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资本维持原则的合理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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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

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

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一、概述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自其诞生以来,便被视为公司法制的核心内容,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逐渐显现出其时代局限性。

本文旨在探讨这一理论的时代局限,以期对我国公司法制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我们需要明确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基本内涵。

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必须明确其资本总额,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保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以确保公司的偿债能力资本不变原则则要求公司的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

这些原则在过去的经济环境中,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时代的变迁,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逐渐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的经营模式和融资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以注册资本为核心的公司资本制度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公司的实际需求。

另一方面,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使得公司的经营环境和风险特征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在应对这些新挑战时显得捉襟见肘。

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性,并探讨如何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完善公司法制,以适应现代公司的发展需求。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以期为我国公司法制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1. 简述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的基本内容及其在公司法中的地位。

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是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资本的核心制度。

这些原则各自具有独特的基本内容,并在公司法中占据重要地位。

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注册资本须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标准,且须由股东一次性足额认购或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比例完成首次缴付,使公司满足法定条件得以成立的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再思考

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再思考

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再思考摘要:合理的公司资本制度应当实现“股东——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一系列的制度规范得以建立。

而资本维持原则作为公司资本制度三原则中最实际的原则,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们要通过改善公司法上的义务结构等手段,逐步对资本维持原则进行修改,促使其更进一步的对我国公司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维持原则;缺陷和改革一、我国新《公司法》中关于“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及理解(一)公司法对“低价发行股票”行为的禁止。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表示股东地位和权利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股票面值的总和即为公司的资本总额。

显然,低价发行股票即意味着公司设立初期就造成了公司实有资产小于公司的注册资本,这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损害,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禁止。

为了维持公司的资本与实有资产相当,避免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股票中侵犯资本维持原则,我国《公司法》第128条明确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这一禁止性法律规范,不仅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继承,而且也是对这一原则的发展。

(二)公司法对“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强制。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不作为股利分配的积累与储备资金。

法定公积金,则是指公司依照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必须从公司当年净利润中按比例提取的储备金。

公积金不属于公司资本,但具有与公司资本相类似的功能。

为了维护资本维持原则,各国公司法大都对此作了强制性规定。

我国新《公司法》继承了国际通行的资本维持原则,在第167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的用途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的公司资本。

这一强制性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公司滥分股利,以保证公司有充足的储备金来维持资本的平衡,并具有较高的偿债能力和充足的发展后劲。

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的梳理与反思

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的梳理与反思

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的梳理与反思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的梳理与反思目录:1. 引言2. 认缴制的概念和运作方式3. 资本维持原则的含义和目的4. 认缴制下的资本维持原则的困境4.1 信息不对称问题4.2 股东权益的稀释问题4.3 诚信缺失问题5. 反思:如何改进认缴制下的资本维持原则5.1 规范信息披露和监管5.2 加强股东权益保护5.3 加强市场诚信建设6. 结论7.引言认缴制是指公司在设立阶段,股东按照约定的比例和金额认缴资本,然后根据需要逐步实缴。

这一制度在中国股权融资市场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认缴制下的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运营期间需要维持认缴的资本额,却面临着一系列困境。

本文将对认缴制下的资本维持原则的困境进行梳理,并提出一些改进的思路。

认缴制的概念和运作方式认缴制是我国股权融资市场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它要求股东在公司设立阶段按照约定的比例和金额认缴资本。

认缴的资本可以视为股东对公司的承诺和责任,它是公司运营所需资金的重要来源。

根据需要,股东可以逐步实缴认缴的资本。

资本维持原则的含义和目的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运营期间需要维持认缴的资本额。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证公司有足够的资本来开展业务,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

同时,资本维持原则还可以防止股东滥用权益、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认缴制下的资本维持原则的困境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认缴制下的资本维持原则面临着一系列困境。

信息不对称问题首先,认缴制下的资本维持原则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在公司设立阶段,股东可能并不完全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和未来发展前景。

他们所认缴的资本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在公司运营期间,如果出现业务不顺利或者资本需求增加等情况,股东可能会面临无法实缴认缴资本的困境。

