的,相关情况将予以记录并作为评估结算参与人结算业务开展情况的参考依据之一。
七、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国债预发行交易委托前,应当确认投资者具有上交所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6.29•【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各结算参与人: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二、其他文字性修订。
本指南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修订说明日期修订内容2022年6月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2022年5月1.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发布实施,调整交易方式和平台表述,新增投资者自行选择结算方式、合并申报等相关内容。
2.合并《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内容。
3.结合业务现状调整登记存管章节对《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指向,补充定向可转债、特定债券等内容。
4.精简清算交收章节表述,将净额结算的交收安排指向《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完善逐笔全额结算的安排。
2020年9月配合RTGS系统升级改造,调整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和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的相关内容。
2019年1月首次清算、二次清算兑付资金相关内容修订。
2017年9月根据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优化改革,补充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业务的清算与交收相关内容。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管理办法-上海清算所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潜在风险,保障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清算所业务和风险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央对手方(CCP)的清算业务(以下简称中央对手清算业务)。
第三条保证金是清算会员向上海清算所交纳的现金或有价证券,用于弥补清算会员违规违约对上海清算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证金包括最低保证金、变动保证金和特殊保证金。
第五条清算会员可交纳符合上海清算所规定的现金作为保证金。
最低保证金可交纳部分符合规定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上海清算所定期公布和调整可接受的现金币种和有价证券种类以及相应的折扣率。
有价证券等保证金资产的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七条上海清算所根据各项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则、业务指南、办法、通知、公告、指引及操作流程等,统称为相关业务规则,下同)和上海清算所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确定保证金相关参数、计算方法、交纳和提取方式以及清算会员参与各项清算业务所需交纳的保证金金额等。
第八条上海清算所可以根据清算会员的资信情况及市场变动情况调整清算会员应交纳保证金金额。
第九条清算会员交纳的保证金属清算会员所有,除用于清算会员的违约处理弥补损失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条清算会员应根据上海清算所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
清算会员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将构成违约,上海清算所将按照相关中央对手清算业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最低保证金第十一条最低保证金用于弥补清算会员违规违约情况下,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理所产生的一定置信度下的潜在损失。
上海清算所根据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清算限额(以下简称清算限额)核定清算会员应交纳的最低保证金。
第十二条清算会员在参与中央对手清算业务之前,应根据上海清算所规定按时、足额交纳该清算业务的最低保证金。
第三章清算限额第十三条清算限额是指上海清算所针对每项中央对手清算业务为各清算会员核定的持有净额额度或风险敞口额度。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本业务指南适用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负责受理的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的开户业务。
一、受理范围本公司直接受理的特殊法人机构账户和专用账户包括:1.保险公司申请开立的保险产品证券账户2.基金管理公司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3.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使用的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4.证券公司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5.证券公司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6.信托公司申请开立的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7.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的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8.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申请开立的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9.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申请开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1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QFII账户)11.商业银行特别证券账户12.上市商业银行债券市场专用证券账户1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的其他证券账户。
二、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投资者在向本公司提交开户申请前,应根据申请开立账户的不同类型,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一)保险产品证券账户1、申请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开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可按照每一保险产品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2、申请材料(1)按《细则》要求填写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的确认函原件;(4)如自行办理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如由其委托的保险资金托管人办理,则需提供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托管人的委托书、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托管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总行批准分行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的文件(加盖托管人公章);(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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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2-12-3版本及修订说明第一章概述.................................................... - 4 - 第二章结算保证金账户管理...................................... - 5 - 1.1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 - 5 - 1.2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计息...................................... - 7 - 1.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查询和函证................................ - 8 -1.3.1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查询 ............................. - 8 -1.3.2通过电话语音系统查询 .................................. - 8 -1.3.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函证 .................................. - 8 - 第三章结算保证金的筹集、补缴及退出............................ - 9 -2.1结算保证金的筹集........................................... - 9 -2.1.2结算保证金应缴纳额度的计算 ........................... - 10 -2.1.3结算保证金月度调整 ................................... - 11 - 2.2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 11 -2.2.1 非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 11 -2.2.2.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追偿....................... - 12 - 2.3 结算保证金的退出......................................... - 12 - 第四章结算保证金的使用....................................... - 13 -3.1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原则..................................... - 13 - 3.2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方法..................................... - 13 - 3.3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顺序..................................... - 14 - 第五章数据接口................................................ - 16 -第一章概述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由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类金融产品(不含人民币特种股票交易、开放式基金等产品场外申购赎回)的交易结算业务。
参与上述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应按照《办法》的规定缴纳结算保证金。
