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确定原则的体现
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

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一、概述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自其诞生以来,便被视为公司法制的核心内容,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逐渐显现出其时代局限性。
本文旨在探讨这一理论的时代局限,以期对我国公司法制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我们需要明确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基本内涵。
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必须明确其资本总额,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保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以确保公司的偿债能力资本不变原则则要求公司的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
这些原则在过去的经济环境中,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时代的变迁,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逐渐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的经营模式和融资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以注册资本为核心的公司资本制度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公司的实际需求。
另一方面,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使得公司的经营环境和风险特征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在应对这些新挑战时显得捉襟见肘。
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性,并探讨如何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完善公司法制,以适应现代公司的发展需求。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以期为我国公司法制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1. 简述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的基本内容及其在公司法中的地位。
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是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资本的核心制度。
这些原则各自具有独特的基本内容,并在公司法中占据重要地位。
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注册资本须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标准,且须由股东一次性足额认购或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比例完成首次缴付,使公司满足法定条件得以成立的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三原则

公司资本三原则简述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三原则是有限责任的产物,在公司制度初期,盛行无限责任制。
由于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债务不能分离,不存在资本三原则的生存空间。
有限责任出现后,由于公司责任与股东个人责任相分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因经营失败而破产或解散时,债权人不能越过公司直接追索股东的个人财产偿债,公司债权人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保护债权人,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立法者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大陆法系国家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确立了资本三原则——折中资本制,资本维持制,资本不变制,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之初采用了这一原则,修改后的《公司法》在资本制度上有所改变。
1.折中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资本不须全部到位,在公司设立后一段时间内逐步到位。
在公司设立时全部注册资本是否应到位的问题上,西方国家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的理论区分。
我国《公司法》有两项规定,实质采纳折中资本制理论。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但最近的新法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都作废。
折中资本制是在总结长期的公司资本法经验,充分吸收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克服其弊端的基础上诞生的一种新型资本制度。
资本确定原则名词解释

资本确定原则名词解释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最低资本确定方法或者市场原则,是指企业必须根据同类企业的平均资本成本来确定其所需的最低的资本数额。
在一般的市场情况下,一家企业通常总是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与该企业在行业中竞争地位及相关产品的价格高低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
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高,其产品的市场价格高,销售额也会较大;反之亦然。
但市场份额和产品价格的高低并不总是直接决定着企业所需要的资本量。
比如,处于市场领先地位的企业往往更容易增加投资以扩大生产规模,从而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而长期在市场占有率方面居于落后地位的企业也可能因为对手的减少或退出使得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从而使得企业更容易地增加资本数额,改善其盈利状况。
这种市场力量对企业的影响就是市场竞争的作用。
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面临的市场压力也就越大。
由于这种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各个企业都面临降低成本的巨大压力,因此,即便各个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差别很大,它们也必须采用资本确定原则来确定自己的资本水平。
所谓资本确定原则,也就是指在一般的市场情况下,一家企业必须根据同类企业的平均资本成本来确定其所需的最低的资本数额,或者说必须采用资本成本来计算最低资本的需求量。
当某些特殊情况发生时,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分别判断是否需要追加资本。
资本确定原则又称为安全边际原则,是经济学上一个很重要的概念。
在有效资本市场假说和理性预期理论基础上,可持续的发展( sustainable development)提出了资本确定原则,将企业的财务决策与社会公共政策联系起来,即考虑到非营利组织自身、子女及孙辈、邻里及社区等方面的公共服务需要,并且用公共政策评估企业在多大程度上满足这些需要,从而决定其公益性质,并确定其最低资本数额。
“不可能三角”是由美国人巴顿,克拉克和阿罗在20世纪50年代末提出的。
这三位专家认为,对任何给定的社会来说,既无法得到足够的社会福利,也无法使全部社会成员都过上富裕的生活。
第6章 公司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主要内容: 授权资本制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1、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并 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 载明首次发行资本总额。 载明首次发行资本总额。 2、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总额不必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 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总额不必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 只需认足或募足其中的一部分。 只需认足或募足其中的一部分。 3、各认股人就其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部分,可以一次缴纳, 各认股人就其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部分,可以一次缴纳, 但也可以分次缴纳。 但也可以分次缴纳。 4、公司成立后,因经营或财务上的需要而增加资本,仅需 公司成立后,因经营或财务上的需要而增加资本, 在授权资本数额内由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 在授权资本数额内由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而无须股东 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 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
体现资本维持原则的具体法律规则: 体现资本维持原则的具体法律规则:
1、股东退股禁止 2、不得折价发行股份 3、限定非货币出资的条件 4、发起人和股东对出资承担连带认缴责任 5、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 6、没有盈利,不得分配 没有盈利, 7、限制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8、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
(二)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亦称资本的充实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亦称资本的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 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资本维持原则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资本的实质 减少,保护债权人利益, 减少,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 的不当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的不当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公司资本的不同含义和形式
1、注册资本: 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注册资本: 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2、授权资本: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发行的全部资本。 授权资本: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发行的全部资本。 3、发行资本: 公司一次或分期发行股份时,已经发行的资本总额。 发行资本: 公司一次或分期发行股份时,已经发行的资本总额。 4、实缴资本: 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 实缴资本: 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 5、待缴资本: 公司已发行、股东已认购但尚未缴纳的资本。 待缴资本: 公司已发行、股东已认购但尚未缴纳的资本。 6、保留资本: 公司在正常情况下,发行和待缴资本中不得向股东催 保留资本: 公司在正常情况下,
公司法习题