股东权益的稀释问题其次,认缴制下的资本维持原则还存在股东权益的稀释问题。

在实际运作中,公司可能面临着需要增加资本的情况,而这部分资本往往是通过增发股份的方式获得的。

然而,增发股份会导致现有股东的股权比例被稀释,股东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简述公司法中资本的三原则

简述公司法中资本的三原则

简述公司法中资本的三原则在公司法中,资本是指投入到公司中的资金或其他财产,它是公司运作的基础和保障。

资本的规定和运用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公司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简述公司法中资本的三个原则。

第一原则是资本的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公司的资本来源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得。

公司的资本可以来自股东的出资、债权人的借款等合法途径。

此外,资本的合法性还包括对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要求,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二原则是资本的保全性原则。

保全性原则要求公司应当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资本,确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会因为资本缺乏而导致经营困难或破产。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合理规划和使用资本,防止资本过度浪费或滥用,同时要进行必要的风险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对资本造成的损失。

此外,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本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资本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三原则是资本的公平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要求公司的资本运用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的出资比例,合理配置利润和分配股权,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的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督,防止资本运作中出现不公平现象。

公平性原则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内部的平衡和稳定,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法中资本的三个原则分别是资本的合法性原则、资本的保全性原则和资本的公平性原则。

这些原则的遵循和运用,对于公司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公司应当在资本的选择、运用和管理中,遵循这些原则,确保资本的合法性、保全性和公平性,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对公司资本的监管和管理,为市场提供一个公平、透明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的资本确定和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法的资本确定和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法的资本确定和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法的资本确定和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和维持其注册资本。

首先,资本确定原则强调了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因此,在注册公司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本的确定,不能随意变更或减少注册资本。

其次,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在经营中要保持注册资本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资本的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资本减少或其他调整。

公司如果需要进行资本调整,必须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变更,并经过股东会的决策和审批。

总之,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重要的财产和基础,公司应当合法地确定和维持其注册资本,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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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的梳理与反思

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的梳理与反思

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的梳理与反思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的梳理与反思一、引言认缴制是指公司在设立之初,股东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能力认购一定数量的股份,并作出认缴出资承诺。

认缴制作为我国公司法颁布以来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权。

然而,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的落地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从认缴制的基本原则出发,对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进行梳理与反思,为相关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二、认缴制下的基本原则认缴制是在公司设立之初,股东根据自身意愿和能力认购股份并出具认缴出资承诺书,从而形成公司股本的一种制度安排。

认缴制下的基本原则包括股权比例一致原则、认缴出资一次到位原则和认缴出资限期原则。

1. 股权比例一致原则股权比例一致原则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时按其持股比例进行认缴,即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应该与认缴的出资比例一致。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平公正,同时也使得股东在公司治理方面具备相应的权益和责任。

2. 认缴出资一次到位原则认缴出资一次到位原则要求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将认缴的资金一次性到位,确保公司能够按计划、快速地进行投资和运营。

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避免股东过度分散出资的风险,保证公司的资金链顺畅,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3. 认缴出资限期原则认缴出资限期原则规定了股东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认缴出资义务。

这一原则的设定能够有效避免认缴出资迟缴、少缴或不缴的情况发生,保证股东能够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同时也增加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基于以上原则,认缴制在我国公司法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的执行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需要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改进。

三、认缴制下对资本维持原则的问题与争议1. 股权比例不一致问题在认缴制下,由于股东可以按照自身意愿认购股份,导致不同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不一致。

这种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的不平衡性,影响了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权益的均衡保护。

资本维持原则的反思与重构

资本维持原则的反思与重构

持原则 的法律规 范又有何缺陷 ?如何完善资本维 持原则才 能使 其
成 为保 障公 司债权人利益 的有效途径?这些 问题都不得不 引起 广
大 公 司法 学 者 的思 考 。

