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背景和资本三原则
资本三原则及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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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紧 密 结 合 ,而 且 能 够 与 企 业 外 部 进 行 信 息 交 换 和 协 同 处 理 。 在 图 l 示 的扩 展 企 业 会 计 信 息 系 统 协 同模 型 中 , 户 所 客 经 网 上 询 价 确 定 采 购 订 单 , 购 订 单 直 接 进 入 核 心 企 业 的 订 采 单 数 据 库 ,经 核 心 企 业 审 核 客 户 信 用 等 级 及 其 库 存 量 后 , 确 认 客 户 的 采 购 订 单 , 时 将 订 单 确 认 、 货 日期 等 信 息 直 接 同 交
公司法的“资本三原则”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规定,实⾏了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奉⾏的是“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它们贯彻于公司资本⽴法的始终,望通过以下论述,使⼤家在理解的基础上,更好地记住相关法条。
第⼀,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认⾜或募⾜。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资本确定原则的规定已不再严格。
此原则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26条,公司全体股东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公司成⽴之⽇起两年内缴⾜;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民币三万元。
第5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民币⼗万元。
股东应当⼀次⾜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式设⽴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其余部分由发起⼈⾃公司成⽴之⽇起两年内缴⾜;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在缴⾜前,不得向他⼈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民币五百万元。
第⼆,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保护债权⼈利益。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 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中有4种⽅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须进⾏评估作价,不得⾼估或低估。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第27条)。
2.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出资后,必须经过验资程序(第29、90条)。
3.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发起⼈、股东在公司成⽴后不得抽逃其出资(第36、201条)。
4.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第167条)。
5.股份公司的股票发⾏价格可以按票⾯⾦额,也可以超过票⾯⾦额,但不得低于票⾯⾦额发⾏股份(第128)。
公司认缴制情况说明

1.请举例详细说明注册公司的认缴制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0资金),比如您注册一家10万的贸易公司,这10万元不用实际打到银行账户里进行验资,只要在公司章程中注明,多少年之后补齐就可以,可以10年、20年、50年里分批或者一次性验资。
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遇到某些原因而不想经营是可以直接处理掉的,无需补缴注册资金。
2.如何办理认缴制公司的出资证明1.查看股东、公司的财务记账。
异议人可以要求其出示或申请法院调取,以核实其出资真实性。
2.查看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
通常公司各股东间在出资问题上都存在着相互制衡的关系,一方的不实出资必将损害公司财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将直接影响到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因此,当股东按实出资后且其他股东无异议情况下,可由公司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向出资股东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资证明书,以证明其出资的真实性。
3.查看公司年报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2月7日)第2条2款的规定,先前的企业年检制度已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需要注意的是,大部分的公司叫“XX有限公司”或“XX有限责任公司”。
这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只承担有限的责任,而承担的最高额度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并不需要一次缴清我国目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认缴制的意思就是:注册资本不用在一开始就全部缴纳完成,而是只要在承诺的时限内(一般为10-20年)缴完即可,这极大的降低了公司注册时的资金压力。
[2] 2、公司注册资本写多少,要参考所在行业资质要求例如,互联网公司申请ICP经营许可证时,ICP经营许可证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以上;天猫对大多数类目的入驻商家标准也是100万以上。
简述公司法中资本的三原则

简述公司法中资本的三原则在公司法中,资本是指投入到公司中的资金或其他财产,它是公司运作的基础和保障。
资本的规定和运用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公司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简述公司法中资本的三个原则。
第一原则是资本的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公司的资本来源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得。
公司的资本可以来自股东的出资、债权人的借款等合法途径。
此外,资本的合法性还包括对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要求,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二原则是资本的保全性原则。
保全性原则要求公司应当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资本,确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会因为资本缺乏而导致经营困难或破产。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合理规划和使用资本,防止资本过度浪费或滥用,同时要进行必要的风险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对资本造成的损失。
此外,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本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资本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三原则是资本的公平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要求公司的资本运用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的出资比例,合理配置利润和分配股权,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的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督,防止资本运作中出现不公平现象。
公平性原则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内部的平衡和稳定,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法中资本的三个原则分别是资本的合法性原则、资本的保全性原则和资本的公平性原则。
这些原则的遵循和运用,对于公司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公司应当在资本的选择、运用和管理中,遵循这些原则,确保资本的合法性、保全性和公平性,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对公司资本的监管和管理,为市场提供一个公平、透明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资本三原则

公司资本三原则简述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三原则是有限责任的产物,在公司制度初期,盛行无限责任制。
由于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债务不能分离,不存在资本三原则的生存空间。
有限责任出现后,由于公司责任与股东个人责任相分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因经营失败而破产或解散时,债权人不能越过公司直接追索股东的个人财产偿债,公司债权人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保护债权人,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立法者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大陆法系国家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确立了资本三原则——折中资本制,资本维持制,资本不变制,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之初采用了这一原则,修改后的《公司法》在资本制度上有所改变。
1.折中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资本不须全部到位,在公司设立后一段时间内逐步到位。
在公司设立时全部注册资本是否应到位的问题上,西方国家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的理论区分。
我国《公司法》有两项规定,实质采纳折中资本制理论。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但最近的新法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都作废。
折中资本制是在总结长期的公司资本法经验,充分吸收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克服其弊端的基础上诞生的一种新型资本制度。
论述公司资本原则

