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资本三原则
(完整版)《公司法》完整笔记

《公司法》完整笔记 指定教材: 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二版。
定价:18.00元。
总论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 一、公司法的定义 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 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 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这一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 1、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
2、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合法性 2、营利性 3、独立性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须有5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试论述公司资本制

试论述公司资本制度班级:13级财本2班学号:2013102030217 姓名:廖亨摘要:公司法是国家为了实现对公司的宏观调控而制定的 ,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其他对内对外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资本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制度。
从各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形式来看,公司可以说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典型形态。
自我国颁布的公司法以来,确立了公司在公司资本制度中的地位。
通过结合公司法来研究公司资本制度,充分发挥好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并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有助于推动公司资本制度的建立和规范,促进企业有序发展,有利于健全公司法。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影响、发展一、公司法的性质和影响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故公司法属于私法,是关于私的权利和利益的法律。
所以,公司法的主旨在于维护股东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由,如股东设立何种类型公司、选择何种行业投资、聘请何人管理公司、股份如何转让等,都是建立在股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
私法自治和权利保障的理念是公司法的最高理念。
同时,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为确保社会交易安全和公众利益,带有公法色彩的强制性规定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公司法领域。
如公司法中关于法定事项的公示主义、公司登记的要式主义、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名称的要求、股份转让的规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等规定,无不反映国家公权对公司法中股东私权的限制和干预。
这表明,尽管公司法是私法。
但是其中包含有较多的强行性规范,这些强行性规范是公司和公司股东必须遵守的,如此,使得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法的性质由此发生了改变,公司法仍然是私法领域的法律规范。
一般而言,公司法首先是一种商事组织法,它通过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的确立、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的规定,完善了公司的法人组织,使其具有了独立于公司股东的人格,以便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财产数量。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 二、公司资本与相关概念 (一)公司资本与资产、净资产、所有者
权益 • 资产是会计学上的概念,与“负债”相
对应,是指公司实际占有的财产或权利。 • 会计学上资产负债表包含着一个公式: •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 • 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资产-负债
2.折衷授权资本制
• 折衷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也要 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并只需发行和 认足部分资本或股份,公司即可成立, 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 但授权发行的部分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 一定比例。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二、公司资本原则
• 所谓“资本三原则”,是指传统公司法在发展过 程中形成并确认的关于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 的统称。
• 【结论】 • 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得出下面的公式:
• 公司资本=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待发行资 本
• 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实缴资本+待缴资本 (含保留资本)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 四、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 • (-)资本是公司设立的一项基本条件 • (二)资本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
质条件 • (三)资本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 3.评价 • 利: • 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
和社会交易安全。 • 弊: • 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导致公司设立周期长、
成本高;同时为公司成立后的增减资本带 来不便。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 (二)授权资本制
• 1.概念 • 授权资本制,也称核准资本制或名义资本制,是
公司资本制度

• 公司资本的募集,亦称资本的发行,是指 以一定的条件向投资者发行资本,由投资 者出资认购并取得股权或股份,公司得以 获得相应的资产。 • 资本也可以称为股份,在本质上与股份并 无区别,因此如从广义的股份概念来理解, 资本的募集与股份的发行是同一概念。
• 在我国,股份发行一般是按狭义来理解的, 通常专指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 • 126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 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 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讨论题:最低资本额制度
• • • • 一、最低资本额制度的意义 1.量化公司法人构成的财产条件。 2.设定市场进入标准。 3.为债权人提供最低限度的担保。
• 二、各国最低资本额立法情况 • 三、我国最低资本额制度 • 四、最低资本额制度评价
公司资本募集与股份发行
• • • • • • ☆本节包括:(教材) 一、公司资本的募集 二、股份发行分类 三、股份发行原则 四、股份公开发行的条件 五、股份发行程序
(三)资本不变原则
• 1.概念 •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 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
• 2.立法意图 • 资本不变原则的立法意图是防止公司随意 减少资本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我国相关制度 • ①公司增减资本制度。 • 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增减资本规定了较为 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必须经股东会议决 议通过,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②债权人特别保护程序。 • 公司减少资本时,必须在变更公司登记前, 向债权人发出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 清偿债务或要求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 2.立法意图和利弊分析 • ①弊端: • 其一,资本闲置,浪费资源;同时增加公司设 立难度,影响效率。 • 其二,增资程序麻烦。 • ②优点:就是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防止公 司设立欺诈和投机,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 因此,资本确定原则的意图在于:一方面使 公司具备法人要件,一方面要保护第三人的 利益。
《公司法》完整笔记