( 资本 内涵理解狭隘 一)
传统资本维持原则对股权 资本信用 的推崇从制度设计上就无
视 了对公司其他资本的保护而很 多学 者将公 司资本 的内涵仅狭义 理解为股权资本 。公司资本 (ai 1, cpt ) 又称股本 或股份资本是公 司 a 成立时章程规定 的, 由股东 出资构成 的财 产总额 。我认 为这种 观
权资本而且公司运营时间越长这种偏离的情况就越严重而这种偏 离并不受 到资本维原则 的制 约 , 以实际上股权 资本 的债权担 所 保价值非常有限 。
三 、 行 法律 制 度 存 在 的 不 足 现
障债权人利益的 目的 。而资本 维持原则 作为资本三 原则 的核 心 ,
更是 在各 国公 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 规定 中占了举足 轻重的地位 。 但近年来 , 随着公司法理论 的不 断发展 , 资本维持原则 的合理性 和 其对债权人 的担保价值却受到学界越来 越多的质疑 。传统资本维 持原则为何不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现行《 公司法》 中体现资本维
性质 。单纯的股权资本 的概 念并无法 涵盖全部 的公 司资本 , 另一
方面公 司运 营过程 中需要不断地资金支持而仅依靠初始 股权资本 往往难以维系公 司运 营所 以需要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 贷或发
行公司债券 的形式融资 , 构成公 司的债权资本 。而 且 由于大陆法
系发行新股 程序繁琐和牵扯 到原有股东投 资利 益的 问题 , 债权 资 本 的地位变得越来越 重要成为公 司最重要 的融资途径 。所 以实 际

试论资本维持原则

试论资本维持原则

论资本维持原则——兼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立法及其缺陷段威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尽管人力、知识、技术等因素在现代公司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但资本作为公司经济能力的基本指标,在维系企业信用、保护交易安全中仍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因此有学者认为,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资本企业就是以资本为信用的企业,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

为确保、维护公司的资本信用,大陆法公司法制发展出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项原则,其中尤其资本维持原则对公司实际财产给予特别的关注,力图维持公司对一定数量实际财产的享有,意图在实际意义上发挥公司资本的公司经济能力基本指标的功能,从而在资本三原则中处于枢纽的地位。

本文试图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结合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与实务运作情况,讨论资本维持原则的涵及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运用。

一、正确理解资本维持原则国学者通说,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中,资本确定与不变原则意指公司通过章程加以明确并公示的、非依法经特别程序一般不能改变的一定的资本额度,该资本额度无疑具有十分明显的指标性质上的形式意义,而资本维持原则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与一定“资本”水平相当的实际财产,这无疑对维护公司信用,确保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与围具有重要的实质意义。

惟资本维持原则中的“资本”具体何所指,该“资本”之维持在实践中是如何得以实现的,而资本维持原则作为一项原则,其在公司资本制度中的地位及表现又是怎样的,是正确理解资本维持原则首须解决的三个基本问题。

(一)资本维持原则的一个资本基准资本维持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指公司在其整个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其实际财产始终处于一定水平之上。

换言之,资本维持原则实践之运用、功能之发挥的关键,甚或资本维持原则自身题中应有之义,即是公司实际财产维持的基准问题,该基准作为维持公司实际财产的尺度,必须具有简单确定而又不易波动的性质。

学界通说将该基准界定为公司资本额,即注册资本,无疑满足了简单确定而又不易波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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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资本维持原则的合理性(一)内容提要:资本维持原则是传统大陆法系资本三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传统公司制度的设计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资本维持原则内涵的模糊性、制度设计的缺陷,以及资本维持原则既不能促进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也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因而丧失了其构建的法理基础,从根本上否定了其存在的合理性。

关键词:资本/维持/资本维持/资产一、解读传统理论上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或者资本拘束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成立后的持续期间内,应当保持与其确定的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

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资本,保证公司经营能力及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同时也可以防止过高的盈利分配要求,确保公司自身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1](一)资本维持原则中“资本”界定的模糊性我国有的学者认为资本是“公司拥有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总额,即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2]也有学者认为,公司资本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总额。

