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
通市政办发〔2019〕11号

通市政办发〔2019〕11号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通化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1通化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0号)要求,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2019年6月底,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审批管理系统。
2019年12月底,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
2020年9月底,配合省里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确保真正做到在线审批,杜绝线下审批和“秒批”等现象。
二、统一审批流程(一)精简审批事项。
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
先行取消建筑业各类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建设用地审2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部门内部协作事项。
制定市级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与省级清单一致,超出省级清单范围的,要报省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二)减并审批环节。
对于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环节,可一并办理。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点领域、重点流程、重点环节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指引、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政务服务“线上办”为抓手,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优化服务方式、降低申报成本,努力建设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为统领,大力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区域评估”“带方案出让”等改革举措,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强化重点环节管控,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推动全程网上办理。
2020年年底前,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取得竣工验收,审批时限不超过5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审批时限不超过10工作日。
二、实施范围“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将在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3类流程先试先行,积累经验后推广实施。
(一)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
结构简单、功能单一,不涉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下,建筑跨度小于24米、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
(二)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
将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方案、功能运营、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求等相关前提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在取得土地后须按照土地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进行施工建设和经营的建筑项目。
(三)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
除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及特殊建设工程外,不改变建筑性质、建筑主体结构、外立面、消防防火分区和防排烟分区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造后用于公共配套或民生服务的内部装修工程。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筑建通〔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双龙临空经济区生态建设局、综保区开发住建局,各相关单位、企业,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docx2020年2月28日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建筑领域(一)建筑施工1.推进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项目工程款支付监督工作(1)对于政府平台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督促政府平台公司与审计、财政部门积极对接,限期拟定还款计划,及时支付工程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13•【文号】国办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2018年5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开展以来,试点地区按照国务院部署,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了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基本形成统一的审批流程、统一的信息数据平台、统一的审批管理体系和统一的监管方式。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二)改革内容。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
2019年上半年,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试点地区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减少审批阶段,压减审批时间,加强辅导服务,提高审批效能。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引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制定事项清单,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承诺的事项,并对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以确保项目建设过程合法、规范、安全、环保。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这一制度的意义、实施情况及个人观点。
二、定义和意义1. 定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指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材料中需要承诺的事项列入事项清单,并告知其需履行承诺,并通过事中和事后监管手段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2. 意义: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公共利益事项,其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因此需要有严格的监管措施。
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能够让项目建设单位清楚知晓需承诺的事项,增加其责任感和自觉性;而事中事后监管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降低安全和环境风险。
三、实施情况1. 事项清单制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将项目建设单位需承诺的事项列入事项清单,并明确告知其需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各地审批机关也相继制定了相应的事项清单模板,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承诺。
2.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针对事项清单中的承诺事项,审批机关会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包括现场检查、监测报告、违规行为处罚等措施。
一旦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将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到位。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一项符合国家大环境保护政策的好制度。
通过事项清单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更加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了项目建设过程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则是制度的有力保障,能够有效地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本委各处室:根据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扬州市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扬审改办〔2020〕13号)要求,现将《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5月18日扬州市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事项操作实施细则(暂行)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项目审批服务效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根据《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依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外资发〔2020〕275号)等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在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企业(含外资企业)在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和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列入国家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详见附件3〕)时,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
遵循“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由窗口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办理要求和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承担违反承诺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事项实施承诺制操作细则(试行)

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事项实施承诺制操作细则(试行)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加快项目落地建设,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行改〔2018〕1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8〕81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事项在一定领域内实施承诺制改革试点。
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实施范围申请实施承诺制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审查项目清单》以外项目;(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四)存在基坑工程或桩基础的项目,可申请办理基坑工程或基础工程施工报建,基础和基坑工程报建的施工单位和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为同一个单位。
二、收件标准(一)《东莞市建筑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原件3份;(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复印件1份,窗口核对原件;(三)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窗口核对原件;(四)立项文件(含《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
如立项文件明确需核准招标方式的,必须提供项目招标方式核准意见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复印件1份,窗口核对原件;(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1份,涉及分包的,还需提交分包施工合同原件1份;(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1份;(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1份,窗口核对原件(未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可提交基础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原件1份代替);(申报基坑工程施工报建的不需要提供此项资料)(八)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1份,窗口核对原件;(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原件1份;(十)《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承诺书》原件1份;(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窗口核对原件;(十二)开工条件自查表原件2份;(可容缺)(十三)施工安全生产承诺书原件2份;(可容缺)(十四)施工组织设计原件1份;(可容缺)(十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原件1份;(可容缺)(十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2份(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基坑设计单位分别提供);(可容缺)(十七)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专用账号银行开户回执复印件1份,窗口核对原件。
厦门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常态化工作
50
改革各涉及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的推进。
市、区各审批部门,市、区审批管理局(审批局)
常态化工作
51
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的日常监管,强化督查考核。对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不能按期落实改革任务要求的,强化问效问责,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45
既有建筑增设电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既有建筑增设电梯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结构专业技术指导意见书的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
市建设局
2020年3月31日
46
鼓励在既有工业建筑改扩建项目中运用BIM、CIM技术进行全过程管理。
市资源规划局
常态化工作
47
既有工业建筑改扩建项目探索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与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
附件
厦门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工作任务及具体内容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完成时限
一、梳理审批流程
1
梳理并公布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的审批流程图。
市审批管理局
各市直审批部门
2020年3月15日
2
梳理并公布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市建设局
市资源规划局
2020年3月31日
9
梳理并公布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
市建设局
2020年3月31日
10
梳理并公布不改变原规划功能的装修装饰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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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深入推进诚信建设,根据《AA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在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时,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详见附件),申请人和第三人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规定工作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者个人,第三人是指相关建筑设计单位及设计负责人等。
第三条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申请人、第三人要严格按照本细则遵守告知承诺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实行项目名录管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公布, 并对项目名录进行适时调整与公布。
第五条承诺书经申请人、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后生效。
承诺书一式三份,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申请人、第三人各保存一份。
第六条申请人、第三人承诺不实的,或以伪造、欺骗等手段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申请人、第三人及其责任人的不良诚信记录推送至同级信用网站和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按照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进行联合惩戒。
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本细则由A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
附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项目名录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书样本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人承诺书样本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三人承诺书样本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指标承诺表
附件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项目名录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适用项目名录: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
1.教育类项目
2.医疗卫生类项目
3.文化类项目
4.体育类项目
5.社会福利类項目
6.市政道路类项目
二、社会投资类项目
7.工业厂房项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执行情况, 可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与公布。
附件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书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规划管理方式,减少工作环节,提高行政效率,A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在AA市政府投资项目及工业厂房项目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工作中推行告知承诺,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6.《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7.《AA市城乡规划条例》
8.《AA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
(二)相关部门管理法规
环保、消防、卫生、绿化、交通、公建配套、环境卫生、工信、人防、地下工程、轨道交通、水利、抗震、军事、国家安全、文物、建筑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现行有关标准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图纸、资料等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建标〔2000〕179号)
4)涉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工业厂房等设计规范
5)《城市道路线路设计规范》(CJJ193-2012)
6)《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2.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图纸、资料
1)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
2)《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
3)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标准等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本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所提供的文字资料与图纸资料的一致性。
三、本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如下文件和规划设计指标作出行政决定,不代表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的安全认可。
本行政机关可依法对相关行政许可等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申请人的承诺等对申请人及相关第三人作出相应处理。
1.建筑设计方案;
2.《日照分析报告》;
3.工程规划许可承诺表
告知机关(名称):(章)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