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97984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97984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越来越紧密,签订合同已成为企业之间交易的重要手段。
然而,合同的履行信用问题也成为制约合作关系的一个关键因素。
为了规范企业的合同行为,提高合同信用水平,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与其他企业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等。
三、合同信用评估1.合同信用评估的目标是通过对合作方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与其签订合同的可行性。
2.根据合作方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和市场声誉等因素,进行合同信用评估。
3.评估结果可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其中,优秀表示合作方在信用方面表现良好,有较高的履约能力和市场声誉;合格表示合作方在信用方面一般,能够履行合同义务,但存在一定风险;不合格表示合作方在信用方面存在较大风险,不建议与其签订合同。
四、合同签订与履行1.合同签订前,我公司应对合作方进行信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2.签订合同后,我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3.如遇到合作方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我公司应及时与其沟通,寻求解决方案,并追究其责任。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我公司应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五、合同履行的奖惩措施1.对于信用等级为优秀的合作方,我公司可以提供优惠价格、优先购买等奖励措施,以激励其保持良好的信用表现。
2.对于信用等级为合格的合作方,我公司应密切关注其履约情况,必要时采取监督措施,提醒其履行合同义务。
3.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合格的合作方,我公司应暂停合作、解除合同等处罚措施,并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信息公示与监督1.我公司应及时更新合作方的信用评估结果,对外公示,以提高合作方的信用意识和行为规范。
2.建立合作方信用档案,记录其合同履行情况和信用评估结果,并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合同范本专家。
合同标题,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合同范本: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范围。
为了规范企业的合同签订和履行行为,维护企业的信用形象,保障合同交易的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与合作伙伴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二条合同签订。
1.企业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前,应对合作伙伴进行信用评估,确保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诚信度。
2.合同签订前,企业应明确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期限、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避免合同模糊不清或存在漏洞。
3.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批流程,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
第三条合同履行。
1.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违约。
2.如遇合作伙伴存在违约行为,企业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并记录违约情况,以便今后的合作决策。
3.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合同履行跟踪机制,确保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
第四条信用管理。
1.企业应建立合作伙伴信用档案,记录其合同履行情况、信用评级等信息。
2.对于信用评级较低或存在违约行为的合作伙伴,企业应加强风险防范,谨慎选择合作方式。
3.企业应定期对合作伙伴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调整合作策略,降低信用风险。
第五条法律责任。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其他。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企业相关部门审批并报领导批准后执行。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经企业法务部门审核通过并正式颁布。
特此制定。
制定单位(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以上为《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合同范本,如有需要,请按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企业合同信用评比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机制,促进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是指,由本市企业自愿申报,经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根据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等级的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促进会”是指,由企业自愿组成,以倡导诚信守约、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为宗旨,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估资质并采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指定的数学模型和软件,从事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认定原则)企业合同信用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本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工商局统一规制、指导和监督。
市工商局负责制定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规则,监督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过程,指导评估机构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和指导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采用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结果。
市促进会负责年度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指导区、县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和管理工作。
区、县促进会负责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管理的培育、辅导,受理企业参加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根据评估报告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
评估机构应当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统一评价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并出具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可以应企业的要求,为该企业有偿提供咨询服务。
评估机构对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申报条件、评价内容和等级第五条(条件)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申报认定的主体条件为:(一)本市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三)具有本市促进会会员资格。
公司信用管理制度文件

公司信用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用管理行为,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在公司全面实施信用战略,提高融资效率和运营效率,保护公司的信用声誉和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用,是指公司为履行合同或者实施交易活动而产生的义务和权利的履行记录。
信用管理是指公司组织、制定和实施信用政策、信用风险管理、信用控制、信用评估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司信用管理应遵循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即真实、合法、公正、互惠、安全、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用管理的目标是构建和谐的信用环境,促进行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确保公司在交易活动中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保持公司的信用良好形象。
第五条公司信用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信用管理活动,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信用管理结构第六条公司设立信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公司信用管理工作。
信用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高层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信用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董事长兼任。
第七条公司设立信用管理部门,作为信用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信用管理工作。
信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包括:负责公司信用管理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监督和评估公司信用风险,建立和完善公司信用数据库,提供信用风险预警和风险分析报告,协助公司各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第八条公司设立信用管理机构,作为信用管理部门的辅助机构,负责具体的信用管理实施。
信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负责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估,收集、整理和更新公司信用信息,协助信用管理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等。
第三章信用管理政策第九条公司信用管理政策的制定应遵循公司整体战略和业务需求,根据市场环境和风险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条公司信用管理政策应包括信用授信政策、信用风险评估政策、信用控制政策、信用收费政策等内容。
第四章信用授信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进行客户信用评估,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和信用风险,确保与客户建立信任关系。
合同信用管理制度明细

合同信用管理制度明细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内部的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合同信用管理制度明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合同签订和履约过程中的信用管理工作。