3]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学者普遍认为资本即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资本按不同的分类标准,表现为不同的资本形式,其主要形式除了注册资本外,还包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催缴资本以及其他资本形式。

有学者还提出实质资本与形式资本,前者如实缴资本,后者如注册资本。

公司资本与公司资本制度有密切关系,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资本即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发行资本一致;而在授权资本制与折中资本制下,法律并不要求公司成立时股东一次性全部认购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注册资本,对所认购的资本额也并不要求一次性缴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分期缴足,此时注册资本很可能高于发行资本或实缴资本。

如果以注册资本认定为公司资本,一则在授权资本制与折中资本制下不符合公司实际资本情况,二则有违传统资本维持原则设立的目的。

传统资本维持原则设立的目的在于通过防止实际资本被侵蚀,向债权人提供公司资本信用担保来保护债权,然而仅在公司设立之初,公司资本尚未被侵蚀的情况下,其注册资本与实际资本之间即已存在差额,即使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公司资本完全没有遭到侵蚀减少,又如何以高于实际资本的注册资本向债权人宣告债务担保,超出实际资本的债务又应如何保障呢?如果不能以注册资本认定为公司资本,那资本维持原则中的“资本”又究竟所指何物呢?(二)资本维持原则中“维持”的困惑资本维持是一个动态过程,与公司经营活动即公司盈亏关系密切,同时由于经营具有风险性和复杂多变性,资本维持具有波动性和不确定性。

对资本维持原则中“维持”的困惑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时间问题。

资本贯穿于公司资本运营的全过程,资本维持理应贯穿于公司活动的始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应该也不可能要求公司资本时时刻刻等于或大于公司净资产,当然也不是仅在公司净资产临近可能低于或已经低于公司资本这一临界点时才认为已经突破了资本维持原则。

虽然公司在某时间点或短时间内公司资本低于净资产但在合理期限内能够恢复,能否仍视为坚持了资本维持原则?或者只要公司大部分时间保持公司资本等于或大于公司净资产,偶尔出现公司净资产低于公司资本的情况,是否也认为没有突破资本维持原则,这都值得商榷。

第二,度的问题。

4]公司资本是公司净资产的组成部分,要求公司资本维持即要求公司净资产高于或等于资本,要求公司每笔业务处于盈利状态,至少不得亏损,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净资产还可能低于公司资本,即当公司发生亏损的时候,此时公司资本与公司实际资本不符,虽然这可以通过减资方式来解决,但根据资本不变原则,公司不得随意减资,并且减资程序复杂,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并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向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还存在时间差。

在公司减资前,公司仍以其高于实际资本的公司资本向债权人担保其信用和偿债能力,对债权人的保护显得软弱无力。

同时由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并不一定向社会公开,尤其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突出,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外,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状况、财产状况难以知晓,对公司资本是否维持也无从判断,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属形同虚设。

(三)资本维持原则忽视了对设立中公司资本的规制公司活动自始自终应当包括两个阶段,即成立阶段与成立后经营阶段,且这两个阶段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前一阶段为后一阶段奠定基础,没有前一阶段,后一阶段则丧失合法存在的依据;后一阶段是前一阶段的目的和最终归宿,没有后一阶段,前一阶段的准备工作将毫无实质意义。

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关传统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仅着眼于公司成立后的经营活动,而忽视了对公司成立中资本的规制,这是不全面的,也难以对债权人进行救济。

二、资本维持原则现实基础之质疑(一)资本三原则的冲突与矛盾传统理论认为资本三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其中资本确定原则是前提,是首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核心,资本不变原则是保障,他们相互联系,互为依存,共同组成公司资本保障和约束机制。

5]然而在授权资本制与折中资本制下,公司资本并不一定是确定并缴足的,而公司仍然可以成立并维持与实际资本相当的财产,此时其符合资本维持原则,而与资本确定原则相违背。

资本维持原则与资本不变原则也存在矛盾,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如未按时履行、不实履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及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该股东补足其出资,如果该股东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补足,为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可以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从而减少公司资本,此举虽彻底贯彻了资本维持原则之精神,却与资本不变原则相抵触,未经过通知、公告及债权人异议等法定程序,自不符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资本之不变精神。