B.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C.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D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0.某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其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应当 (A)
A.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B.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3)公开原则对发行人的要求,是披露的各种信息必须真实、全面。
37.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与子公司主要有何区别?
答:(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实际是外国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A.1/4以上董事B.总经理 C.1/4以上股东 D.监事会或监事
23.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发行了股票,并已上市。依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情形是 (B)
A.为提高本公司股票市场价格而收购本公司股票
B.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票
C.为奖励公司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而收购本公司股票向其派发
A.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后才可转让 B.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后才可转让
C.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后才可转让 D.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转让
28.某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6月15日召开股东会,选举公司的监事。下列人员中町以担任公司监事的是 (C)
A.在某国家机关任处长的王某
B.曾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98年4月10日刑满释放的李某
C.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划分的
D. 以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为标准划分的
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认⾜或缴⾜,否则公司不能成⽴。
我国⽬前对内资公司灵活地适⽤该原则,实⾏有期限的分期缴付资本制,具体体现就是对各种公司都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公司成⽴之⽇起2年内缴⾜;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民币3万元。
法律、⾏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式设⽴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公司成⽴之⽇起2年内缴⾜;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
在缴⾜前,不得向他⼈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式设⽴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民币500万元。
法律、⾏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1]⾦华*限公司与宏奇*发商城等5家发起⼈商定,共同投资组建⼀家以健⾝、娱乐为主营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公司法》规定,若采⽤发起设⽴的⽅式组建该公司,这些发起⼈⾄少要认购500万元股本作为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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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通道】。
资本制度三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应用研究

资本制度三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应用研究作者:龙智婷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4期现代企业的核心即资本,“资本企业也就是以资本为信用的企业,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
作为企业法人的典型代表,公司以其独立的财产表明其独立的人格,一般情形,对于公司的债务只能以公司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股东原则上不负任何清偿责任。
对债权人来说,基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形成的资本制度,其债权的受偿机率相比股东无限责任有所减损。
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以德国为首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公司资本制度发展初期首创法定资本制。
随着传统法定资本制的发展,形成了一些各国公司法共同认可并实践的资本原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资本三原则”,即传统公司法所确认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项原则。
我国公司法立法相当程度上受到了该原则的影响,很多条文具体内容都与该原则相对应。
一、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必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这个数额具体化、确定化、静态化:二是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由全体股东全部认缴,落实到具体的人。
公司资本数额一旦确定了,公司资本实力就有了判断的依据,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就可以界定。
资本确定原则能够有效地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出现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欺诈、投机行为。
这一原则在公司法中主要体现为关于最低注册资本、需公示公司资本和注册资本需由全体股东认足的规定。
(一)关于最低资本额制度最低资本额是指公司若被批准得以成立所应当具备的最低限度的资本数额。
很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资本的最低限额,来保证公司成为适格的市场主体,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我国在最新公司法颁布前的2005年公司法中,就在第26条、第81条第3款、第59条第1款对最低资本制度作了规定。
公 司 资 本

授权资本制具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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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资本制的特征:1)公司的资本总额须公示, 这一点与法定资本制相同。2)公司章程确定的资 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不需要全部发行完毕。3)公 司成立后,股东应对认足的股份实际缴纳股款。4) 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加资本,不需要变更章程。由于 公司设立时仅发行了公司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 成立后,如需增资,仅需在授权范围内——章程确 定的资本总额扣除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后的股份数 额,由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而无需经股东决议变 更公司章程。
国际商法
公司资本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和原则 二、公司出资方式及缴付期限 三、出资的转让 四、增资和减资 五、股份和股票 六、公司债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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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和原则
公司资本也叫公司注册资本,专指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并由股东 出资构成的公司资产总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之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即全体股东实缴的股款额之和。
(1)法定资本制
(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授权资本制
(3)折中资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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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 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 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须由股东全 部认足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a、法定资本制具有的特征 b、法定资本制具有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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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定资本制特征:1)公司的资本总额须公示。 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 的资本总额。2)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 司设立的过程中必须全部发行或筹集完毕。3) 股东认足股份后,需要实际缴纳股款。股款必须 一次性全额缴清,不允许分期缴纳;或者股东对 其应缴纳的股款可分两期以上缴纳,不必一次全 额缴足,其余部分由公司另行通知股东缴纳。(4) 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加资本,必须履行变更章程、 发行新股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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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确定原则的体现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
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