本公司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二章结算保证金账户管理1.1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本公司在根据结算参与人申请为其开通结算业务时,按其名下开展的各类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其开立对应的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和客户结算保证金账户。
没有自营资金交收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为其单独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存放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
本公司分别根据以下原则(见表1)为各结算参与人开立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
表1 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原则对于参与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基金托管银行、QFII托管银行和仅开展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开立客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并缴纳客户结算保证金以外,还需单独开立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并以自有资金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20万元。
对于同时开展上述多项结算业务的银行,需分别开立多个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并分别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自营结算保证金。
对于参与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类结算参与人,按照自营交易结算业务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存在多个结算备付金户等特殊情况的,根据业务类型参照证券公司类和银行类机构执行。
对于虽参与多边净额结算业务、但不从事买入交易的结算参与人(例如仅从事承销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参与证券公司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等),如果其已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关闭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买入交易权限,则在向本公司出具确认函后无需开立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如果其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尚未关闭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买入交易权限,则由本公司按照自营交易结算业务为其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和计算保证金。
对于结算参与人不涉及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例如结算参与人在上海市场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无需开立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
1.2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计息本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与结算银行的协商利率,对结算保证金账户计付利息,结算保证金账户的结息方式同结算备付金结息方式一致。
对于客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和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如结息当日日终结算保证金账户余额大于当月应缴额度,则差额部分将并入当日结算明细文件并通过次日多边净额交收返还至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结算参与人如需在结息当日划出利息,可预留结算备付金账户作为收款账户自行划拨。
对于单独开立的、用于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结算保证金的结算保证金账户,相关利息将在结算保证金账户中留存,结算参与人可预留结算备付金账户作为收款账户自行划回。
1.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查询和函证1.3.1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查询结算参与人可通过 PROP 系统中的资金存管模块进行结算保证金账户总账查询和明细账查询。
总账查询可实时查询到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账户余额、可用余额、透支金额及存款积数;明细账查询可按任何指定的时间段和金额范围查询明细往来账目,并随时打印查询结果。
1.3.2通过电话语音系统查询结算参与人除了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查询账务外,还可通过客服电话(4008-058-058)进行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账务查询,具体包括:(1)随时查询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可用余额;(2)传真最近一个自然月的账户变动清单;(3)按照语音提示信息修改账户密码。
1.3.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函证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提供结算保证金的函证服务。
函证形式为由会计师事务所起草的统一格式的询证函。
询证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正确填写本公司的名称;(2)正确填写函证项目;(3)申请单位已加盖公章。
如上述要素均符合要求,本公司将核查结果记录于询证函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寄回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章结算保证金的筹集、补缴及退出2.1结算保证金的筹集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结算保证金,包括自营结算保证金和客户结算保证金两部分。
自营结算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为自营交易结算业务缴纳的结算保证金。
客户结算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为客户交易结算业务缴纳的结算保证金(信用交易结算保证金属于客户结算保证金性质)。
结算参与人应以自有资金按其开立的每个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分别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20万元,并可全部用来互保。
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最高互保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
结算参与人缴纳的客户结算保证金不具有互保功能。
2.1.1新增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缴纳新申请加入本公司结算系统的结算参与人,在完成与中国结算签订有关结算业务协议后,应在其资金交收业务正式开通之前完成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20万元初始结算保证金的缴纳,并在汇款凭证备注栏注明结算保证金账号和资金用途。
本公司在确认结算保证金到账后,为相关结算参与人开通结算业务。
2.1.2结算保证金应缴纳额度的计算本公司每月以结算参与人的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为单位,根据其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担保交收净额为计算基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本月结算参与人应缴纳额度=MAX(本月结算参与人应缴纳额度计算值,结算保证金最低限额)本月结算参与人应缴纳额度计算值=该结算参与人前六个月权益类日均结算净额×(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该结算参与人前六个月固定收益类日均结算净额(不含质押式回购)×(固定收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其中,权益类日均结算净额的计算范围为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A股、封闭式基金、ETF、LOF、权证、代办股份转让等产品,对于配股等一级市场多边净额担保产品,不包括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作为承销商时的资金应收额。
固定收益类日均结算净额的计算范围为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等产品,不包括质押式回购业务。
上述两类结算净额的计算范围均不包括交易及非交易业务产生的各项税费、派发现金权益类资金和债券兑付兑息资金等。
本公司按计算期内每个交易日结算净额绝对值之和除以计算期全部交易日天数来计算日均结算净额。
其中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为13%,处置成本取1%。
固定收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分别为3.5%,处置成本取0.5%。
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最低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
本公司可以根据结算参与人的类别和风险状况、中国证监会分类监管评价结果、结算参与人结算业务表现、交收违约情况等因素对部分或个别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结算保证金数额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结算保证金的收取时间、最低限额、计算公式及相关参数进行临时调整。
2.1.3结算保证金月度调整对于客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和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本公司将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根据《办法》明确的结算保证金计算公式计算其当月应缴纳额度并将当月结算保证金收取及上月结算保证金返还的数据并入当天的结算明细文件,并于次日通过多边净额交收完成结算保证金的当月调整。
如因缴纳结算保证金导致当天最低备付不足或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则按相关自律办法及业务规则处理。
2.2结算保证金的补缴2.2.1 非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补缴如发生因动用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导致非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的,本公司在动用结算保证金后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该结算参与人发送补缴信息,并在发出补缴数据后的下一个交易日从结算参与人相关备付金账户中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