6] (二)公司成立时资本维持原则之不足1.股东出资义务的模糊性以及责任的局限性我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刑法》有关条文对公司股东不按法律或章程履行出资义务的,规定了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但就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公司资本维持的规制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第一,股东出资义务具有模糊性,法律规定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不得作价高估,而判断非货币性财产是否高估作价,应以公司成立时,还是公司成立后的任何阶段为准,若以公司成立时为准,公司成立后可否对公司成立时非货币性财产高估作价进行补救,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

第二,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缴足未缴足或虚假出资的部分,对已全额缴足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对该股东处以罚款,情况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对股东的人身自由、资格进行限制外,其他法律后果仅限于财产责任。

反观德日法律,对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还规定了失权程序7],即对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者,将丧失其出资额及所缴纳的部分出资。

8]即丧失该公司股东资格,丧失利益分配请求权,以促进股东积极履行出资义务。

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有待商榷我国现行法律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相关责任人员的范围规定为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笔者认为该范围有待探讨,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面向全社会不特定的社会成员发行,股东根据持股比例不同,分为控股股东以及中小股东,公司的设立事宜由创立人大会选举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进行,因此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以及董事最为清楚,其应对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小股东由于本身所持公司份额小而且对公司设立、经营事务没有多大影响,要其承担连带责任有失公允。

3.严格的验资规则存在缺陷我国法律规定对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必须提请有关机构进行验资,验资只是公司设立的准备工作,此时公司尚未成立,即使验资属实,也不意味着股东已缴纳出资,该非货币性财产已转移到公司名下,因此验资主要反映资产价值而不足以反映公司已实际取得该资产,强制在公司设立前进行验资,不仅在技术上难以达到立法所预设的维持公司资本的目的,而且徒增公司设立成本。

9]4.对债权人保护不足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可依法请求该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以充实公司资本,扩大公司财产责任范围来保障债权人利益。

然而该项权利并未赋予债权人,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被控股股东所控制,其他股东若不积极行使权利或股东之间存在合谋串通的情况下,该类请求权难以实现,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切实维护。

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债权人请求权属实必要,而且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否认公司独立人格,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债权人的债权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成立后资本维持原则之不足为保障公司资本充实,我国新《公司法》做了如下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票面金额;在公司弥补亏损前,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但以上这些措施无一例外的是稳定或增加公司资产,与公司资本无太大关系,除此之外这些规则要么自身存在瑕疵,要么并不会对资本数额造成影响,要么并不是基于资本维持原则而设立,与资本维持原则没有必然的联系,以上述规则来支撑资本维持原则有力不从心之嫌。

1.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范围过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出资暗中取回,即公司成立时股东业已出资,但待公司成立后,又秘密抽回其出资,并继续保有股东身份和其持有的出资比例。

10]股东抽逃出资即意味着侵占公司财产,降低与公司资本抽象数额相适应的公司具体财产,因而是违背“资本维持原则”的;11]对抽逃出资的行为,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刑法》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但在现实中,股东抽逃出资往往得到公司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以及开户银行的协助,构成共同侵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追究知情者以及协助者的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法律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协助者应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加强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监督。

2.资本维持原则不足以担当“禁止折价发行”的理论基础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严禁折价发行股票、债券,其主要理由是认为折价发行将有损公司资本,违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实际上折价发行并非有损公司资本。

在会计操作上,票面金额乘以发行总数计入股本,即票面金额与发行总数一旦确定,股本即也确定。

而票面金额与实际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发行总数则计入资本公积的借方,即抵减资本公积,当资本公积不足抵减时,则计入未分配利润,即以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或将来利润进行填补。

因此无论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是否足以抵扣折价差额,影响的仅是“未分配利润”,不会影响公司资本,进而不涉及资本是否维持的问题,只是在公司形式资本与公司资产之间存在一定差额,因此基于资本维持原则而规定公司不得折价发行存在逻辑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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