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第⼀章总则第⼀条为促进我⾏国际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丰富我⾏外汇产品,提⾼市场竞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总⾏有关的规章制度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国际保理业务是指出⼝商在采⽤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式向进⼝商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时,由出⼝保理商和进⼝保理商共同提供的商业咨询调查、应收账款催收与管理、信⽤风险控制及贸易融资等⾦融服务。
第三条我⾏办理国际保理业务应坚持的原则:(⼀)双保理原则。
除⾮总⾏另⾏批准,我⾏国际保理业务应通过信⽤良好的境外保理商办理,不直接对境外进出⼝商办理业务。
(⼆)贸易真实和合法原则。
要全⾯、细致地了解和掌握进出⼝商的资信和国际保理业务项下贸易的背景及其动态情况。
(三)统⼀授信原则。
对进⼝商的保理额度和出⼝商的保理融资额度核定要纳⼊统⼀授信管理。
(四)规范操作原则。
国际保理业务的办理要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和总⾏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四条我⾏办理国际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天,超过90天的须先经过总⾏与境外进⼝保理商个案协商之后⽅能办理。
第五条除⾮另有规定,本操作规程中所涉及的保理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出⼝商(Supplier 、Seller、Exporter或Client):指国际保理业务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
(⼆)进⼝商(Buyer、Importer、Debtor或Customer):基于商品或服务的购买,⽽必须⽀付应收账款的⼀⽅。
(三)出⼝保理商(Export Factor):基于与出⼝商签定的保理合同,同意提供出⼝保理业务予出⼝商的⼀⽅。
(四)进⼝保理商(Import Factor):基于保理商间协议(Interfactor Agreement),同意提供给出⼝保理商对进⼝商的信⽤风险进⾏担保、应收账款进⾏管理等服务的⼀⽅。
(五)应收账款(Account receivable):指出⼝商基于货物买卖或服务合同以及其它债权合同,在履⾏其义务后,向进⼝商请求于⼀定清偿⽇给付⼀定⾦额的货币债权。
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第一条保理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保理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其所属外汇局办理外汇账户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后,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
境外划入的出口企业贷款、境内进口企业划转的对外应付款、向境外划付的企业进口货款以及向境内出口企业划转境外收入的货款。
第二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保理公司在境内银行办理进出口货款的跨境收付时,应按规定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申报在进出口企业与境外进行的进出口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出口保理货款”或“进口保理货款”。
保理公司无需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
被保理进出口企业不再办理该保理项下进出口货款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对于已运行外汇金宏系统的银行的企业客户,在从保理公司划入出口货款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
第三条保理公司与境内进出口企业间的外汇划转(一)出口保理项下的外汇划转。
保理公司从境外收取出口企业货款后,应持正本保理协议、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发票到开户银行申请办理扣除保理费等费用后的款项划转手续。
银行审核无误后,在划款凭证上注明“出口保理货款”字样,并标明扣除的保理费等费用金额。
划转资金需进入出口企业待核查账户。
(二)进口保理项下的外汇划转。
进口企业向保理公司划转进口应付货款时,应持正本保理协议、企业进口合同、发票,到开户银行申请款项划转手续。
银行审核相关凭证无误后,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进口保理划款”字样。
进口保理项下进口企业需要购汇支付进口货款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后应将购汇资金直接划入保理公司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操作规程》的通知
刘宏玉; 荆琴
【期刊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发布时间:2007-10-08文号:汇综发[2007]16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贯彻
落实《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现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5页(P36-40)
【作者】刘宏玉; 荆琴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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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8.22•【文号】汇发[2001]150号•【施行日期】2001.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1年8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1〕150号)各有关企业、各相关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外汇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项下的外汇收支,完善外汇管理,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制定本操作规程:一、登记(一)凡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并已经证监会核定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1.登记的申请报告,基本情况登记表;2.证监会核定的当年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的批复文件;3.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外汇局审核持证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后,予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对其当年度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予以确认。
二、外汇账户管理持证企业开立期货项下境内外外汇账户需经外汇局批准。