二、合同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1.诚实守信原则公司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并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始终保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2.风险防范原则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评估合同履行可能涉及的各项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维护企业利益原则企业合同信用管理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资金的安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公平合理原则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保障所有合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不公平待遇和恶意违约行为。
三、合同信用管理的责任主体1.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信用管理制度明细,对公司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信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2.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公司信用管理工作,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信用管理职责,确保信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部门内部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检查部门内部的信用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4.员工负责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严格遵守公司的信用管理制度明细,自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四、合同信用管理的具体内容1.合同签订阶段的信用管理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进行详细的合同风险评估,了解合同能否履行、对方的信用状况、资信情况等,制定相应的信用管理方案。
2.履约过程的信用管理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各项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履约风险,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3.违约处理对于恶意违约、恶意逃废债的合同方,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并向社会公开不良记录。
4.信用风险控制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防范合同履行中的各项风险。
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越来越频繁,合同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因此,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于保障合同的履行、增强企业信用以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机构设置公司将设立信用管理部门,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专门机构。
信用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信用管理制度和规范,规范企业信用行为;2.负责合同风险评估和信用额度的审核与控制;3.监督、检查和评估各部门对合同执行的情况;4.管理和维护与合作伙伴之间的信用信息;5.协助其他部门建立信用管理体系。
信用管理部门的具体组织架构及职责分配将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并在内部公开和通告。
三、人员岗位责任制度1. 信用管理部门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信用管理制度和规范,同时监督各部门对合同执行的情况。
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公司信用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确保其得到全体员工的遵守;2.监督各部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作,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3.及时与合作伙伴沟通,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履行问题;4.管理和维护与合作伙伴之间的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
2. 合同起草人员1.准确、明确地表达合同各项条款与要求;2.根据业务需求和公司政策,合理设置合同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3.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合同履行人员合同履行人员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承担着关键的责任。
他们的职责包括:1.确保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2.合理调配资源,确保合同的按时交付和完成;3.定期与合作伙伴进行沟通,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4.如有必要,向信用管理部门报告和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与问题。
四、制度执行与监督公司将对本制度进行全员宣传,确保各部门和人员在企业信用管理中充分理解、积极履行各自的职责。
同样,公司将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信用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奖惩。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合同管理,提升合同信用水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等各环节。
第三条企业应树立合同信用意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签订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信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业务人员负责。
合同签订前,业务人员应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进行全面调查,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签订合同的条件和履约能力。
第五条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家发布的示范文本或企业制定的标准文本。
特殊情况需使用非标准文本的,应经企业法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完整,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合同签订前,应经过企业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的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合理。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八条合同生效后,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九条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加强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若因不可抗力或对方当事人违约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需变更履行的,企业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处理。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遵循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变更或解除的内容、时间、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或解除后,企业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合同变更或解除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合同纠纷处理第十四条发生合同纠纷时,企业应首先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选择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企业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应充分收集证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加强与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的沟通协作,确保纠纷处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合同管理,确保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信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与外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各类合同。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公平性和诚实信用。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企业应设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合同管理的组织实施。
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合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二)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全过程管理;(三)建立合同档案,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四)监督合同的履行,处理合同纠纷;(五)定期对企业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权签订合同。
其他人员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第六条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合同起草与审核第七条合同起草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合同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名称;(二)合同主体,即合同各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三)合同标的,即合同所涉及的产品、服务、项目等;(四)质量要求,如产品规格、性能、技术指标等;(五)数量和计量单位;(六)价款或报酬;(七)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合同生效条件、期限;(十一)其他相关条款。
第九条合同文本应使用规范的文本格式,字迹清晰,语言简明扼要。
第十条合同起草完成后,应由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权签订合同;(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三)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是否公平合理;(四)合同文本是否规范,是否有歧义或漏洞。