《公司法》完整笔记指定教材: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二版。
定价:18.00元。
总论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一、公司法的定义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二、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一、公司的定义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这一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1、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
2、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1、合法性2、营利性3、独立性第三节公司的分类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须有5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独资公司:股东仅为一人,股东以其投入的资本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比较而言,有以下区别:(1)两种公司股东人数限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由5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两种公司股东都只负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负责,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负责。
(3)就股东权力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原则上按股计算,每股有一票表决权,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按人计算,每股东有一票表决权。
(4)从资本募集方式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质,不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股票、债券,股份转让严格限制,财务不公开。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质,其股票公开发行,自由转让,财务公开。
(5)从筹资工具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是股票及债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筹资并不采取股票债券形式,而是内部认购。
(6)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公司性质,但股东之间的关系密切,在一般情况下,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并不分离,所以它又具有某种人合公司的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法定人数、发起人、资本、章程等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聘任经理, 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 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另外还有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
公司法(本科)2012

两个争议焦点:一、2003年12月16日科 创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和2003年12月 18日科创公司与陈木高签订的《入股协议 书》是否有效;二、红日公司和蒋洋是否 能够行使对科创公司2003年新增的 615.38万股股份的优先认缴权。
参考书目
《公司法论》,施天涛,法律出版社 《新公司法论》,周友苏,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 《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刘俊海,法律
出版社200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简
明解读》,桂敏杰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 版社2005年版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 29日通过,2005年10月26日修订,自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司资本是指股东得以对公司主张分配权 利的公司净资产。(动态概念)
二、资本确定原则
——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必须充分、 确实地认购公司确定发行的全部股份,公 司才能合法成立与运营。
(资本授权原则:公司章程预先确定公司 的资本总额,并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 做出决议,发行资本总额中尚未发行的股 份。)
区工商局递交了《请就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 公司新增资本、增加新股东作不予变更登记的报 告》。
2003年 12月25日科创公司变更后的章程记 载:陈木高出资额615.38万元,出资比 例 56.42%,蒋洋出资额67.6万元,出 资比例 6.20%,红日公司出资额27.6万 元,出资比例2.53%。
turxkh我_国的注册资本登记监管制度解析