论述公司资本原则公司资本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1. 资本确定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并且必须由发起人认购或募集。
如果没有明确规定资本总额,或者没有得到所有发起人的认购或募集,公司就无法成立。
2.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始终保持与其资本相当的财产。
这意味着公司必须维持足够的财产来保证其注册资本的完整性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3. 资本不变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总额一旦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
这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并办理变更登记。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并确保公司能够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如果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他们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除了以上三个原则,公司资本原则还包括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要求,以确保公司资本的合法、合规和透明。
4. 注册资本的认缴和实缴: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由股东按照约定并依法缴纳。
在设立公司时,股东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注册资本的认缴和实缴时间、方式和比例等。
认缴是指股东承诺向公司缴纳出资,但实际出资额可在公司成立后逐步完成;实缴则是股东实际向公司缴纳的出资额。
5. 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是指公司收到的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等非经营性收益,可以用于转增股本、弥补亏损等;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再生产等。
6. 资本运作和财务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资本运作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资本的安全和合法运作。
同时,公司还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情况等。
7. 股权转让和质押:公司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和质押。
但股权转让和质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的梳理与反思

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的梳理与反思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的梳理与反思一、引言认缴制是指公司在设立之初,股东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能力认购一定数量的股份,并作出认缴出资承诺。
认缴制作为我国公司法颁布以来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权。
然而,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的落地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从认缴制的基本原则出发,对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进行梳理与反思,为相关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二、认缴制下的基本原则认缴制是在公司设立之初,股东根据自身意愿和能力认购股份并出具认缴出资承诺书,从而形成公司股本的一种制度安排。
认缴制下的基本原则包括股权比例一致原则、认缴出资一次到位原则和认缴出资限期原则。
1. 股权比例一致原则股权比例一致原则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时按其持股比例进行认缴,即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应该与认缴的出资比例一致。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平公正,同时也使得股东在公司治理方面具备相应的权益和责任。
2. 认缴出资一次到位原则认缴出资一次到位原则要求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将认缴的资金一次性到位,确保公司能够按计划、快速地进行投资和运营。
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避免股东过度分散出资的风险,保证公司的资金链顺畅,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3. 认缴出资限期原则认缴出资限期原则规定了股东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认缴出资义务。
这一原则的设定能够有效避免认缴出资迟缴、少缴或不缴的情况发生,保证股东能够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同时也增加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基于以上原则,认缴制在我国公司法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的执行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需要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改进。
三、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的问题与争议1. 股权比例不一致问题在认缴制下,由于股东可以按照自身意愿认购股份,导致不同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不一致。
这种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的不平衡性,影响了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权益的均衡保护。
第三章 公司资本制度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与意义 (一)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公司 法上,资本的概念通常是指注册 资本,即股东投资于公司、用来 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 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 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财产权权属转移 (1)以货币出资的,只要将足额的货币存 人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即可。 (2)以一般动产出资的,只要向公司交付 该动产即发生所有权转移效力,但是以船 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出资的,还应 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3)以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 办理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新公司法在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 件方面的修改: 1、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 度。 2、为了进一步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 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 (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 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二节 资本三原则
一、资本三原则概述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家按照大陆法系 的思路将其概括称为公司资本“三原 则” ,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 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原《公司法》采用了缴付折中资本制(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除外),规定股东缴付注册资本的一定 比例后公司即可成立,剩余部分应该在公司 成后的一定期限(2年或5年)内缴付,并 在公司营业执照上对实缴资本加以登记等, 逐步摸索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统一的公司 资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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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度:背பைடு நூலகம்与解读
1.公司法如何规定的认缴制
2013年修正《公司法》放弃了对资本缴纳的法律管制,改为认缴制。这 将意味着股东或者发起人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总额或者股本总额自行认 缴或者认购各自的出资或者股份,对于其认缴的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的缴纳 ,只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即可。
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上述认缴制仅适用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 不适用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此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决定对于特殊公司实行实缴制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仍然体现为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的实收资本。
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无论是实缴制还是认缴制,虚假出资都不可避 免。问题在于,认缴制并不一定纵容虚假出资;实缴制也不是治理虚假出 资的灵丹妙药。
在认缴制情形下,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行为是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以 及社会公众的一种承诺。这种承诺具有法律意义,如不履行这种承诺,则 构成违约或者欺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资本认缴制
1 认缴制度:背景与解读 2 资本三原则
认缴制度:背景与解读
认缴制度:背景与解读
背景: 1993年首次颁布的《公司法》规定了注册资本的实缴制。 2005年我国《公司法》获得了一次较大的修正,改革了注册资本 的缴纳制,由一次性足额实缴制改为分期缴纳制。 2013年《公司法》改实缴制为认缴制。
资本三原则
资本三原则
认缴制度:背景与解读
2.实缴制与认缴制的根本区别
在于是否存在法律干预因素。认缴制排除了法律强制干预因素 ,注册资本如何缴纳由当事人通过公司章程自行决定。公司章程本 身就是一种自治性文件,是公司自治的体现。认缴制体现了对公司 自治的尊重;实缴制体现的是对强制干预的依赖。
认缴制度:背景与解读
3.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并不进行验资,是否会纵容虚假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