(一)境内外汇账户1.持证企业开立境内期货外汇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内期货专户”),应当向外汇局提供开户申请报告。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DOC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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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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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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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管理。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DOC 31页)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DOC 31页)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项法规依审核材审核原则注意事项目据料保险1、经营外1、保险公司应当1、审批程序:不在京的保险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公司汇业务的经保监会批准从局提出申请~由分局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1.《中华人,法申请书及局核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合格的保险公司发放事保险业务。
民共和国人机可行性报《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所在地外汇局分局负责对外汇管理2、资本金在人民构,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
在告,币5亿元以上条例》开办京保险公司~可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开办外汇2、保监会,含,的保险公2.《保险业外汇业务的申请。
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对北京地区保险公颁发的《经司,在全国范围务外汇管业务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
营保险业经营保险业务,~理暂行规务许可证》应当具有不少于2、外汇局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审核公定》(汇发正、副本复500万美元或者司提交的证明文件。
没有外汇资本金的~可以用购汇,2002,95其它等值外汇的申请代替,缺少其它材料的~应及时通知公司补交。
号) 印件, 实收外汇资本外汇局应当充分研究该公司开办外汇业务的可行性~(以下简称3、保监会考察该公司业务经营、场所设备和工作人员情况~及金。
《暂行规批准的公时组织对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外汇管定》) 3、资本金在人民司章程,理知识考核。
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人员包括:外汇业务币5亿元以下的4、会计师的主要负责人和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订外汇保保险公司,在特事务所对险单、收取外汇保险费和核算外汇赔偿的业务操作人定地区经营保险其外汇资员,从事有关外汇资金收付、外汇报表编制和外汇资业务,~应当具本金的验金运用的财务和会计人员。
有不少于200万资报告,正美元或者其它等3、分局进行初审的时间要求:分局接到申请后~应本,,值外汇的实收外当及时办理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外汇管理知识考核5、保险公工作~办理时限1个月。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保险业务中的外汇管理操作,保障企业经营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外汇管理工作,包括外汇收支、结算、汇率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外汇账户管理
1.保险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外汇管理局开立并报备外汇账户,并定期向外汇管理局报告资金余额等信息。
2.外汇账户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外汇管理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外汇收支管理
1.保险公司外汇收入应按规定存入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应按规定支付,并须提交真实有效的外汇结算单据。
2.外汇收支管理应当合理组织,提高外汇利用效率,降低外汇风险。
第四章:外汇结算管理
1.保险公司应加强外汇结算管理,按时足额清偿外汇结算义务,控制外汇拖欠风险。
2.对于外汇结算中的涉外业务,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确保合规运作。
第五章:汇率风险管理
1.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汇率风险管理机制,采取措施规避、转移或者承担汇率风险。
2.在外币资产、负债和交易中,应合理利用金融工具进行汇率套期保值。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1.外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保险公司的外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2.保险公司应配合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外汇管理工作合规运行。
结语
以上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外汇管理操作,确保企业外汇业务运行稳健、安全。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扩大外汇业务审批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更换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核准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市场退出审批
五、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外汇经营账户
六、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七、保险公司筹建期开立临时账户核准
八、保险公司临时增资账户的开立、关闭核准
九、保险公司正式设立后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核准
十、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吸收外国参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账户 核
准
十一、保险中介机构吸收外资参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核准
十二、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变更、关闭核准
十三、保险经营机构境外外汇账户开立核准
十四、保险经营机构其他外汇账户
十五、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外汇利润结汇
十六、外资保险公司外方股东外汇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
十七、保险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审批
十八、保险资金境外运用投资额度及购付汇审批
备注:
1.保险业务岗工作人员负责保险业务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应按规定定期按业务分类汇总、整理和装订信息资料,保证信息资料的完整性。
2.保险业务岗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信息资料实行管理,并严格执行收发、打印、交接、归档、修改、保管、使用、调阅、登记、销毁制度。
3.保险外汇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4.外汇局应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核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延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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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
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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