、|!_一个人总要走陌生的路,看陌生的风景,听陌生的歌,然后在某个不经意的瞬间,你会发现,原本费尽心机想要忘记的事情真的就这么忘记了..我国的注册资本登记监管制度解析《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年第10期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的法定业务,工商部门则是验资报告的受送对象和注册资本制度的监管主体。
为了更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深刻认识我国注册资本制度的性质,解析注册资本登记中的主要违法行为,进而加强其监管体系建设。
一、我国注册资本制度的性质㈠现代注册资本制度的沿革世界上注册资本制度有三种:依历史演进依次为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所谓法定资本制,是对源于德国法的“资本三原则”的简称,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的同时,资本总额必须在章程中确定并应当缴足,以确保公司在成立的同时就有稳定的财产基础,股东不缴足股款公司就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至少应当拥有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维持公司成立时就已具备的偿债能力,来最低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增减。
法定资本制的制度设计纯粹是围绕着债权人利益不受股东有限责任的侵害这个中心来进行的,虽然债权人的利益因为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而可能受到损害,又因为“法定资本三原则”得到了最低限度的保护,但法定资本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不恰当地提高了公司的设立门槛,损害了小额资本拥有者正当设立公司的自由。
第二,将一大笔资金投资开立公司后可能并不需要全部用于经营却又不得不呆放在银行户头上而造成资金闲置。
第三,虽然会计报表上的注册资本额(以“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反映)可以保持不变,但事实上公司的净资产会因为公司盈利而不断增加,因为亏损以及利润的分配而不断减少,用一个虚拟的资本概念作为对债权人的担保,也许就是镜中花水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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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法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
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
虽然是三个原则,但目的本质上是一个,即维持法定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之间的一致。
资本法定原则
资本法定原则,也称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法律的确认或者取得公示的效力,并以此作为其他法律规则的基础依据。
其具体制度包括:(1)对出资的形式、对价的规制;(2)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制;(3)资本实际缴纳,即使是分期缴纳,也应当最终达到100%出资;(4)资本比例的要求;(5)资本公告制度,即注册资本必须公告以便确保相对人获得一个稳定的预期。
资本维持制度
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这一原则要求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一致,如果不一致,也要保证公司维持一个和注册资本相当的实缴资本。
其具体制度包括:(1)有限公司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有价值保证责任,而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3)除非依照特别规定的目的和程序,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5)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利润;(6)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7)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之间的转换受到严格限制;(8)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等。
资本不变制度
资本不变原则,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
不过不允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公司法是不可想象的,因此这一原则实际上意味着资本变动的公告。
其具体制度包括:(1)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修改章程,办理变更登记,并应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2)登记(合并、分立)的事项变动,以及资本变动,应当进行登记。
围绕着法定资本而构建的资本三原则,其核心是保证公司存在着一个固定的、可能理论上会不断增加的数额。
法律规制的关注点就在于能够确保这个法定资本在公司内的存在,如果股东以各种方式取回了资本或出资,就会导致这一数额的下降,被称为资本弱化。
对资本三原则的批评
资本规制的目的,尽管是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但强迫公司维持一个数额,并不能被理性的债权人所接受。
因为资本法定、维持和不便原则,都只能说明公司的历史投资,而不能由此得到结论:只要债权人知道了法定资本,也知道法律施加了限制,就可以高枕无忧。
事实上,出于保护债权人的目的,重要的在于:(1)区分社团行为和个人行为,不能让利益冲突的个人,将责任轻易地在公司和个人之间腾挪;(2)对内部人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有效裁量,才能阻止基于利益不当或者对价不足而将公司的财产或利益转移到个人手中;(3)对关联交易、公司机会的控制;(4)对利润分配、薪酬制度的限制;(5)对有限责任的否定规则;等等。
概念是一种认识过程中的工具,是认识之网上的纽结。
由此,法律概念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它是指表达法律和认识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与法律相关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在法律运行和法学研究过程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只有借助法律概念,立法者才能制定出立法文件;只有借助法律概念,司法者才能对事物进行法律分析,做出司法判断;只有借助法律概念,民众才能认识法律,法学研究者才能描述法律、评价法律、改进法律。
具体来讲,法律概念具有如下三大功能:
第一,认识功能;
第二,表达功能;
第三,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功能。
民事法律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系统。
票据抗辩的种类
(一)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
这种抗辩由于是来自于票据本身,所以不论持票人为谁,也不论债务人是谁,都能成立。
这种抗辩又称为绝对抗辩。
主要包括两类:1.任何被请求人均可对持票人主张的抗辩。
这种抗辩系基于票据本身的某些缺陷而得由包括债务人在内的所有被请求人主张的抗辩。
例如(1)欠缺票据上应
记载事项而主张的抗辩。
凡票据欠缺法定记载事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票据本身不产生法律效力。
这种因为欠缺法定的记载事项而造成票据的无效是绝对的。
当持票人以这种票据主张票据权利时,被请求人都可以行使抗辩权;(2)记载了票据上不得记载的事项的抗辩。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对此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
(3)依票据上的记载不能提出请求的抗辩;(4)票据债权因依法付款而消灭的抗辩;(5)票据债权因提存而消灭的抗辩。
任何票据债务人,凡已依法提存票款的,均视为已经履行债务,其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就此结束。
(6)票据尚未到付款期而主张的抗辩。
这是有汇票和本票的债务人行使的、有时间性的抗辩权。
只能对持票人要求其付款时主张暂不付款。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例如(1)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
无票据行为能力或限制票据行为能力的人,在未获其法定代理人许可的前进下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当属无效票据行为。
可以以此对抗所有持票人。
(2)票据伪造、变造的抗辩。
票据伪造是假冒他人签章而非真正的票据行为人,所以被假冒人无须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票据变造时,在变造前票据上签章的人只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不承担票据责任。
(3)无权代理的抗辩。
无权代理及超越代理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因未经受权,所以不具有法律上的代理效力。
作为票据债务人的本人可以此对抗所有持票人。
(4)票据债权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
票据法上的权利,对于不同的义务人有不同的时效期间、票据债务人可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持票人行使抗辩。
(5)承兑撤销的抗辩等。
(二)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是指可用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2条等是对人的抗辩的法律依据。
当票据的持票人发生变更后,票据债务人的这种抗辩将受到影响。
对人的抗辩是以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和存在的,所以对人的抗辩又称为相对抗辩。
主要包括两类:1.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例如(1)持票人破产或其债权经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时,即失去受领能力;(2)持票人欠缺形式上、实质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
当持票人所持的票据为记名票据时,持票人必须以背书的连续性来证明其票据权利的存在。
如果持票人所持的票据背书欠缺连续性的,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
2. 只有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的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例如(1)欠缺对价的抗辩。
在直接相对的当事人之间,如果票据权利的转让是以支付约定对价为条件时,在持票人没有向票据出让人支付约定对价的情况下,出让人有权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2)票据行为无效的抗辩。
票据行为是由依法记载和交付两个行为组成,所以当票据已记载但尚未交付而遗失或被盗窃时,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拾得者和盗窃者行使抗辩权拒绝向其付款。
(3)原因关系欠缺或已消
①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
②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的各种制度。
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教育文化法律制度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
③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制度。
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教育文化法律制度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
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法律部门。
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
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我们不能把制度等同于法律条文。
广义的法律制度则是指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体现社会制度的各种法律制度.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政治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家庭法律制度、文化法律制度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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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良好的法律制度有着三个方面的要素:第一是法律的权威,第二是良好的司法官员,第三是简单易行的诉讼程序。
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系统。
法律文化: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