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2024

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引言概述:人防工程监理是确保人防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为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国家安全,制定了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与内容。
本文将围绕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从以下五个大点展开阐述。
一、监理资质要求:1. 监理机构应具备的法律资质和人防工程专业资质;2. 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以及执业要求;3. 监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4. 监理机构的监理责任和义务的明确要求;5. 监理机构应当使用的监理工具及其规范使用方法。
二、监理程序与责任:1. 监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2. 监理机构与其他相关方的协调沟通;3.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4.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与检验;5. 监理机构应当保障监理报告的及时提交和隐私的保护。
三、监理内容与要求:1.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核和审查要点;2.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图纸的审查和验证要求;3.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和检验要求;4.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工艺的检验和控制要求;5.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和检查要求。
四、监理风险预警与管理:1.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2.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3.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的风险管理措施;4.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和索赔管理的要求;5.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五、监理结果评价与总结:1.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评价标准和方法;2. 监理机构对监理过程中的问题和难点进行总结和反思;3.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和施工过程的改进建议;4.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监理成果的评估和证明;5. 监理机构对人防工程监理的总结和经验分享。
总结: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人防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人防工程监理细则(完整版)(二)

人防工程监理细则(完整版)(二)引言概述:人防工程监理细则(完整版)是为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本文将从5个大点出发,全面阐述人防工程监理的具体细则。
正文:一、监理人员的职责和要求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参与工程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3. 监理人员应做好监理日志的记录,及时发现和整改工程建设中的问题。
二、施工方的责任和义务1. 施工方应按照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 施工方应按照人防工程的安全技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三、工程质量与安全监控1. 监理人员应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控,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 监理人员应主动检查施工方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及时处理质量问题。
四、工程变更和问题处理1. 如需变更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监理人员做好记录和调整。
2. 监理人员应及时处理施工中的问题,并与施工方和相关部门沟通,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五、工程验收和完工报告1. 监理人员应对人防工程进行全面的验收,包括施工质量、工程安全和符合性能要求等。
2. 监理人员应编写详细的完工报告,包括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检测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
总结:以上是人防工程监理细则的完整版,其主要涉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要求、施工方的责任和义务、工程质量与安全监控、工程变更和问题处理、工程验收和完工报告等方面。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细则,可保证人防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并确保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一、甲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二、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三、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2024全新人防监理细则范本2024

引言概述:2024年全新人防监理细则范本是针对人防工程监理的行业规范,通过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需求、责任、程序和标准进行细致分析和规定,为人防工程的监理工作提供了一套科学、规范的指导,以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正文内容:一、人防工程监理细则范本的介绍1.1监理细则的目的和意义1.2监理细则的适用范围和法律依据1.3监理细则的组成和发布机构二、人防工程监理的职责和任务2.1人防工程监理的定义和基本概念2.2监理单位的组织和管理2.3监理人员的职责和资格要求2.4监理人员的工作范围和时间安排2.5监理单位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三、人防工程监理的程序和要求3.1人防工程的前期准备和资料收集3.2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方案评审3.3人防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理要求3.4人防工程验收和移交程序3.5人防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和后续监管四、人防工程监理的标准和技术要求4.1人防工程建筑结构和材料的监理要求4.2人防工程通风、排烟和消防设备的监理要求4.3人防工程电力、照明和安防设备的监理要求4.4人防工程管线、通信和控制系统的监理要求4.5人防工程防护设施和紧急疏散通道的监理要求五、人防工程监理的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5.1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5.2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测5.3监理单位对施工中的问题和风险的识别和处理5.4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人员培训要求5.5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合同履约和质量保证要求总结:2024年全新人防监理细则范本是为了规范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理工作而制定的行业规范。
通过对监理细则的介绍、职责任务、程序要求、标准要求和风险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详细阐述,可以有效提高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为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和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提供了一套科学、规范的操作指南,促进了人防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人防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人防工程安全监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防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监理资格,并对人防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人防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章监理准备工作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人防工程的特点和规模,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监理人员。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编制人防工程安全监理计划,明确监理工作内容、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监理计划,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章监理工作内容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施工方案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_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_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为加强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制定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许可条件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人防综合工程监理细则

人防综合工程监理细则一、总则1.人防综合工程监理应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人防综合工程监理需要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合作,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二、监理机构和人员要求1.监理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包括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
2.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同时具备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三、监理内容1.监理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2.监理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施工质量、安全措施和材料使用等。
3.监理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协调解决工程中的问题。
4.监理应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要求。
四、监理报告和记录1.监理应根据施工进度和问题,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包括施工情况、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2.监理应做好监理记录,包括设计文件审查记录、施工检查记录和竣工验收记录等。
五、监理费用和合同1.监理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一般采用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2.监理合同应包括监理范围、监理费用、监理期限和监理履行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六、监理责任和违约责任1.监理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如果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严重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2.如果发生严重的质量或安全问题,监理机构可以终止监理合同,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监管与评价1.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定期进行监管和评价,对监理机构的监理质量和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2.监理机构应根据评估情况,及时改进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监督和培训。
综上所述,人防综合工程监理细则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要求、监理内容、监理报告和记录、监理费用和合同、监理责任和违约责任以及监管与评价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只有按照这些规定和标准进行监理,才能保证人防综合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从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规定。
这些管理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的。
也有一些具体工作,如工作文件内容、工作程序内容,是根据国家原则规定和一些省、市的作法归纳总结的。
介绍这些是想让大家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加深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介绍6个方面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四、人防工程建设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五、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一)计划管理l、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2、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各人防重点城市执行。
3、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
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
年度计划确需调整,须上报国家人防办批准。
(二)建设责任1、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2、防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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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
一、甲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
二、乙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
三、丙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第十一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及其聘用合同;
六、监理业绩表;
七、监理业务手册(见附件2)。
以上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原件后,复印件转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十二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认定的,颁发《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通报相关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监理员是指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并参加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理知识培训而未获得注册,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监理人员。
第四章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人防工程建
设监理单位;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并报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管理工作、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工作等均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实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年检的主要内容,是检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听取建设单位意见,看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其监理资格。
一、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
2、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基本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
2、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
的80%;
三、不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不合格;
2、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
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年检资料后,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取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如以虚假材料或以欺骗手段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的,经发现,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给予降低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
二、非法转让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三、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其他行政处罚的,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履行义务或由于监理单位的指令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犯法律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年月日
基本情况
法人代表情况
技术负责人情况
技术人员一览表
审批情况
附件2
监理业务手册
监理单位:(盖章)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