第四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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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为提高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水平,争创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特制定如下信用(合同)管理制度: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及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企业设立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由为分管负责人,组成人员有、等人。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能1.宣传合同法律法规,培训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企业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二)、信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对企业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制定企业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制止企业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汇总、分析客户信用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
3、信用(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汇总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发现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
●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定期向信用(合同)管理负责人汇报信用管理情况。
●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与服务。
●参与商账追收。
●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4、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信用(合同)管理员通报。
●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参加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配合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5、财务、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加强与供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解决合同履行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
●依法签订、变更、解决技术合同。
●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和归档工作。
●配合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学习制度1、定期组织企业中层以上人员进行合同法律法规学习,每季度学习计划不少于一次,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
并结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安排学习内容。
2、企业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参加法律法规学习。
信用(合同)专兼职管理人员需经过合同法规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3、分管信用(合同)工作的负责人和信用(合同)管理有关人员要定期组织活动,结合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
二、法人委托书及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一)“法人委托书”申领的程序1、凡申请持证者,先由申请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组织申请者参加工商部门举办的合同法规培训班。
3、考试合格后,申请部门按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要求填写“法人委托书申请审批表”,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审查,再经企业人事部门和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签章颁发授权证书。
(二)“法人委托书”的管理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审核、证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2、“法人委托书”,采用由工商部门统一印制的“法人委托书”文本,在有效期限内可连续使用,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可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人委托证明”;未取得“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4、凡持有“法人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者,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信用(合同)管理规定,做好合同台帐记录。
5、持证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在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因超越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发生的纠纷,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持证人承担。
(三)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1、各有关部门的合同专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
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留样、发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2、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凡需刻制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必须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时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专用章刻制的数量、要求和样章草图,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后统一办理。
3、凡持有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应做到合法使用、专人保管。
如遇工作需要,需携带外出,应事先办理借用手续,用后立即归还。
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
5、凡遇合同专用章遗失,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在当地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6、凡遇合同专用章变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请程序与手续与新申请相同,原合同专用章交还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三、合同评审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前实行评审制度。
合同评审机构设在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内部,评审人员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分管领导、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信用(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供销、财务部门负责组成。
(一)、合同评审程序1、合同承办人将合同草本及相关资料交信用(合同)管理员初审;2、信用(合同)管理员填写合同评审表中初审记录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3、特殊合同(投资、联营合同、涉外合同)、重大合同(订立价款在万元以上的合同),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信用(合同)管理员汇总各部门会审意见后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4、信用(合同)管理员将合同评审表归入该合同档案。
(二)、评审内容1、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严格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3、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4、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
四、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制度(一)、合同签订管理1、合同承办人签约前必须对对方主体资格、代理身份、代理资格、履约能力及合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备合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2、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是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
3、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4、除及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国家或省已经发布示范文本的,应当采用合同示范文本。
各部门所需的合同文本由信用(合同)管理员统一购买或定制。
5、各部门的合同都应按统一规则编号。
6、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
7、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对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8、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
9、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10、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二)、合同履约管理1、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
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
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
对不符合制度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
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
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6、信用(合同)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按时间顺序及时建立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台帐。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由合同承办人以书面形式报合同评审机构审核,批准后,尽快与对方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2、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3、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报告。
4、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五、企业授信评价管理制度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信用信息,对客户实行分级管理,将客户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制订不同信用等级所对应的信用额度、信用期限、信用折扣。
2、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每位客户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电话、信用标准(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要求的最低标准)、信用等级内容的表单,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